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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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2010年第2版
项目编号:
项目设计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2010年5月试行
编制说明
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自2009年12月1日起发布试行。
二、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令第2号);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8]86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表示。招标人在填写本招标文件的空白栏目时,应采用与本招标文件不同的字体。
四、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异议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释。
五、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版仅供参考。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请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目录
第一章致投标人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4)
二、招标程序中的主要期限 (6)
三、投标文件编制成果及要求 (7)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前附件 (9)
一、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9)
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汇总 (10)
第三节投标须知 (11)
一、总则 (11)
二、招标文件 (12)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
五、评标 (14)
六、确定中标人 (16)
七、其他 (17)
第三章合同条款 (18)
第四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19)
第四章设计任务书 (26)
第五节设计任务书 (26)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7)
第一章致投标人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招标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我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E-mail: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E-mail:
日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程序中的主要期限
三、投标文件编制成果及要求
重要提示:
1、本招标文件中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已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选用。
2、本招标文件所示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日”,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日历天。
第二节投标人须知前附件
一、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提示招标人:此节为必填内容,招标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作为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如因招标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本节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招标人承担。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
(二)工程主要特点
(三)建议的评标要点
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汇总
提示招标人:如果招标文件中澄清、补遗等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节内容,新增的否决性条款全部列入本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汇总》。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本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汇总,否决性条款包括: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和废标条款。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节不一致的,以本节内容为准。
(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
2、《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函》,且投标人拒绝接受修正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报名或者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5、投标人单独以自己名义或以联合体成员名义,同时参加投标的;
6、曾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前期服务,本次招标前未公开披露其名称的;
7、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的,或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采用暗标方式的,投标人在暗标部分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标记符号,使得能够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
2、违反规划设计要点,技术经济指标严重失实的;
3、设计作品发表过或与其他建筑在造型上雷同的;
4、设计估算(概算)高于招标人规定的设计投资限额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