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生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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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历史发展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

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

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

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

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实施方法
1.注射氰化物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 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人体补充能量。

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

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

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

在中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2.大剂量注射麻醉剂
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本来用于改善睡眠质量,在这里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只是使患者入眠。

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由于麻醉剂而呼吸停止而死亡。

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

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
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

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麻醉药品类型有: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

水合氯醛类。

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安乐死注射的镇
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

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

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作用。

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3.注射凝血剂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

(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

)受到凝血剂的作用后,它们活跃起来,在血管内自动
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
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第三种方法。

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

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使死者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

法律规定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

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

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了其他省份。

不过九个月后。

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比利时众议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2013年12月,比利时参议院已通过该法案。

比利时国王菲利普未来数周内将签署该法案,比利时将在此后成为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助死亡,即安乐死的法案。

加拿大司法部长乔迪·威尔逊-雷布尔德称,该法案将允许能够负责的成年人在难以忍受重病、不治之症带来的痛苦的情况下,选择平静地离开,而不再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惧,当地已有超过20人根据该法律接受了安乐死。

操作程序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
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
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
的中立姿态在此程序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展现。

[8]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

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2)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法院立即指定病人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

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
1.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
2.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
3.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
4.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对于初步达成安乐死实施条件的情况,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

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

"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其授权
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

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

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

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

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

(4)进入"第二等待期"
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最后实施
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代表案例
●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陕西第三印染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两度因为安乐死问题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新闻人物。

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

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蒲、王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2003年六月,王明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

王明成正式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交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

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17]
●2010年11月23日下午2点45分许,广州第十六届亚运会的现代五项马术赛场上,哈萨克斯坦女选手加琳娜。

多尔古申娜在广州亚运现代五项马术障碍
赛场坠马受伤,被紧急送医救治。

她的赛马也在比赛中严重受伤,最后被迫实行了安乐死。

●2011年5月16日,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

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

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

邓某现年41岁,小学文化,四川人,来广州务工,租住在番禺区石基镇石普村。

2011年5月16日14时许,邓某向石基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李某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

但公安人员到场后,经初步检验发现其母并非自然死亡,而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于是邓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台湾著名主持人安乐死全过程曝光,喝了四口药后死在儿子怀里台湾著名节目主持人傅达仁长期以来一直遭受胰腺癌的折磨,前后花费300余万依旧没有好转。

去年6月份,他终于不堪病痛,选择去瑞士执行安乐死。

2019年2月24日,其家人公开了傅达仁服药安乐死的最后画面,令人心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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