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最新暂行办法
商务秘书
商务秘书公司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公司。 商务秘书企业是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可以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代理企业各类申报,还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 商务秘书公司面对的客户主体为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现在杭州可以进行托管的企业类型为可以进行托管的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科技两种类型。 地址托管就是广大电子商务企业,可直接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自身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地址,无需额外找挂靠地址落户,就可开展经营活动,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最大的便利,是解决了小微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企业注册时”必须有非住宅的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地址方可登记”的限制。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直接以商务秘书企业的地址作为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主项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其他经营项目对生产经营场地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且无办公实体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托管注册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或者大型园区单位,是首批申领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的范围。 具体的情况要去各区域的工商局当面询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杭政办函〔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目标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17年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为:实际利用外资65亿美元;实际到位内资1540亿元;外贸出口增长5%(以人民币计价);跨境电子商务新增有实绩企业850家,实现出口额70亿美元、进口额20亿美元;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增长15%。
现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 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2. 2017年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3. 2017年度全市外贸外经服务贸易目标任务分解表4. 2017年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目标任务分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附件1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备注: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数据包含在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市统计中,不计入合计数。
附件22017年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32017年度全市外贸外经服务贸易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42017年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目标任务分解表备注新增有实绩企业数是指2017年在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绩的企业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7]6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重大立法问题、重要规章制定等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围绕推动城市国际化新突破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梳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推动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起草单位应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三、对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按时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杭市管〔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市管〔2021〕91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8日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原则,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商事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经营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执业。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组织,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等投资创业平台的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浙工商法[2017]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08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浙工商法〔2017〕22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75号)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要求,省局对2017年7月30日以前制定并现行有效的1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1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117件,暂时保留3件,废止2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201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全省商务系统执
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7.05.26
•【字号】浙江省商务厅公告201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7.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商务厅公告
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现将调整后的《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商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
2017年5月26日附件
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杭政办函〔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公正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和谐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工作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网络交易中的基础配置作用,加大对网络市场的发展扶植力度,实行“最小干预”原则,倡导行业自律,通过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坚持社会共治原则。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政府部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等作用,共同解决网络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难题,促进网络交易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信用管理原则。
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强化主体信息公示,注重信用数据共享和应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杭州特色的网络可信交易环境。
(四)坚持部门联动原则。
积极探索新时期网络交易协同监管机制,畅通部门沟通渠道,建设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制定协同监管规则,完善与规范管控体系,建立高效联动机制。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协调协作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要强化组织协调,由分管市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杭州市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信息交换等相关制度,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可操作、可执行的部门协作方案,建立协同监管规则和工作流程,逐步搭建“统一网监平台”;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11.29
•【字号】杭商务秩序〔2016〕313号
•【施行日期】2016.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商务秩序〔2016〕313号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
为切实做好“信用杭州”建设相关工作,深入推进我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商贸环境,现将《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2016年11月29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商务发[2014]1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4〕179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现将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浙江省商务厅
2014年9月30日
浙江省商务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管理,保障和监督各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商务厅审批事项权限下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而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下放至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杭政办函[2004]314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3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简化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一、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纳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纳额达到50%,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尚未缴清要求增资的,增资部分与未缴部分一并缴付;注册资本按期缴付后,可以对外投资成为其他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可凭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申办注册登记。
三、鼓励民间私人资本参与经营文化产业项目。
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民办报刊投递机构及私人图书馆等,均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或公司制形式办理注册登记。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来源证明。
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经营场地和条件的,可直接申办“综合型广告公司”,允许其开展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
对新办广告企业,放宽学历等资质要求。
六、鼓励兴办城市新型中介服务业和社会服务项目,如专利代理、报关业、招投标代理、汽车事务代理、旧机动车置换服务、产品质量检测及检验服务和导医服务、家庭管家、美甲、野外拓展培训、女子形象设计、女子修养培训、商业品牌管理、医院及学校管理、潜水运动观光、休闲观光农业开发、机动车陪驾与代驾、泊车服务等服务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杭政办[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杭政办[1999]19号1999年6月21日)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增强杭州经济发展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对简化、规范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一、简化非公司制企业的审批手续。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由原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简化为由组建单位直接申请注册,主管部门在其登记表上盖章审批。
二、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除变更经济性质、调整隶属关系、企业合并和分立尚需主管部门盖章审批外,其他登记事项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非企业法人除变更核算形式升格为企业法人外,经上级法人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变更其它登记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
商贸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别审批的项目外,均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定。
四、取消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无业人员的限制。
除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军人和学生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公司出资并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五、取消完全由自然人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具备8名从业人员的限制,但企业在翌年参加年检时应提交雇工人员的具体名单。
六、取消外地自然人投资申办企业必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取消外地来杭投资但不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的限制。
七、租用房屋场地申办企业时须查验合法的租赁文书和权属证明,《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由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管理。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10【实施日期】201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0日杭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推进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脱钩的主体是市及各区、县(市)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或者已被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64个以市政府名义,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3.关于加快女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20号)4.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22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9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二、杭政发文件9.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发〔1996〕39号)10.关于同意解决之江区块征地“农转非”遗留问题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杭政发〔1996〕158号)11.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996-2010年)给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98号)12.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要求确认三墩工业区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1997〕215号)13.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1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8〕118号)15.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21号)16.关于蔬菜基地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8〕156号)17.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6号)18.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9号)19.关于蓝本户口管理问题给拱墅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06号)20.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菜地建设计划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38号)21.关于西兴镇2000年度市级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杭政发〔2000〕129号)22.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61号)23.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01〕68号)24.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25.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26.关于《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255号)27.关于《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2001〕276号)三、杭政函文件28.关于滨江区中兴大道(暂定名)居住区块、泰安路区块、中兴大道(暂定名)区块城市设计的批复(杭政函〔2002〕9号)29.关于《淳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5号)30.关于《临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1号)3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2号)32.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4号)33.关于修编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48号)34.关于临安市太湖源镇等20个乡(镇)重新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02号)35.关于《桐庐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45号)36.关于萧山区进化镇等10个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65号)37.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24号)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杭政函〔2004〕91号)39.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4〕95号)40.关于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问题的批复(杭政函〔2004〕164号)41.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42.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5〕62号)43.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3号)4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45.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杭政函〔2005〕76号)46.关于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总体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96号)47.关于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规划(优化)的批复(杭政函〔2005〕97号)48.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116号)49.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5〕124号)50.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5〕206号)51.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52.关于印发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函〔2005〕216号)5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5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39号)5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58号)5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一五”时期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90号)5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0号)5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1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批复(杭政函〔2006〕111号)6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12号)6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6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07〕8号)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6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6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十一五绿色照明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89号)6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文化设施三年实施规划(2008-201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8〕225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9〕272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本级2010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10〕77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函〔2010〕135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杭州电网有序用电C级预案的批复(杭政函〔2010〕185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初审的函(杭政函〔2010〕250号)四、杭政办文件76.转发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擅自搭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88〕17号)77.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1号)78.转发市东海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建设东海明珠工程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7号)7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53号)8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1996-2010年杭州市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7〕9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11号)82.关于贯彻《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9号)8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9号)84.关于转发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1号)85.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3号)8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3号)87.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88.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18号)89.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收集杭州市直属各单位现行文件资料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6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文化信息现代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02〕10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2〕52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7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36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意见(杭政办〔2004〕5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6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5〕6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2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新农村小康健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3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05.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宣传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8号)106.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7号)10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65号)108.转发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改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91号)109.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酸雨综合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2号)110.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3号)111.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2号)112.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11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给市工商局的复函(杭政办发〔2001〕44号)114.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86号)115.转发市国资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9号)116.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117.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5号)118.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拆除市区屋顶违章绿化及鸽舍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08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19.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7号)120.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59号)121.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12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3号)12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杭州市调整市区过境交通及东部道路货运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67号)125.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08号)126.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1号)127.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128.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93号)129.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13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5号)131.关于学习推广萧山区有序用电管理经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0号)132.转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34号)133.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48号)13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8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2号)136.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9号)13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9号)138.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4号)139.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63号)140.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14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钱塘江流域抛弃死猪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74号)142.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快杭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0号)143.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8号)144.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145.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杭政办函〔2005〕322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6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9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01-2005)实施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44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1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1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4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5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3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运河(含部分支流)沿线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7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1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6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5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1号)16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8号)16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腐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18号)16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7号)1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地区支小路建设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98号)16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35号)16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十一五”消防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43号)17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1号)17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2号)1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17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17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17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4号)17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17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9号)17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1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1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体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58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卫生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6号)18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8号)18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千亩畈高产示范活动(2008-2010年)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0号)18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18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18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带项目发展导向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52号)1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居民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0号)1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1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41号)1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7号)1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1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0号)1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1号)1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7号)1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10号)1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2号)2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2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地下管线盖板专项整治及加装安全防护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4号)2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2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8号)2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开展评价激励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412号)2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7号)2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号)2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97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办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35号提案的办理意见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赵刚委员:您好!您单位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关于推广“工位注册”加快我市小微企业商事制度改革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面,我局一直积极尝试、大力探索。
自2014年起,推出“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
2015年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双创活力,我局提出“新九条”改革举措,将“一址多照”升级为“一室多照”,推行商务秘书企业登记,允许其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较低的行业进行住所托管,并在高新(滨江)区开展“工位注册”改革试点。
2016年我局借力《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杭市管〔2016〕47号)中将推行“工位注册”等集群注册方式列为住所登记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于同年4月,将放宽住所登记,探索“工位注册”纳入《关于深化改革优化服务大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市管〔2016〕88号),同时还将各区、县(市)局是否开展“工位注册”作为考核项目列入“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度绩效考评。
目前全市在“工位注册”方面的推进进度、标准要求、流程手续在各区县市落地情况并不统一,主要原因还是没有全市统一的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旧以各区县市政府独立推进为主。
2014年8月《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法[2014]83号)出台,其中明确并授权“各地政府可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1•【字号】杭政办函[2009]368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与实施,建立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8〕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事前审查(一)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内部审批事项除外,下同),应在上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论证前提交市审改办审查。
由市审改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是否符合程序;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否合法。
(二)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交市审改办审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1.提交审查的函;2.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3.会议纪要、发言笔录等听证会、论证会召开情况的相关材料;4.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情况说明表。
(三)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召开的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并由3名以上的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
对会议内容和代表人发言情况应进行记录,会议纪要和发言笔录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商务厅等2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等2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浙商务联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商务厅等2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0号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文物局、国税局、银监局(监管办)、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商务厅等23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质监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省金融办2017年9月6日附件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和服务,承载着中华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是我省弥足珍贵的自主品牌。
2008年我省开展挖掘保护老字号工作以来,老字号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对社会经济贡献进一步提高,众多老字号企业成为我省行业发展的龙头。
但也有部分老字号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困难、经营机制僵化、品牌保护不够、技艺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
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弘扬老字号优秀文化,拓展老字号品牌价值,充分发挥传统优势动能,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全面实施“工业兴市”发展战略,健全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浙经贸技术(2002)12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技术中心建设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一项战略措施。
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和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浙工商企〔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8〕19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一致。
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规定条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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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最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进一步加快“杭州电子商务中心”和“全球电子商务之都”建设,完善电子商物企业发展环境,规范商务秘书企业登记行为,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商务秘书企业应建立商务秘书制度,由商务秘书负责联系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商务秘书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会议安排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需凭证经营)。
第五条,商务秘书企业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商务秘书”,企业名称统一为“杭州某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有符合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管理规范要求的固定住所,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4公司股东应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国有(集体)投资企业、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要求符合存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每个股东原则上仅允许在杭州全市范围内设立一家商务秘书企业。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财务、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并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被托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影响周边环境,且无办公实体。
涉及生产性行业,运输仓储业,餐饮娱乐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投资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宜托管注册的经营项目,不得申请托管注册。
2应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协议。
协议需明确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
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录入企业登记的住所送给商务秘书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商务秘书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已送达入驻企业。
3企业经营范围应为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如:网上从事某某服务或者网上销售某某(产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开发或文化创意等。
4被托管的企业若此前已在其他地址设立登记,现要求变更地址入住的要求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被托管的企业应选择本区县市内的商务秘书企业托管。
第七条,被托管的企业应当委托其入驻的商务秘书企业为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商务秘书企业和被托管的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现行企业登记管辖权执行,市局不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和被托管的企业。
第八条商务秘书企业对于被托管的企业要承担起核对查验责任。
在代理入住企业登记时,并收取入驻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商务秘书对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托管形式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时,除需提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须提交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同时还需递交商务秘书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登记机关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直接将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登记为被托管企业的办公地址,并根据商务秘书学院紫色的编号,1、2、3的方式加注予以区分。
第十条商务秘书企业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托管的入住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商务秘书企业注销前,要求所有入住企业必须清理完毕。
确实无法联系上入驻企业的,由商务秘书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名单,由工商部门做好查无下落的企业警示工作。
第十一条被托管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除住所变更),应委托商务秘书企业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商务秘书企业要制定企业服务公约,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入驻企业名册及登记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
发现被托管的入驻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商务秘书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