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 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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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

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

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

(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

鄂建【2011】80号文-人工费调整

鄂建【2011】80号文-人工费调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60元/工日;高级技工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建工〔2014〕611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建工〔2014〕611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
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青建工〔2014〕611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等工程。

二、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见附件。

计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定额人工单价39.13元/工日为基数,调整后日工资单价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人工费附表.
xls】
——结束——。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汇总学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1、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2、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湖北省(鄂交基[2007]603号)1、人工工日单价的标准为42.98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3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1、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2、费费率取定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7 %,住房公积金9%,工伤保险费0.5%。

河北省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2、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3、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4、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5、规费费率取定为: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6、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1、人工费单价标准:(1)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2)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广东省(粤交基〔2008〕548号)2、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照生产工人工日单价标准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22.50元/工日执行;3、规费取定为:32.0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5.56%,公积金:6.45%。

新版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新版-精选.pdf

新版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新版-精选.pdf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 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年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年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文件)2011年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0-11-23 阅读次数:16501)造计〔 2010〕 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 2010〕211号)文件精神, 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 47元 /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 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元 /工日,现调整为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 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 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39元 /工日调整到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 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 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39元 /工日调整到 47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 47元 /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 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 27.64元 /工日、25.84元 /工日、 24.55元 /工日)统一调整到 47元 /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2005年)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桂建标[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2008.5

桂建标[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2008.5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1-11-08阅读次数:966)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1)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1)

材料原价采用《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指导价,其中
《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未涵盖的材料,由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提
2
供价格来源和依据。
(2)自采材料
砂石等材料原价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料场和开采方式、料场单价,结
合建设单位、省交通造价站调查的市场价,综合分析确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机械台班不变费用
沥青混凝土路面 路面垫层 碎石垫层 砂砾垫层 路面底基层 石灰稳定类底基层 水泥稳定类底基层 石灰粉煤灰稳定类底基层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 路面基层 石灰稳定类基层 水泥稳定类基层 石灰粉煤灰稳定类基层 级配碎(砾)石基层 水泥混凝土基层 沥青碎石混合料基层 封层 层铺法封层 稀浆封层
单位 m3 m3 m2
LJ0703
冲刷防护
LJ0704 LJ08
其他防护 路基其他工程
103
路面工程
LM01 LM0101 LM010101 LM010102 LM0102 LM010201 LM010202 LM010203 LM010204 LM0103 LM010301 LM010302 LM010303 LM010304 LM010305 LM010306 LM0104 LM010401 LM010402
(三)编制、复核、审查人员应对编制的造价文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在提供的造价文件上署名,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建设单位报批(报备) 造价文件时,须同时交付造价文件编制基础数据电子版和《项目造价审查 报告》,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5。
七、请各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部 86 号公告”和本通知的规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厅建管处。
场地清理 挖除旧路面 挖除水泥混凝土路面 挖除沥青混凝土路面 挖除碎(砾)石路面 拆除旧建筑物、构筑物 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 拆除混凝土结构 拆除砖石及其他砌体 路基挖方 挖土方 挖石方 路基填方 利用土方填筑

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2011-39号文件

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2011-39号文件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1〕39号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随着全国各地用工问题日益突出,人工工资水平逐年上涨,为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准确反映人工成本变化,经广泛调研和分析测算,现决定对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标准予以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一、调整标准(一)、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迪庆州、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执行统一的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标准,调增标准为:建筑工程14.23元/工日,安装工程15.20元/工日。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工费调整标准见下表。

二、调增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本次调整仅适用于以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预规为基础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工程。

(二)、人工费调整金额的计算: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计算和汇总定额工日耗量,分别乘以对应工程的调增标准,合计后即为人工费调整总金额。

(三)、人工费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直接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不作为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中各项取费的计费基数。

(四)、输电线路工程人工费调整统一执行安装工程标准。

(五)、原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人工费调整规则和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颁布的年度人工费调整系数仍继续执行。

三、其他说明(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审定的概算、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量均不作调整。

(二)、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前已经核准开工,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或尚未结算完成的工程量,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协商调整和确定人工费结算金额。

(三)、西藏自治区、云南迪庆州的相关调整规则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邮箱:。

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

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

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是指在青海省范围内,对于建筑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管理。

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是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首先,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包括哪些内容呢?具体来说,建筑取费标准主要包括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人工费是指建筑工程中所需的劳动力费用,材料费是指建筑工程中所需的各种材料的费用,设备费是指建筑工程中所需的各种设备的费用,管理费是指建筑工程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指建筑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中所包含的利润部分,税金是指建筑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部分。

其次,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建筑工程有何意义呢?具体来说,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的费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也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

此外,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为建筑工程的合理投资提供依据,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和高效运作。

再次,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如何进行呢?具体来说,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青海省的地理、气候、人文等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制定。

同时,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与国家相关标准的衔接,确保建筑取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还应该注重与建筑行业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最后,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哪些注意事项呢?具体来说,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共识,确保建筑取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青海省建筑取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注重对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确保建筑取费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符。

克建发[2011]204号

克建发[2011]204号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文件克建发〔2011〕204号关于发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1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做好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编制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1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参考依据和定额计价的结算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一)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照《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1年7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附件一、二、三、四)调整。

(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照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执行,机上人工成本、燃料动力单价可参照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筑工种市场人工价格和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 1年7月份材料价格信息中的燃料动力单价自行调整。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定额内人工单价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人工费定额单价的通知》(克建发[2010]236号)规定执行。

2.市场人工单价调整: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可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办法执行。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1)建筑安装工程执行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8年《新疆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新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2004年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筑安装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

(2)建筑工程定额内主要材料按“附件一”中所列2011年7月份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信息的品种、价格调差。

(3)安装工程定额内主要材料按“附件一”中所列2011年7月份建筑安装工程价格信息计价,灯具、电缆及主要缺项材料可按甲、乙双方核实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的预算价结算。

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

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青建工〔2009〕543号"2009-12-1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建工…2009‟543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

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说明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2、施工组织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以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以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39.13 元/工日)为取费基础,各地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系数仍按青建工〔2005〕127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

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

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住建局(委):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

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各市人工工资指导价。

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

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二、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相关费用。

四、人工工资指导价主要依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

全国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汇总表(2016-11-30)

全国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汇总表(2016-11-30)

13 福建 67元/工日(除厦门)、72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闽交建[2014]162号 元/ 工日(厦门)、86元/ 估算概算预算定额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工日(船员)、130元/工 日(潜水员)
2014年11月17日
14 江西 44.72〜55.90元/工日 15 山东 61.07元/工日 16 河南 53.87元/工日
23 四川 42.81- 79.29元/工日 《四川省交断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 川交函[2008]412号 2008年7月1日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
通知》
24 贵州 48.07元/工日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黔交价管[2008]39号 2008年7月1日
19 广东 59.74〜79.33元/工日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 粵交基函[2010]1915号 2010年9月6日 (潜水工149.94元/工 知》
20 广西 日 45).00元/工日 (潜水工 《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 桂父基建发[2008]62号 2008年7月1日
全国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汇总表(2016-11-30)
序号 省份 人工费现行标准
批准文件
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1 北京 72.5元/工日
_
_
2012年8月
2 天津 99.6元/工日
关于调整天津市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定[2014]05号
2014年4月1日
3 河北 57.00元/工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路工程人工费工 冀交基[2012]104号 日定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建价发 [2011]25号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建价发 [2011]25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文件
赣建价发 [2011] 第25号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
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1]8号),正确计算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的金额,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赣建价[2011]8号文中所指“现行定额”是指工程招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定额。

即:现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其适用的现行定额有《江西省2006年市政、园林工程定额》、《江西省市政设施养护维护定额》(2003)、《江西省 2004年工程定额》(建筑、装饰、安装)、《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江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 2000年)。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招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依据其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日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四、预拌混凝土扣除的工日在计算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时不扣除。

五、装饰定额因超高按系数计算的人工降效费用和人工垂直运输费不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六、安装定额中按系数计算的人工费不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定额[2011]39号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

定额[2011]39号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电力定额[2011]39号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随着全国各地用工问题日益突出,人工工资水平逐年上涨,为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准确反映人工成本变化,经广泛调研和分析测算,现决定对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标准予以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一、调整标准(一)、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迪庆州、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执行统一的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标准,调增标准为:建筑工程14.23元/工日,安装工程15.20元/工日。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工费调整标准见下表。

二、调增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本次调整仅适用于以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预规为基础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工程。

(二)、人工费调整金额的计算: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计算和汇总定额工日耗量,分别乘以对应工程的调增标准,合计后即为人工费调整总金额。

(三)、人工费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直接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不作为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中各项取费的计费基数。

(四)、输电线路工程人工费调整统一执行安装工程标准。

(五)、原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人工费调整规则和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颁布的年度人工费调整系数仍继续执行。

三、其他说明(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审定的概算、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量均不作调整。

(二)、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前已经核准开工,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或尚未结算完成的工程量,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协商调整和确定人工费结算金额。

(三)、西藏自治区、云南迪庆州的相关调整规则另行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为及时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发[2011]412号),以及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文件精神,我站根据清单与定额计价方式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以下具体调整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一。

二、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办理。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涉及本地区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1、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安庆市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3、《关于调整执行建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5号)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6号)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一: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㈠+㈡+㈢]×综合费率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㈠+㈡+㈢]×规定费率×(1+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四、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包工不包料53%,包工包料140%)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税金=[㈠+㈡+㈢]×税率㈤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19.69-2)元×(1+税率)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19.69-2)元×(1+税率)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五、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Ⅰ.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防、机械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的构筑物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A+B+C)×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Ⅱ.给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六、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Ⅰ.仿古建筑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 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Ⅱ.园林绿化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B)×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七、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120%)㈢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㈣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㈤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备注:一、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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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使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应建筑市场实际,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市政维护工程。

二、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见附件。

计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定额人工单价39.13元/工日为基数,调整后日工资单价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调整后的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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