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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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现有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及这种体制给交通业的发展带来的不便,并总结我国一些交通体制改革的内容,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交通体制改革管理模式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和城市最多的国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交通建设也越来越繁华,相应的交通系统也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轿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后,中国城市交通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许多城市所面临的难题之一[1]。然而,通过不断的实践证明,已经认识到要改变现有的交通问题,决不能把注意力集中于改善交通“硬件”—如道路、立交桥、交通附属设施及其用地等,而应同时给予交通“软件”—交通规划、交通需求管理、交通管理、交通决策及其机制等给以足够重视,只有“软硬”兼施,才有可能找到解决城市交通难题的途径。

1.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中心城市不断推进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部分中心城市还初步建立了“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或“一城一交”的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通管理部门交叉和职责关系不顺的问题,交通行政管理的职能转变迈出了重要步伐,交通运输的整体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目前总体上形成了三种管理模式[2]。

模式一:传统的多部门交叉管理模式,由交通、城建、市政、城管、公安等部门对交通运输实施“多部门交叉”管理,如南京、昆明、福州、南宁、杭州等,共有18个城市。

模式二: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交通部门对公路和水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市域范围内的道路客运进行统一管理,如沈阳、哈尔滨、乌鲁木齐、西宁等,共有8个城市。

模式三:“一城一交”综合管理模式,即由交通部门对交通运输规划、道路(城市道路和公路)和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及市域内的铁路、民航等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等进行统一管理,如北京、广州、重庆、成都、深圳、武汉等,共有10个城市。

2.我国现行交通体制的弊端

2.1 现有交通执法体制需要改进问题

现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中, 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块”与各执法门类垂向的“条”相对独立, 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各行其是, 自我封闭, 存在着条块分割现象: 一是条与条分隔,“依法”直属设立于各级交通行政部门下的各执法机构, 相互间缺乏有效协调; 二是条

于块分割, 尽管是在同一交通系统内, 但多数执法门类都“依法”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上下对应的“条”式机构, 结果是客观上强化了各执法门类的“条”, 加固了多头分散执法体制; 三是“块”与“块”分割, 在全国, 交通行政法被各块“依法”分割而不统一, 以及存在地方法规超前于交通部规章的局面。这些情况是中央政府的政策能量与效力逐层耗散造成的。在现行的体制当中, 每一层级都有其产生正熵的机制, 这就造成中央权威和中央政策能量逐层递减。在这一过程, 管理熵会逐渐增加, 管理效率会递减。执法体制的膨胀、老化, 必然会使体制内部结构性磨擦系数加大, 从而产生内耗、能量衰退, 反应能力减弱[3]。

2.2我国现行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弊端

目前我国公路养护管理是集建、养、管、征为一体,公路管理部门既行使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又承担公路养护具体作业,同时还负责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这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计划经济,它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它的弊端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目前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持计划经济模式,事企不分,管养不分,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养护队伍机构臃肿,人员素质低,难以适应公路发展的新形势;管理方式陈旧,效益低下;养护机械化程度低,养护技术水平低;养护经费严重短缺,公路超期服役现象相当普遍[4]。

2.3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弊端

现行的运输管理政策不适应, 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弱化。随着广大农民、个体加入道路交通运输业, 道路交通运输的组织形式发生根本变化。专业运输企业逐渐萎缩和转型, 实行承包经营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名存实亡个体运输已占据了运输主要市场, 但个体运输一直没有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范围, 缺乏有效的管理, 成为交通事故多发群体[5]。

2.4 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弊端

中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 412860 起, 造成83529 人死亡, 286080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达212401 万元, 万车死亡率为151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列世界第一位, 万车死亡率接近于发达国家的10倍。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以下根本性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概念不清,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存在部门利益驱动[6]。

3. 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1 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当今港口行政体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以解决港口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从全国港口来看,

建设经营主体也是分离的。三是缺乏退出机制。

3.2.2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认真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一是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抓紧研究统贷统还制度的实施问题。二是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通过政府回购、统贷统还等措施,解决普通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和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 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三是要严格规范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设立和管理。凡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 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投资者, 做好资产评估和审批, 不得违规转让收费权。在投资或转让协议中, 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养护义务、提供的通行服务和安全要求。四是要提高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在设置收费公路、制订收费标准和年限时, 要采取听证、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 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使收费标准更科学, 更合理, 更有利于收费公路的

健康发展。

完善特许经营管理。为了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管理, 需要尽早出台有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 在推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还要有创新性的新思路。可以借鉴意大利的模式[9]。

实现政企分离, 改革政府监管模式。李庆瑞[10]结合国外发达国家高速公路政府监管模

式的经验, 提出, 政企分离是我国实现高速公路监管关键性的一步; 通过成立独立的高速

公路政府监管机构实现对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总体指导和具体监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

获得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 监管机构应注重发展新的监管体制并在监管过程中尽

可能兼顾高速公路的网络性和社会公益性。

创立融资退出机制, 防范投融资风险要控制风险就要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 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制定风险退出的标准, 退出的程序和退出的路径等。只有建立完善的健康的机制, 才能改善高速公路融资市场结构, 使高速公路融资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发挥正常

功能, 优化高速公路融资主体的总体素质, 提高高速公路公司的营运质量, 维护公平、高效、透明的融资市场秩序, 建立高速公路融资退出机制是高速公路融资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也是高速公路融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11]。

3.3 水运管理体制改革

3.3.1船舶检验管理体制改

改革开放前, 我国船检业务线一直由国家船检局负责。1986年, 国家船检局下属的船检部门开始作为独立法人, 以中国船级社的名义开展业务, 1988年成为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

式会员。1999年8月, 国家进一步明确中国船检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 , 船检局与中国港监局海监局合并组建国家海事局, 行使对船检业务的政府管理职能中国船

级社则承担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具体检验和分工。从此中国船级社正式划出水运政府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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