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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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 听力计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听力正常范围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在N l、N2区。

观察对象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精编版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 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GB/T 7341.1 电声学测听设备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GB/T 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诊断原则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前言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与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l6152─1996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職業活動中,受噪音影響而引起聽力損傷是工業化社會較突出的職業危害。

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附錄B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与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耳鼻嚥喉科研究所負責起草。

參加起草的單位有上海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四川大學附屬職業病防治院、北京醫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与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職業性噪聲聾是人們在工作過程中,由於長期接觸噪聲而發生的一種進行性的感音性聽覺損傷。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適用於接觸職業噪聲所致的各種程度聽力下降的診斷及處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者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4854 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GB7341 聽力計GB7582 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與年齡与性別的關系GB7583 聲學純音氣導聽閾測定聽力保護用GB/T16180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3 診斷原則根據明確的職業噪聲接觸史,有自覺的聽力損失或者耳鳴的癥狀,純音測聽為感音性聾,結合動態觀察資料,現場衛生學調查,並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聽力損失,即可診斷。

4 正常聽力范圍與觀察對象4.1 聽力正常范圍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按附錄B的B.1在N l、N2區。

4.2 觀察對象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按附錄B的B1章判定聽力損失在I~IV區(級)。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

岗前职业体检听力要求相关问答1.噪声对人体的影响?答:包括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生殖功能及胚胎发育、工作效率,其中主要损害听觉系统。

2.职业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答: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dB诊断分级:轻度噪声聋:26dB~40dB中度噪声聋:41dB~55dB重度噪声聋:≥56dB处理原则:1)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2)轻度、中度、重度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3)重度噪声聋患者应佩戴助听器(56dB)。

4)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

高频段3000、4000、6000任一频率,任一耳听阈达到65dB)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3.岗前职业入职体检听力筛查主要法规依据?答:法规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4.职业听力筛查方法?答:纯音气导听阈测试(电测听检查),至少应测试受试者双耳对500赫兹、1000赫兹、2000赫兹、3000赫兹、4000赫兹、6000赫兹的纯音恰能听到的最轻声音的分贝(dB)。

5.申华及朗盛台橡需要实施岗前职业听力筛查的作业有哪些?答:噪声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包括成品课叉车作业、总务课/厂务课司机驾驶作业),故申华成品课、生产课、公用课及总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朗盛台橡生产课、厂务课司机岗位拟新入职人员均安排职业电测听入职筛查。

6.各种作业电测听筛查最低要求?1)噪声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 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b)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c)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40 dB;2)压力容器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平均听力损失>25 dB;3)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入职听力筛查职业禁忌症:双耳语频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dB;噪声对听力的损伤因个体基因对噪声的易感性不同、个体年龄相关的听觉衰退程度不同、个体不良的生活方式等不同而有明显差异,既往有基础听力损伤的患者在噪声作业环境中出现职业性听力损伤概率更高。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修订,只分轻
度、中度、重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 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 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dB(HL)= [左耳(3000+4000+6000)+右耳(3000+4000+6000)]/6
附录A
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dB(HL)= 单耳(500Hz+1000Hz+2000Hz)/3
职业性听力保护纯音电测听检查记录表 体检序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 年 月(年龄 ) 工种
附录A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 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 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 ≤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 力损失的特点。
附录A
A.4 鉴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 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 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 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出重点设施和作业、重点危害因素、重点接 触人群,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减少 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 素、生物因素,在作业场所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有: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标准和赔偿方式:
1. 鉴定标准:
- 职业性听力损伤通常指的是在职业环境中长期暴露于噪音
或其他有害声音导致的听力受损。

鉴定标准一般会涉及测听结果、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

- 听力损伤程度一般通过听力测试、耳膜振动、听觉诱发电
位等方法进行评估。

标准通常以国际标准(如ISO 1999)或
者国家标准为依据。

2. 赔偿方式:
- 经确认为职业病后,受损听力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赔偿。

赔偿方式根据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一般来说,对于已被确认为职业性听力损伤的工人,他们
可能有权获得医疗费用报销、残疾补偿金、失业补助金、误工费等多种赔偿方式。

- 赔偿金额一般由专业公证机构或者相关职业病赔偿评估委
员会根据职业性听力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和赔偿方式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想了解具体的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建议查询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听力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观察对象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诊断及诊断分级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5.3 重度噪声聋:≥56dB(HL)6处理原则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2020/6/4
体检结果评价
• 结果 听力图描述、耳科疾病、高血压、 器质性心脏疾病等
• 结论 是否职业禁忌、疑似职业听力损伤 • 处理意见 是否调离、是否从事原工作,
提请职业病诊断等。
2020/6/4
• 纯音听阈是受试耳对测试频率的纯音恰能听到的最轻 的声音, 按GB 7583-87规定:某人的听阈是指在规定 条件下,以一规定的声信号在多次重复试验中, 有一半 以上的次数能确切地引起听觉的最小声压级。
2020/6/4
暂时性听阈位移(temporary threshold shift,TTS) • 接触噪声后在听觉疲劳的基础上产生,当与声源脱离
2020/6/4
2020/6/4
噪声作业依据
• 其确定的依据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1年公布了 0~45年间连续噪声A声级与听力损害的危险率关系表 (ISO-R1999),该研究标准表明环境噪声≤80 dB(A ),其危险率为0%,而85 dB(A)组,开始出现听力 损害危险率增加,5年内为1%。
2020/6/4
年龄性别修正
•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 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 耳科正常人 (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 值(50%)进行修正。
• 性别校正 (男>女)
2020/6/4
被测听人员确定
•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职 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 岗后及应急性职业健康体检。作为噪声 职业危害,同样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后及应急性职业健康体检。噪声 作业按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每年工作50 周(每天8小时工作每周5天)的平均等 效连续噪声级≥85dB(A)来确定。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得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得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得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得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得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得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得爆震聋得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得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声学听阈与年龄与性别得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与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得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得听力损失或耳鸣得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与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她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 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摘要:
1.引言
2.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
3.职业病听力损伤赔偿标准
4.结论
正文:
【引言】
听力职业病是指因长期接触噪音等职业性因素而引起的听力损伤。

对于患有听力职业病的劳动者来说,了解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方案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职业病听力损伤鉴定标准】
在我国,职业病听力损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标准,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达到十级伤残(最低等级)。

【职业病听力损伤赔偿标准】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享受工伤
津贴。

3.伤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的职工,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结论】
总之,对于患有职业病听力损伤的劳动者,应了解相关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方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听力鉴定标准

职业病听力鉴定标准

职业病听力鉴定标准
职业病是在长期的有害环境中,造成身体的某些器官损害,从而导致的身体机能的下降。

听力方面的职业病就叫做职业性噪声聋。

听力职业病鉴定的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来鉴定的,一般10级是最轻的。

10级是双耳的听力损伤超过26分贝或者单侧耳听力损伤超过56分贝。

9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31分贝,或者是单耳的听力损伤超过71分贝。

8级是双耳的听力损伤超过41分贝,单耳的听力损伤超过91分贝。

7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56分贝。

6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71分贝。

5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81分贝。

4级是双耳听力损伤超过91分贝。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时候,还应该提供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职业病听力标准

职业病听力标准

职业病听力标准
职业病听力标准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职业噪声暴露限制标准:这是指在特定职业噪声环境下,工作
者的耳朵所能承受的噪声分贝值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制。

这个限
制值通常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比如我国职业病防
护法规定,工人在作业场所的8小时等效声级不得超过85分
贝。

具体标准还需根据不同职业噪声环境和工作时间进行确定。

2.职业病听力诊断标准:这是指对职业工作者进行听力检测和诊
断的标准,以便及早发现职业病性听力损伤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工作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可分为
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等级,具体标准还需根据职业
噪声环境、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职业病听力标准的具体制定和实施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和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培青、高建华、贾莉、兰兰、徐希娴、正华、吴萍、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GB/T7341 听力计GB/T7582 声学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GB/T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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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於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适用於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後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於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於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 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
听力正常范围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在N l、N2区。

观察对象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章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

在I~IV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

而听力损失达V级者,再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後,尚无听力损伤者。

a)I级:N1+A
b)Ⅱ级;N1+B或D+A
c)Ⅲ级:N1+C或D+B
d)Ⅳ级:D+C
e)V级:E+B或E+C
5 听力损伤分级
a)任一耳听力损失达V级者,按附录B的B2章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声聋。

b)凡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下降≧30dB,可按附录B的B2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

轻度听力损伤26~40dB
中度听力损伤41~55dB
重度听力损伤56~70dB
噪声聋71~90dB
6 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
观察对象、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加强个人听力防护。

其他症状者可进行对症治疗。

听力损伤者听力下降56dB以上,应配戴助听器。

其他处理
对观察对象和轻度听力损伤者,应加强防护措施,一般不需要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对中度听力损伤者,可考虑安排对听力要求不高的工作,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调离噪声环境。

对噪声敏感者(即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一年内,听力损失观察对象达Ⅲ级及Ⅲ级以上者)应该考虑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测听的气导结果为依据,纯音测听结果为感音性听力损失。

鉴於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後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

若筛选测听所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後一周。

测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耳科正常人(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

表AI中给出了频率从500~6000Hz相对於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修约至最接近的整分贝数),该值为年龄从20岁到60岁的男性和女性耳科正常组50%的期望统计分布。

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听阈提高至100dB或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受检者仍无反应时,以100dB计算。

诊断原则中所述的排除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外伤性聋、药物中毒性聋、传染中毒性聋、家族性聋、老年性聋、M□ni□re病、突发性聋、迷路炎、听神经痛、各种中耳疾患等。

若出现语频听力损失大於高频听力损失或双耳听力损失分级相差为3级或3级以上者,均应请耳科医生复查,以排除其他致聋原因。

若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职业性噪声无关,则不予计入,只可以较好耳听阈值进行听力损失分级。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提高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并且与传导性聋不为同一病因,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是同一病因,则按对侧耳分级。

同时,应结合以前定期体检的结果,综合分析。

个人听力防护系指配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

评定步骤:
第一步:确定噪声导致感音性聋(病史、体检、听力检查)。

第二步: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气导)根据GB7582进行年龄修正。

第三步:按本标准进行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如果任一耳听力损失达到V级,按附录B的章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第四步:如不具备条件,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30dB,可按附录B的章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第五步:评定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
b. 计算双耳平均听阈(B2)
第六步:处理原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由卫生部主管部门所指定的专业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方为有效。

表A1 500─6000Hz频率相对於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听力损伤程度及噪声聋计算
使用听力损失分级图表时,语频(500,1000,2000Hz)和高频(3000,4000,6000Hz)是指一耳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达到的范围,非指一组频率的平均值。

以“+”示语频和高额的组合。

图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分级图
注:划斜线的组合应排除其他耳聋。

职业性噪声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双耳听阈计算方法如下(在计算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後的尾数系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第一步,将各频率的听阈值进行年龄修正,参见附录A的A3章。

第二步,计算单耳平均听阈:
…………………………(B1)第三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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