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生物技术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生物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基因编辑、转基因等生物技术为农业生产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提高了作物产量和品质,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生物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潜在的安全风险,如生物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等。
为了规范农业生物技术的研发、生产、应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业生物技术安全规定。
二、农业生物技术安全规定概述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农业生物技术安全规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及生物技术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3)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
2. 管理体制我国农业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包括:(1)国家层面:由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生物技术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2)省级层面:由省级农业农村厅(局)、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技术安全监管工作。
(3)市级、县级层面:由市、县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技术安全监管工作。
3. 研发与生产(1)研发阶段:农业生物技术项目在研发前,需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风险评估包括对生物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评估。
(2)生产阶段: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在生产和销售前,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农业农村部核发。
4. 应用与推广(1)应用阶段:农业生物技术产品在推广应用前,需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31•【文号】农办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10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农办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持续强化研发试验、南繁基地、进口加工、种子生产、产品标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单位都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规规程开展相关活动。
同时,监管中发现少数研发试验单位、南繁试验单位存在违规开展试验的问题,少数加工企业存在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种子企业存在违规制种的问题。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已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三北种业有限公司违规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玉米中间试验,尽管试验已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但检查中发现存在管理不规范、控制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转基因玉米材料并责令三北种业有限公司整改。
二、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违规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尽管试验已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但检查中发现擅自提前开展了试验。
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销毁转基因棉花材料并责令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整改。
三、关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违规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问题河北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在试验基地开展转基因棉花中间试验,尽管试验已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但检查中发现擅自提前开展了试验。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农业转基因生物采购安全管理制度 (1)(二)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4(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储藏安全管理制度............ 4-5(四)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5-6(五)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6-7(六)农业转基因生物下脚料管理规定.............. 7-8(七)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12(一)农业转基因生物采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采购的转基因玉米符合规定,规范公司对转基因原料的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转基因玉米采购及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3.采购制度3.1转基因玉米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取得相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才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3.2采购的玉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饲料卫生标准和规定。
3.3严禁采购下列转基因玉米生产饲料:3.3.1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饲料卫生标准的转基因玉米。
3.3.2转基因玉米中含有国家严令禁止严重危害动植物安全的危害性种子或杂草杂草。
3.3.3转基因玉米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留物。
3.3.4严重霉变变质的转基因玉米。
3.3.5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转基因玉米。
3.4所有原料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
3.5在取得发改委农产品配额后才能采购进口玉米。
4.转基因玉米采购4.1对进口代理商资质,历年进口情况进行评审。
4.2选择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
4.3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4.4合同评审:审核转基因玉米数量,质量标准等。
4.5签订合同。
4.6办理保险。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转基因玉米运输安全,保证在码头装卸以及船舶、车辆运输过程中无散漏、无遗失,特制定本制度。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
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
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
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6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得利斯股字[2021]3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平安管理制度XX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XX2008-4-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X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评价管理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平安管理方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管理小组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平安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平安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平安管理、日常监视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长:陈汉宗执行组长:卢德明执行副组长:王海波组员:王永强赵淑颖殷方玉X文学黄庆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1、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平安工作的总体筹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平安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平安工作会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农业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农业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4•【文号】国法函[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3.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农业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2002年3月4日国法函[2002]19号)农业部:你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农政函[2002]4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直接加工品”的范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是指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所得的产品,包括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粉、玉米油、油菜籽油、油菜籽粕、番茄酱等。
二、关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范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范围,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解释意见的函(2002年2月25日外经贸法函[2002]16号)国务院法制办:你办关于就农业部提出的《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征求我部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部对农业部关于《条例》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解释无不同意见。
关于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有关问题,我部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在我与美方的会谈中,美方一直认为我方缺乏技术力量实施条例的规定,至少无法实施对大豆油转基因成分的检测,因此最终将无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我部认为,我国法规可以将大豆油列入管理的范围,但应当做好应对美方交涉的准备工作。
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三个配套的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发放安全证书需要进行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检测,并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标识的标注方法: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某某0;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某某0;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某某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某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1、现有立法层次不高.国际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很多国家都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而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些法规大多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难以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出发,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与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门立法.虽然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可散见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标准,就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2001年的今天(23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正式实施,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回望和政策动态分析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回望和政策动态分析
沈平;章秋艳;张丽;卢新;梁晋刚;王颢潜;刘培磊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管理》
【年(卷),期】2016(035)006
【摘要】转基因技术是国家战略,推动转基因产业化应同时注重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和科学普及.文章介绍了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背景和现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管理体系,并通过对我国重大转基因研发及管理政策的分析,提出了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新动态.
【总页数】4页(P5-8)
【作者】沈平;章秋艳;张丽;卢新;梁晋刚;王颢潜;刘培磊
【作者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300191;中南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Q788
【相关文献】
1.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J],
2.我国大豆进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现状及评价——兼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 [J], 梁立宽
3.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现状 [J], 刘培磊;徐琳杰;叶纪明;杨雄年
4.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应用于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探讨 [J], 李文龙;徐俊锋;徐琳杰;孙卓婧;李鹭;宋贵文
5.我国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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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兽用生物制品、 《植物保护法》(原《联邦植物 植物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法》)及相应的条例、 规则
植物性农药、微生物 农药、农药新用途、 新微生物农药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杀啮 齿动物药物法》、《联邦食品、 药品与化妆品法》、《毒物控制 法》及相应的条例、规则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及相应的条例、规则
(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1、1993年12月原国家科委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 办法》 3、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令颁布《条例》 4、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分别以第8、9、10号令发布《安全 评价办法》、《进口办法》和《标识办法》 5、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62号令发布并实施《进出 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 管理办法》 6、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59号令发布《加工审批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实施 7、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制定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 告审查办法》
第一阶段是隔离条件下的试验 第二阶段是开放环境下的栽培试验
1996年农林水产省又发布了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指南 从2001年4月起,转基因饲料的安全评价纳入现行的
《饲料安全保障与质量改进法》中执行
3、日本
食品安全法规
1991年发布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试 行),2001年4月正式实施 规定转基因产品只有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食 品安全评价,或者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饲料 安全评价,才能被允许在日本进行商业化生 产和从国外进口
按潜在危险划分安全等级 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 监控管理对象为生物技术产品
《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OSTP, 1986)
阐明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产品最终用途规定由农业部、环保署、食 品药物管理局负责
美国对GMO的管理及依据法规
部门
农业部 (USDA)
环保局 (EPA)
管理范围
依据的法规
3、日本
3、日本
3、日本
国外法规及其管理的主要特点
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作为政府新
的重要管理职能
通过立法形式实施
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
平衡、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国际相关组织
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协调管理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 (WHO)、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准则,在《21世纪议 程》、《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000 年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分别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 品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估原则和进出口程序进行了规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 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世贸组织(WTO)也在考虑是否需要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条约》 (SPS)和《贸易技术壁垒条约》(TBT)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转基因 产品(主要是转பைடு நூலகம்因农产品)安全管理和标识制度的规定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兽药生物制品、
水产苗种审定证书) 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技术(成果)成熟、市场需求、生物安全、公众接受
保障安全
促进发展
主要内容
一、管理法规
二、安全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管理法规
(一)国外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一)国外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管理方式: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 管理模式:
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美国) 以研发过程为基础的管理(欧盟) 其他管理模式
新性状(加拿大) 兼顾生物产品与研发过程(中、韩、日等)
(一)国外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1、美国 2、欧盟 3、日本 4、国际相关组织
1、美国
《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NIH, 1976)
食品药物局 (FDA)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饲料、兽药、医药及 医疗设备
2、欧盟
基于研发过程中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及其影响
横向系列的法规
基因修饰微生物的封闭使用指令(90/219/EEC,98/81/EC) 基因修饰生物(GMOs)的目的释放指令(90/220/EEC, 97/35/EC) 基因工程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指令(90/679/EEC, 93/88/EEC)
《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封闭使用的(98/81/EC指令)》 《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1829/2003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641/2004条例) 《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 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1830/2003条例)》
3、日本
实验安全法规 环境安全法规 食品安全法规
3、日本
食品标识制度 根据《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标识法》(JAS 法), 2000年3月发布《转基因食品标识标 准》,对本国流通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该法案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5种农作物产品,包括大豆、玉米、马 铃薯、油菜籽、棉花,以及由上述作物产品 加工后重组DNA或蛋白质仍然存在的加工品
与产品相关的法规
基因修饰生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指令 基因修饰生物与病原生物体运输的指令 饲料添加剂指令 医药用品指令 新食品指令
2、欧盟
2004年实行集中管理,由食品安全总署(EFSA)负责农业 GMO安全管理
《关于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的(2001/18/EC指令)》
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培训班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法规及其管理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办公室 方向东 二〇〇六年三月
转基因生物研究与生物安全
基础研究 实验研究(转基因生物构建及实验安全) 应用研究 中间试验 环境释放 (环境安全) 生产应用 生产性试验(环境安全与食用、饲用安全) 产业开发 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食品标识制度
3、日本
实验安全法规
由文部省制定实验阶段安全指南,对实 验室及封闭温室内转基因植物的研究进 行规范
3、日本
环境安全法规
1989年由农林水产省(MAFF)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环
境安全评价指南,该指南主要指导研究开发人员对转 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评价分为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