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2001]6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教师[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5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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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12.04•【字号】鄂教师[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鄂教师[2004]22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二OO四年十二月四日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特制定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1、每年四月份的第一周和第二周,十一月份的第二周和第三周,各受理一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
2、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者,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发表的遗失声明、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因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由当事人持损毁原件、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申请者均须填写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
3、由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4、学校人事部门将申请人遗失声明、损毁证书原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

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第一节:引言教师教师资格证是教育界重要的证书之一,也是评价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标准。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也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做出详细的介绍。
第二节:证书的发放教师教师资格证的发放由各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
教师资格证的颁发是一个教师进入教师队伍的门槛,也是教师专业能力的象征。
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条件包括教育背景、职业素质、教育经验等。
第三节:证书的有效期教师教师资格证一般具有有效期。
证书的有效期是评估教师教育业绩的一种方式。
在有效期内,教师需通过持续教育和考核来保证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四节:证书的管理机构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教师行业管理、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评审等工作的机构。
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区级、市级、省级等不同层级的管理单位。
第五节:教师资格的评审标准教师资格证的评审标准是评定教师专业素质的依据。
一般来说,评审标准包括教育背景、教学水平、教育理念等方面。
评审标准的设定要符合教育改革的方向,注重教师的实际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六节:管理规定的修订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是根据教育发展需要随时进行修订的。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师教师资格证管理规定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教育形势和发展要求。
第七节:证书管理的制度建设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通过制度的建设,可以规范证书的发放、有效期、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第八节:证书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建设已经深入各行各业。
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管理也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优化。
通过建立教师教师资格证的电子化系统,可以实现证书的在线申请、查询和管理,方便教师和管理机构的互动。
第九节:发放证书的公平性教师教师资格证的公平性是评价证书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
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发放证书的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等方面。
要确保不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正当因素导致证书的不公平发放。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f0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9.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中美幼儿教师资格及认证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幼儿教师资格及认证制度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幼儿教师资格标准、资格证书要求和认证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幼儿教师资格及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教师资格及认证制度指出了教师资格标准过低、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别和等级单一、教师资格证书终身制的观念根深蒂固等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幼儿教师资格及认证制度。
【关键词】幼儿教师资格;认证;比较0 引言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被聘为教师。
我国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
而美国是世界上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幼儿教师资格制度的对比,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1 我国现行幼儿教师资格及认证制度1.1 幼儿教师资格要求与标准2001年5月,教育部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该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对于不满足这个条件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77f3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f.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2002年6月24日)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1.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2.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1.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2.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教师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证书管理规定教师证书管理规定对于教育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保障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面将分十二个小节展开回答教师证书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
一、教师证书的颁发教师证书是对教师专业能力和资格的认证,是教师上岗的凭证。
根据国家规定,教师道德修养、教育学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法等相关能力的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教师证书。
二、教师证书的分类教师证书主要分为幼儿教师证、小学教师证、初级中学教师证和高级中学教师证等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证书准许教师在相关层次的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三、教师证书的有效期教师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教师持证上岗,可以合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证书过期的教师需要重新进行考核和证书更新。
四、教师证书公示和查询教师证书的公示非常重要,可以确保教师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学校应当在校园内公示教师证书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教师证书查询机构正常运行。
五、教师证书的注销和挂失在某些情况下,教师证书需要被注销或挂失。
例如,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应当被注销其教师证书,而遗失教师证书的教师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挂失。
六、教师资格的保障教师证书是保障教师资格的重要手段,但不仅仅是唯一标准。
教师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道德修养,才能真正成为合格的教师。
七、教师证书管理的目的教师证书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社会的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通过规范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改进。
八、教师证书管理的挑战教师证书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保证教师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一个难题。
其次,管理工作本身面临着效率和公平性的平衡问题。
九、教师证书管理的完善为了更好地管理教师证书,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建立健全的教师证书管理系统,完善对教师的考核和监管机制,以及加强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都是重要的改进方向。
十、教师证书管理的国际经验国际上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教师证书管理制度和经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教师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近年来,教育领域的发展迅速,对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各地相继建立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教师资格证书的作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及问题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作用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的敲门砖,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从业的必备条件,只有持有资格证书的教师才能合法从事教育工作。
其次,证书的持有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如社保、公积金等。
再次,资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基础,拥有更高级别的证书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和更好的职位。
因此,教师资格证书的作用不言而喻。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实现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各地相继建立起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首先,制定了有关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明确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等流程。
其次,建立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数据库,方便教师和用人单位进行查询和核实。
再次,制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期办法,确保教师的持证上岗。
三、管理制度的实施建立了管理制度后,如何有效地实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加强宣传,让广大教师充分了解到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性和申请流程。
其次,要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再次,要加强监督,对持证教师进行定期考核,确保他们的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标准。
四、证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的证书管理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等情况,甚至有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证书。
其次,由于教师队伍庞大,证书管理也面临一定的难度。
再次,证书的有效期较长,容易使一些教师长期滞留在岗位上,缺乏竞争性和活跃性。
五、问题的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证书管理的监管,严格审核和颁发程序,确保证书的真实可靠。
其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再次,适时调整证书的有效期,鼓励教师持续学习和发展。
六、建立前瞻性的制度为了满足未来教育发展的需要,应建立前瞻性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4d1f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6.png)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教人〔1995〕110号)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品德、知识和能力。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资格过渡,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申请和认定资格过程中,严禁乱收费。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司联系。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二、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略)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二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依照《教师法》和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同时期全部种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不同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 根据网文和相关文件整理的不同时期的全部四种格式规定!一、“过渡时期”及“试点时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编号方法和含义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文件,这两个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编号方法和含义,证书编号都为15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过渡时期”的根据《关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6〕9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1-2位: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
如1996年,年度代码为“96”。
3-8位:省(3-4)、地(5-6)、县(7-8)代码:是指持证人户籍所在地代码,采用持证人身份证编号的前六位号码。
9位:类型代码: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位: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0”代表男;“1”代表女。
11-15位:序号代码:是指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
其编号方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二)“试点时期”根据《关于调整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的通知》(教人司〔1996〕42号),证书编号格式和含义为:1-2位:年度代码:原年度代码、类型代码、性别代码的位数、含义和编号方法不变。
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
如1996年,年度代码为“96”。
3-4位:省级代码;5-7位:认定单位代码原省、地、县代码调整为和认定单位代码,其含义和编号方法如下:型 性别型 别省级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认定单位代码: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的编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不间断、递增编号。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历史

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历程看教师资格证强制执行的起始日期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工作的阶段划分1.过渡阶段(1996—1997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不久,原国家教委又出台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的政策。
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 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
2.试点探索阶段(1998—2000年)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云南、四川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城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9月,教育部出台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教师专业化和教师资格认定最重要的标志和措施。
《实施办法》共六章29条,对“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管理”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至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3.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教师资格认定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2001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教师资格的性质、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资格条件的特许条款、早期退(离)休教师资格认定问题、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证书管理、收费问题等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人〔2001〕6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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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2001 年 8 月 8 日教育部印发)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在各级各类学校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 2 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书。
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教师资格证的证书管理与使用要求

教师资格证的证书管理与使用要求教师资格证是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证明,对于教师的招聘、聘任和评优评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本文将从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维护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1. 资格证书申领教师资格证书是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申领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教育教学经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等。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教育专业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2. 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职业生涯的重要凭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
首先是对证书的防伪措施,采用安全防伪标志等技术手段,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证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管教师资格证书的档案,确保证书内容完整无误。
3. 证书有效期与续证教师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教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续证,以证明个人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
续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研修或教育教学实践经历,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续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维护1. 教师招聘与聘任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和聘任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和教育机构在招聘教师时必须优先考虑持证教师,并进行证书的验证。
同时,在教师聘任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各级学校依据实际需要,严格按照资格证书的级别和教师所授科目进行聘任。
2. 教师评优评聘教师资格证书也是教师评优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在教师评优评聘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成绩、师德师风、专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并结合教师资格证书的级别和有效期进行评估和决策。
3. 证书维护与更新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防止遗失或损毁。
如果证书遗失或损毁,教师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挂失或补发。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教资字【2009】17号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
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三、规范操作,加强信息管理。
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四、证书信息有误,按程序更换。
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
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耗损统计,不计入证书补发、换发总数。
请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对照通知要求调整各地现有的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09年11月26日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3、本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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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人[2001]6号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
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
纸。
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
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
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
字。
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
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