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宣贯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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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 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勘察 设计 监理 环评
服务 施工
不可分割 的货物
货物பைடு நூலகம்
可分割 的货物
工程建设项目示意图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立法依据:
第三条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 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
立法目的:进一步厘清两法的适用关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工程建设项目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 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2、项目审批部门(条例 第七条 ) 3、对招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例 第十一条)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省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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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服务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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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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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系统基本构架图
国务院 有关行 政监督 部门
省级政 府有关 行政监 督部门
设区市 政府有 关行政 监督部

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 标活动。
1、义务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禁止的行为—非法干涉行为 3、干涉的后果—明确法律责任
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第二,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认定标准 程序规范 监管手段 法律责任
第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 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 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理由:《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
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 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市场主体的自主权
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七十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 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
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 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2年3月
条例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 三、条例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细化标准 严格程序 加强监督 强化责任 制度创新
禁止干预招投标
一、依法监督的行为
1、核准招标内容 2、接受自行招标备案 3、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依法实施管理 4、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5、指定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6、组建评标专家库 7、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8、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受理投诉 10、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 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 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解读
第二章 招 标
招标内容核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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