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
无人机通信频段划分-隔离器、环形器
无人机通信频段划分----隔离器、环形器无人机、通信频段、隔离器、环形器、工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规定840.5-845MHz、1430-1444MHz和2408-2440MHz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1、840.5-845MHz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上行遥控链路。
其中,841-845MHz也可采用时分方式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上行遥控和下行遥测链路。
2、1430-1444MHz频段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其中,1430-1438MHz频段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直升机视频传输,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1438-1444MHz频段。
3、2408-2440MHz频段可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行遥控、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的备份频段。
相关无线电台站在该频段工作时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影响,也不能寻求无线电干扰保护。
4、上述频段的信道配置,所用无线电设备发射功率、无用发射限值和接收机的邻道选择性应符合相关要求。
5、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有关规定。
在此列举一些无人机禁区:机场、高楼林立的CBD、人群聚集的地方、高压线、手机基站、很多人放风筝的地方、钢筋混凝土地面、铁塔、铁矿、深水码头、远离海岸的水面、军事设施等。
市面上以大疆产品为居多,这里简单讲讲,大疆通常为2.4Ghz,也就是约.2400Mhz。
此工作频段位于无人机系统下行链路。
假如你是一位因新奇而去玩的飞手,请注意:远离电场、磁场比较强的设施,防止信号丢失。
下面简单介绍几款隔离器环形器可用于无人机通信频段无人机通信频段隔离器外形尺寸图无人机通信频段环形器指标参数无人机通信频段环形器外形尺寸图以上简单介绍了两款隔离器环形器的指标参数及外形尺寸,无人机通信频段隔离器环形器还有更多尺寸可以选择。
优译主要生产的产品:射频隔离器、环形器、同轴衰减器、负载、合路器、功分器、电桥、滤波器、放大器等微波通讯产品。
ar670-1标准
ar670-1标准摘要:1.引言2.ar670-1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3.ar670-1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4.ar670-1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情况5.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和启示6.总结正文:1.引言ar670-1标准,全称为“航空航天无线电通信设备射频指标第1部分:通用要求”,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国际标准,旨在规范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性能和功能,以确保航空无线电通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ar670-1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航空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型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不断涌现,如何确保这些设备的性能和功能满足航空通信的需求,成为了国际航空界关注的焦点。
ar670-1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它为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技术规范,对于提高航空无线电通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ar670-1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ar670-1标准主要涉及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射频指标、信道特性、调制特性、接收机性能、发射机性能、电磁兼容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其中,射频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准确度、频率稳定性、调制特性等;信道特性包括信道带宽、信道功率、信道噪声等;接收机性能包括接收机灵敏度、选择性、阻塞等;发射机性能包括发射功率、发射带宽、发射效率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设备的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4.ar670-1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高度重视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ar670-1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目前,我国已经将ar670-1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并在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检测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为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5.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和启示ar670-1标准的实施对我国航空无线电通信设备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对于其他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也带来了启示: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要注重技术创新,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以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要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产业的发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 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第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评估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情况;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基本情况、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特殊适航证、标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等、无线电台及使用频率情况;二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基本信息;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包括:飞行速度、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起飞和着陆要求;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计划;包括:飞行活动类型或目的、飞行规则目视或仪表飞行、操控方式视距内或超视距;无线电视距内或超无线电视距等、预定的飞行日期、起飞地点、降落地点、巡航速度、巡航高度、飞行路线和空域、飞行时间和次数;六空管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空域范围和时间、管制程序、间隔要求、协调通报程序、应急预案等;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能力;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与空管单位通信的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指挥与控制链路及其性能参数和覆盖范围、驾驶员和观测员之间的通信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导航和监视设备及性能;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感知与避让能力;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故障时的紧急程序;特别是:与空管单位的通信故障、指挥与控制链路故障、驾驶员与观测员之间的通信故障等情况;十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移交程序;十一其他有关任务、噪声、安保、业载、保险等方面的情况;十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评估的飞行活动;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为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而非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并且能够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复杂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演示;并将审查或评审结论反馈给运营人和有关空管单位..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第十一条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划设隔离空域应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航空器性能、应急程序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二隔离空域上下限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垂直距离8400米含以下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1200米..第十二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三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意间从隔离空域脱离..第十三条为了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它航空器活动相互穿越隔离空域边界;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驾驶员应当持续监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二当驾驶员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向相关空管单位通报;三空管单位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当防止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通知运营人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相关管制单位通报..四空管单位应当同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隔离空域附近运行的其他航空器提供服务;五在空管单位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之间应建立可靠的通信;六空管单位应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与控制链路失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侵入的航空器等紧急事项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第十四条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日常运行的情况;空管单位应与机场、军航管制单位等建立通报协调关系;制定信息通报、评估处置和运行恢复的方案;保证安全;降低影响..第四章无线电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第十七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涉及多项评估或审批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使用的术语定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没有机载驾驶员操作的民用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与其安全运行有关的组件;主要包括遥控站、数据链路等..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由遥控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控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构成的系统..遥控驾驶航空器:由遥控站操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亚类..遥控站: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设备..指挥与控制链路:遥控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目的建立的数据链接..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允许驾驶员介入飞行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是指为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特定区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其区域边界;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感知与避让:观察、发现、探测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遥控驾驶航空器协助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隔离空域:专门分配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非隔离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目视视距内: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运行方式..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为:真高120米以下;距离不超过驾驶员或观测员视线范围或最大500米半径的范围;两者中取较小值..超目视视距: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方式..无线电视距内: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在彼此的无线电覆盖范围之内能够直接进行通信;或者通过地面网络使远程发射机和接收机在无线电视距内;并且能在相应时间范围内完成通信传输的情况..超无线电视距: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不在无线电视距之内的情况..因此所有卫星系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遥控站通过地面网络不能在相应时间范围与至少一个地面站完成通信传输的系统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出免受依法设置、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维护正常的无 线电波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 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依照本办法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请。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 ,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 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第四章电波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浅谈无人机反制设备的使用管理
为了降低无人机使用带来的风险,当前很多重要场所开始架设无人机反制设备(以下简称“反无设备”)。
比如,一些重大活动举办期间也是无人机“黑飞”的高发时点,为避免无人机在人员密集区上空飞行带来安全隐患,架设反无设备成为必要的防范举措。
伴随反无设备的安装使用,随之而来的一些干扰事件也开始成为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
无人机工作频率无人机频段使用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无人机系统的频率使用出台过一系列管理办法,文 郭锋无人机技术作为当前科技领域的热点之一,已逐渐应用到警用、城市管理、农业、地质、气象、电力、抢险救灾、视频拍摄等行业,其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在被广泛使用的同时,无人机“黑飞”扰航、掉落伤人等安全风险和隐私危机也在不断涌现。
最近的是2022年发布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无人机的使用频率做了最新规定:民用无人机可以申请使用840.5MHz—845MHz、1430MHz—1444MHz、2400MHz—2476MHz(以下简称“2.4GHz”)、5725MHz—5829MHz(以下简称“5.8GHz”)频段频率用于遥控、遥测、信息传输链路。
文件同时对无人机系统无线电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做了明确规定。
无人机频段使用现状。
限于政策出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市场上无人机使用的频率主要有以下频段:导航频段。
无人机一般都会配置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导航,也有少量会根据需要加配GLONASS(俄语GLObalnaya NAvigatsionnaya Sputnikovaya Sistema,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北斗系统。
导航系统主要用于无人机航路设定、飞行参数获取和飞行姿态控制等。
1.2GHz、5.8GHz等频段。
部分产品使用433MHz、328MHz—324MHz、1.2GHz 和2.4GHz。
图传链路主要应用于航拍类多旋翼,方便操控者在超出视距范围时,能够通过图传链路操控无人机,而在视距范围内,即使该链路被干扰,操控者仍可通过目视进行操控。
航空无线电系统简介
高频通信系统由收发机组、天线耦合器、控制盒和天线组成,它的输出功率较大,需要有通风散热装置。现代民航机用的高频通信天线一般埋入飞机蒙皮之内,装在飞机尾部,不过目前该系统很少使用。
HF-9000
HF系统维修常用测试设备
无线电通信监视器(CMS 57) 射频功率计 50Ω射频负载(500~1000W) 频谱分析仪 天线模拟器 与之相对应的专用测试仪或转接盒
3.选择呼叫系统( SELCAL )
它的作用是用于当地面呼叫一架飞机时,飞机上的选择呼叫系统以灯光和音响通知机组有人呼叫,从而进行联络,避免了驾驶员长时间等候呼叫或是由于疏漏而不能接通联系。每架飞机上的选择呼叫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四位字母代码,机上的通信系统都调在指定的频率上。
当地面的高频或甚高频系统发出呼叫脉冲,其中包含着四字代码,飞机收到这个呼叫信号后输入译码器,如果呼叫的代码与飞机代码相符,则译码器把驾驶舱信号灯和音响器接通,通知驾驶员进行通话。
ILS维修测试设备
无线电通信监视器(CMS 57) 专用测试仪
5.无线电高度表(RA)
无线电高度表用于测量飞机相对于地球表面的实际高度.通过测量地面反射回来的回波与发射信号之间的时间间隔来计算高度.工作频率为4200~4300MHz之间选择.
无线电高度表一般由收发机、收、发天线及高度表指示器组成.
机载应答机系统由应答机,天线,控制盒等组成.
ATC维修所需测试设备
ATC专用测试仪(ATC 1400(A)) 专用转接测试盒
7.气象雷达(WXR)
气象雷达系统提供机组沿着飞机飞行路线两侧60o范围或其内的X—频段雷达可测到的降雨雪地区的显示。
气象雷达用于在飞行中连续的向飞行员提供飞机前方航路上及两侧的气象状况及其他障碍物的平面显示图象.以帮助飞行员识别地标,判断飞机位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24()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上线
3.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4.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背景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初探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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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1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有关要求,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公告如下: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在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UOM)联网报送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确保其生产的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在飞行活动过程中按规定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能力。
三、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接口标准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MH/T 4053)执行。
四、已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需要将报送接口切换至UOM。
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与民航局信息中心联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飞行动态数据联网报送接口切换工作。
六、对于尚未实现报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及时直接按照上述接口标准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七、UOM平台网址:https://。
联系人:民航局信息中心张晔、田东东,联系电话:************。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11月15日。
民用无人机系统性能测试方法第2部分无线射频性能编制说明
广东省地方标准民用无人机系统性能测试方法第2部分无线射频性能Radio frequency performance test method for civil unmannedaircraft system(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年11月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1月23日批准立项(粤质监标函〔2016〕847号),立项名称为《民用无人机系统性能测试方法第2部分:无线射频性能》,由深圳市巴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大漠大智控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近几年来,无人机产业在快速的膨胀及发展,预计到2023年无人机市场将达到115亿美元的规模。
随着无人机热浪席卷全球,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也在迅猛发展。
预计到2017年,伴随着民用无人机产业链的逐步完善,实现规模化生产,中国民用无人机产品销售市场规模将有大幅度增长。
至2018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10.9亿元。
数据链路是一种测控与信息传输系统,它用于完成对无人机的遥控、遥测、跟踪定位及视频信息的传输,是无人机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
无人机系统在工作过程中,数据链是无人机与地面控制站之间联系的唯一通道。
无线射频性能作为数据链设备的重要性能之一直接关系到无人机飞行与任务控制指令的传输、无人机采集到的设备状态、侦查数据等信息的回传。
基于此,有必要制定无人机系统无线射频性能测试方法及相关标准,为民用多旋翼无人机系统的研发、生产、检测认证提供依据,维护民用无人机市场的正常持续。
三、编制思路和原则(一)编制思路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利用标准起草单位的技术经验;同时,参照既有的民用无线射频产品的测试经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为基础,结合无人机系统的特殊性,制定该技术标准。
中国无线电管理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3
1.样品可固定频率且持续发射调制和载波信号;
2.频率、功率、速率可调节;
3.提供射频测试接口及天线增益说明。
4.在所提交的3台测试样品中,至少保证1台能够满足辐射杂散测试环境搭建要求。
5.对于采用信令测试模式的蓝牙设备,应将被测样品调整至信令测试模式,可与蓝牙综合测试仪建立测试连接。
5150-5350MHz频段无线接入设备
附件3: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类型及样品要求
一、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
设备类型
送检样品数量
测试样品数量
附件及样品要求
01地蜂窝公众网移动通信基站及附属设备
1
GSM基站
3
2
1.样品可根据测试标准要求配置到相应的信号发射模式;
2.频率、功率、增益等指标可调节;
3.提供射频测试接口和时钟同步接口。
2
GSM基站放大器
1.样品可固定频率发射调制和载波信号;
2.频率、功率可调节;
3.提供射频测试接口。
34
数字对讲机转发台
5
3
35
数字对讲机手持台
5
3
36
数字对讲机车载台
5
3
公众对讲机
37
公众对讲机
5
3
1.样品可固定频率发射调制和载波信号;
2.频率、功率可调节;
3.提供射频测试接口。
模拟集群设备
38
模拟集群基站
3
2
1.样品可固定频率发射调制和载波信号;
2.频率、功率、速率可调节;
3.提供射频测试接口。
40-50GHz频段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78
40-50GHz频段宽带无线接入设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具体技术指标(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A类设备1.利用频率为:9kHz-190kHz。
2.磁场强度发射限值:B类设备1.利用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µ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1.利用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µ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关于频段设备,频段两头偏移140kHz 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µ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1.利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关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µA/m(准峰值);关于1MHz-30MHz:不大于-15dBµA/m(准峰值)。
E类设备1.利用频率:。
2.发射功率限值:10mW。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频段,除数字无绳、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轻型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蓝牙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之外的其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1.利用频率:。
2.发射功率限值:10mW。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1.利用频率:。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
H类设备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5725-5850MHz频段的,除轻型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之外的其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1.利用频率: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25mW。
3.频率容限:100×10-6。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必需具有自动操纵装置,使周期性工作的无线操纵设备的电波发射持续时刻不超过1秒,两次距离时刻不小于60分钟;或使非周期性工作的设备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刻不超过5秒,两次距离时刻不小于60分钟。
MHT 4006.2-1998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 第2部分 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
MH/T4006.2-1998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甚高频全向信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以及运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类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条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要求最新的版本的可能性。
GB6364-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MH/T4003-199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1985年10月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第一卷)(第4版 1985年4月)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第3册 1972年)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甚高全向信标very high frequency omnidirectional range (VOR)一种工作于甚高频波段,提供装有相应设备的航空器相对于该地面设备磁方位信息的导航设备。
3.2 多普勒甚高频全向信标 doppler VOR(DVOR)利用多普勒原理而产生方位信息的甚高频全向信标。
3.3 基准相位 reference phase甚高频全向信标辐射的两个30Hz调制信号中的一个调制信号的相位与观察点的方位角无关。
3.4 可变相位 variable phase甚高频全向信标辐,射的两个30Hz调制信号中的一个调制信号的相位与观察点的方位角有关,在同一时刻的不同方位上,该调制信号的相位不同。
4 一般技术要求4.1 用途甚高频全向信标是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近程导航设备,它提供航空器相对于地面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的磁方位。
具体作用如下:a)利用机场范围内的甚高频全向信标,保障飞机的进出港;b)利用两个甚高频全向信标台,可以实现直线位置线定位;c)利用航路上的甚高频全向信标,保证飞机沿航路飞行(甚高频全向信标常和测距仪配合使用,形成极坐标定位系统,直接为民航飞机定位);d)甚高频全向信标还可以作为仪表着陆系统的辅助设备,保障飞机安全着陆。
14.5-15.35GHz频率范围内航空移动业务系统的技术特性和保护标准
ITU-R M.2089-0 建议书(10/2015) 14.5-15.35 GHz频率范围内航空移动业务系统的技术特性和保护标准M 系列移动、无线电测定、业余无线电以及相关卫星业务前言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卫星业务等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合理、平等、有效、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谱,不受频率范围限制地开展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议书。
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规则和政策职能由世界或区域无线电通信大会以及无线电通信全会在研究组的支持下履行。
知识产权政策(IPR)ITU-R的IPR政策述于ITU-R第1号决议的附件1中所参引的《ITU-T/ITU-R/ISO/IEC的通用专利政策》。
专利持有人用于提交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的表格可从http://www.itu.int/ITU-R/go/patents/en获得,在此处也可获取《ITU-T/ITU-R/ISO/IEC的通用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和ITU-R专利信息数据库。
电子出版2015年,日内瓦国际电联 2015版权所有。
未经国际电联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ITU-R M.2089-0建议书14.5-15.35 GHz频率范围内航空移动业务系统的技术特性和保护标准(2015年)范围本建议书阐述了计划或正在14.5-15.35 GHz频段操作的航空移动业务(AMS)系统的技术特性和保护标准信息,酌情供共用和兼容性研究使用。
关键字航空移动业务、技术特性、保护标准、Ku频段缩略语/词汇ADL:AMS数据链路ADT:空载数据终端AMS:航空移动业务GDT:地面数据终端RLOS:无线电视距UAS:无人航空器系统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考虑到a)在AMS内工作的系统和网络被用于宽带空载数据链路,为地球科学、土地管理和能源分布等领域的遥感应用提供支持。
这些应用的示例包括海洋冰面的厚度和分布监测、国家和地方执法、森林火情绘图、石油管线监测、农业和城市土地利用以及自然资源调查等;b)在AMS内工作的系统和网络被用于窄带空载命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各种规划内的AMS操作系统和网络的数量在不断增长;d)开展ITU-R 共用或兼容性研究,在14.5-15.35 GHz频率范围内提出新划分建议的主管部门,应考虑到该频段内包括航空移动业务在内的现有业务的操作,认识到a) 14.5-15.35 GHz频段在全球范围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移动业务;b)航空移动业务是航空电台与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c)14.5-15.35 GHz频段亦在全球范围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2 ITU-R M.2089-0建议书d)根据《无线电规则》第5.510款,14.5-14.8 GHz频率范围亦在全球范围划分给了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进一步认识到a)在1区和3区,供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地对空)使用的14.5-14.8 GHz频段,预留给了依据《无线电规则》附录30A的条款及相关规划操作的欧洲以外的国家;b)AMS对14.5-14.8 GHz频段的使用不会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妨碍上文进一步认识到a)所述的卫星广播业务馈线链路操作,c)AMS对14.5-15.35 GHz频率范围的使用必须顾及上文“认识到c)”一段提及的固定业务运行;建议1附件中描述的AMS系统的技术和操作特性应被认为是在14.5-15.35 GHz频率范围内工作的系统的典型特性;2应酌情在开展共用和兼容性分析时使用附件中给出的AMS收发台站的技术特性和保护标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是一个综合性的规范,旨在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为无人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无人机的设计和制造,还涉及到其在实际运行中的行为和管理。
首先,对于无人机的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强调了结构强度、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结构强度要求无人机在设计和制造时,必须能够承受预期的载荷和环境条件,以确保其在实际运行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电子围栏则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在无人机的飞行控制系统中设置禁飞区域,以防止其进入不安全或禁止飞行的区域。
远程识别要求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能够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以便其他航空器或地面人员能够识别和跟踪。
应急处置要求无人机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以确保无人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地停止运行。
其次,在无人机的实际运行中,通用要求还规定了飞行高度、速度、距离、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例如,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以避免与商业航班发生冲突。
同时,无人机的起飞重量也受到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对地面或其他航空器造成过大的影响。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速度也受到限制,以避免过快或过慢的速度导致安全问题。
最后,通用要求还强调了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管。
这包括无人机的注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许可、飞行计划的申报和批准等方面。
通过这些管理和监管措施,可以确保无人机的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从而减少安全风险和提高运行效率。
总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对无人机的设计、制造、运行和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要求不仅有助于确保无人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有助于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营。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团体标准
目次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缩略语 (4)5 技术要求 (4)5.1 组成 (3)5.2 一般要求 (4)5.2.1 设置 (4)5.2.2 硬件设备 (4)5.2.3 系统输出数据格式 (4)5.2.4 系统信息处理 (4)5.2.5 系统信息传输 (4)5.2.6 互换性和扩容性 (4)5.2.7 维护工具 (4)5.2.8 用户界面 (5)5.2.9 系统信息安全 (5)5.2.10 系统对电磁环境的影响 (5)5.2.11 车载设备 (6)5.2.12 微波泄漏辐射 (6)5.2.13 工作电压 (6)5.2.14 系统故障平均间隔和平均维修时间 (6)5.2.15 系统环境适应性 (6)5.2.16 坐标系 (6)5.2.17 系统时钟 (6)5.3 监测系统 (7)5.3.1 系统组成 (7)5.3.2 监测区域 (7)5.3.3 监测系统功能要求 (7)5.3.4 监测系统性能要求 (8)5.3.5 雷达 (8)5.3.6 无线电监测 (9)5.3.7 光电探测 (9)5.4 监控平台 (10)5.4.1 监控平台功能要求 (10)5.4.2 监控平台性能要求 (10)6 安装部署 (11)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版权归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所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〇七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九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院、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欧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雷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机场白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空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
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的要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的要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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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链路信道,哪些频段合适?
无人机链路信道,哪些频段合适?链路系统是无人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空地双向数据传输通道,用于完成地面控制站对无人机的远距离遥控、遥测和任务信息传输。
遥控实现对无人机和任务设备进行远距离操作,遥测实现无人机状态的监测。
任务信息传输则通过下行无线信道向测控站传送由机载任务传感器所获取的视频、图像等信息,是无人机完成任务的关键,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发现和识别目标的能力。
无人机链路系统组成无人机链路的机载部分包括机载数据终端(ADT)和天线。
机载数据终端包括RF接收机、发射机以及用于连接接收机和发射机到系统其余部分的调制解调器,有些机载数据终端为了满足下行链路的带宽限制,还提供了用于压缩数据的处理器。
天线采用全向天线,有时也要求采用具有增益的定向天线。
链路的地面部分也称地面数据终端(GDT)。
该终端包括一副或几副天线、RF接收机和发射机以及调制解调器。
若传感器数据在传送前经过压缩,则地面数据终端还需采用处理器对数据进行重建。
地面数据终端可以分装成几个部分,一般包括一条连接地面天线和地面控制站的本地数据连线以及地面控制站中的若干处理器和接口。
对于长航时无人机而言,为克服地形阻挡、地球曲率和大气吸收等因素的影响,并延伸链路的作用距离,中继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
当采用中继通信时,中继平台和相应的转发设备也是无人机链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
无人机和地面站之间的作用距离是由无线电视距所决定的。
无人机链路信道频段无人机地空数据传输过程中,无线信号会受到地形、地物以及大气等因素的影响,引起电波的反射、散射和绕射,形成多径传播,并且信道会受到各种噪声干扰,造成数据传输质量下降。
在测控通信中,无线传输信道的影响随工作频段的不同而异,因此首先需要了解无人机测控使用的主要频段。
无人机测控链路可选用的载波频率范围很宽。
低频段设备成本较低,可容纳的频道数和数输速率有限,而高频段设备成本较高,可容纳较多的频道数和较高的数据传输速率。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
附件: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一、信道带宽及中心频率工作频段工作方式波道间隔中心频点(MHz)备注840.5-845MHz跳频方式25kHz840.4875+0.025n(n=1,2, (180)波道可根据不同传输容量要求进行波道合并使用。
1430-1444MHz波道指配2MHz1429+2n (n=1,2, (7)二、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一)发射机发射功率发射机功率等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限值840.5-845MHz1430-1444MHz下行(dBm/通道)2408-2440MHz上行(dBm/通道)下行(dBm/通道)上行(dBm/MHz)下行(dBm/MHz)1463442--24230352727 32020232320注:在能够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测控与信息传输系统工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使用低功率进行发射;2408-2440MHz频段只作为备份频段使用。
(二)发射机无用发射1.发射机邻道泄露比工作频段第一邻道第二邻道备注840.5-845MHz≥60dB-波道合并使用时1430-1444MHz≥40dB≥60dB 按照单波道指标执行。
2.无用发射限值频率范围最大电平2483.5MHz-2500MHz-65dBm/MHz3.其他频段杂散发射频率范围最大电平测量带宽9kHz-150kHz-36dBm1kHz150kHz-30MHz-36dBm10kHz30MHz-1GHz-36dBm100kHz1GHz以上-30dBm1MHz(三)接收机邻道选择性工作频段第一邻道第二邻道备注840.5-845MHz≥60dB-波道合并使用时按照单波道指标执行。
1430-1444MHz≥40dB≥60dB(四)其他射频技术指标参照有关文件或行业标准。
工信部规范无人机频段
工信部规范无人机频段
佚名
【期刊名称】《移动通信》
【年(卷),期】2015(0)8
【摘要】为满足应急救灾、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科研实验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需求,工信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频段进行了规定,划出840—
845MHz、1430一1444MHz和D2408—2440MHz频段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根据此次工信部要求,其中1430一1438MHz频段将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直升机视频传输,而2408—2440MHz频段可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行遥控、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的备份频段。
【总页数】1页(P31-31)
【关键词】使用频段;无人机;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救灾;森林防火;环境监测;视频传输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34
【相关文献】
1.工信部规范民用无人机发展 [J],
2.工信部:功率大于22kW电动汽车无线充电频段为19-21kHz [J],
3.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J], 杜胜兰
4.工信部《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 [J],
5.工信部对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进行规范 [J], 本刊讯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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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线信道配置及
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要求
一、信道带宽及中心频率
工作频段工作方式波道间隔中心频点(MHz)备注
840.5-845MHz跳频方式25kHz
840.4875+0.025n
(n=1,2, (180)
波道可根据不同
传输容量要求进
行波道合并使用。
1430-1444MHz波道指配2MHz
1429+2n (n=1,2, (7)
二、无线电设备射频指标(一)发射机发射功率
发射机功率等级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限值
840.5-845MHz1430-1444MH
z
下行
(dBm/通道)
2408-2440MHz
上行
(dBm/通
道)
下行
(dBm/通道)
上行
(dBm/MHz)
下行
(dBm/MHz
)
1463442--24230352727 32020232320
注:在能够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测控与信息传输系统工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使用低功率进行发射;2408-2440MHz频段只作为备份频段使用。
(二)发射机无用发射
1.发射机邻道泄露比
工作频段第一邻道第二邻道备注
840.5-845MHz≥60dB-波道合并使用时
1430-1444MHz≥40dB≥60dB 按照单波道指标执行。
2.无用发射限值
频率范围最大电平
2483.5MHz-2500MHz-65dBm/MHz
3.其他频段杂散发射
频率范围最大电平测量带宽
9kHz-150kHz-36dBm1kHz
150kHz-30MHz-36dBm10kHz
30MHz-1GHz-36dBm100kHz
1GHz以上-30dBm1MHz
(三)接收机邻道选择性
工作频段第一邻道第二邻道备注840.5-845MHz≥60dB-波道合并使用时
按照单波道指标
执行。
1430-1444MHz≥40dB≥60dB
(四)其他射频技术指标参照有关文件或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