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稿)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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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 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产管理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责。 查结果负责。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有 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书,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 交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 告或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 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负责项目审批的 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知识竞赛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知识竞赛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知识竞赛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知识竞赛试题1、本试题共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两个部分;2、请用黑、蓝墨水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您认为正确的答案。

若有涂改,则该答题卡无效;3、本试题依据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设计,请仔细阅读新法后再做回答。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1、《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应由()进行: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B.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法制办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一般由()讨论通过并正式施行: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B.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法制办3、以下不属于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总体思路的是()A.强化依法保安B.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C.强化政府监管D.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表述不准确的是:A.加强安全生产工作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C. 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D.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B.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C.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D. 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6、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表述错误的是():A.政府监管B.生产经营单位参与C.行业自律D.社会监督E.员工参与7、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新的安全生产法的态度是():A.提倡B.强制C. 鼓励D.原则性要求8、除()外,以下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B.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标准C.地方政府安全监管方面指令D.行业安全生产自律公约9、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权表述正确的是():A.验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并监督发放B.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组织员工罢工C.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落实情况D.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安全生产决策10、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包括():A. 法人代表B. 分管负责人C.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D. 外设机构负责人11、《安全生产法》对()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职责、措施、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演讲稿(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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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演讲稿演讲稿特别注重结构清楚,层次简明。

在生活中,演讲稿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演讲稿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演讲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法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您们好!假如我是一名安全员,我就要让人人都来重视安全,绝对的遵章守法,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我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认识到违章的重要性,就不会抱有任何饶幸心理。

我还深刻地领悟到:或许一次不经意的违章,造成大的伤害或损失,就变成了违法。

假如我是一名安全员,我会深刻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企业成于安全,败于事故。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是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所以我必须在这一刻起认真履行职责。

我清楚地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当一天安全监督员,就要让安全思想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让大家知道若责任心不到位就会酿成事故,让我们正确认识到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上下关联人人互保环环相扣的链,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我要让人人成为安全员,我会把公司倡导的“责任连带安全互保”体系真正落实。

假如我是一名安全员,我决不搞形式上的安全,而是要追求内容上的真实。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从而制约采油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应付检查,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安全环境也不能得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只有每个职工在每日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的因素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点点滴滴汇集在一起,就能筑起安全大堤。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

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

安全生产是我们油田企业管理的重点,是我们发展的根本保证,安全就是效益。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法律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人员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同时,也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六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检举、揭发、投诉的权利。

第七条从业人员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讨论、检举、揭发、投诉等,同时也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 的领导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和社 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 中存 在的重大 问题 应 当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 , 及时予 以协调 、解 决。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 中存在 的重 大问题应 当 及 时 予 以协 调 、 解 决 。
产 基 础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 理和 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 益。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 单位 的工会依 法组织职 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主 监 督 ,维 护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面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划线部分为删去 内容 )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国安全
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 生 产工作 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 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安全生产 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十)将第九十四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笫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将第九十五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意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第七十五条末尾增加一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将第八十一条中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报监察机关”。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第二款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修改为“年度执法计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决定(续)
佚名
【期刊名称】《安全》
【年(卷),期】2014(35)11
【摘要】(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总页数】3页(P63-6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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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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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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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15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和促进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2023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挑战。

下面将从法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2023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主要内容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

修正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社会共治。

同时,修正法还进一步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此外,修正法还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益,明确了职工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了安全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其次,2023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在修改点上有几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修正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风险防控能力。

其次,修正法增加了对建设工程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此外,修正法还增加了对电力、化工、矿山等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加强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监管,提高生产作业环境和工具设备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和挑战。

修正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并增加了对高危行业、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

修正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宣讲)PPT课件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宣讲)PPT课件

政府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管部门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保障劳动者权益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新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 企业用工行为,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
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新法的 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
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展望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各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员 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和 评价,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 生产工作。
05
结论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和价值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 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 全管理,减少生产事故。
新法对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 全生产职责。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企业如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目标,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明 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图文稿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图文稿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 201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总则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全面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7章、124条。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四是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二、修改的简要经过2011年6月,我局就着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华北科技学院开展《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和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

《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鸡西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近日,鸡西市安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不当之处请谅解。

一、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将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改为“生产安全事故”。

三、增加“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五)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上列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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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 生产水平。 业,适时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国家应当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推广作用,发展安全产业,促进有关安全设备、 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的做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灾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个人,依照相关行政法 规执行。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 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行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 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三)配备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负责人、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符合完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 主体,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 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这也是近年安全生产 工作中总结出来的。除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 外,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十分重要, 体现一岗双 职,各负其职。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 和政策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支持、 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由: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对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借鉴山西省安全 决。 生产条例的做法。 2、与第九条相衔接,明确政府支持、督 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 3、体现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 全生产委员会,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承 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责,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本级人民政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府规定的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管理。 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门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施监督管理。 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监管 部门的“三定”规定 理由:1、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需要 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议事协调机构, 以便统一协 调管理,目前也是这样做的,借鉴食品安全法 的做法。河南省、兰州市安全监局表示反对。 2、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综合监 管部门,体现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时修订。 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发展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第 3 稿)公布如下,请各部门、 相关单位及时将反馈意见发至安监局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对照表
2011 年 9 月 20 日(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稿)
(阴影部分为删除的内容, 黑体部分为修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带下划线部分为修改或者 席令第 70 号公布) 增加内容的依据、理由或者不同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 展,制定本法。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发 展,其目的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理由: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 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 加强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加大安全 投入、安全标准化建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 备、政策引导、发挥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是 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 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和安全防范能力。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 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市、县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 化建设,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社会 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 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依据:新内容 理由:1、目前统一规范为社会服务机构,不 称作中介机构, 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做法。 2、社会服务的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外,目 前很多是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积极为安全生产 提供服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 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安全知识和防灾能力。社会 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保险,减少 生产经营单位抵御事故的风险。 依据:2004 年国发 2 号文 理由:加大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团组织、 学校、保险机构的作用,是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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