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对儿童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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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对儿童发展的影响研究
摘要
亲子关系是人生中形成的第一种人际关系,也是家庭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它对青少年的社会认知、情感和社会行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根据对亲子关系的界定来分析亲子关系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并提出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
亲子关系;儿童成长;影响;方法
Abstract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s the formation of life relationships, is also home to the most basic, most important a relationship, the development of its young people's social cognition, emotion and social behavior had a decisive influenc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on child development, and proposed to establish a good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Key words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child development; effect; method
目录
一、亲子关系的涵义3
二、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3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3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
三、亲子关系的特点4
(一)亲子的血源性与权威性4
(二)教育中的长期性与渗透性4
(三)情感的无私性与亲切性4
四、亲子关系对儿童发展的影响4
(一)亲子关系对儿童的成长有重要影响4
1.亲子关系间依恋的性质对儿童成长有重要的影响5
2.亲子关系影响着儿童的心理健康5
3.亲子关系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影响5
(二)亲子关系影响家庭教育的效果7
五、培养良好亲子关系的途径与方法7
(一)尊重孩子,做孩子的朋友7
(二)多参与孩子的活动7
(三)运用适合儿童的语言,积极谈论孩子感兴趣的话题8
(四)父母要善于控制情绪,转化冲突8
参考文献9
一、亲子关系的涵义
亲子关系原是遗传学中的用语,是指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生物血缘关系。在教育学与心理
学领域,亲子关系的内涵有所扩大。在心理学中,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往关系,具体包括父亲与子女之间的交往,母亲与子女之间的交往。它是人生中形成的第一种人际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家庭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亲子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持久性、不可选择性、不平等性、变化性等特点。良好的亲子关系,对个体的心身健康十分重要,特别对个体的人格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影响一个人的一生。
[1]
孟育群教授曾对天津十所中小学482命学生及其父母进行了亲子关系的研究认为,根据父母对孩子管教态度的特征,把亲子关系分为5类,每类包括2小类。
第一类:拒绝的态度。是指父母在感情或态度上对孩子表现出拒绝的倾向。包括消极拒绝型和积极拒绝.
第二类:支配的态度。是指父母对孩子支配过头,把孩子当成其私有物,想用绝对的权力去统治孩子。包括严格型和期待型。
第三类:保护的态度。是指为孩子担心,不安,恐怖,父母经常用过分的保护来解除孩子的这些焦虑。如果父母不能冷静,合理的处理解决问题,容易感情用事的话,就会表现为过分保护。
第四类:服从的态度。指父母对孩子的要求和意见,不管是什么都无条件的满足实质是以顺从的为孩子效力来弥补感情上的空虚。包括溺爱型和盲从型
第五类:矛盾,不一致的态度。是指父母在不同的时间,场合对对孩子教育和态度的相互矛盾。这样会是孩子陷入激烈的混乱。包括矛盾型和不一致型。
孟育群教授的这五种分类可以看出现在我国的亲子关系存在许多问题,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的受到这些问题的影响。[2]
二、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抚养教育子女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3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法条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又作了个别词语的修改,即将原文中:“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国家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4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子女死亡时,父母有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
三、亲子关系的特点
(一)亲子的血源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