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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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
朱泽民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

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

作为长期工作在建筑业管理第一线的老同志,尽管已退休,但闲暇之余,仍很关心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丰富退休生活,坚持读书看报,关心国事,实事,身旁事。

现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简要谈一谈本人近期学习建筑法的心得体会。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
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

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

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

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

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五、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

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

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建议我市住建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

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

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二、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

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1、凡是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
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
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
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
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
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
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
救处理方法。

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

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
之间的协调配合。

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
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

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
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在施
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
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
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

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
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

同时
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
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

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
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
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篇二:建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姓名:刘丽阳
学号:1101000309 班级:1013102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
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
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
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
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
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
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


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
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
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
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

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建筑法》的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5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等等。

另外,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对此方面问题的渗透如第四章的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表明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承担的部分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尤其在提《建筑法》的强制性实施对于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建筑市场不规范,倡以人为本的今天,
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缺少防护措施等问题进而最大程度避免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意义。

至于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问题,“规范”建筑主体的利益,在我看来有两点含义:一、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是有范围的,也就包含了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不可行使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相对人的义务,如:发包单位招标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也使得投标单位能够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包单位的权益,不可行使的权利其实在《建筑法》中更常见,如:禁止发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等等。

二是指行使权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业条件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相关单位才能依法行使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获得报酬。

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建设施工的过程中,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外,当事人主要靠合同对双方的权责利进行规范和约定。

权益的保障光靠对责权利的规范说明是不够的,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建筑法》只能算是一纸空文,不具备强制性实施的能力,《建筑法》的第七章就规定了违反该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保证了建筑各方主体依法承担各自的义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对人的权益。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带动了国民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为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展与振兴建筑业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条件。

篇三: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
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

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

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

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

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

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

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

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

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

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

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这个很容易理解。

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

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

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

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

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这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 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

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

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

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

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

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

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一开
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6、合同法基础: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
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

1、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

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

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

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建筑法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

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样: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弊端:
(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

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

(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个。

难度和成本都增加。

(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从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

转包的弊端如下: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转为管理用款。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

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面上的问题。

此处省略10000字。

总结: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

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篇四: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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