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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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榕建筑〔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重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23〕10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合同履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同履约有关规定进行重申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并按期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实名制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鼓励国企、龙头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榕建法[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法[2014]10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各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建法[2012]3号)要求,我委对2013年12月31日前以委机关(含受托执法单位)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我委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26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2006]筑19号);2、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建筑[2007]92号);3、关于重申市政设施移交养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城[2007]240号);4、关于做好《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衔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8]1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6、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液[2008]21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器具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08]46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08]26号);9、关于加强我市户内燃气设施天然气转换安全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09]9号);10、关于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综[2009]28号);11、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10]3号);12、关于在榕备案企业人员到位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0]19号);13、关于取消在榕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留存的通知(榕建筑[2010]28号);14、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榕建招[2010]35号);15、关于公布2010年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通知(榕建招[2011]7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17号);17、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1]33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破路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通知(榕建市政[2011]91号);19、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天然气转换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46号);20、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建招[2011]40号);21、关于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液[2011]57号);22、关于对在榕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实行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21号);23、关于加强在榕备案企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12]35号);2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32号);25、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榕建招[2013]2号);26、关于转发《关于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项目负责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榕建招[2013]35号);二、决定保留继续有效并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榕政综[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综〔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建科[2012]20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建科[2012]20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设计、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建科[2012]20号)
各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水平,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根据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有关法规及《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管理规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设计、审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计单位开展深基坑支护设计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基坑周边调查文件,以充分掌握深基坑周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情况,并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中专篇说明对周边影响及采取的针对性技术措施。

二、支护设计如占用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影响相邻地块的,必须在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征得城市市政道路、内河等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地块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审查机构应在核对无误后审查收件。

三、深度超过7米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工作,组织本单位5名以上技术专家(含勘察、结构专业)对深基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定。

技术负责人应在审定记录及最终设计文件中签字。

审查机构应对图纸审定记录及设计文件签字情况进行复核。

专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结束——。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榕建招[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榕建招[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提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使用效率,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结合《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2]32号)的实施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按榕建招[2012]32号已办理《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投标人,凭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和长乐市,以下简称“马尾区及七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活动。

投标人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参加马尾区及七县(市)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可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查询投标人《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

二、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榕登记备案连续两年以上,且近两个年度(“近两个年度”指申请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前连续两个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记录、诚信经营(由投标人在榕登记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的投标人。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按榕建招[2012]32号规定以自愿的原则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市交易中心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的投标人,按榕建招[2012]32号规定以自愿的原则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资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二)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管理规约复印件。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榕建招[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实行分类抽取的通知(榕建招[2012]26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根据《关于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11]85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和《关于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25号)等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人在申请抽取评标专家时,须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选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

二、招标人设定的拟抽选评标专家类别及人数要求,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对应表》(详见附件2)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建招[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选申请表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选分类对应表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注:1、委托抽选代表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2、评委会招标人代表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土建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3、拟抽选的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评标专家分类对应表中评标专家类别及人数的要求执行。

招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附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分类对应表注:1、设计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0000㎡或者建筑高度>50米的公共建筑工程;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闽建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

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

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二)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招标人应当做好发包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提速、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置环节、招标投标程序和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助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适用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列入“加快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及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优化措施(一)招标投标前置环节1.财政评审中心对资料齐全、设计图纸达到深度的项目,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3〕251号)规定提供送审资料,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提供相关询价资料,同时把好清单控制价编制质量关。

3.建设单位应规范内业资料管理,优化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为财政评审提供达到施工图纸设计深度的设计材料。

设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

4.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杜绝先发布公告后送审的现象,严格控制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应按规定完成调概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合同备案专用章和合同备案骑缝章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合同备案专用章和合同备案骑缝章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合同备案专用章和
合同备案骑缝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6.12
•【字号】榕建政务[2012]130号
•【施行日期】2012.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合同备案专用章和合同备
案骑缝章的通知
(榕建政务[2012]130号)
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第二点中规定: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

经委批准同意,自通知之日起启用新的“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同备案专用章”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同备案骑缝章”。

特此通知
附:新合同备案专用章和合同备案骑缝章印模(略)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人员备案销案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人员备案销案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人员备案销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榕建城[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人员备案销案管理的通知(榕建城[2014]51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及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一、存在下列情形,已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工程项目人员备案的施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市建委申请撤销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备案:(一)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二)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三)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五)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如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等)。

二、项目撤销备案程序(一)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可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经市建委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二)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项目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无法开工的项目需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监理单位可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一),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单位未开工报告;2、人员撤出后工地的留守人员情况及管理措施。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榕建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14]5号)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各审图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秩序,根据省住建厅《福建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设〔2013〕27号)精神及目标,我委将于2014年起,开展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检查范围2013年7月1日起提交审图机构审查的我市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主)、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

三、检查方式工程勘察检查采用勘察文件室内检查、土工试验室现场检查和野外勘察现场不定时随机检查的方式相结合。

工程设计检查以设计文件质量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四、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三)审查机构技术力量及内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检查材料(一)勘察单位提供:(1)勘察合同、勘察纲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3)工程勘察报告(原件);(4)测量放样、原位测试等原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试桩或验槽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工程勘察分级为大型及以上工程的需提供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设计单位提供:(1)受检项目资料清单(加盖单位公章)(2)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4)各专业计算书和电算资料,包含补充修改计算书;(5)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6)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全套审查合格的设计及修改图纸、通知单等。

福建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竣工办理指南

福建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竣工办理指南
8、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规划许可证正、副件及规划核实意见书),复印件1份;
9、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或备案文件(若无涉及消防工程,则无需提交),复印件1份;
10、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1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格式文本填报),原件1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0、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12、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复印件1份;
1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仅住宅项目提交),原件1份;
15、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项目提交),原件1份;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格式文本填报),原件1份;
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原件4份;
18、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9、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原件1份;
20、有电梯的项目需提供电梯竣工验收证书(原件1份)及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受理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电话
83620510、83622176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榕建价〔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榕建价〔2024〕4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防范机制,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坚决防范和遏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6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3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治理检查,具体工作由我局下属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检查对象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及注册在其造价执业人员。

二、专项治理检查时间及形式(一)分两批检查,第一批时间为2024年4月至7月,第二批拟于8月份开始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对2023年度在榕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及项目,按比例随机抽取,抽取结果通过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官网公布。

三、专项治理检查范围及内容(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1.成果文件检查范围随机抽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所完成建筑、安装和市政(含市政安装、园林及绿化)专业且上传至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工程所在地为福州行政区域内的成果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榕政办〔2017〕225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7〕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深入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现就我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建筑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四是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负面清单围绕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标后监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等6个方面,列出建筑市场“违法(禁止)事项”335项,其中突出问题43项。

每项问题从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政策等方面进行整治,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建筑市场突出的43项问题,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专项治理。

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如下:1.建筑市场突出问题(1)勘察设计方面。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降低工程质量;勘察现场布孔不符合规范,现场进尺不达标、测试取样不符规范、水文勘察深度不足。

福建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查询

福建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查询

福建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查询我们需要明确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目的。

备案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官方渠道记录和存档合同信息,以此作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一旦发生纠纷,备案合同也是解决争议的关键证据。

我们来看看福建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1. 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准备好完整的工程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附件、变更协议等。

2. 提交备案:施工单位需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或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电子版或纸质版的工程合同备案申请。

3. 审核过程: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合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4. 完成备案:一旦审核通过,合同即被正式备案,并将获得一个备案编号。

该编号是查询和追溯合同备案情况的重要标识。

5. 查询备案: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的备案查询系统,输入合同备案编号,查询合同的备案状态和详细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确保所有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任何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备案失败。

- 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地点、参与方等信息应与实际项目完全一致。

- 变更协议也应及时更新备案,以反映最新的合同内容。

- 备案完成后,应妥善保管备案编号,以便于未来的查询和其他行政程序。

福建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

通过这一平台,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还能有效避免因合同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福建省的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也在不断优化升级,以满足更高效、更安全的服务需求。

因此,建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定期关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备案要求和查询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合同价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性,防止价格垄断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的定义、意义、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合同双方主体、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的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合同价备案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秩序,防止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合同履行:合同价备案使得合同价格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3. 便于政府监管:合同价备案为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提供依据,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4. 降低合同风险:通过合同价备案,双方可以更加明确工程项目的价格,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纠纷风险。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的程序1. 准备备案材料: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价格条款、工程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等。

2. 提交备案申请: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合同备案机关。

3. 审核备案材料:合同备案机关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合同备案机关将在备案材料上加盖公章,并退还一份备案回执给申请人。

5. 公示备案信息:合同备案机关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的注意事项1. 合同价备案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完成,否则可能会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

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合同价格应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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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建设工程合同价备案(FZ01JS-JD-0044)
受理单位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 联系电话 83623262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 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9 号]第四十七条; 审批依据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2000〕3 号)第二十三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5]40 号); 6.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 号)第三十条; 1、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 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 审批条件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2000〕3 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 号); 5、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05]40 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 号) 一、中标工程合同价备案材料: 1、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复印件 1 份 2、招标工程备案联系单,复印件 1 份 3、招标文件承包范围页,复印件 1 份 4、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 5、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 份 6、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 份 7、工程预算造价审核单(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报告首页或中介机构工程预算造价审核 报告的首页),复印件 1 份 申请材料 8、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或预算造价的电子文档(预算软件格式),光盘 1 份 9、授权委托书(市建委网站下载)、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直接发包工程合同价备案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1 份 2、施工合同,复印件 1 份 3、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1 份 4、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电子文档(预算软件格式),光盘 1 份 5、授权委托书(市建委网站下载)、委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以上纸质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直接发包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阶段出预算造价的,需提供由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甲方盖章确认的造价 说明,并提供编制单位及概(预)算人员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即报审批服务处负责人做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即办) 即办 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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