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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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水利概况指标
各市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分流域填报水利综合年报标准表,反映地理、气候、环境、水利及其它社会经济属性特征的概况指标必须如实填全,以利便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

1、“主要地形”主要是指调查单位所在区域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可分为平原、丘陵和山区。

平原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丘陵包括半山区、近山区和浅丘区等;山区包括牧区草山。

2、“地区类型”中的“边疆地区”指边疆省份的边缘地区,“贫困地区”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所确定贫困县区。

属于省定贫困县的应在填表时注明。

凡根据统计局城市和农村住户调查结果,80%的人口人均年纯收入少于1000元的区域属于贫困区域。

3、“水资源紧缺地区”:凡人均年水新鲜资源量(即符合水质要求的淡水资源)少于3000立方米的地区均属于水资源紧缺地区。

具体标准如下:
4、“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凡20%以上的部分行政区域面积位于如下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的市县。

北京:水定河泛区、小治河分洪区;天津:永定河泛区、大清河东淀、贾口洼、文安洼;河北:永定河泛区、大清河东淀、滏阳河大陆泽与宁晋泽、大清河白洋淀、贾口洼、文安洼、永定河小清河分洪区;江苏:骆马湖黄墩湖蓄滞洪区;安徽:长江华阳河分洪区、淮河蒙洼、淮河城西湖、鄱阳湖分蓄洪区;山东:黄河东平湖分洪区、北展宽区、南展宽区、卫运河恩县洼;河南:黄河大功分洪区、北金堤滞洪区;湖北:长江杜家台分洪区、洪湖分洪区、荆江地区、武汉附近;湖南:长江洞庭湖分洪区。

6、“全国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凡属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覆盖的区域,均作为全国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

《全国水保“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按照我国水土流失现状及其危害,将我国水土流失划分为八个类型区,分别确定重点治理工程如下:
1)内陆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河流川谷地带,生态绿洲保护;
2)珠江及西南诸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珠江上游石灰岩地区、花岗岩崩岗地区;
3)长江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长江上中游西南石质山区;
4)黄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
5)海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和风沙区;
6)松辽河及东北诸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三江平原边缘地带和呼仑贝尔盟草原;
7)淮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北方土石山区;
8)太湖及东南诸河流域水保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南方红土壤丘陵区;
上述区域按水土流失类型和治理措施类型可分为:长江珠江上中游等水资源丰沛地区、黄河上中游多沙粗沙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及风沙草原区、南方丘陵红土区、东北黑土漫岗区、西南石漠化区和大别山、沂蒙山水土流失区。

7、农村电气化县和节水增产示范县不管是已经建成的或正在实施的,只要是国家确定的,均作为农村电气化县或节水增产示范县填报有关指标。

比如农村电气化县,不管是第一、第二、第三批,还是新确定的,不管是初级电气化、基本电气化,还是小康电气化均作为农村电气化县。

二水利灌溉指标
1、总灌溉面积:农、林、牧灌溉面积构成了总灌溉面积指标体系。

总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林地灌溉面积+果园灌溉
面积+牧草灌溉面积+其他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是指灌溉工程或设备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比较平整,在一般年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有效灌溉面积。

2、有效实灌面积:指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当年实际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同一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一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

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旱点种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3、旱涝保收面积:是指有效灌溉面积中,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面积,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到七十天,除涝达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防洪一般达到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实灌面积≤有效灌溉面积
4、机电灌溉面积: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利用机、电动力机械,以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水井、渠道等为水源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只要有固定的机械灌溉的设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不论当年是否进行灌溉,都应统计为机电有效灌溉面积。

(含灌排结合面积)
机电灌溉面积=电力灌溉面积+机械灌溉面积
电力灌溉面积=井电灌+站电灌+机电灌+喷滴电灌
机械灌溉面积=井机灌+电机灌+机灌+喷滴机灌
机电灌溉面积=机电井灌面积+固定站灌面积+流动机灌面积+喷滴灌灌溉面积
(1)机电井灌溉面积: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使用已配套机电井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不论是纯井灌,还是井、渠双灌的面积,均应统计在内。

在分别统计机配井灌溉面积和电配井灌溉面积时,如遇机、电交叉灌溉或机、电双配井进行灌溉,应以机或电那种为主就统计到那里去。

在统计机电井灌溉面积时,要按实际可进行正常灌溉的井灌面积计算,而不能按设计定额(或估算的定额)乘机、电井眼数进行推算。

机电井灌溉面积=机电井电灌+机电井机灌
(2)固定站灌溉面积:是指以江、河、湖、库等地面水为水源。

由固定排灌站提水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灌排结合面积,单灌面积之和。

固定站灌溉面积=固定站电灌+固定站机灌
(3)流动机灌溉面积:指使用流动机(包括南方的流动排灌船)进行灌溉,且效益比较正常和稳定可靠的耕地面积。

流动机灌溉面积=流动机电灌+流动机机灌
5、节水灌溉面积:指利用渠道防渗、管灌、喷滴灌等工程节水措施所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等的面积,不包括农作物种植方式、种植品种改变等非工程节水措施的灌溉面积。

其中,实际喷灌面积是指有水源保证,使用各种型式的喷灌机具,设备配套齐全,当年已进行正常喷灌的面积。

不包括用简易方法临时抗旱的面积。

实际滴灌面积:是市使用滴灌机具当年实际进行的滴灌面积,不包括“土滴灌”面积。

喷滴灌溉面积=喷滴电灌面积+喷滴机灌面积
6、机电排灌面积是指由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

包括单纯排水、单纯灌溉、灌排结合的面积在内。

排灌结合的面积只计算其中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机电排灌面积=机电灌溉面积+纯排面积
纯排面积:指利用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等机电排灌设备仅进行排除洪、涝水患的耕地面积。

排灌结合的耕地面积已包括在机电灌溉面积中,纯排面积中不再包括。

三、除涝
1、易涝面积:是指抗涝能力标准低的低洼涝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易涝耕地面积和排涝设施严重老化毁损的易涝面积。

2、除涝面积:指由于兴修治涝工程或安装排涝机械等水利设施
(或进行改种),使易涝耕地免除淹涝,除涝标准达到三年一遇以上者。

易涝面积虽经过治理,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不做为除涝面积统计。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现有易涝面积(即尚未治理面积+虽经过治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的标准)
除涝面积=三年至五年治理面积+五年至十年治理面积+十年以上治理面积
除涝面积=上年除涝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除涝面积—本年减少除涝面积
3、‘十五’易涝耕地(现状)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除涝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除涝面积(完成数)
四、治碱
1、盐碱耕地面积:是指土壤中含有盐碱,影响农作物生长,成苗率(促苗率)不足70%的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改良的老盐碱耕地以及未改良的次生盐碱耕地和盐碱耕地改良后又盐碱化的面积之和。

盐碱耕地面积≥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2、盐碱耕地改良面积:是指在老盐碱地、次生盐碱地上进行水
利、农业、土壤改良等措施,在正常年景使作物成苗率(促苗率)达到70%以上的盐碱耕地面积。

在同一块土地上,除涝、治碱并举,应分别统计除涝面积和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3、本年新增改良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当年(日历年度),对尚未经过治理的盐碱耕地,采取水利、农业、化学等改碱措施,使其脱盐(碱),达到盐碱地改良标准的面积。

不包括在已改良过(已被统计除涝面积)的面积上,采取治碱措施,而被改善、提高的面积。

4、本年减少改良面积:是指已被改良的盐碱地面积中由于建设占地、退耕养殖、工程老化失修或不合理的人为措施重又退化积盐,沦为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盐碱耕地的面积。

盐碱耕地改良面积=上年盐碱耕地改良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改良面积—本年减少改良面积
5、‘十五’盐碱地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改良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改良面积(完成数)
五、水土保持
1、水土流失面积:是指自然因素(如风蚀、水蚀、冻融蚀等)和人为因素(过度砍伐、放牧、开垦等),使山丘地区地表土壤及母质受到各种破坏和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历史性
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新发展的水土流失面积之和。

新发展的水土流失面积包括经过治理后又重新恶化的面积。

2、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又称水土保持面积):是指在山丘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水平梯田、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早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

3、小流域治理面积:是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流域内的自然条件,按照土壤侵蚀的类型特点和农业区划方向,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布置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与工程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综合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凡列入县级以上治理规划,并进行重点治理的,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流域治理面积均进行统计。

4、本年新增治理面积(也称本年新增水土保持面积):是指在山、丘水土流失区,由于采取各种水土保持措施,或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在报告期年度,新增加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注意:不包括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往年度已经统计,而在本年度内又增建或更新改造水保措施,而得到提高改善的面积。

5、本年减少的治理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如基建占地、人为破坏、自然灾害、各类生产活动、工程老化失修等,使原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重又产生水土流失的那部分面积。

6、指标关系:
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上年累计达到治理面积+本年新增治理面积—本年减少治理面积
7、‘十五’水土流失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治理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完成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数)
六、解决人饮困难
1、需解决人数(牲畜):人畜饮水需要解决的数量,是指因当地水源缺乏,常年需要到远距离的地点取水,或因水质不好(如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以及血吸虫病区),需要改善饮水条件的人畜数量。

缺水牲畜的统计,是指骡、马、牛、骆驼、羊和猪。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解决的历史性的饮水困难人口以及新发生的饮水困难人口。

新发生的饮水困难人口包括经过已解决有恶化的饮水困难人口。

2、已解决人数(牲畜),是指因修建水利设施和各类集雨设备,解决了水源、改良水质,并有一定保证率,而改善和解决饮水困难的人口、牲畜数量。

3、氟毒病区需要解决饮水的人数:是指引水水源氟砷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氟砷病人口数。

氟毒病区的规定是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当地出生八至十五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现氟骨症病,即为氟中毒病区。

4、氟毒病区改水已解决人数:是指在氟毒病区修建了低氟砷含量的水源工程设施,符合饮用标准,解决或改善饮高氟水的人数。

5、指标关系:
需解决人数≥已解决人数
需解决牲畜≥已解决牲畜
氟病区改水需解决人数≥氟病区改水已解决人数
6、‘十五’饮水困难人口数(现状数)≥‘十五’计划饮水解困人数(目标数)≥‘十五’累积饮水解困人数(完成数)
八、水库
1、已建成水库,即所谓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水库,是指主、副坝、溢洪道、输水洞和专门建筑物,如电站、过船过木建筑物等,已全部建成或基本建成,无重大遗留问题,达到设计蓄水能力,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正式交付使用的水库。

2、总库容:即校核水位以下的库容。

包括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减掉兴利库容之总和,称总库容,它是水库兴建的总规模,
也是水库统计的重要指标。

3、大、中、小型水库塘坝的划分标准
大型水库:总库容在一亿立方米及以上。

中型水库:总库容在一千(含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

小型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

小(一)型水库:总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总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水库。

4、指标关系:
已建成水库座数=大型水库座数+中型水库座数+小型水库座数
总库容=大型水库总库容+中型水库总库容+小型水库总库容
九、万亩以上灌区
凡有效灌溉面积达到万亩的灌区均进行统计。

指标关系:
万亩以上灌区处数≥五十万亩以上灌区处数+三十至五十万亩灌区处数
万亩以上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五十完亩以上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三十至五十万亩灌区有效灌溉面积
十、堤防、水闸
1、堤防长度:是指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河堤、江堤、海堤、湖堤、围堤包括防洪墙等各类防洪,防潮堤防之总和,包括建国前建成或需要加固加高培厚的老堤防。

但不包括单纯除涝河道的堤防和弃土形成的堤防,也不包括子埝和生产堤。

所谓基本建成,是指按设计标准已经完成,已能发挥设计效益,但还留有少量尾工的工程。

2、堤防保护人口:是指报告期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全部人口数。

也就是假设河流在设计最大洪水通过时,如没有堤防或一旦堤防决口,所能淹及的最大范围内在报告期当年年末全部人口数。

3、堤防保护耕地面积:是指堤防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即按设计最大洪水通过时,假设不修堤防的情况下,洪水所能淹及的最大范围内的耕地面积。

4、累计达标堤防长度:是指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河江河防洪规划,已达到国家所认定的堤防等级的堤防长度。

“本年达标堤防长度”必须与《堤防建设情况表》中“本年达标长度”的汇总数一致。

根据现行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由于堤防保护的耕地面积和人口不同,以及城市、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等防护对象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不一样。

按照不同的防洪标准,堤防可划分如下等级:
5、一、二级堤防,是指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达到1、2级堤防等级的等级堤防。

本指标从2001年开始统计,它与主要堤防有一定区别。

主要堤防:是指保护耕地面积在三十万亩以上(包括三十万亩)或重要草牧场和虽达不到三十万亩,但保护重要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国防设施、机场、主要城镇的河道堤防及海堤(海塘)。

6、指标关系:
堤防总长度>=主要堤防总长度
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人口>=主要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人口
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耕地>=主要堤防总长度内的保护耕地
7、水闸总座数
水闸总座数=大型水闸(座)+中型水闸(座)+小型水闸(座)(1)水闸按过闸流量可分为:大型水闸、中型水闸、小型水闸。

水闸划分标准是以单个水闸的校核过闸总流量为划分标准,如无校核过闸流量,就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划分标准。

由多个闸(不同作用或相同作用)组成的“闸枢纽”,应以其中过水流量最大的闸为标准来划分类型,不能用组成闸枢纽的几个闸的过闸流量相加之和做为划分大、中小型的标准。

但在统计闸座数时,“闸枢纽”只能作为一
座(或一处)进行统计。

在按项目统计时,可将”闸枢纽“中的各个闸单独列出。

(2)按流量划分的标准:
大型水闸:校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及以上;中型水闸:校核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至1000立方米/秒;小型水闸:过闸流量10立方米/秒(含10立方米/秒)至100立方米/秒。

(3)统计范围:流量不够10立方米/秒,不做统计。

十一、机、电井
1、机电井:是指安装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或其他动力机械带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牧草地,包括已装机配套的和待装机配套的水井。

其中:深井,各省自定标准。

2、已配套机电井:是指已经安装机、电提水设备(包括线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机、电井。

在几眼井上使用一台设备,但能适时灌溉的和一机多用而主要用于机、电井的,均应视为“已配套机电井”。

包括由于提水设备或机井本身损坏待修理,暂时不能用的“已配套机电井”。

3、本年新增:本年新增配套机电井(眼),是指在报告期当年新打并配套的机电井眼数和以往年度打的机电井,在当年进行的配
套,达到能进行正常灌溉的“配套机电井“眼数。

4、本年减少:本年报废“配套机电井”(眼),是指井本报身由于淤积、坍塌、无水或基建占地等原因,当年废弃报损的“已配套机电井”眼数。

不包括由于提水机械、动力设备损坏待修,而暂时不能使用的“配套机电井”。

5、指标关系:
机电井眼数>深井眼数
机电井眼数>已配套机电井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眼数=机配井眼数+电配井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装机容量=机配井装机容量+电配井装机容量
已配套机电井眼数=上年已配套机电井眼数(上年基数)+本年新增眼数—本年减少眼数
已配套机电井装机容量=上年已配套机电井装机容量(上年基数)+本年新增装机容量—本年减少装机容量
十二、机电排灌站
1、固定机电排灌站:是指以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面水为水源,在固定地点建设的以电动机、柴油机、汽油机等为动力带动水泵抽水灌溉、排水,并已发挥效益的灌溉站、排水站、排灌站。

固定机、电排灌站开始统计条件:它自成系统。

机、泵管带、水源、
电源、渠首、输变电工程已配套,有固定的排灌系统和排灌范围,全部或部分发挥灌溉效益,能正常进行排水或灌溉,有固定的管理人员方可进行统计,在自流灌区内部,以渠道为水源进行提水的工程,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应进行统计。

指标关系:
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电动机排灌站处数+内燃机排灌站处数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电动机排灌站装机容量+内燃机排灌站装机容量
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上年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本年新增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本年减少固定机电排灌站处数
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上年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本年新增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本年减少固定机电排灌站装机容量
2、流动机:指无固定地点,可以任意移动地点的机动排灌机械(含南方装有排灌机的机动排灌船)
流动机装机容量=电动机装机容量+内燃机装机容量
十三、水利工程年供水量
1、计算供水量的方法:(1)大、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均用实测资料,少数工程无实测资料的,暂时可用估算办法代替,但必须
尽快建立实测记录。

(2)小型工程及机电井的供水量,有实测资料的尽量用实测资料,无实测资料的可用科学的估算办法,如对各类水利工程采用抽样、重点、典型方法来测算年供水量,灌溉供水量可用各类作物的实际的当年毛灌溉定额乘以作物当年的实灌面积而得。

①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是指水利工程设施为农业、工业及城乡人民生活,当年实际供水量。

②灌溉供水:是指水利工程为农田、林地、果园、牧草灌溉实际毛供水量的总和。

③乡镇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是指水利工程为乡镇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实际毛供水量。

④工业供水:是指水利工程为城市及县以下乡镇全部工业的供水,1991年以前乡镇工业供水统计在农业供水中,从1992年开始统计在工业供水中。

在这不包括其他系统对工业的供水及自备水源的供水量。

⑤城乡生活供水:是指水利工程对城乡人民生活供水量。

⑥“机电站及水轮泵站”供水:是指直接由江、河、湖提水或从排水渠道提水,不含渠道二次提水。

2、指标关系:
水利工程年供水量合计=农业年供水量+工业年供水量+城镇生活年供水量
农业年供水量=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机电井+机电站及水轮泵站+其它工程)农业供水
工业年供水量=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机电井机电站及水轮泵站+其它工程)工业供水
城镇生活年供水量=(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机电井机电站及水轮泵站+其它工程)城镇生活供水
水电工程年供水量=(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水电供水
蓄水工程供水=农业年供水量+工业年供水量+城镇生活年供水量
引水工程供水=农业年供水量+工业年供水量+城镇生活年供水量
机电井供水=农业年供水量+工业年供水量+城镇生活年供水量
机电站及水轮泵站年供水量=农业年供水量+工业年供水量+城镇生活年供水量
其他工程年供水量=农业年供水量+工业年供水量+城镇生活年供水量
3、说明几点:
设置本表目的在于观察水利工程实际供水效益
填报范围:原则上由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利供水工程单位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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