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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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法规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

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导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欢迎参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小程序法律先声(2篇)

小程序法律先声(2篇)

第1篇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小程序作为一种轻量级的应用程序,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迅速普及,成为连接用户与服务的桥梁。

然而,在便捷与高效的背后,小程序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成为新时代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围绕小程序的法律问题,探讨其法律先声,为新时代互联网法治的探索与实践提供参考。

一、小程序的法律属性1. 小程序的法律定位小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应用,其法律属性尚不明确。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小程序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

然而,小程序在服务模式、运营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互联网应用存在显著差异,其法律定位亟待明确。

2. 小程序的法律主体小程序的法律主体包括开发者、运营者、服务商等。

开发者负责小程序的开发、设计、测试等工作;运营者负责小程序的上线、推广、运营等工作;服务商则提供小程序所需的各类服务,如支付、数据存储等。

在法律上,各法律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小程序的法律风险1. 知识产权侵权小程序在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如抄袭他人作品、使用未经授权的图标、音效等。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导致法律责任,损害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用户隐私保护小程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隐私安全。

如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广告监管小程序的广告发布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4. 虚假宣传小程序在推广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

这种行为误导用户,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5. 侵权责任小程序在运营过程中,如因产品缺陷、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用户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小程序的法律应对策略1. 明确法律定位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小程序的法律研究,明确其法律定位,为小程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竞价排名的定义及特点竞价排名是指广告主通过支付费用,在搜索引擎或其他平台上的搜索结果中以较高的排名展示其广告内容。

其特点如下:1. 广告主付费:广告主根据关键词出价,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取较高的排名。

2. 搜索引擎或平台展示:广告内容在搜索引擎或平台上的搜索结果中以特定顺序展示。

3. 竞争性:广告主之间根据关键词出价的高低进行竞争,出价越高,排名越靠前。

4. 付费即得:广告主只需支付费用,即可获得较高排名,无需通过质量审核。

二、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规范我国广告活动的根本大法,其中对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2)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广告竞争优势。

”(3)第二十二条规定:“搜索引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平台,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2)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3.《搜索引擎服务管理规定》《搜索引擎服务管理规定》对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十条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2)第十七条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4.《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竞价排名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从法律角度全面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及其监管。

一、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退货权益,对厂商、电商平台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行为作出了规范,包括广告发布主体的资质要求、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并明确了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措施。

3. 《电子商务法》:该法对电子商务行为及电商平台的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责任、信息安全等方面,并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

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网络交易主体的合规要求、交易过程的诚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适用情况1. 警告:通常适用于违规行为较轻微,违法行为主体有改正意愿且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比如,虚假宣传、违规广告等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告处罚。

2. 罚款:对违规行为主体进行经济处罚,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况。

比如,欺诈销售、售假等严重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处罚。

3. 取缔停业:对严重违规行为主体予以关闭企业、停止经营等行政处罚措施,通常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比如,假冒注册商标、传销等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取缔停业处罚。

4. 暂扣/吊销许可证:对特定行业的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暂扣或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通常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

比如,违规销售药品、食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暂扣/吊销许可证处罚。

法律的滞后性_案例(3篇)

法律的滞后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的滞后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出现不足。

本文以我国互联网广告法为例,分析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经成为企业宣传、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

然而,互联网广告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虚假广告、恶意点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我国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滞后性,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滞后性表现(1)法律制定滞后于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发展。

在《办法》出台前,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法律调整范围有限。

虽然《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规范,但仅限于互联网广告领域,对于传统广告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相应调整,导致法律体系不完善。

(3)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2. 法律滞后性影响(1)损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劣质产品,造成经济损失。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虚假广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3)影响国家形象。

虚假广告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国家形象。

四、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互联网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2.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3.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互联网广告法律知识的了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5.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完整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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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办法》的要点解答
利用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不仅可以创建演示文稿 ,还可 以在互 联网上 召开面 对面会 议、远 程会议 或在网 上给观 众展示 演示文 稿。Mi crosof t Office 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叫演示文 稿,其 格式后 缀名为 :ppt 、pptx;或者 也可以 保存为 :pdf 、图片 格式等 。2010及以 上版本 中可保 存为视 频格式 。演示 文稿中 的每一 页就叫 幻灯片 。 利用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不仅可以创建演示文稿 ,还可 以在互 联网上 召开面 对面会 议、远 程会议 或在网 上给观 众展示 演示文 稿。Mi crosof t Office 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叫演示文 稿,其 格式后 缀名为 :ppt 、pptx;或者 也可以 保存为 :pdf 、图片 格式等 。2010及以 上版本 中可保 存为视 频格式 。演示 文稿中 的每一 页就叫 幻灯片 。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目 录二

利用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不仅可以创建演示文稿 ,还可 以在互 联网上 召开面 对面会 议、远 程会议 或在网 上给观 众展示 演示文 稿。Mi crosof t Office 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叫演示文 稿,其 格式后 缀名为 :ppt 、pptx;或者 也可以 保存为 :pdf 、图片 格式等 。2010及以 上版本 中可保 存为视 频格式 。演示 文稿中 的每一 页就叫 幻灯片 。 利用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不仅可以创建演示文稿 ,还可 以在互 联网上 召开面 对面会 议、远 程会议 或在网 上给观 众展示 演示文 稿。Mi crosof t Office 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叫演示文 稿,其 格式后 缀名为 :ppt 、pptx;或者 也可以 保存为 :pdf 、图片 格式等 。2010及以 上版本 中可保 存为视 频格式 。演示 文稿中 的每一 页就叫 幻灯片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点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要点解读我国第一部专门标准互联网广告的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视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在此间说,方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依法依规,严格开展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执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的要点解读,欢送大家参考。

工商总局于xx年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方法”),聚焦于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效劳的商业广告,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效劳的商业广告”。

方法承接xx年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与近日接连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效劳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相照应,为《广告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指出了方向。

方法以广泛定义、逐项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将目前可见到的所有互联网商业广告形式都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此前不乏争议的商业性展示和付费搜索,并将向PC端和移动端发放的广告视同管理。

与《广告法》一致,方法并未明确指示何种情形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但通过互联网广告的定义进行理解,不具有“推销商品或效劳”属性的信息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此外在“商业性展示”这一类型的表述中,方法特别提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这一免受方法规制的例外情况或可为理解“不构成广告的情形”开拓思路。

在互联网广告的形式方面,方法秉承了《广告法》第14条和第44条确定的两项原那么:广告需可识别(即“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此等要求对于各种利用隐性广告盈利的经营模式可谓灭顶之灾,“软文”的存在空间也岌岌可危。

基于这两项原那么,方法针对以下几种互联网广告提出了特定的要求:(一)电子邮件此广告形式早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效劳管理方法》、非强制标准《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格式要求》(YD/T1310-xx)中即有涉及,且此形式还适用《广告法》第43条第2款“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做广告行业法律规定(3篇)

做广告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广告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广告行业法律体系概述我国广告行业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广告行业自律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4.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广告管理相关法规三、《广告法》主要内容《广告法》是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2009年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广告法》的主要内容:1. 广告定义: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身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2. 广告准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4)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5)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6)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7)违反社会良好风尚;(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广告发布: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发布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6.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利用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是《广告法》的实施细则,对广告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影视宣传法规

影视宣传法规

影视宣传法规影视宣传法规影视宣传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通过宣传可以为影视作品带来更多的关注和观众。

然而,在进行影视宣传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规,以保证宣传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对影视宣传的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广告法在进行影视宣传时,首先需要遵守的是《广告法》。

该法规定了广告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根据这一法律,所有的广告都必须真实、合法、合规。

影视宣传中的广告,不得夸大事实、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同时,广告中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名誉权等法定权益。

二、电影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对影视宣传也有一系列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影片必须获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公映,而宣传片或预告片则必须经备案后方可宣传。

影视宣传中不能出现不实的宣传内容,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利用明星权威性进行违法或不正当的宣传等。

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影视宣传活动开始在网络上进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办法,任何在网络上进行的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不得扰乱互联网正常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此外,影视宣传中的网络广告还需进行有效的标注,以便消费者进行辨识。

四、明星(艺人)宣传管理规定在影视宣传中,明星的参与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关注和观众。

针对明星的宣传,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明星宣传时不能含有虚假的信息,不得利用明星形象进行违法、不正当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同时,明星还需遵守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带有歧视性、不正当竞争的宣传。

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影视作品往往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进行影视宣传时,需要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同时也要避免出现盗版、侵权等行为。

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保证影视作品的正常创作和传播。

六、竞争法律法规影视宣传中也需要遵守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宣传活动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的比较广告,不得采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宣传方式,同时也不能利用影片的宣传牟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章广告真实性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以清晰、明白的语言表达广告内容,以显著方式使消费者能够辨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四章广告合法性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发布广告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用户。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妨碍其他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正常的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正确导向第十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中华民族精神。

第六章健康表现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采用健康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暴力、血腥等恐怖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避免使用过于夸张、引人误解的语言或者图像,不得误导用户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和功能产生误解。

“网”住互联网广告 新《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

“网”住互联网广告 新《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

“网”住互联网广告新《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网”住互联网广告新《广告法》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常上网的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体验:打开一个网页,首先“蹦”出来的是若干广告窗口,如同“狗皮膏药”般盖住自己想浏览的内容,当你点击鼠标去关闭这些广告窗口时,不是多次点击仍无法关闭,就是点击关闭按钮后反而打开一个新的广告页面,让人非常恼火。

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现象将在今年9月1日之后有所改变。

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新《广告法》新增互联网广告监管条款的事实,人们拍手称快,名为“Nico_ORang”的微博网友评论此乃“网民福音”。

有人分析认为,此番修法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原因在于该类广告已经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成为重要一员。

发展速度快根据艾瑞和索福瑞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为1200~1500亿元,而电视广告经营额也不过1278.5亿元。

另据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的数据,2014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比上年增长51.7%。

因为具有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互联网广告已发展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

然而,无须讳言的是,互联网广告在发展中也存在众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4年4月至8月,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中宣部、国信办、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为期近5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新《广告法》下各模块禁止宣传内容及情形梳理

新《广告法》下各模块禁止宣传内容及情形梳理

广告宣传禁止内容或情形合规指引一、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类别序号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所有类别广告1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2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广告法》第9条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广告法》第9条6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9条7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广告法》第9条8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法》第9条9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广告法》第9条10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9条11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2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3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广告法》第9条14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10条15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16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17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广告法》第12条18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法》第12条19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广告法》第12条2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13条21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4条2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17条23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24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37条25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广告法》第39条2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广告法》第40条27“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法》第14条28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投放金额自定义法律规定(3篇)

投放金额自定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类商业活动日益丰富。

在这个过程中,投放金额自定义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投放金额自定义,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支付能力,自主选择不同的金额进行消费。

然而,这种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投放金额自定义的背景、法律规定、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投放金额自定义的背景1. 消费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

传统的一刀切定价模式已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消费者更加注重个性化、差异化的消费体验。

2. 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不断创新商业模式。

投放金额自定义作为一种新兴模式,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3. 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投放金额自定义提供了技术支持。

电商平台、移动支付等新兴业态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投放金额自定义成为可能。

二、投放金额自定义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此规定,投放金额自定义属于合同范畴,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投放金额自定义模式下,经营者应确保消费者在自主选择金额时,不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在投放金额自定义中,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3)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在投放金额自定义中,经营者应明确告知消费者金额自定义的具体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4)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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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

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

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

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

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

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

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政策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

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着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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