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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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2013年4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5月1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三章营运服务第四章场站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2月7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梳理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主体和处罚依据,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

有关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人报告和有关业主投诉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晋财行[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7日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晋政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山西省消防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消防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消防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为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收费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收费年审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在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含省发证的省直以外的收费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施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单位,由省物价局负责年审。

其他收费单位分别由发证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

今后,技工学校委托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并按时按规定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主要内容(一)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二)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执行;(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四)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五)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六)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是否在收费政策变更后,对公示栏进行变更;(七)有无将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八)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九)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十)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十二)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2023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内白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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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内白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每种公文的写作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这体现了公文的()。

A.法定性B.政策性C.规范性D.时效性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使用的会计制度是()。

A.企业会计制度B.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C.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D.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3.()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密闭运输,不得以下错误的是。

()A.沿途泄露B.冒载C.遗散D.泥沙混合4.()各级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各级团的常委会B.各级团的党组会议C.各级团的代表大会D.各级团的委员会5.()一个能被长辈和晚辈都接受的代际交往的原则是()。

A.轮流坐庄B.长辈说了算C.求同存异D.互相尊重,互相宽容6.()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A 公司由于经济效益不佳,决定在现有100 名员工中裁减15 人,A公司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了员工本人,随后依法办理了离职手续。

B. 小李己在B公司工作了十年,由于晋升无望,遂产生了跳槽的想法,在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口头辞职后的第二天,小李就离开了公司。

C.老王今年已经57 岁了,在C公司工作了30 年。

近期公司更新了生产设备,经多次培训后,老王仍然无法掌握新设备的操作方法,公司向老王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后,解除了与老王的劳动合同。

D.孕妇小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公款数百万元,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是社会工作者在制订服务计划时所需关注的对象。

A.要改变的人际关系B.要改变的问题C.要改变的人和系统D.要改变的社会环境8.()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是什么?A.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B.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求真务实C.以民为本,为民服务,求真务实D.关注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9.()秘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属于()。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200件1979年--2000年)1、关于我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24号)2、关于颁发《山西省公路路政保护奖惩办法》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60号)3、关于邀请科学家、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晋革办发[1979]63号)4、批转省商业局关加强工业品收购积极推销省内工业品的报告(晋革办发[1979]69号)5、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72号)6、批转关于试行山西省国防工业五七工厂协管的若干意见的报告(晋革办发[1979]80号)7、关于颁发《山西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90号)8、关于试行《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102号)9、关于试行《山西省农村脱盲、基本无盲单位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125号)10、关于印发《山西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154号)11、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158号)12、批转省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方案(晋革办发[1979]173号)13、关于批转清产核资中资金和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111号)14、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晋革办发[1979]6号)15、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地方煤矿调煤收入款及建设贷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晋革办发[1979]219号)16、批转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的几项试行规定(晋革办发[1979]193号)1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980]19号)1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局办好互助储金会做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0]23号)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军区埋设地下电缆允许占地的通知(晋政办发[1980]24号)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公路养护费征收问题的答复(晋政办发[1980]67号)21、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0]96号)22、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解决省直单位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个遗留问题的报告(晋政办发[1981]22号)2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加班加点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政办发[1982]38号)24、关于继续加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晋政办发[1982]35号)2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汾中心地震台环境受到干扰的报告(晋政办发[1982]77号)2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调整我省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983]24号)2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煤矿井下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实施细则(晋政办发[1983]71号)28、省政府公厅关于专业技术干部外调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政办发[1983]118号)29、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和汽车编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办发[1984]67号)3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超计划生育在调资中受限制问题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发[1984]81号)3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我省农村邮电通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4]101号)3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晋政办发[1984]113号)3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10号)3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省农机局关于农机公司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11号)3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21号)3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资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物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28号)3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的通知(试行)(晋政办发[1985]43号)3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三十一个贫困县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46号)39、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等十一个部门贯彻《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晋政办发[1985]56号)40、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申请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牌具体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67号)4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查纠粮食购销业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99号)4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外出兼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5]103号)4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临时来港团组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8号)4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30号)4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我省交通监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39号)4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城集市贸易市场场地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40号)4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48号)48、关于五台山东线公路对外开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54号)49、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57号)5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66号)5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计委等部门关于严肃指令性计划加强统配物资管理措施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76号)5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78号)5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法[1986]83号)5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03号)5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13号)5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14号)5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55号)5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23号)5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各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62号)60、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68号)6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市居民委员会干部待遇和办公条件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6]176号)6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7]17号)6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体改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撤销省直厅局行政性和半行政性公司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7]23号)6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教委《关于实行体育训练高校化建立“一条龙”体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1987]27号)6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7]54号)6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继续选派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一年支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7]116号)6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财办关于解决承包、租赁企业税收和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7]141号)6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出口领导组拟订的《山西省煤炭出口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3号)69、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监察工作立案审批、查证、结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2号)7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5号)7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山西省出售城镇公有旧住房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28号)7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审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经济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30号)7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高耗工业的生产和建设加强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32号)74、省政府公厅抓紧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39号)75、省政府公厅关于严格加强对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40号)7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42号)7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卫生改革搞活卫生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54号)78、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量局《关于对全省计量法实施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64号)79、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委、省建设厅《关于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65号)8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干部保健管理工作有关司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66号)8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68号)8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转发省教委等部门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84号)8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小四轮拖拉机整顿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88号)8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成镇公安派出所、消防队、交警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12号)8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服装鞋帽待业归纺织部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28号)8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29号)87、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有关深化改革、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34号)88、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37号)89、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颁发土地监察证的请示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41号)90、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重点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42号)9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维护我省社会安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50号)9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副食供应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54号)9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清查对外经济合同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88]13号)9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进行我省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的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涉及取消和放开收费事项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

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6号)、《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晋政办函[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函[2002]5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81次常务会议议定,现将需要修改的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和应修改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有的超越法定权限设置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

请各起草单位抓紧修改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和发文程序重新报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目录(28件)(1988年--2001年9月30日)一、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1997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卫生厅说明: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二、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环保局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起草单位: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四、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1997年10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五、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7年11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修改)起草单位:省工商局说明:个别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监管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

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2第二单元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单元测试(含答案解析)

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2第二单元 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单元测试(含答案解析)

2023-2024学年人教版高中政治单元测试学校 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 考号 __________注意事项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一、选择题(本大题共计16小题每题3分共计48分)1.2018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尊重教育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主体作用大幅减少各类检查加强引导为学校潜心治校办学创造良好环境这意味着政府()①应不断减少管理职能②必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③应将发展教育的职能归还给学校④要不断提升服务教育的能力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答案】D【解析】②④符合题意政府承担着发展教育的职能要不断提升发展教育的能力应不断减少管理职能说法错误学校也不能承担政府职能①③不选故选D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对政府来说这有利于()①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②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水平③提高干部素质降低行政成本④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公正司法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答案】A【解析】材料所述对政府来说这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水平①②符合题意③说法不当不一定能提高干部素质④“公正司法”的说法错误政府是行政机关故选A3.某市政府决定将在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建筑行业强制实行工伤保险争取让70%以上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下列与材料体现的政府职能相同的是()①公安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效显著②某市农业局利用自身的网络技术建立“农网” 为农民免费提供信息咨询③政府加大对囤而不卖、哄抬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④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答案】C【解析】让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体现的是加强社会建设的职能公安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体现的是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①不符合题意为农民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均是加强社会建设的体现与材料体现的政府职能相同②④符合题意政府加大对囤而不卖、哄抬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这体现的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材料的体现的是加强社会建设③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C4.针对漫画中的这种现象政府应()①坚持对人民负责②进一步简政放权③制定完善法律法规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A. ①②B. ③④C. ②③D. ①④【答案】D【解析】5.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这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以推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这一改革举措()①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②进一步完善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③扩大了公民的监督权④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A. ①②③B. ①③④C. ①②④D. ②③④【答案】A【解析】16.围绕“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主题某班级为一次政治探究课从网上搜集了一些材料下列材料符合主题的是()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行使自治权审判暴恐②长春市湖西路社区顺利完成居委会选举③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④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批准年中央预算A. ①③B. ②④C. ①④D. ②③【答案】D【解析】①表述错误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只有人大和政府没有法院②符合题意“社区顺利完成居委会选举”体现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③符合题意政协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体现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④不合题意“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批准中央预算”体现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基本政治制度故选D7.《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下列选项中符合这一要求的有()①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②中国共产党积极修改和遵守宪法③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④政府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答案】A【解析】①③符合题意《规划》要求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强调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维护宪法的尊严这要求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②说法错误宪法的修改权属于立法机关中国共产党不能修改④不合题意材料不涉及政府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故选A8.文化广场灯火通明村民席地而坐热烈讨论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在广场上与村民充分共商共管共治村庄事务群众主动参与的愿望强烈了党群干群关系也更和谐了——“乡村夜话”成为某村两委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化解民生难点、凝聚乡村文明正能量、促进乡村发展的重要形式这表明()①“乡村夜话”创新了群众自治形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②“乡村夜话”实现了党群政社民主协商良性互动应成为村民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③“乡村夜话”成为村民参与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④“乡村夜话”便于村民开展民主管理是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体现A. ①②B. ②④C. ①③D. ③④【答案】D【解析】19.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经播出便收获观众热情的点赞它反映着当前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回应着反腐败的民心所愿反对腐败、打击违法犯罪()①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②是国家履行专政职能保障人民民主的需要③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④说明民心所愿是防止腐败的关键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②④【答案】A【解析】①②符合题意根据题意反对腐败、打击违法犯罪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国家履行专政职能保障人民民主的需要③不符合题意“反对腐败、打击违法犯罪”体现的是对敌对分子的专政而不是人民民主故排除④表述错误防止腐败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故选A10.2016年8月2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促进“中国制造”完成一场“品质革命” 推进“品质革命” 要求()①运用市场方法推动企业兼并重组②强化监督管理严打假冒伪劣③弘扬工匠精神树立效率至上的理念④完善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答案】C【解析】①不符合题意题意与“企业兼并重组”无关②④符合题意根据题意推进“品质革命” 要求政府强化监督管理严打假冒伪劣完善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③表述不科学“效率至上”说法不妥故答案为C11.某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对公共服务“做加法” 对增加办事门槛和费用负担的中介服务“做减法” 截至2017年1月“公共服务清单”新增2505个服务项目增幅135% “中介服务清单”取消或规范147个项目精简比例达43% 两个清单的形成和公布意义在于()①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降低公共管理成本②拓展政府的基本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③明确政府服务内容提高公共管理水平④方便社会监督防止政府的缺位和权力滥用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答案】D【解析】政府既“做加法” 又“做减法” 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高公共管理水平③符合题意两个清单从形成到公布将政府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下有效地防止政府缺位和权力滥用④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政府财政支出的减少和政府基本职能的拓展①②排除故选D12.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 20%以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包括了这些有温度的民生细节我国政府注重民生保障事业是履行()的国家职能A. 组织领导现代化建设B. 发展国际间交流合作C. 组织社会的公共服务【答案】C【解析】A表述错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现代化建设B不合题意材料强调的是公共服务而没有涉及发展国际间交流合作C符合题意材料中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包括了这些有温度的民生细节我国政府注重民生保障事业是履行组织社会的公共服务的国家职能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1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①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②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③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④是符合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答案】D【解析】①错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很多制度并不是单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④符合题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符合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故选D14.201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国旅游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旅游业仍存乱象--超低团费“卷土重来”、青岛天价大虾湖南张家界黑导游屡禁不止…….治理旅游市场乱象必须()①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②让宏观调控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作用③把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作为治本之策④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强市场监管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答案】B【解析】①④符合题意治理旅游市场乱象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强市场监管②错误“宏观调控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作用”说法错误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③错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治本之策15.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得通过根据该方案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新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进一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将逐步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利于()①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拓展政府的基本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③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A. ①④B. ①③C. ②④D. ②③【答案】A【解析】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①④符合题意政府的职能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拓展②错误政府依法行政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③错误故选A16.《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实施居住证制度表明我国政府()①逐步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提高公共服务的标准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③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④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全部人口全覆盖A. ①②B. ②③C. ①④D. ③④【答案】B【解析】①表述错误扩大政府职能范围说法错误②符合题意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③符合题意 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体现了政府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④表述错误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二、材料分析题(本大题共计4小题每题15分共计60分)17.新常态下挑战增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挑战配套打出经济转型组合拳以改革为导向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加快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经济发展为着力点有效推进经济增长后劲和可持续性以百姓诉求为关键牢牢把握百姓增收、生态良好、社会平安三条“底线” 以依法治国为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根据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我国政府为适应新常态是如何打造经济“升级版”的?【答案】①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②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职能③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④坚持依法行政审慎行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解析】可从以下角度作答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宗旨、原则政府的职能政府依法行政等18.(1)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该乡政府是如何履行职能的18.(2)请你分析该乡政府在政务网上开辟专栏的政治意义?【答案】(1)①关注民生改善坚持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②积极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审慎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④注重意见反馈做到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解析】(1)本小题要求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该乡政府是如何履行职能的可以从我国政府的宗旨和工作的基本原则、我国政府的职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以及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方面进行作答【答案】(2)①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的权威②有利于尊重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④有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析】(2)本小题要求分析该乡政府在政务网上开辟专栏的政治意义可以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威信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的国家性质等角度进行作答1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某市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政府依法履职能力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行政府公开公开问计于民汇聚民意强化法治意识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和督查力度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强化廉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干净干事结合材料运用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知识分析该市政府为建设法治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的合理性【答案】①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市政府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②政府必须审慎行使权力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市政府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做到了决策符台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③市政府加大行政问责和督查力度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增强政府廉政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力度增强干部法律意识让监督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解析】本题属于措施类主观试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知识分析该市政府为建设法治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的合理性属于分析说明类解答题解题时要注意从材料中寻找有效信息并与教材知识点结合起来“市政府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法律授予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市政府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做到了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说明政府必须审慎行使权力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加大行政问责和督查力度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强化廉政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干净干事”说明市政府加大行政问责和督查力度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增强政府廉政意识让监督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 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 增强产品竞争力在现代商业的冲击下很多老字号品牌的发展不尽人意在商务部认定的1128家中华老字号中仍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只占20%到30%.一些老字号甚至空有品牌已无产品上市有的老字号无视技术发展带来的消费习惯的变化坚持“断网” 拒绝网上营销、电子支付市场越做越小而随着城市发展原本位于城市商业黄金地段的老字号因城市重新规划、拆迁重建而失去原有的商业环境优势“原汁原味”不复存在顾客流失严重目前大多数老字号都是由国企转型而来很多老字号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为此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合规控股、收购、兼并老字号鼓励老字号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材料并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老字号的金字招牌熠熠生辉【答案】①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管理与服务职能为老字号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②政府要改善对老子号的宏观调控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鼓励老字号对接电子商务与资本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③政府要科学民主决策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城市化发展与老字号保护的关系④政府要依法行政规范老字号的兼并重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解析】①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管理与服务职能为老字号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②政府要改善对老子号的宏观调控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鼓励老字号对接电子商务与资本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③政府要科学民主决策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城市化发展与老字号保护的关系④政府要依法行政规范老字号的兼并重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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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截留、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逃避监督或将收费收入用于单位人员提成、乱发钱物的,没收违法款额,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刊登、播发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内容广告的,限期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至10%的罚款;
(八)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事实设置。
第八条社会、经济管理性收费的,按照特定管理内容的合理费用核定;
(二)属于证照收费的,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制作证照的工本费用核定;
(三)属于资源管理性收费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
对流动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收费员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审验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收费秩序,制止非法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并监督管理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倒卖票据。
第十九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纳入收费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资金性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性收费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必须依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数量和合理耗费核定。
第九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权限,除属中央的管理权限外实行省一级统一审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报省物价部门,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收费收入截留、挪用、转移,也不得将收费收入用于单位人员的提成或乱发钱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凡属办理职责范围内公务的,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费用,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物价部门应在受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情况复杂的,前款规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并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至10%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收费员证或未经年度审验收费的,限期补办手续,处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没收违法款额,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内的除外)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的,限期财政专户储存,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事业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收费单位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情况和内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收费单位进行检查时,均应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的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银行等,应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物价、财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物价、财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收到物价、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如数缴纳罚没款。”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对按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730(颁布时间)
19970730(实施时间)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合法、公开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多收费、少收费或不收费。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标准审定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
面向农民设置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控制,并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审批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变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载明拟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对象、标准、范围等。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准、变更或废止,审批部门必须在半年内向社会予以公告。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物价、财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持证件,并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定收费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刊登、播发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内容的广告,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或批准收费的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国家有关规定”,是特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部门关于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标准审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付没有收费许可证、不持证件、不开具收费票据或不按规定标准的收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和变相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物价、财政部门检查人员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与监督。行署、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收到物价、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如数缴纳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的单位对按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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