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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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二者区别何在?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如下: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的品质。
3、集体商标、证明高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的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在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证明商标,前者为“俱乐部型”,后者为“开放型”。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萁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注册后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异同:
1.两者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基本相同,仅是集体商标的申请应载明集体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2.两者均可以以地理标志为申请注册对象,且两者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要求完全相同;
3.经初步审定的两者的《商标公告》,都包括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全文或摘要;
4.两者对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章程)的任何修改.均应报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两者申请转让或权利发生移转的,受让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具备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手续后才可使用相关商标;
7.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质量;
8.集体两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向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除此之外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当然,以地理标志为对象的集体商标,也同样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9.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的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质量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10.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而证明商
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得自己证明自己。
主要区别:1、注册的主体不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工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在进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核准注册。2.商标的使用主体不同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之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法律特别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并且法律严格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3、注册的目的不同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4、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对证明商标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著作权制度的区别
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区外)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