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在购买二手房时,资金的监管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购
房者需要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卖方也需要确保交易的
安全和顺利进行。
因此,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流程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购房者在选择二手房时,需要与卖方就资金监管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购房者会将购房款项存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如银行
或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账户中。
这样一来,一旦交易出现问题,资金
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监管。
其次,卖方在签署合同后,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资金监管程序。
卖方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相关证件等交由监管机构进行保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卖方也需要在监管机构的监
督下,履行过户手续,并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
在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机构需要
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同时也需要对房
屋产权证书等重要文件进行保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交易双
方的利益。
最后,在交易完成后,监管机构需要及时将资金划转给卖方,并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还给购房者。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向购房者和卖方出具监管证明,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购房者和卖方都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资金监管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监管机构也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独立的监管地位,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只有在资金监管流程完善的情况下,二手房交易才能更加安全、顺利地进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6日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征管工作。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引言1.2 资金监管新规概述1.3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二章:资金监管机构2.1 监管机构的资质与职责2.2 监管机构的义务与权利2.3 监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三章: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资质3.1 委托人的资质要求3.2 代理人的资质要求3.3 资质审查与认证程序第四章:资金监管账户4.1 账户的设立与条件4.2 账户的管理与操作4.3 账户的资金存入与提取第五章:资金监管流程5.1 资金监管的申请与审批5.2 交易资金的存入与确认5.3 交易完成与资金划转第六章:风险管理与责任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6.3 责任承担与纠纷处理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变更或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的界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8.3 违约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的原则9.2 协商解决的程序9.3 仲裁或诉讼的途径第十章: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期限10.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的设立11.2 附加条款的内容与效力第十二章:签字与备案12.1 签字栏12.2 签订时间12.3 签订地点12.4 合同备案的要求与流程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补充协议的效力13.3 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合同编号______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第一章:前言1.1 引言鉴于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发展和资金安全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合同,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资金监管新规概述本合同依据2024年出台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明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各方责任。
1.3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适用于所有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活动。
2024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2. 资金监管与托管2.1 托管账户开设2.2 资金托管方式2.3 资金监管流程2.4 监管机构与职责3. 交易资金的支付与退还3.1 交易资金支付3.2 交易资金退还3.3 支付与退还的程序与时间4. 资金监管与托管的期限4.1 监管期限的起始与结束4.2 托管期限的延长与缩短5. 监管与托管费用5.1 费用标准5.2 费用支付方式6. 违规行为与责任6.1 违规行为界定6.2 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10. 通知与送达10.1 通知方式10.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11. 合同的适用法律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地点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的有效性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13.2 第三方权利14. 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是指2024年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愿达成的关于资金监管与托管的协议。
1.1.3 本合同中的“交易资金”是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房款、税费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费用。
1.1.4 本合同中的“监管机构”是指我国依法设立并负责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的政府部门。
1.2 适用范围1.2.1 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业务。
1.2.2 本合同不适用于涉及违章建筑、法律诉讼、产权纠纷等问题的二手房交易。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潭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确保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为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原则1.符合税制改革原则。
紧紧围绕税制改革思路和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方向,通过评税试点,为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2.促进税收征管原则。
结合评税试点和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3.选用方法适宜原则。
科学选择评税方法,完善评估手段,形成可具操作性的房地产评税机制。
4.优化评税软件原则。
结合地税数据大集中系统,完善评税技术指标体系,优化评税软件系统。
三、试点工作目标1.完善评税方法。
对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纳税人的房地产普遍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辅助以市场法、收益法验证,探索房地产评税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
2.加强税源监控。
通过评税获取的房地产基础数据和信息,与现行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比对分析,完善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强税源动态监控,优化税收征管。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流程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流程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资金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为房屋交易的金额通常都是较大的,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资金监管流程,就会有很多的风险和纠纷。
本文将介绍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之前,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这份协议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售价、交付日期、过户时间等等。
在签订协议之前,买方应该仔细核对卖方提供的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清晰。
二、买方缴纳定金在签订协议之后,买方需要向卖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定金。
一般来说,定金的比例为房屋总价的1%-3%。
定金的缴纳可以通过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进行。
在缴纳定金之前,买方应该核实卖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和户名是否正确。
三、将定金交给第三方监管机构为了保证买方的资金安全,定金应该交给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是银行、律师事务所或者专业的监管机构。
买卖双方应该共同选择一个可信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并签订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应该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监管期限、资金的支付方式等等。
四、卖方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和相关证件在定金交付之后,卖方应该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和相关证件。
房产证应该包括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等。
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卖方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买方支付房款在核实房产证和相关证件无误之后,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房款。
房款的支付应该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买卖双方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资金的支付和收取。
六、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房款的支付之后,买卖双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包括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将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户名变更。
过户手续的办理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过户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解除资金监管在完成过户手续之后,第三方监管机构应该将买方缴纳的定金和房款支付给卖方,并解除资金监管。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等公共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一)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二)采取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等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三)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四)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潭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和《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特指《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发〔2004〕21号)文件实施后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回购。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7日湘潭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管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管理、联动高效、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四条法定资质拥有情况。
第五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
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等有犯罪记录、吸毒史、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可能存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风险的情形。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采取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收取的预付费明显超过可抵押物价值,以及可能发生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侵占、骗取老年人财物风险的情形。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县政办发〔2018〕2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县政办发〔2018〕2号县直有关单位,驻县各金融机构:《湘潭县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8日湘潭县政府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促进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提升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或单位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银行机构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在管理职权范围内可以调度的活期和定期存款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机关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二)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四条为加强政府管理资金存款存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管理资金存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监委等单位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5日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实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促进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原则1.规范审批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各项财政资金的安排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2.效益优先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全市经济、产业和社会民生领域中重点问题、重大事项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既定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的范围本试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年初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民生及实事工程项目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以及年中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一)年初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见附件1)。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在批复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7•【字号】潭政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的房屋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及有关资料予以初步认定;初始登记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初始登记,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定金合同后,通过湘潭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上操作系统用户身份确认手续的具体方式另行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明确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二)坚持公平公开监管。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公平监管,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1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积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的通知》(湘建房〔2004〕2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40%。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
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市建设局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潭政办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价格监测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湘潭市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和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条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内价格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定期交流价格监测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统计调查部门配合做好重要商品的市场分析、预测;商务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监测及分析,协助做好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查和监测;粮食部门配合做好粮食、食用油价格监测、分析及应急状态下粮油市场调查和监测;供销部门配合做好农资价格监测、分析及应急状态下有关农资的市场调查和监测;房产部门配合做好房产价格的监测;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协调各媒体做好对价格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4•【字号】潭政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湘潭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湘潭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股权交易所挂牌资助资金不包含在本专项引导资金内。
第四条政策出台之前已上市公司IPO融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
即:企业根据融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请,经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专项引导资金主要来源于工业、农业、科技三项发展资金及财源建设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资金使用的范围是:(一)非上市企业为实现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二)已上市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费用的补助和奖励;(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实现融资的补助和奖励;(四)对引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有功单位及人员实行奖励;(五)对湘潭市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培训、推介、宣传等费用。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发[2006]1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国有资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原国资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资事发〔1995〕17号)和《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产的产权(以下简称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产权持有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其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公开进行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湘潭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管理工作,对市属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五)审查或批准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指导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实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促进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原则
1.规范审批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各项财政资金的安排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方案,按规。
《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日期:2009年7月3日出处:湘潭房地产综合网编辑:admin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屋交易时,采取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方式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市本级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产权处委托银行设立的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委托有合法资格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监管。
第六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湘潭市二手房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简称二手房监管系统)签订电子备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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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日期:2009年7月3日出处:湘潭房地产综合网编辑:admin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屋交易时,采取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方式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市本级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产权处委托银行设立的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委托有合法资格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监管。
第六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湘潭市二手房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简称二手房监管系统)签订电子备案合同。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一)法院协助执行的;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的。
第八条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并实现二手房监管系统、房屋登记管理系统、银行和担保公司信息互联。
第二章网上签约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获得资金监管机构网上操作授权。
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监管系统与委托人签订《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房屋登记管理系统。
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屋买卖协商一致后,并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监管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产权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向市产权处申请办理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监管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传送交易信息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管理系统。
买卖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向市产权处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二手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交易资金参照同期湘潭市城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监管。
第十六条二手房屋买卖双方资金的监管应当通过监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七条监管银行收取二手房屋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依照协议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市产权处出示。
第十八条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应当委托担保公司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担保公司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核实无误后,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并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九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市产权处应当在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同时将信息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市产权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同时将信息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二十条二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其他符合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产权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担保公司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帐户。
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存折;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与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二手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服务,签订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建立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应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划转结算资金,并给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
交易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担保公司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二十五条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开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开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负债,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和担保公司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担保公司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交易完成后,房产买方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方式的,划入房产买方的指定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和担保公司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存折;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买卖双方当事人网上签订的《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交易资金的,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有权按照《湘潭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拨付交易资金。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条二手房屋出卖人因对收款账户凭证及相关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监管价款损失的,由出卖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担保公司和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先行赔付。
第三十二条二手房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