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为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局2016年2月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1.1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2.1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2.2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3 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3.1 发布通告每年适当时间,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组织申报。
3.2 申报3.2.1 申报范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二、三产业中从事产品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自愿申报。
经评审确认,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逐年提高,报请政府再次授奖,但不占当年评审名额,不颁发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内质监认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8〕54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工作要求,现就推进我区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实施通知如下:一、落实减轻机构负担要求(一)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1.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涉及到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按照《内蒙古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6〕230号)简易扩项评审要求办理。
2.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即将到期要延续资质认定时,如果机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技术能力未发生变化,免除现场评审环节。
申请受理后,直接进行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机构在网上提交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无需上传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自治区质监局从受理机构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如果在延续资质认定时有新增项目的,按正常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现场的技术评审应覆盖新增项目。
4.对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在三个月内以同样的能力申请自治区资质认定的,采信国家资质认定或CNAS 认可结果,通过文件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全区质监系统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全区质监系统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09.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9.1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全区质监系统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盟市局:
为贯彻落实全区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部署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全区质监系统2007年公务员考录工作,决定成立全区质监系统2007年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纪和内蒙古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高英杰内蒙古质监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成员:吴艳派驻内蒙古质监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杨凤屹内蒙古质监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办公室主任由杨凤屹同志担任,成员为刘晓莉、陈军、包永强。
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2007年考录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全区质监系统2007年考录公务员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
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考生咨询、报考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办公室设考生咨询电话,咨询电话为 6944510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发布《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等2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发布《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等2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等20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6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15/T1188-2017反恐怖防范要求通则2017-04-102017-07-102DB15/T1189-2017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3DB15/T1190-2017大型活动场馆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4DB15/T1191-2017寄递物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5DB15/T1192-2017广播电视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6DB15/T1193-2017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7DB15/T1194-2017人群密集商业场所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8DB15/T1195-2017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9DB15/T1196-2017道路客运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0DB15/T1197-2017民用爆炸物品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1DB15/T1198-2017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2DB15/T1199-2017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3DB15/T1200-2017餐饮住宿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4DB15/T1201-2017旅游区(点)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5DB15/T1202-2017医院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6DB15/T1203-2017通信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7DB15/T1204-2017生物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8DB15/T1205-2017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19DB15/T1206-2017天然气长输管道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20DB15/T1207-2017石油化工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2017-04-102017-07-10。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各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标委会)管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级标委会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级标委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成立满一年的24家自治区级标委会,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细则》(附件2)及《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三、考核方式(一)自评。
请各自治区标委会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报表》(附件4);全面总结2016年工作成效、主要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注意突出新举措、新亮点;提出2017年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
(二)现场考核。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自治区级标委会成立的时间顺序,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场考核评分表》要求,组织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领域专家现场考核。
考核时间定于2017年9月、10月。
四、报送要求自治区级标委会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自评及总结材料纸质件寄送至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邮编:010070)。
电子件发送邮箱:***************。
五、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米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内市监质监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不断改革完善监督抽查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试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试行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监督产品质量,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无【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12【摘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涉及工业、农牧业、服务业乃至国防、科技等各个领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政府依法履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监督、认证认可、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职能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7部法律、12部法规和187部规章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的牵头实施单位。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质监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始终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的指导方针,坚持“民生为本,民售为天”的质监核心理念,以加快发展、质量兴区、服务企业、保障民生为己任,深入实施质量兴区战略、名牌战略、技术标准战略,各顶工作均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总页数】3页(PF0002-F0002,F0003,F0004)【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垦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J], ;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J], 道仁那希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文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文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文件——关于加强本市能源计量工作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比对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比对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计发[2016]20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6.15【实施日期】201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比对计划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6〕20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各主导实验室:为了加强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和水准仪检定装置检定工作的管理,验证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能力,内蒙古质监局决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比对活动(比对计划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内蒙古质监局二、主导实验室内蒙古计量测试研究院;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三、参加单位各盟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开展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和水准仪检定装置检定项目的单位。
四、比对依据(一)《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二)JJF1117-2010《计量比对》;(三)开展各检定项目所依据的技术法规。
五、时间安排2016年6月由各主导实验室起草比对方案并进行前期试验;6-7月比对组织单位主持召开比对首次会议,确定比对实施方案;7月至9月进行比对实验,并完成比对结果的提交;10月完成比对数据的处理和比对总结报告的起草和修改;10月底完成比对总结会。
六、有关要求(一)各盟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开展上述检定工作的单位必须参加,并于6月20日前将《参比实验室回执》(附件2)反馈至自治区计量处;(二)各参加比对单位领导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比对,服从主导实验室的安排,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三)本次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及计量授权的依据;当比对结果可疑,或者结果离群的实验室,可提供一次补测的机会,补测后仍可疑,或者结果离群的实验室,须。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06]84号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国质检— 1 —法[2006]191号文件要求,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和指— 2 —导实施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和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负责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国庆期间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国庆期间专项检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执函[2016]34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国庆期间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质监执函〔2016〕343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技术机构:
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让人民群众在安定祥和的氛围中欢度国庆佳节,区局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开展民生计量检查
对超市、农贸批发市场、零售店、加油站等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进行检查。
严厉查处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和无QS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缺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二)开展纤维制。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内质监审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企业:《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减轻企业负担,体现质监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规范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的非内蒙古质监局直属系统的现场审核人员。
内蒙古质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规定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实际制定。
第四条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核人员,在审核工作期间(自报到之日起至审核结束日为止)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在自治区质监局机关报销,不得要求或接受申请单位承担上述费用。
第五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出行往返的机票购买均由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火车票、汽车票自行购买。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质监办发[2014]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1.08【实施日期】2014.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4〕15号)各直属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11〕206号)要求,我局第二轮编修《内蒙古自治区志·质量技术监督志》的工作已于2013年6月全面启动。
该志书上限为2000年,下限到2015年。
为了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修志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
主任:张铁网副主任:谢绍清刘波张立忠娜日莎马达吕金华武路希高英杰冯晔委员:李洁白兴发周形闫春香聂智煊虞力平陈丽娜刘燕波哈斯巴根张永成丁勇董玉霞吕广轩王磊王鹏吴艳乌兰托娅李显光王莉兰英王胜利高俊高慧娟李强刘峰庞颂东于永胜云铎袁宏志崔健刘亚光董景秀刘凤章刘震魏立军贺卫东王新春许宾郭绥生高云宏李凌瀚编委会下设修志办公室,主任由李强兼任,成员有李义、白文潮、郝建成、梁艳茹。
各直属单位要指定专人,按照篇目收集整理并提供本单位相关材料,经常保持与修志办联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志·质量技术监督志》篇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志·质量技术监督志》篇目(第五稿)序凡例编纂说明概述第一篇计量第一章单位制第一节曽用计量单位制第二节国际单位制与法定计量单位一、国际单位制二、法定计量单位第二章量值传递第一节计量标准一、自治区级二、盟市级第二节计量检定一、检定项目二、检定印证第三节计量校准与测试一、计量校准二、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内政办字[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3号2006年10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内蒙古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其使用第四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标准字样及标准色构成,供企业使用。
第五条获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和更改图形的比例。
第七条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内蒙古质量协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供内蒙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计量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内质监特发[2013]6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11.25
【实施日期】2013.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质监特发〔2013〕629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2013年11月22日赤峰市红山区唯美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地下室燃暖气管道外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和2013年11月22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一输油管道发生原油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的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输油、输气管线、城市燃气管网等火灾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3]86号)要求,区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一是辖区内所有输油、输气管线。
二是城市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企业、天然气企业、人工煤气企业、CNG加气企业。
三是易发生火灾性事故的易燃易爆单位、燃气供热、加气站。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内质监认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7〕103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活动的社会公信力,保证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自治区局制定了《内蒙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见附件1),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统一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区统一评价标准,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查找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依据问题的性质程度实施科学分类、实行备案制的动态监管,强化机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意识,为社会提供科学权威的检验检测公共产品。
三、工作职责分工自治区局负责全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评价细则》,对全区分类监督检查情况适时检查通报。
各盟市局依据《评价细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分类,监督指导旗(县、区)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依据分类评价结果,建立监管档案,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按时向自治区局上报监管信息。
四、分类监管的工作重点(一)组织管理获证后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质监食发〔2011〕59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检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使用1.审查员及审查组对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经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或对新注册且经考核后的审查员,在内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统一备案后,即成为内蒙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
根据审查员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评审中心不定期地上报审查组长补充名单,对工作成绩优秀,取得10次以上独立审查经验的审查员,经自治区局食品处批准认定为审查组长资质。
对注册期满的审查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凡经备案的审查员业务上服从自治区食品处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核查任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的监督。
按时参加审评中心组织的种类培训及会议,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评审中心建立注册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2.核查组的确认各盟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在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要组成审查组完成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关于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
关于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一、引言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一个重要部门。
作为政府的重要机构,该事业单位负责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评定、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职责和任务、工作流程等方面对这一事业单位进行介绍。
二、组织架构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岗位:1.局领导班子: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科技处:负责质量检测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质量技术咨询工作。
3.检验中心: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估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管处:负责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管和抽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5.培训中心:负责开展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
6.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档案等。
三、职责和任务1.质量技术监督:该事业单位负责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
2.产品质量评定:根据相关标准和用户需求,对产品进行评定和认证,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
3.质量安全监管:该事业单位负责对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抽检和召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4.标准制定和质量技术咨询: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
5.培训和交流活动:该事业单位定期组织培训班和技术交流会议,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根据客户需求和要求,确定具体的检测内容和标准。
2.样品采集:事业单位派员到现场或客户提供样品,进行采集和封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验和测试:样品送至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和测试,使用先进的设备和方法,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评定样品的质量合格与否,生成评定报告。
5.报告发布:事业单位将评定报告交付给委托方,通知其检验结果并提供后续处理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内质监特发〔2017〕8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构建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通知内质监特发〔2017〕83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锅检院、特检院,驻盟市特检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自治区安委办《印发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2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落实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准确把握特种设备安全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特种设备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自辨自控警示公告、隐患自查自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企业责任有效落实。
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分级分类管理、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安全信息化监管有效、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预控能力,夯实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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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6]25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16〕254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各直属单位(盟市特检所),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自治区质监局加快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突出问题导向,紧抓重点突破,力求工作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突出质量主题、筑牢安全防线、转变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总基调,做好“服务发展、加强监管、改革和法治”三篇大文章。
着力提高质量管理、技术标准、计量检定、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提升;加快简政放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开展收费清理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质量有效供给。
全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定期召开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积极构建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质量共治”工作格局。
组织开展“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免费为盟市、旗县(区)重点企业举办质量管理培训班,持续组织专家小分队深入企业巡诊,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状况调研分析,提高企业质量管控能力。
积极发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影响力,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定,鼓励重点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
(质量处牵头,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提高标准有效供给。
全面落实国务院标准化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提高标准供给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倒逼企业技术进步。
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围绕自治区六大支柱产业和新型产业领域,争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引导企业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道路。
建立并推行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让更多创业创新者追求高标准、争做“风向标”。
完善激励措施,对参与、主导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使更多企业采用先进标准,适应市场需求,推动产业的升级发展。
(标准化处牵头,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三)提升计量服务保障能力。
围绕“五大基地”建设,加快提升能源计量、产业计量等计量服务能力,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内蒙古)、国家石油天然气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