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6223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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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

公告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

公告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银行客户:近期,我行决定发布以下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以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满足客户需求。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业务范围扩大为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我行决定扩大理财产品种类和数量。

我们将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适应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无论您是保守型投资者还是追求较高回报的成长型投资者,我们都会为您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

二、产品特点优化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理财产品,我行将优化产品特点。

我们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起购金额,以方便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同时,我们将提高产品的灵活性,使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进行合理配置。

三、风险提示强化理财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我行将进一步加强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客户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并提供风险评估和投资建议,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加强信息公开透明,我行将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客户将获得详尽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期限等。

客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者保护加强我行高度重视客户的权益保护,将致力于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我行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解决。

同时,我行将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客户的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六、其他事项关于理财产品发行的具体事宜,我行将陆续发布相应信息。

敬请关注我行官方网站或前往您所在的分支机构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与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此致XX银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账户的设置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

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

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最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及开通产品授权委托书

最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及开通产品授权委托书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及开通产品授权委托书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江北支行营业部本单位ⅩⅩ市善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因办理业务需要,做如下授权:一、被授权人被授权人为: ,性别: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被授权人持本授权委托书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填写或者签订相关业务申请表、合同、附件及其他法律文本、缴纳业务办理相关费用等,为我单位向贵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贵行认为被授权人有权从事该等行为的合理依据,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被授权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期限为:。

①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

②自年月日起生效,除本单位书面通知贵行撤销授权,本授权委托书在撤销授权前持续有效。

三、授权事项(一)授权办理如下业务:。

①单位银行账户服务②电子银行业务③对公理财业务④网上代付⑤支付密码器⑥对账业务⑦单位结算卡⑧对公人民币结算服务套餐⑨代发工资⑩其他:。

(二)授权权限包括:。

①详见《部分业务权限列表》;(授权委托书反面《部分业务权限列表》列出了部分业务的权限,请在对应权限的业务选项框中勾选;②其他:。

(《部分业务权限列表》未列明的业务,请直接在此处填写具体权限。

)★部分业务权限列表(本表为授权委托书的组成部分)业务具体权限单位银行账户服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手续□银企对账签约□电子回单箱□支付密码(器)□开通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服务套餐□开通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专享版服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开通企业网银□开通短信通□开通电话银行□申请注册□已开通网银客户添加账户□领取证书及密码信封□□证书激活□开通外币业务□开通外币汇款业务□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他:对公理财业务□□柜面开通□网上银行开通□现金管理客户端开通□理财客户风险类型评估□理财业务签约□自动理财签约□对公账户智慧理财签约□理财业务签约变更□理财预约认购□理财认购申购□自动理财签约信息修改□理财委托撤销□理财交割单打印□理财产品赎回□理财实物转换□理财业务解约□自动理财解约□其他:单位结算卡□□开卡□销卡□重写磁□补/换卡□关联账户变更□卡密码修改/解锁/重置□(口头/书面/密码)挂失/解挂□持卡人(信息)变更□电子凭证申请□附加安全认证方式变更□电子回单箱:开通/关闭□手机安全认证码签约/解约/修改功能/限额变更□其他:四、企业预留印鉴本单位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使用以下预留印鉴,如因本单位原因需变更预留印鉴时,本单位将提前提出变更申请,新印鉴自变更申请到达贵行经办网点之时生效。

公告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

公告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

公告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公告】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本行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靠、透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经过精心策划和全面论证,我行决定推出一系列全新的银行理财产品,以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客户回报。

一、产品亮点本次推出的理财产品具有以下亮点:1. 丰富多样的产品类型:涵盖稳健型、平衡型和收益型等多个风险收益匹配的产品系列,以满足客户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2. 灵活的投资周期:根据市场形势和客户需求,我们精心设计了多个投资周期,以满足客户不同期限的理财需求。

3. 透明的投资信息:在产品发行前,我们将向客户提供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确保客户具备全面的投资知识,理性投资。

二、产品发行1. 发行时间:本次理财产品将于XXXX年X月X日正式发行。

2. 发行渠道:客户可通过本行各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等渠道进行购买。

3. 购买条件:本次理财产品的购买不设额度限制,任何拥有本行账户的个人或机构都可参与购买。

4. 购买方式:请您在购买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提示和产品说明,确保了解产品风险及预期收益,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进行投资。

三、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可能有涨有跌,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 信用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本金和收益的信用风险。

3. 其他风险:投资理财产品还存在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者请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好风险管理。

四、补充说明1. 银行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理财产品的运营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产品合规。

2. 希望投资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增强自我风险意识。

3. 如果您对理财产品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前往就近网点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清算所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38号)各结算成员: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VP)结算需求,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效率,有效防范结算风险,现就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部结算成员都应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DVP结算。

其中,直接结算成员(A、B类)可指定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或申请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间接结算成员(C类)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DVP资金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结算,或以自身名义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办理资金结算。

二、间接结算成员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

间接结算成员应指定其在开户银行的实名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的往来账户。

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间接结算成员真实委托,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发送结算、提款等指令。

三、结算成员在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中应妥善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在DVP结算账户中存放足额应付资金,确保债券交易结算顺利完成。

四、请已开立持有人账户但尚未开通DVP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成员,9月底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1申请材料,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2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的,按上海清算所现有规定办理。

未尽事宜,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陆文婷************;谢冰清************特此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的公告(2012年修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的公告(2012年修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2号)为便于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办理持有人账户开户手续,上海清算所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业务开展以来实际操作情况及市场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原《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0〕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2012年3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开立持有人账户、参与相关业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11〕7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业务有关规定等制度规定,以及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开户指南。

第二条参与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投资者,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办理持有人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以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金融产品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日期:2020年7月1日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象山县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9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三)(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第1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四、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五、审核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六、决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象山县支行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银行是指经批准在象山辖内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理财、基金操作流程

理财、基金操作流程

人民币理财基本业务处理1.理财类业务类签约(交易码602001)个人投资者在办理理财类业务(如理财、基金、国债)前,需要先开立理财类交易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办其他中间业务。

该交易体现在“中间业务账户开户登记簿”中,柜员可通过“账户登记簿查询”(交易码602037)交易进行查询和打印2.预约(交易码603301)预约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

处理规定客户可以在预约期间内在全国范围内任一网点预约购买理财产品,系统生成预约号;客户需在预约最终有效日前至网点进行认购,预约最终有效日后未认购的,该预约额度取消;客户预约后,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网点进行认购;客户预约同一期理财产品没有次数限。

3.理财产品额度查询(交易码603323)4.认购(交易码603302)5.提前赎回(交易码603304)6.终止投资(交易码603305)终止投资是指客户在产品属性允许的情况下在产品约定期限内办理终止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并取得本金和相应收益的交易。

7.撤单(交易码603300)客户对已经申请的“预约”、“认购”、“提前赎回”、“终止投资”交易,可以申请取消的交易。

8.重打单据(交易码605304)重打单据是指在认购、追加投资变更、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成功后,由于系统或人为因素(卡纸、打印不清晰)等原因造成交易所需打印的单据无效,无法提供给客户。

柜员可通过重新输入原交易的相关数据,重新打印单据的处理。

9.理财业务交易确认单查询(交易码603334)客户可以在全国范围任一经办理财业务的网点,申请打印该客户理财交易卡下的所有理财合同的交易确认单。

10.预约信息查询(交易码603311)11.客户查询客户可以在全国范围任一经办理财业务的网点,通过“按账号查询账户信息”(交易码602042)、“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码602044)交易查询该客户理财交易卡下的所有理财合同信息或交易明细信息。

12.购买理财产品的操作流程:①活期开户→②理财类业务类签约(交易码602001)→③风险评估测评(交易码602015)→④认购(交易码603302)→⑤终止投资(交易码603305)基金基本业务类1.基金TA账户开户(601001 )对于持有中间业务交易账户,通过本交易向基金公司申请新开基金TA账户,通过本交易向基金公司申请其基金TA账户在本系统的基金交易资格2.基金认购(601003)根据投资客户在基金募集期提出的基金认购请求,完成投资客户购买一定数量基金单位的交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6
•【文号】中债字[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债字〔2013〕47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申请备案材料的要求,从即日起,法人类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含开户、变更)时,须另提交“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1)或“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2);已开立账户的机构补充提交工作另行通知。

业务联系电话:************,88170123。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2.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附件1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附件2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单位公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设投资账户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设投资账户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设投资账
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01
•【文号】保监许可[2014]747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设投资账户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747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请示》(太平养老〔2014〕13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设太平农行金世智达股票型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偏股型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偏债型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债券型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稳定收益壹号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稳定收益贰号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稳定收益叁号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稳定收益肆号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稳定收益伍号投资组合、太平农行金世智达稳定收益陆号投资组合共十个投资账户。

此复
中国保监会2014年9月1日。

公司账户变动公告

公司账户变动公告

公司账户变动公告
尊敬的员工们:
根据公司的决策,并为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我们将对公司账
户进行变动。

以下是账户变动的具体事项:
1. 新账户开设
我们将开设一家新的银行账户,以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和管理。

新账户的详细信息将在下面提供。

- 银行名称:[银行名称]
- 账户名称:[账户名称]
- 账户号码:[账户号码]
- 联系[联系电话]
请注意,我们在变动账户之前,已对新银行进行了细致的审查,确保其信誉和安全性。

2. 旧账户关闭
为了确保财务流程的平稳过渡,我们将在[旧账户关闭日期]下
午5点正式关闭现有的账户。

在此之后,请不要再向旧账户进行任
何转账或存款。

3. 资金调拨
在账户变动过程中,我们将逐步进行资金调拨以保证正常运营。

已授权的部门将负责将现有资金转移至新账户,以确保无任何中断。

4. 更新付款与收款信息
我们将对所有相关的付款和收款信息进行更新,以确保与新账
户相关联。

公司财务部门将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以确保您在账户变
动中的正常操作和便利。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公司管理团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四、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七月修订记录修订日期修订内容2015/1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和《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相关事宜的函》(中期协函字[2014]479号的有关要求,修订了第二章第十二节有关内容,增加了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并相应调整了第1.2条、1.11条、2.2.5条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的有关表述。

2015/7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补充了严格遵守账户开立及使用实名制的要求,增加了管理人、托管人在账户使用环节的监督审核义务,相应修订了第1.11条、第1.12条;要求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户时,应提交承诺函,管理人、托管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调整了第二章各节的申请材料及相应承诺书的表述。

2、补充完善了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挂牌需要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修订了第2.17.2条。

3、明确了变更交易单元,QFII、RQFII变更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注销账户等业务需到相应分公司柜台办理,具体修订了第3.2.5条、第3.2.6条、第3.3.4条。

4、细化了关联关系维护的办理机构,修订了第3.5.1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8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8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9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6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8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9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3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5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6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0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32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3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5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6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38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41 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3第十八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6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7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8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50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50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51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5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7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8附录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61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68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5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4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6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87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8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9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0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91附录 12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92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3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94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95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96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97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98附录 19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99附录20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产品适用 (100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机构适用 (101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委托书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委托书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委托书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委托书》
尊敬的银行经理:
本人/我单位(以下简称为“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特此委托贵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账户类型:
委托人拟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类型为(请填写账户类型,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二、账户名称:
请填写账户全称,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上的名称保持一致。

三、账户用途:
请详细说明开立该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投资、结算等。

四、账户开户银行:
请填写拟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名称。

五、账户开户网点:
请填写拟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网点名称。

六、账户开户人:
请填写开户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账户授权人:
如开户人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请勾选“是”;如不是,请勾选“否”,并填写授权人
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事项:
如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请详细说明。

请贵银行按照上述内容协助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予以保管。

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或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注: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银行各执一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2.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公平参与证券市场的机会,丰富投资渠道,现将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问题(一)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由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交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三)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四)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需登记信托产品存续期。

信托产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六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信托产品终止等情形时,信托公司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注销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二、关于信托产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问题(一)信托产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由证券公司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信托产品开立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由资产托管人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一个信托产品每委托一家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三)信托产品申请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需提交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业务安排如下:一、《指南》修订内容(一)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为此将《指南》原第二章的第二节与第三节内容合为一节,并修订第1.2条、第1.10条、第2.2.4条、第2.4.4条、第2.11.4条、第2.11.5条。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因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再以委托人名义开户,所以对部分不再适用的业务要求予以删除。

为此修订第1.7条、第3.3.4条,并删除原指南中第2.2.5条、第2.2.6条、第3.1.4条、附录12、附录13。

此外,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支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现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由资产托管人到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每一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开户时应出具承诺函。

承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用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或限制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理财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该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五、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3)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4)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5)理财产品说明书、资金到账证明文件、成立公告、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等材料(加盖银行公章);(6)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银行公章);(8)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9)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0)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11)资产托管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海南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海纳百川 3 个月定开型 HN2111 理财产品说明书

海南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海纳百川 3 个月定开型 HN2111 理财产品说明书

海纳百川3个月定开型HN2111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版本:20230411重要提示《银行理财产品介绍》概述了本理财产品的主要条款及风险,仅供投资者做参考之用,本产品具体信息以销售文件为准。

本介绍所载的全部内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建议,亦不作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邀请。

在您决定是否参与本产品前,您应当先阅读产品说明书,并重点关注本产品的主要风险。

若您不了解本产品或无法承受投资本产品伴随的风险,请您不要投资。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1.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海南银行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海南银行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4.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5.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美国政府、欧盟等国际组织或政府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海南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6.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海南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公示

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公示

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公示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公示旨在向社会公众公示该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服务透明度,保护客户权益。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公示》,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公示》篇1邮储银行陕西分行是邮储银行在陕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本文将就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进行公示。

一、服务内容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为企业客户提供以下银行账户服务:1.企业活期存款账户:为企业客户提供灵活、便捷的存款服务,客户可以随时存取资金,适用于企业日常经营资金的管理。

2.企业定期存款账户:为企业客户提供定期存款服务,帮助企业客户合理规划资金,提高资金收益。

3.企业结算账户:为企业客户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包括支付工资、采购物资、收取货款等。

4.企业贷款账户:为企业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用于企业扩大生产、优化经营等方面。

二、服务优势1.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2.该分行为企业客户提供便捷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方便客户随时管理账户资金。

3.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该分行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帮助企业客户提高资金收益。

三、服务承诺1.邮储银行陕西分行承诺在企业开户时,为客户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确保企业开户手续齐全、合规。

2.该分行承诺在企业账户管理过程中,为客户提供透明、公正的服务,确保企业账户安全。

3.邮储银行陕西分行承诺在企业贷款申请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快捷、专业的服务,确保企业贷款申请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四、服务监督邮储银行陕西分行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分行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该分行进行举报。

该分行将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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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公告编号:2013-014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010号公告)。

公司拟购买农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3月20日在农业银行开立了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350801040002757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经济开发区分理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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