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完整word版,合理用药监控实施方案99999
任丘市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监控实施方案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指南,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文件要求,全面整治我院临床药物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因滥用抗生素、激素、静脉注射而产生的健康危害和过度经济负担,认真执行和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工作目的整治我院临床药物应用中可能存在的用药结构不合理及用药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合理用药的认识,强化合理用药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
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一)合理用药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秦炜东副组长:支永清成员:刘素绢、宗亚振、刘文钧、李卫芝、韩清河、郝艳芳、付静寨、白文光、王德乔、孙威、尚金桥、李永利、牛凤良、谢书秀、高琳芳、赵卫东、王永田、赵永泽、顾方瑞、丁瑞明、马桂兴、王山灵、刘和传、马俊彪、王秋佳、舒宝瑞、金秋艳、张铁军办公室设于医务科(二)督查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2.召开会议,讨论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等事项;3.每周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实施合理用药检查、考评,实施处方评价;4.整理、统计合理用药检查考评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各临床科室,督促临床科室和医师对不合理用药限期整改;5.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6.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或个人的奖惩决定。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著作权⼜称版权,⼤部分时候,著作权⼈就是作者。
但是⼤家知道吗,著作权也需要合理使⽤,著作权也有限制。
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合理使⽤认定标准是什么(⼀)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第⼆⼗⼆条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完整word版)正当防卫教案
(完整word版)正当防卫教案教案:正当防卫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人教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四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第三课《遵守规则》,主要讲述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和意义。
教材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和思考,使学生了解正当防卫的定义,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认识到正当防卫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知道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2. 使学生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能够在遇到非法侵害时,正确判断和采取措施进行防卫。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正当防卫条件的理解和判断。
2. 教学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正当防卫。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播放一段关于正当防卫的新闻报道,引发学生对正当防卫的兴趣和思考。
2. 知识讲解:讲解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和意义,引导学生了解正当防卫的重要性。
3. 案例分析:分析一些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让学生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4. 讨论与思考: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如何正确运用正当防卫,遇到非法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
5. 实践练习: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设想一些可能遇到的情况,思考如何运用正当防卫。
六、板书设计正当防卫概念: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
条件:1. 非法侵害正在进行;2.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3. 防卫行为不过当。
意义:1. 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2. 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作业设计(1)小明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一名抢劫犯,小明用拳头击打抢劫犯,将其制服。
(2)小华在家中睡觉,一名小偷潜入家中,小华用棍子击打小偷,将其赶走。
(3)小红在公园玩耍,一名男子对其进行性骚扰,小红用脚踢男子,将其摆脱。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作者:dgllh7675 2011-09-01 15:00 星期四晴在法律的理论讨论中,常常有三个不太明确的概念: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下面是我个人的理解。
合法性,这个概念最复杂,原因在于我们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合法性这个概念。
在英文中,也有两个合法性的对应词汇,一个是Legality,另一个是Legitimacy。
Legality通常被认为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合法性,而Legitimacy除了被译为合法性之外,又可以被译为正当性。
所以,有时合法性(中文)指的是和法律相一致,有时指的是正当性(或者正统性),至于具体指的哪一个,则要看上下文以及使用该词汇的领域判断(如果是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法律实证领域通常合法性指的是合法律性,如果是法律理论领域或者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领域,则合法性一般指正当性或法统性。
正当性,这个概念的英文为Legitimacy,又译正统性或合法性,它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鉴于以上两个概念的交叉关系而所致的在中文理解上的困难,有人建议合法性专门对应Legality,也就是合法律性,而正当性专门对应Lagitimacy。
PS:卡尔施密特有一本著作,英文名就叫Legality and Legitimacy。
合理性,在中文中我们能看到两种不同认识,一种将其当作是合乎理性的简称,一种认为合理性并不等同于合乎理性。
其对应的英文也可以有两种,一个是Reasonable,另一个是Rationality。
前者指的是理性的,或者合乎理性的,而后者则指的是理性计算的。
比如,我们认可的所谓普世价值中的正义就属于Reasonable,而我们根据自己对当下情势的判断,放弃追求正义而选择非正义就属于Rationlity,这两种解释不能互换。
现在从翻译角度说,通常不会将Reasonable翻译成合理性(但有些中文作者却常常用合理性当作合乎理性的同义词,这就错了)。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在民法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概念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在民法中,合法性通常与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和法律权益等相关。
合法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或行为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在进行各种行为或保护权益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为或行为结果应遵循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合法行为或行为结果应该不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应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二、正当性的概念与要求正当性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或目的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性要求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正当性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是指行为在相关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合理期望,必要性则是指行为对于实现一定目的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性还要求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要求在行为中尽量避免不公平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法性是以法律为基础,要求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而正当性则更注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其次,合法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正义。
最后,合法性是一种依法行动的要求,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衡量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和可行的标准。
正当性是法律规范得以实施和维护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信仰力,并为人们提供了公正的法律保护。
一、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
合法性是指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内容和原则。
合法性保证了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法益,防止法律的滥用和任意性。
合理性是指法律规范应当符合人们对于公正、合理和公平的价值追求,以和谐社会的利益为导向,保障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和正义。
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不仅要符合普遍的道德标准,还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现实需求。
二、法律规范的公正性公正性是法律规范必须体现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强调的关键点。
公正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平、客观、中立和无歧视的原则,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证个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平衡。
公正性确保了法律规范的公信力和正义性,同时也推动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原则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透明性原则要求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社会各界对法律规范的监督和参与。
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应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合理期待,体现对公民和组织的等值保护。
效力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能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权威性。
结语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合理期待和保护。
只有当法律规范具备合理性和公正性,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实现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理解,提升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和谐、法治的社会。
(完整word版)《行政法》第1-4章练习题
《行政法》第一、二、三、四章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不包括以下原则:()。
A.行政公开原则B.信赖利益保护原则C.回避原则D.公众参与原则2、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B.合理性C.合法性与合理性D.适当性3、1995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
(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A.(1)(2)(4)B.(2)(4)(5)C.(3)(4)(5)D.(3)(5)(6)4、北京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李某于1998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面,投资10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陈某眼红李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设法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陈某,李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李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D.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是什么?A.复议前置B.反诉C.合议制D.调解6、有关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B.行政附带民事诉讼C.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D.一种新的民事诉讼7、下列哪一项是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错误表述?A.移送关系,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B.先后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及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应当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C.排斥关系,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的,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D.补充关系,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的补充8、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
名词解释作品合理使用
名词解释作品合理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适当修改作品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适当修改,以便利公众阅读和欣赏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谓修改,是指将作品修饰整理成新的作品。
如去掉其糟粕,留其精华;删去不必要的情节等。
这种修改是作品合理使用的基础。
由于文学艺术作品在语言、结构、题材、人物形象、背景、主题思想等方面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修改既不能过度也不能缺乏创造性,必须把握好适当性原则,即要让公众感到这个修改有益于该作品的传播,使大众易于接受,又不能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文学艺术作品修改的现状是,只要是合理的都给予保护,而且修改越多越好。
这样一来,修改者就可能没有精力去创作新作品了。
这是一种“垃圾作品”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包括作品的修改,所以“使用”原则既是修改原则,也是作品合理使用原则。
但是,目前在修改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例如,作者不同意被修改、自己被篡改后未经修改者同意就发表了修改稿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而有关部门却并不查处,这也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漏洞。
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应当对上述现象加以制止。
另外,目前的修改还存在着盲目性,尤其是近些年来,在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了大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取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旨在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探讨相关法律及其应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著作权等。
专利权主要应用于技术创新,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商标权则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保护商标使用者的独占权。
版权和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创作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允许他人依法合理地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原则符合公共利益,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技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在法律实践中,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三、合理使用与专利权在专利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专利权的侵权防御和权利的制约。
专利权的侵权防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侵犯了专利权的行为,但基于公共利益或合理事由可以免责。
例如,合理的个人或非商业使用、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法定许可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此外,专利权的制约体现为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约束,以促进创新、防止滥用专利权。
四、合理使用与商标权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描述。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合法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但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的合理描述要求人们在描述商标时保持准确、真实和公正,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五、合理使用与版权和著作权在版权和著作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和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以及教育等合理使用情形。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
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
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
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
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二者利益的天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成败。
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不应该忽视以下因素:其一,有关使用作品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
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
在具体实践中,对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可以首先考虑使用作品这一行为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
因为商业性使用多为公开使用,它更容易对作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标准在西方版权立法中早有体现。
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根据作品的使用目的可以省略作者的署名,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得已”的改动。
德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作者不得反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作品及标题进行的改动。
同时这两国的著作权法又规定,因编写教材的需要对入选作品的改动也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意味着遵守和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和规定。
这可以在各种环境中发挥作用,如学校、工作场所、社区和其他组织。
合理使用制度对个人和组织都有许多好处。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维护公平性和公正性。
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防止个人或组织滥用权力或从不公正的方式中获利。
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个人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减少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促进秩序和效率。
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管理和组织事务,确保一切有序进行。
只有在大家都按照规定行事时,才能实现高效率的工作和生活。
例如,在工作场所中,遵循制度可以减少混乱和不确定性,使任务和工作流程更加顺畅。
在学校中,遵守规定可以确保教学有序进行,学生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中发展。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可以提升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一个合规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因为他们展示了诚信和道德价值观。
这对于个人的个人和职业发展都非常重要,因为人们愿意与那些秉持价值观的人合作。
在组织层面,一个有声誉的组织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合作伙伴。
最后,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促进个人和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通过遵守制度,个人可以培养自己的纪律和责任感。
他们学会了按规则行事,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并逐渐形成良好的习惯。
对于组织来说,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组织文化,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员工。
一个有良好制度的组织往往有更强的竞争力,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总而言之,合理使用制度对个人和组织都非常重要。
通过遵守和遵循制度,我们能够确保公平和公正,推动秩序和效率,提升声誉,并促进个人和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尊重和合理使用制度,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改进。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主要依赖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的评估。
以下为常见的判断标准:
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通常是指以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比如用于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
商业性使用一般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2. 使用性质:如果使用是转变或转达原作品的内容,并且在艺术上或随后的表达中有创造性的改变,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例如,对著作进行评论、讽刺、戏仿等。
3. 使用程度:合理使用的程度应当是合理且适度的。
对整个著作进行完全的复制很少被视为合理使用,而对一小部分内容进行引用或摘录可能更容易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4. 效果对市场的影响:如果合理使用对原作品的市场潜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使用可能取代原著作品的销售或影响其价值,那么这可能不被视为合理使用。
5. 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过度侵犯其权益。
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权利,合理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断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或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此外,著作权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可能因国家而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最好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专业法律咨询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创新和共享。
一、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以实现创新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公众的合法使用权。
1. 公平使用原则公平使用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合理的学术研究、新闻报道、评论批评等属于公平使用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合法使用权得到了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2. 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应当允许。
这包括了合理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合理的竞争行为。
通过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3. 共享原则共享原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知识产权可以被共享和开放。
这体现在开放式创新模式的兴起,通过共享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合作,加快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例如开放源代码的软件开发模式,让更多人可以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
二、如何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需要权利人、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建议: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权利人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通过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合同约束等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合法使用权。
3. 鼓励创新和共享政府应积极鼓励创新和共享,通过提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激励政策,推动创新发展。
论权力的正当性与滥用
论权力的正当性与滥用权力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权力是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的基础,它赋予人们必要的资源和机制来协调和管理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权力也是容易引发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温床。
因此,探讨权力的正当性与滥用问题,对于建设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权力的正当性是权力得以合法行使的基础。
正当性一方面来源于权力的合法性,即权力来源于公正透明的程序,并通过法律制度进行限制和约束。
另一方面,正当性也包含了权力的合理性,即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人民的普遍理性和价值诉求。
只有在这两方面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权力才能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推动力。
然而,权力的滥用是不可避免的挑战。
权力滥用的最大诱因是权力本身的腐败和退化。
当权力者将自己的私利置于社会公益之上时,权力就开始堕落,滥用的种子随之而来。
滥用权力的表现形式各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等,这些都是权力滥用的症结所在。
而权力滥用的背后,则是权力的集中化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当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监督机制不健全时,权力就容易受到滥用、侵害普通人的利益。
那么,如何应对权力滥用呢?首先,要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立科学、严格、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并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的统一。
其次,要提倡权力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让人民能够参与权力的运行和决策过程,从而实现权力的合理化和合法化。
此外,还要加强公民的权力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公众能够主动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要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法律是权力得以约束和规范的重要手段,它对于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加大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才能有效地对抗权力滥用。
合法使用说明(两篇)
合法使用说明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规章制度构成了我们生活的基石,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合法使用是指在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各种资源和权利。
本文将介绍合法使用的概念,原则,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概述:合法使用是一种法制意识的体现,它要求我们必须尊重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法行事。
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操作,遵循规定的程序。
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与其他人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正文内容:一、合法使用的原则1. 法治原则:合法使用的核心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个人或组织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约束。
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它保证了每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合理性原则:合法使用要求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在道德和伦理的框架内行事。
合理性原则要求合法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正和道德伦理的要求,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
3. 公正原则:合法使用的核心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个人或组织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无论是在经济活动、法律程序还是社会交往中,公正原则都应得到遵守。
4. 透明原则:合法使用的透明原则要求行使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公开其行为的信息和决策的过程,使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
透明原则保证了合法使用的公正性和公共的参与。
5. 分权原则:合法使用要求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应当符合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是指权力应当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个人,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分权原则确保了合法使用的权力平衡和制度的稳定。
二、合法使用在不同领域的应用1. 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指导原则:- 知识产权的正确使用和保护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合法使用知识产权要求尊重知识创造者的权益,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合法使用知识产权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合理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研究
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研究一、引言法学中的正当性原则是法律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其研究旨在探讨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正当性原则的内涵与作用、研究方法以及在法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旨在进一步拓宽对正当性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二、正当性原则的内涵与作用正当性原则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规定和行政决策符合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要求。
正当性原则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多个领域都有应用,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即法律规定或行政决策应当确保公正,不偏袒某一方,避免任意歧视或滥用权力。
2. 公平性:即法律规定或行政决策应当确保公平,依法平等对待各方,保障各方权益的平衡。
3. 合理性:即法律规定或行政决策应当符合合理性标准,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以实现合理的目的。
正当性原则在法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法律规定和行政决策的评判提供了准则,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合理。
其次,正当性原则是司法决策的依据之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参考正当性原则进行论证和判断。
三、正当性原则的研究方法正当性原则的研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法理学研究和实证研究。
1. 法理学研究:法理学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对正当性原则进行剖析和阐释。
可以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文献、比较不同学派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思考和理解等方式进行研究。
2. 实证研究:实证研究主要通过调查和分析实际案例,验证正当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
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从而得出结论。
以上两种方法在正当性原则的研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有助于揭示正当性原则的内涵和作用。
四、正当性原则在法理学中的应用正当性原则是法律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法理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1. 立法:正当性原则为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理论依据。
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到正当性原则的要求,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司法审查:正当性原则常常被法院用来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在我国尚有待开拓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仅对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作了原则性规定,且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不多,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学说观点。
有鉴于此,笔者试以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四要素的规定为线索,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作一粗线的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若干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 "合理性"判断:立法上的缺憾与司法中的窘境美国资深著作权律师、学者Mehile Nimmer曾在他编写的案例书中,以一幅陈旧的漫画故事来影射合理使用的艰深探讨:一位疲惫的朝圣者向年长的圣人询问正在攀登却很遥远的高山,这位朝圣者所提的问题是,"什么是合理使用?"[①]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在著作权界是一个令人迷惑不解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自从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一"合理性"界定规则写进了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著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Story法官的三要素见解并不是关于合理性判断的唯一学说。
在美国历史上,也有学者将合理使用的指导性原则概括为八项:(1)利用他人作品的形式;(2)利用他人作品的目的;(3)使用给原作品带来的影响;(4)使用者所付出智力劳动;(5)通过使用所获得的利益;(6)引用他人之作品而创造的新作品性质;(7)作用作品的数量;(8)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价值比例。
[②]还有的学者提出以下的识别标准:(1)原作者著述的目的、特征(创造性作品、纪实性作品、诗歌等);(2)使用者的目的及地位(研究者、批评家、编辑、作家等);(3)从使用作品量和质两方面对使用程度的评估;(4)使用作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
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法律解释/司法自制/宪法/司法内容提要: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
合宪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
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愈来愈受到我国法学界关注与重视的法律解释方法。
[1]然而,检阅我国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我国学界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认知其实不无片面和肤浅,甚至存在着重大误解。
[2]而司法裁判过程中个别法官对我国宪法规范条款自觉或自为地引用甚至解释,其实亦不像有些学者所判断的那样,属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在个案裁判中的运用。
[3]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系统的检讨,以抛砖引玉。
本文内容涉及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涵义、性质、正当性、适用限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实例等。
针对我国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重点检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的性质、理论根基以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何谓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其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其内涵界定彼此之间更有天壤之别。
关于名称,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黄茂荣则以“法律解释之合宪性”命名,苏永钦称其为“合宪法律解释”,陈新民多用“法律合宪解释”定之,而杨仁寿直接以“合宪解释”呼之。
[4]不过,更多学者如我国大陆的梁慧星、周永坤、台湾的吴庚以及德国的拉伦茨(Karl Larenz)、魏德士(Bernd Rüthers)等都称其为“合宪性解释”。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本文尝试导入价值法学理论,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法哲学分析,以探求这一技术规则所蕴含的平衡精神。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
美国学者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
”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
日本学者播磨良承、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道,合理使用是在“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
胜本正晃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滥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义观念与自然理论相伴共存。
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即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
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权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
它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自动产生,挣脱封建特许束缚而法定存在,脱离出版商所左右而为作者独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义的。
普通法系国家在从近代法向现代法进化过程中,寻求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协调作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无疑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对此,美国著作权学者Paul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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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这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法。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
边沁以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幸福,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这之后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实质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识别,选择某种智力成果以法律的强制力提供保护,赋予其垄断权。
与此同时,也关切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限制权利人的垄断地位,防止其滥用权利,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体系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的。
利益平衡的法哲学思想,具体贯穿到版权的问题上,就产生了权力限制以及合理使用的问题。
权力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来属于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
但法律把这种行为作为了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伯尔尼公约,乃至各国的版权法,对版权的一种普遍限制,就是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在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而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
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方式或条件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
另一种解释认为,除了第一种解释的内容,还应包括本来就不在版权应管辖的专有领域之中,但错误的判断可能判入版权范围的使用。
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是在权衡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知识是社会文化的基石,知识的积累,是社会进步的前提。
版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一种智力成果的创立,如果仅仅重视版权人的独有权利,把知识的生杀予夺完全置于版权人自己的控制之下,毫无疑问,将阻碍这种智力成果为他人所用,也就阻碍了知识的传播,积累与创新。
这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极为不利。
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一旦在报刊上刊登之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这里,著作权人仍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只需其默认(而非必须其允许),其他报刊就有转载,摘编的权利,这样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做了一定限制,也就在另一方面扩充了社会公众的出版权与复制
权,便利了信息的传播,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又比如,各国都对著作权规定了保护期限,即原则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
比如一些艺术大师逝世之后,他们的作品如果无人继承,那么不规定保护期限,那么著作权可能永远属于死去的艺术大师本人,而无法进入传播领域,为他人所用。
又如电影公司倒闭,而未被收购版权,那么所摄制的影片长期得不到授权发行,很可能就此湮灭。
台湾7,80年代的许多电影,甚至是名片的母带,都因为这个原因变成了衬衫的衬领,而同时,发行相关影音制品却被认为是盗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从这方面而言,规定合理使用与其方式也是非常必要。
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合理使用的规定能带给版权所有人以外的人的使用便利,从而协调了个体之间的矛盾。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个人只是零部件。
每个人的创作都离不开其他社会成员的创作与合作,每个人的创作,又都可以看做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与积累。
比如一本小说,包含了大量的名人语句,借鉴了他人的资料与构思,引用了相关的剧照,插画,假如都要一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向之付款,或者要注明出处,不但创作效率奇低,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
比如,在精神权利的限制方面,就有发表权一次用尽。
在著作权人发表作品之后,他人为学习而使用,复制他人作品的,无需取得许可或付酬,甚至无需按原作要求署名。
为学习而改编一部作品,也无需保证作品的完整性。
这样才能保证个体创作的自由以及协调好与他人创作的联系。
另外,著作权人的权利还受到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这表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这表现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不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的许可而使用有关版权。
当版权继承人无理禁止或阻碍已经发表并使用的作品,(比如某些音乐,名画,电影),国家相关机构可以强令这些作品继续为公众使用。
任何作者都只能在不违背其本国或权利主张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版权。
比如一些宣传分裂国家,传播恐怖主义或者邪教的书刊,音像制品,国家机关如果如果对其进行限制与规范,不算侵犯其发行权与复制权,也属于广义上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既是对版权的限制,也是版权的补充,是版权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