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实施办法》1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苏司通[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的登记、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等信息。
2、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
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转办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投诉转办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2)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3)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积极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枣庄市司法局2019年11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平安枣庄、法治枣庄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市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科学、完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一员,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关系到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个别律师执业理念不端正,诚信意识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业,损害了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正视这些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和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第三条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一)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三)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司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必须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讲道德、重品行、守规则。
只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促使律师以良好的职业素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
其中,律师工作肩负着重要责任。
要胜任地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基本保证,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诉查处工作职责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制定有关投诉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二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直接或者会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四是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本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
(二)区县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协调处理;二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师协会和其它区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以本区(县)司法局名义发布本辖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级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1、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三日(正确答案)B.七日C.十四日D.一个月2、司法机关应当()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A.每周B.每月C.每季度(正确答案)D.每年度3、法院领导干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或本院相关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紧急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有关人员应在()内向办案人员补发书面意见。
A.2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3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有()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A.警告、通报批评;一次B.警告、通报批评;两次(正确答案)C.诫勉、通报批评;一次D.诫勉、通报批评;两次5、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
A.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正确答案)B.要如实向该领导汇报C.不需要在意D.要一律制止6、领导干部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A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正确答案)B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正确答案)C因履行法定职责,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D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正确答案)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哪些文件?()A《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正确答案)B《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正确答案)C《关于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正确答案)D《关于启用“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确答案)E《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正确答案)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指什么?()A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正确答案)B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正确答案)C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正确答案)D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可以予以拒绝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指哪些?()A.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正确答案)B.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正确答案)C.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正确答案)D.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正确答案)E.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正确答案)10、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实施办法》(1)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完善我市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长沙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准则;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三条律师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妨碍国家司法、仲裁机构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规范内容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重申:(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遵守监管场所、行政处理程序规则;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调查取证;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国家机关事务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职责,并对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和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协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坚持依法维权、规范维权、理性维权、有效维权,充分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地区维权案件。
要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律师行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年3月29日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行业维权工作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维权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维权工作重点问题和典型个案,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1.08•【文号】司发通[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月8日司发通[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司法部制定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几年来,兼职律师工作发展总的看是好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兼职律师执业证,使一些不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也领取了兼职律师执业证。
兼职律师队伍管理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严肃性和律师队伍的声誉,妨碍了律师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不适应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律师组织结构的要求。
为此,司法部决定在2003年年检注册时对兼职律师队伍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2003年律师年检注册时对本地区兼职律师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依照《律师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名兼职律师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注册。
二、对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应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知其不得再接受新的业务,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妥善处理。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转为专职律师:(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退休后申请继续执业的;(二)已注册为兼职律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现职的。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兼职律师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兼职律师领取报酬和纳税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兼职律师执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修订草案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现行律师法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修改为“律师执业许可”,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完善:一是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合司通〔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高新区政法办,市律师协会:《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2021年2月18日合肥市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律师工作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行业监管,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中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整治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整肃律师行业行风,促进律师行业自律,引导和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二、目标任务将此次专项教育整治活动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切实解决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努力把我市律师队伍建设成一支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队伍。
三、教育整治重点(一)政治思想教育方面。
着力解决少数律师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少数律师事务所对党建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制度机制不健全问题;着力解决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政治思想教育认识不到位,缺乏责任感、使命感等问题。
(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2•【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中宣部联合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对律师收费做出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律师收费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收费不透明,收费行为不规范。
二是律师收费管理滞后,一些新的律师收费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
三是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时无章可循。
四是一些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监督检查,律师服务乱收费、多收费现象比较严重。
为此,2005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律师行业整顿工作方案【最新版】
律师行业整顿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重点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
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代理、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玉兰任组长,政工科副科长李本村、法律服务管理科科员潘爱华为成员。
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检查工作,协调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专门负责组织本所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向局公律科随时报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9日至13日)成立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长沙律师协会
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处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执行。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五条被投诉或被调查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统称为“被投诉人”。
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在已受理案件的被投诉人之外追加有关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为被投诉人。
第六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坚持立案、调查、审查和听证、处分执行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七条本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会会员违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本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本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湖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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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完善我市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长沙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准则;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三条律师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妨碍国家司法、仲裁机构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规范内容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重申:(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遵守监管场所、行政处理程序规则;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调查取证;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国家机关事务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2、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引导、怂恿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利用律师兼有的社会职务或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的正常处理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和违背法律、行业规范、职业道德以及公认的司法理念,实施其他妨碍、干扰诉讼和仲裁活动的行为。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接受委托后,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2、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析意见,不得故意制造社会矛盾或者挑起诉讼。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对相关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发现与承办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依照规则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2、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有不尽职代理、拖延懈怠和其他失职行为,不得超越当事人的委托权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
3、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律师不得引导、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扰乱庭审秩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6、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三)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健全律所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不能疏于管理。
2、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参照律师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
3、律师承办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遭遇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4、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律师和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错误时,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对本所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主动采取制止、依据律所管理制度予以内部处分,并且在协会调查前主动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协会报告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分,且该所和该所其他律师的评优评先工作不受影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存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六类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在执业期间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履职。
(四)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3、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合作办理法律事务时,应精诚协作,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捏造或违背事实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2、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损害转出的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ﻫ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律师兼有的社会职务或其他身份等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4.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合作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诚信履约,不得为自身利益损害合作相对方的权益。
(五)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完成律师协会部署的考核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和公益活动。
2、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自觉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和律师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3、律师应当服从并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受到处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规行为。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5、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引起各类诉讼,或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以及未办理或者未通过律师执业年检考核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以原所律师名义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要积极整改,不得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营业。
2、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者以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兼职顾问等形式规避行业规范,变相在任职律所以外的其它律所进行执业。
3、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名称使用、变更事项时限、合伙人、律师退所及推选负责人的相关规定。
4、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的要求。
2、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使用已获得的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媒体、广告、讲座、论坛等方式进行案件炒作、或者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社会兼职职务、头衔或者抄袭、虚假的学术成果进行自我宣传和业务推广。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使用可以判定为非正规评选机构获取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
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4、以其他能够根据律师执业惯例、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等能够判断为不适当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推广。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律师协会会长是落实本《实施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会长为主要责任人,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协会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为调查和处分决定部门,监事会履行监督责任,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律所管理过程中落实本《实施办法》的第一责任人。
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互不推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第六条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坚持把落实《实施办法》与实施我市律师行业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建设进行深度对接,切实加强惩戒工作的广度和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共同探索建立律所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律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律师职业档案和诚信档案,全力推进律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各律师事务所要将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协议和合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