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0]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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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渝人社发〔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部(人事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们结合实际,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流程、时限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梳理和明确,对2005年下发的管理服务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谢华,联系电话:8686852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7月7日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为规范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重庆市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渝转组〔2002〕1号)和《重庆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渝人发〔2005〕13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

一、思想教育1.做好政策宣传。

1—3月,市军转干部服务中心适时走访驻军部队,深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听取部队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区县(自治县)充分利用年度报到、座谈慰问等时机,宣传自主择业相关政策,鼓励部队干部和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渝人社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做好《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报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0〕16号)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查处。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0]27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2010]17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渝人社〔2010〕1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7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8号)精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09年底对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机构)开展了资格审核和年终考核,现将2010年符合定点资格的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定点机构,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批准转诊的,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就医。

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在本通知规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工伤康复服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其服务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可就近选择康复机构。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配置辅助器具。

四、工伤医疗区县级定点机构,为所在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在本区县(自治县)定点机构中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就医。

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庆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庆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庆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审理法官】陈瑜乔艳吴学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刘庆兰【当事人】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刘庆兰【当事人-个人】刘庆兰【当事人-公司】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行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熊亚利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行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熊亚利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行熊亚利【代理律所】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俞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庆兰【本院观点】对于刘庆兰与俞廷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二审中,刘庆兰对原判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俞廷公司认为刘庆兰并非在俞廷公司工作,而且是小龙坎街道临时聘请的清洁人员,对原判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除俞廷公司提出异议的此点本院之后再评判之外,本院对原判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俞廷公司为“用人(工)单位"。

2018年9月7日刘庆兰在沙坪坝区沙龙广场从事保洁工作,清理垃圾这程被垃圾箱盖子砸伤左手,由俞廷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刘庆兰于2018年9月7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就我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11个改革文件修改情况的说明》(渝人发〔2000〕118号)应为继续适用;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应为继续适用。

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38号)应为继续适用。

四、《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应为继续适用。

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6号)应为继续适用。

六、《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建立技工学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号应为渝劳办发〔2000〕283号。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门槛,适应低收入职工参保需求,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在缴费基数上限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三、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渝人社发[2010]275号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意见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
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从2010年起,我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改为一年发布一次。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自行发布,并报我局备案。

现发布我市主城区部分职业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参考。

附件:重庆市2010年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单位:元。

各省市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各省市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各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列表注:①黑龙江省哈尔宾市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标准1.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2.轮船:三等舱。

工伤职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凭票据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除火车票、轮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订票费、退票费以及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②黑龙江省哈尔宾市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标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③黑龙江省大庆市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普通火车硬席(含硬座、硬卧)、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和轮船三等舱位(含三等舱)以下交通费实报实销,确因伤情需要乘坐飞机、高速铁路列车的需提前申请。

其往返车站、机场、码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100元。

④辽宁省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5辽宁省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

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⑥江苏省常州市交通费: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⑦江苏省常州市食宿费、住宿费: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式。

其中:伙食补助费支付方式、标准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住宿费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⑧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费:工伤职工到济宁市以外就医可乘坐: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二等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等,发生的交通费用超支部分自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渝人社发〔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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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

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事项按新《条例》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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