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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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录的审核 1.审核人员应对其记录的内容、数据的处理,检验的中间过程, 所用的仪器设备及校准检定状态,试验方法的完整性、正确性进 行核对,并签章负责。如有疑问,可以向有关主检人员提出复测 要求。
2.在审批中任何一级负责人无权更改检验数据。即使发现错误, 也应由主检人员负责更改,并在签章后,重新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五.记录的归档 1.检验记录应包括记录首页、续页、抽样单、任务单、分包试 验报告、利用所外仪器设备单及检定证书复印件和自动记录等。 2.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对所有记录进行编页、装订。 3.检验记录应与检验报告及其附件一起归档保存。 4.归档检验记录不得随便查阅、复印。按《检验报告与附件 (记录)的保管规定》。
计量基准
国家基准 (复现量的范围)(不确定度) 检定方法 一级(等)标准 (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误差)
一级(等) 计量标准 二级(等) 计量标准
检定方法 二级(等)标准 (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误差)
检定方法
普通工作 计量器具 工作计量器具名称 (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误差)
附表: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框图
-------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地方标准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和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性质可分为: ------强制性标准 a.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强制执行的标准; b.部分条款强制和全文强制。
------自愿性标准
(三)计量法及相关知识(简介计量相关知识) (1)计量的概念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如检定和校准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第一条)。 (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a.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米、千克、秒、安培、开、摩尔、坎; b.国家制定的其它计量单位:分、度、转每分(r/min)、海里、 节、吨、升、电子伏、分贝、特、公顷。 (3)计量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 标志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强制检定 a.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
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第二部分
实验室认可 依据 GB/T 15481-2000(等同ISO/IEC 17025: 1999)) 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中国的认可原则 中第一项就是自愿原则
实验室的管理
计量认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试行) 计量认证是强制性的,未经计 量认证的质检机构不得向社会 出具公证数据 属于第三方的各类质检机构 (检测实验室) 两级认证(国务院和省) 审查认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 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 审准则》(试行) 审查认可是强制性的,是 代表政府行使产品监督, 经予授权可以在某个行业 进行抽查、评比 属于第三方的国家质检中 心及部委、省级质检所、 站 两级审查(国家和部委、 省) 两级审查(国家和部委、 省)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六个 方面,39条) 发证书,可使用CAL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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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检验
国家监督抽查复检 省监督抽查 型式检验 比对检验 定期检验复检 监督检验复检 省统检复检
2.检验项目栏内应写明项目的具体名称。 3.应在仪器设备栏内记录所使用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管 理编 号(允 许记 录室编 号或 所编号 )。 利用所 外仪 器检 验 应认真逐项填写“利用所外仪器设备检测单”。 4.检验环境条件,应记录试验时的实际环境条件(如:环境温度、 相对湿度、大气压力......)。 5.试验条件,应记录必要的试品的安装方式,测试部位以及适用 的实际速度、负荷、压力、时间、电压、电流、频率、温湿度等 试验参数及适用的仪器设备参数或量程(多量程时)。
第一部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法规
(一)质量法(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1)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 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方式 包括 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体系认证:a. 自愿 ISO9000、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 b. 强制 HACCP、QS(食品质量安全)
国际 接轨
国际通行做法,CNAL已与亚太实验室认 仅对国内适用,不能与国际接 可合作组织签订互认协议(APLAC-MRA) 着轨
仅对国内适用,不能与国 际接轨
第三部分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管理
一.检验原始记录管理程序 1.记录内容 --样品描述:即记录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受检(委 托)单位名称、编号、基数、样品数、生产日期及样品状态及特征等。 --检验依据 a) 按检验标准记录标准号(企标应注明企业名称及备案号)。 b) 参照著作、期刊、委托方提供的技术合同或其它技术文件检验的 应记录其名称、期刊号、章节号或页号、作者、版本、出版社、技术 合同号或有关文件号。 c) 依据上级部门规定的检验细则进行检验的应记录细则名称和制定 部门。 d) 利用本所检验细则进行检验的注明其编号。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 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 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 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二)标准化法 (1)标准分类: 按制定主体: -------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组织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监督手段: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检验。生产者、 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 结论。 (4)对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管理 质检机构的资质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 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质检机构的地位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 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质检机构的要求
.
校准 检定 法制性,属计量管理范畴 的执法行为 对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 合性的全面评定
性质
内容
不具法制性,企业自愿溯源行 为 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
依据
结论 证书 和国际接 轨
校准规范、校准方法
通常不判断仪器合格与否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规程
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合格:检定证书 不合格:不合格通知书 仅对国内适用
性质
对象
第一、二、三方的检测/校准实验室
类型 实施
一级国家认可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13个要素,56条,今 后是24个要素) 发证书,可使用认可标志CNAL
各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以上)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六个方面, 50条) 发证书,可使用CMA标志
考核 内容 结果
2.检验记录续页用于具体项目检测过程的记录,检验室应根据 不同检验项目的要求及专业特点设计合理的表格,内容要完整, 要便于填写、便于报告编制、文字简明扼要,但不能引起误解。 3.各检验室自行设计的检验记录续页格式以及与本所规定不一 致的首页格式均要提交总工室备案并编号。 三.记录要求 1.检验记录应在试验过程中及时记录,不允许追记。 2.检验记录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在规定的记录单上,不允许 使用铅笔记录,不允许记录在其他用纸或笔记本上。 3.记录单上所列内容(除该项检验不具备的内容应用删除线划 去外),均应如实详细填写,不得遗漏,不得有引起误解的省略、 简化。
10.主检人、审核人应在每页记录上盖章以示负责。
11.如有分包或利用所外仪器设备应在检验记录上注明,详按 《利用所外仪器设备的管理》及《检验工作的分包管理》文件执 行。 12.各检验室应根据上述内容及具体检验项目要求,对不同项目 或产品记录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检验记录的规范化。 二.记录格式 1.检验记录统一用16开纸,记录首页全所统一。
b.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 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以外的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4)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见附表); (5)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 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 关系的一组操作。 (6)校准和检定的区别和联系
9.所有自动记录、曲线、图表、照片等及计算机处理的数据均 应与记录纸规格一致或贴在统一规格的记录纸上。较长的自动记 录纸应折叠与其它记录纸一致,有关标注检验室应做出规定,并 由主检人和审核人签章。
10.对字迹潦草、更改随意以及记录不规范的检验记录,其严重 程度若涉及到对其检测数据有效性或对其观察结果的完整性产生 怀疑,或认为含糊不清时可视做无效记录,审核人员有权提出复 测。
6.检验结果的记录
--检测数据:应记录从仪器、仪表或量具上直接读得的或自动 记录的原始数据、曲线及倍率或修正系数以及计算机处理结果。
7.检验数据的计算及处理记录 --检验数据的修约、结果计算及数据表达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 行。
--数据计算转换应列在检验记录上时,应列出计算公式,记录 导出数据和导出结果所必须的参数(如:标准溶液浓度、各类电 参数、曲线、图表等) --应记录检验结果的计算值、修约值及报出值。
5.记录的更改
--记录错误不能涂改,不允许使用涂改液或贴纸的方法更改。
--数据错误的更改:将错误数据用“=”线划掉,(被划掉数据 仍可辩认),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并在划掉的数据上 盖上更改人的检验印章。 6.检验记录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易懂、正确无误,要使 用法定计量单位。
7.在所外测试的检验记录亦应使用本所(或本室)规范的记录 格式,若产品或项目检测业务单一,而记录内容复杂的项目可使 用适用的外单位(企业)记录纸,但记录纸上不得有企业名称。 8.所有记录签署均应使用真实姓名,不得签姓氏或代号。
第四部分 检验报告编制、审批及签发程序
一.报告内容 1.报告类别及分类代号
省级定期检验
市场监督抽查 免税检验 国家统检
SD
SC MS GT
省定期检验复检
市场监督抽查复检 免税检验复检 国家统检复检
SF
CF MF TF
认证检验
国家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委托检验 采标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省统检
------产品质量认证 :a. 自愿 饲料、燃气具产品认证(蓝火苗) b. 强制 3C(如瓷质砖)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象:a.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b.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c.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形式: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如果采用其它计算方法,应在记录上表明。
8.试验过程记录
--应记录试品(或样品)的检前状态、规格、数量、预处理和 制定情况(必要时)、试验顺序、试验过程的变化(必要时)以 及试品(或样品)的试后状态(必要时)。
--应记录试验过程及试验结果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情况。 9.记录中还必须记录检验报告编号,记录页码和总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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