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东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促进中关村东城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加快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激发园区创新活力,进一步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文化科技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持续打造创新型总部经济,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标准建设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科技园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符合东城园产业定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可享受园区政策。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研发经费年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20%(含)的企业,给予新增研发经费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
关于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标题: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措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资产。
然而,在传统的信贷市场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难以估值和流动性差等特点,使得其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金融工具,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原理。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推动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进程,促进科技创新。
为了更好地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这是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条件。
我们应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开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准确估算,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2.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可以创新推出各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如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信托等,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3.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4. 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认识和接受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规模。
5.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机构应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自身利益。
6. 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风险,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以上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作用,推动我国的知识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我们应该从多方面着手,积极创新,努力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题,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9.08.06•【文号】银保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一)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战略定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四)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
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金融支持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若干措施
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
由此而来的资源需要和融资难题也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难题。
为了弥补企业在知识产权资产化过程中融资不足的问题,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了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我提出了以下若干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标准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基础。
对于质押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确认、评估、变现、维权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约束和指导。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给融资方和资金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首要任务。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金融市场的一大特点。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来说,信息透明度更是至关重要。
只有让融资方和资金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质押资产的状况和价值,才能够有效地进行交易。
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披露评台,并对质押资产的评估结果和融资交易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有利于引导资金方更加理性地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为了更好地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由政府支持和金融机构参与共同组建。
这样的机构可以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进行合作,帮助其评估和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这样的机构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渠道。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础。
只有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够成为有效的质押资产。
需要通过加大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升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的可靠性。
五、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高风险的金融业务,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控和监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19【实施日期】2015.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17号)各相关单位:《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已经我委2015年第2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19日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精神,建立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关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对成立5年内集成电路企业实际投资额(货币形式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支持。
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京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2020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初步建成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才特区的若⼲意见颁布⽇期:2011-03-04执⾏⽇期:2011-03-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D2020年)》和全国⼈才⼯作会议精神,创新⼈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才强国,中央⼈才⼯作协调⼩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下称“中关村⽰范区”)全⾯建设⼈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深刻认识建设⼈才特区的重⼤战略意义⼈才资源是第⼀资源。
在我国改⾰发展的关键阶段,⼤⼒推动⼈才发展体制机制改⾰与政策创新,提⾼⼈才资源的开发利⽤⽔平,对于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才特区,是构筑我国⼈才发展战略⾼地、形成我国⼈才竞争⽐较优势、加快建设⼈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才特区,⼤量聚集拔尖领军⼈才,促进各类⼈才的全⾯发展,依靠⼈才智⼒优势,提升⾃主创新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范区具有建设⼈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范区在海内外具有⼀定影响⼒,聚集了⼤量⾼层次⼈才创新创业,⼈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范区实施⼀系列先⾏先试的政策,为进⼀步促进⼈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关村⽰范区地处⾼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分丰富,⾼新技术产业发达,⼈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平台宽⼴。
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体现中国特⾊的⼈才特区。
⼆、建设⼈才特区的总体⽬标从2011到2015年,⾯向以海外⾼层次⼈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才,建设“⼈才智⼒⾼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度活跃、新兴产业⾼速发展”的中国特⾊⼈才特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1)【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1]4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0号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
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第六条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第七条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京发改〔2023〕1112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发改〔2023〕1112号会展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要载体,是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平台,是连接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国际与国内的重要桥梁。
为进一步增强会展业引领消费、拉动产业、促进投资、便利贸易的重要功能,持续扩大会展业的综合带动效应,实现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服务发展大局,培育与国家战略相契合的品牌展会1.拓展“三平台”展会功能。
进一步挖掘和拓展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中关村论坛和金融街论坛“三平台”孵化、培育品牌展会的功能,推动高端会议与品牌展会联动发展,强化“以会带展、以展促会”。
创新服贸会办展模式,立足展馆特色优势,丰富“1+N”多馆联动办展形式和内容,积极培育壮大服贸会文旅服务、健康卫生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专题展览,做大做强展示交易平台,扩大境内外参展商和采购商规模,进一步增强服贸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拓展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展览功能,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展览(科博会),促进前沿产品和技术展示及交流,孵化培育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金融科技等品牌展。
2.谋划打造展会新平台。
依托怀柔科学城打造国际基础科学论坛、未来科学城打造国际能源转型发展论坛、城市副中心绿色交易所打造国际气候变化和碳减排论坛,持续提升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国际影响力,同步培育与论坛相匹配的专业品牌展,打造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论坛展览。
3.培育服务国际交往的品牌展。
服务保障好国家重大外事活动,在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加强与中央在京单位、使领馆对接,积极协助场馆方、展会主办方与国外经贸团队对接交流,筹划在京举办消费展、工业展等展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海行规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3〕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0日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为以高标准引领海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标准研制。
聚焦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在科技前沿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标准攻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研制具有国际影响力、包含自主核心技术的标准。
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及主要参与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第二条支持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对制定发布相应团体标准的社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三条支持打造关键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经济、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支持建设重大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建设区级标准化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围绕标准试验验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等方面建设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银行监管119【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4〕50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对中关村企业的信贷融资创新,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融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是指银行、保险等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及企业通过信用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方式从合作银行获取的贷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京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科技和金融的资源结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利契机,坚持先行先试原则,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构建科技金融创新机制,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加快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奠定基础。
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完善科技金融市场,聚合科技金融组织,聚集科技金融人才,建立起与首都科技地位相匹配、与首都金融资源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把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二、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一)推进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试验。
支持海淀区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重点在科技金融主体聚集、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金融工具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着力集聚各类科技金融主体和要素,支持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区域总部落户发展。
研究探索在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保险机构(含社保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引入外资和吸引民间资本等试点工作,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债券、无担保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知局[2010]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03【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知局﹝2010﹞13号)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共建基地管委会、各园(基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三月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关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中关村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会决定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文件要求,坚持知识产权工作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坚持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推动首都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围绕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依托重点产业联盟,引导示范区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大幅提升示范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形成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集群。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政策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政策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
以下是我国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一些主要政策:
1.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该方案旨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园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有效缓解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保险、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等。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6•【字号】京政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创新体系和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示范基地,是科技辐射扩散、技术孵化和产业化基地及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教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作用,为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做出新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举全市之力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现首都功能定位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大决策,紧紧抓住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大好机遇,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要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政府构建和优化发展环境”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努力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示范政策汇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示范政策汇总一、国家层面政策1.《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2号)2.《关于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24号)3.《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做法的通报》(国知办函运字〔2021〕57号)4.《关于做好2022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2〕26号)二、地方层面政策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知发〔2021〕8号)2.《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赣知发〔2021〕1号)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湘知发〔2021〕7号)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琼知〔2021〕15号)5.《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川知〔2021〕4号)6.《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陕知发〔2021〕5号)7.《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知发〔2021〕4号)8.《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宁知发〔2021〕4号)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新知发〔2021〕3号)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信息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2020北京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
北京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一、思想引领(一)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中关村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题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向未来,中关村要加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力度,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为在全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三)2017年2月23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北京的发展要着眼于可持续,在转变动力、创新模式、提升水平上下功夫,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努力打造发展新高地。
”(四)2020年2月20日,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正式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2020年工作方案》。
(五)2020年10月29日,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 二、北京独角兽企业的基本特征(一)北京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全球第一2020年8月4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20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列出了全球成立于2000年之后、价值10亿美元以上的非上市公司。
2020年,全球独角兽企业多达586家,比去年增加了92家。
榜单上中国今年新增38家“新面孔”,北京政和民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共有227家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全球第二。
其中,北京是“全球独角兽第一城”,共计93家独角兽企业,远超全球其他城市。
从独角兽企业所在的城市分布来看,北京有93家,远超旧金山的68家,其后依次是上海和纽约;从区域统计来看,硅谷地区有122家独角兽企业,约占全球独角兽企业的21%,居全球首位。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6]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10.0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中科园发〔2016〕3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构建良好政策环境,现将修订后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和《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有效实施《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6〕37号),科学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和海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新产品批量验证的流片和掩膜版制作。
(一)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签署的当年度该产品批量验证流片合同金额的20%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20%予以研发资金支持,且合同须已执行。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以及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的精神,深化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缓解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等单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为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机制,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和金融服务创新,实现科技和金融的高效对接,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加快发展、做强做大,优化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范围本意见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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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9〕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有关要求,在中关村示范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业务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和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展创新,加大对科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探索形成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新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创新
(一)支持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设立专职部门或团队,单列信贷计划,创新授信、担保审批制度,完善利率、费率定价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
增长。
(二)积极发挥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本措施所指的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是指各银行设立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内,主要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的支行级机构(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银管发〔2017〕260号)。
]作用,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
银行开展专项考核激励,对实施效果较好的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增加其信贷额度,并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授信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引导金融机构和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展产品服务创新
(三)支持银行、担保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的综合评估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担保)、线上批量授信、知识产权交易履约担保等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扩大信贷和担保规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单家银行、担保公司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银行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运营、风险处置等服务,并承诺在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措施所指的知识产权质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出现违约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并弥补差额部分,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贷款金额的1%给予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金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研发中长期运营融资产品,采用收购许可等模式开展企业高价值专利等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协助企业盘活知识产权资产。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1%给予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金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将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打包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机构年度发债规模的1%给予其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大力降低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
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的,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考核激励和风险管理机制
(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考核激励机制。
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年度评估考核范畴,对于服务效果较好的专营组织机构给予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考核及资金奖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九)鼓励银行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险业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
深化专利保险试点,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打包投保的创新模式。
四、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
(十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跟踪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评估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和经验的宣传推广,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
(十二)市知识产权局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推动在北京专利代办处建立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服务窗口。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设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明确办理标准、流程、要求,将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完成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
(十三)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筛选细则和评估标准,围绕知识产权评估、运营、处置等方面,共同筛选一批专业能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推荐名单”并动态调整。
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不断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行为,
提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能力。
(十四)积极促进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和科创企业的交流合作,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建设中关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举办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路演活动,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市场化交易对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