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精)
税收筹划在中国:困境与出路
税收筹划在中国:困境与出路【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税收筹划在中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其定义与重要性,以及面临的困境和未来的出路。
在中国,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有效的筹划来优化税收结构和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
中国税收筹划仍面临一些困境,如法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
未来需要推动相关政策改革,加强法规建设,提升税务部门的服务水平,以促进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加强税收筹划的宣传教育、完善税收法规制度、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等,为中国税收筹划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关键词】中国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困境、出路、未来发展建议1. 引言1.1 税收筹划在中国:困境与出路税收筹划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国税收筹划面临着诸多困境,如税收政策不够完善、税收征管不够规范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寻找出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显示,我国税收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税收筹划的定义与重要性也需要重新审视,清晰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加税收征收效率。
中国税收筹划面临着许多挑战,如纳税人普遍对税收筹划的认知水平不高、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中国税收筹划的出路。
中国税收筹划的出路探讨中,可以从优化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税收筹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税收筹划的未来发展建议中,应该注重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教育,以及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为中国税收筹划事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这一话题,不仅是当前中国税收领域的一个挑战,更是我们在实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道路上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 正文2.1 中国税收政策现状分析中国税收政策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主要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公平性。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doc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doc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税收司法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简要论述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
一、困境1.法律适用难度大税收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变化频繁,涉及面广,案件复杂性较高。
尤其是随着税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税种的不断增加,税收司法的法律适用难度越来越大。
2.诉讼程序繁琐税收诉讼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对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大。
同时,税务系统作为诉讼一方,信息优势和权力优势较大,容易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3.证据难以获取税收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当事人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比较困难,导致证据难以获取。
4.监管体制不完善税务部门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尚待完善,导致税收行为监管不力。
二、出路1.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应该通过完善税收司法制度,使得税收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
对于共享经济平台等新兴税收领域,应提供更为专业和及时的司法支持。
3.深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同时,加强调查取证环节,打造专业化调查团队,实现税务和司法的有机衔接。
4.加强税收行为监管应完善税收行为的监管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和制约,避免税收的流失和逃避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税收司法面临的困境主要是法律适用难度大、诉讼程序繁琐、证据难以获取和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应从完善税收司法制度、优化诉讼程序、深化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行为监管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推动税收司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促进我国税收管理的不断发展。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引言税收司法是指在税收领域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进行审判和司法解释,并保障税收法律的公正执行。
税收司法实践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税收司法实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首先,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庞大复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不断增加和变化。
现行的税收法律尚未完全覆盖各类涉税行为和情形,一些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税收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等问题,也增加了税收司法实践的难度和复杂性。
3. 司法人员水平不均衡其次,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人员水平不均衡的问题。
税收法律知识专业性强,需要相关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
然而,由于税收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一些地区和法院的司法人员在税收领域的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税收法律。
这导致税收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4. 信息交流不畅另外,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交流不畅。
税收案件的审理需要征收机关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和证据材料,但往往存在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
一方面,税务机关工作繁忙,无法及时提供完整的涉税信息;另一方面,部分征收机关对提交信息的精准度和真实性缺乏有效监控和管理,导致司法人员难以获取可靠的信息来支持案件审理。
这给税收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5. 司法透明度有待提高同时,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司法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司法透明度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在税收领域中,由于税务机关的保密需要和税收案件的特殊性,一些税收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和判决结果,给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带来了一定的质疑。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第一篇: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正文: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
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
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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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司法困境分析论文【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困境,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独立性受案范围行政权滥用税收司法保障司法,即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社会良好的法律秩序状态。
在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广义的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及管理司法行政的国家机关,即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
本文中司法采用狭义的概念,即司法权是指国家审判权,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
同样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司法,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众所周知,我国现已加入的WTO世经贸组织,从原则上要求其成员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这对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制建设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守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入世,我国应积极健全税法体系,转变执法观念,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保障国家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探讨我国目前税收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税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为进一步的改革税收法治建设,就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司法独立性问题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
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立足实际,强化措施,开展税收执法监督,使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及时的落实和执行,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进程,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税收执法监督常常被忽视或者弱化,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税收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上重视不够,行动上被动应付。
不少同志甚至包括一些基层分局的负责人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一些问题的存在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监督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等;有的单位行动迟缓,推一推、动一动,做一些表面文章,执法监督工作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
2、缺乏计划性,执法监督工作陷于盲目。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分局只是惯例性地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至于如何才能把执法监督工作搞的有声有色,缺乏统筹安排,计划性差,执法监督工作不能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时间上得不到保证,今天打鱼、明天晒网,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3、业务人才匮乏,监督工作处在较浅层次上。
目前,基层分局中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型及复合型人才较少,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税收执法工作,对税收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不掌握,绝大多数分局都缺少税收执法把关人员。
税收执法业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税收执法监督的质量,人浮于事,执法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4、职责不清、考核不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基层分局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分工不明确、岗责不清晰的情况,导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考核工作无从着手,奖惩无法兑现,执法监督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产生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困境的主要原因1、认识不到位。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范围和标准应当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这一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确保税收公平、合理和规范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1. 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庞大,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数十部税法,另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和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这一众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难以及时了解和遵守,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裁量权过大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税务机关具有相当大的行政裁量权。
这意味着,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对具体的纳税行为进行判定和规范,这容易导致税收执法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期性,也容易导致一些税收执法主体对纳税人进行滥用和打压。
3. 税收征管数据不畅通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纳的数据相对封闭,很难对外公开和透明。
这容易导致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现象,也容易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4. 纳税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纳税人信用体系相对不够完善,这就意味着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一些不守信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规避甚至逃避纳税义务,这将对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保障。
可以通过简化税收法律体系、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普及、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信息查询平台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
2. 限制行政裁量权限制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提高税收执法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建立纳税人利益保护的维权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但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和与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体系相比尚存许多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想是:从观念培养入手,增强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加快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执法,健全税收监督;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使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建立网络化的税务资料共享体系。
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合,使税收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我国在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尚存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的立法明显滞后税法涉及纳税人人权、基本利益和国家关系,应该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定,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的规定内容太少,不仅没有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义务,而且对一些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如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益等;都没有加以规定。
在普通法体系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在我国现有的20多个税种中,只针对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他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上,其中税收条例6个,税收暂行条例9个。
税法在主体上应该是法律,而不应该是行政法规,像我国这样长期、大量依靠行政法规,是很不正常的。
(二)税法的立法质量欠佳,法律效力不强从立法体制上说,税法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而我国出台的税法大多却是授权立法。
在实际操作上,国务院把税收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是税收的具体执行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周到具体,而对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很少,有滥用法律的嫌疑。
现行税收制度主要以条例形式予以规定,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等问题。
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在对国家履行职责义务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税收执法中,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
主要表现为: 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的问题严重;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等方面。
通过对税务执法问题成因的分析,我们会发现,税务执法依据不完备;尚待建立健全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征收管理力度不够;税收环境不够理想都是影响税收公正执法的羁绊。
清除依法治税的障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将其放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二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三是改进征管,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四是完善机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依法治税税收执法税收环境税收立法征收管理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
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与客观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和一致。
税收计划的指令性使各级税务机关把完成收入任务作为至高无上的奋斗目标。
出现任务“紧张”时,政策服从于任务;任务“宽松”时。
藏富于地方;任务“适中”时,区别对待。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税源不充足的地区,大量存在“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税收附征”、变相包税的现象。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第一篇: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
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
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
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引言税收法制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作。
税收法制化的建设不仅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还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浅析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对策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推动税收法制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1. 法律体系建设进展顺利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基本税法,为税收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2. 税收法律适用存在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法律适用存在不足。
由于税收法律密度较高,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执行仍然存在困难。
此外,税收法律的适用标准和规则也不够明确,导致税收征管工作的不确定性增加,容易出现执行差异和词义争议。
3. 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科技的发展,税收征管信息化已成为推动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
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力还不够强,导致信息流通不畅,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此外,税收征管信息安全问题也仍然存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对策研究1. 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提高税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定更加明确的各类税收法律适用标准和规则,减少词义争议;•加强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税收执法的一致性和专业性;•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跨部门税收执法的协作机制。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精)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精)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税收司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税法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
[1]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在宪法之下与行政法、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基本法律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
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
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2] 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以及刑事侦查权,其中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涉税案件的刑事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与行政权相比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稳定性、权利专属性、司法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职业法律性、运行方式交涉性、司法管理的非服从性以及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优先性等特点。
同时,税收司法还应遵循两大原则,即税收司法独立原则和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
[3]虽然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变革时期,税收司法权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具体行使税收司法权时,仍面临许多问题,处在困境中。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的基础,蕴含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念。
税收法定原则对各国税收制度的稳健、公正和透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征税,公正合理,简便高效,便利纳税”,其中依法征税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原则。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仍面临许多困境。
本文将从税收立法制度、税收透明度、税制营商环境、税收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应对策略。
一、税收立法制度存在问题税收立法制度是维护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保障,我国税收立法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不统一。
我国税收立法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三位一体的税收法律规范,存在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甚至冲突的情况。
第二,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更新不及时、修改频繁,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利益方的干扰,导致部分税收法律具体化不足,适用程序不健全,法律适用效率低。
第三,税收规定难以理解。
国家财政对企业进行的调整、补贴、优惠等政策,容易让人们难以理解,也容易产生僵化的制度,根据往常的经验盲目进行决策。
与此同时,部分税收机关的税法解释缺少公正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对法律适用产生扰动。
针对这些问题,应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和更新,完善税法修正制度,加强立法协作机制,增强立法的统一性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预见性。
二、税收透明度亟待提高税收透明度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制度稳健和公正分配的关键保证。
当前我国税收透明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制性透明度不足、管理性透明度不高和公开透明度存在缺陷等方面。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收入结构不明晰、程序和规则操作不透明、税务机关行政事务不透明等方面。
应针对以上问题,加大税收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税收制度的透明度。
具体方法包括:(1)建立细化的税收公示制度,例如公布纳税人的税额、税收用途等信息;(2)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沟通与交流;(3)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增强纳税人对税收信息的知情度和参与程度;(4)加大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和公示。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第一篇: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围绕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如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一窗式”和“一户式”监控、实行行业纳税评估、实行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度和待办事宜落实等等。
这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日趋规范。
但是税收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税收执法工作质量。
必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加以克服。
一、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到位。
(一)税收执法规范不到位。
具体表现:一是一些基本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执法工作出现问题。
如对注销企业的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时,没有认真进行检查,检查走过场,对纳税人为什么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清算,增值税上是否有问题,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材料在注销后如何处理没有查清,匆匆注销后给以后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二是有些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履行,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
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实地核查。
但有的管理员就是不按要求去做,备案后就万事大吉,后续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减免税出现问题。
(二)税收执法自查不到位。
管理员税收执法自查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定期通过自查,发现自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自查工作机制。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管理员把税收执法自查工作当成是一种负担,在自查工作中有消极情绪,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从而出现有些执法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屡查屡犯。
(三)日常管理监控不到位。
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制度,要求管理员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认真审核,发现有应报送备案的项目,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员不能很好地审核,备案报告面达不到100%,出现了纳税人未备案而费用照样列支问题,给以后管理增加了难度。
我国依法治税的困境与策略
我国依法治税的困境与策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税之本,也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说:税务工作的基本职责、基本出发点、落脚点、基本方针都是依法治税,最终目标也是依法治税。
即要求税收工作要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法治原则;代表国家征税机关和人员要依法征税,公民要依法纳税,全社会要依法支持和监督税收工作。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为推进依法治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仍不尽理想。
下面笔者就当前依法治税的难点及其相关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依法治税现状与难点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我国从1988年首次确立以“以法治税”为指导思想,到今天全面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思想逐步成熟,深入人心,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善执法,规范征管,税收执法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新型的征管模式;加强税务稽查,强化法制宣传,改善了税收法制的外部环境;强化“两权”监督,坚持教育培训,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
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税收法治水平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依法治税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问题:依法征税原则远不能够完全落实到位。
依法治税是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统一,要实现依法治税,就得遵循依法征税原则。
依法征税原则又叫税收法定主义,它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作出开征、停征税收,不得擅自变动纳税主体、征收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等收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这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有助于税收征管活动的法治化,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方面,在基层,税收执法权仍然相对集中在一些部门或个人手中,集征、管、查于一体的基层单位还很多;另一方面,现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相互制衡机制较弱,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和健全,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落实不够,从而直接导致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缺乏有效的监督。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
浅析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几点问题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司法问题日益凸显。
在新经济领域的兴起和创新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中,税收司法面临着许多独特的挑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
1.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税收司法的落后在新经济形势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新兴行业的发展极大地增加了税收数据的复杂性和庞大性。
然而,当前税收司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仍然相对落后。
这导致税务机关在更好地应对新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上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2. 新经济模式下的纳税人隐形收入问题在新经济模式下,许多企业采用了虚拟经济模式或在线交易模式,给纳税人隐瞒了部分收入。
例如,一些网络平台可以通过虚构交易、刷单以及其他形式的欺诈手段来规避税务监管。
这给税收司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有效监管和纳税这些隐形收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新经济领域的跨境税收问题新经济形势下,跨境电商和跨境服务行业快速崛起。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这给税收司法带来了困难。
如何有效管理和协调跨境税收,解决跨境电商和跨境服务行业中的税收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挑战。
4. 生态经济发展与环境税收司法问题中国政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在新经济形势下,随着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环境税收司法也面临新的问题。
如何定义环境税收的范围和标准,如何惩治违法排污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5. 新经济模式下税收司法人才缺乏新经济形势对税收司法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税收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还相对滞后。
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需要具备跨学科知识和技能的税收司法人才,包括对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了解,对创新业务模式和资本运作的认知等。
当前税收司法人才缺乏的现状制约了税收司法的进步和改革。
结论中国新经济形势下税收司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司法的落后、纳税人隐形收入问题、跨境税收问题、生态经济发展与环境税收司法问题以及税收司法人才缺乏等。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概述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是一个完善、高效的法律体系,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现状分析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源远流长,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逐步建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税务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解决机制、税务争议解决规则等。
现存问题尽管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审执分离不够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模糊,司法审执分离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2.没有独立的税务法院:目前,我国税务纠纷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专门的税务法院,导致税务诉讼程序缓慢、效率低下。
3.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纳税人拒不履行税务纳税义务,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影响了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4.司法裁判文书公示不足:有关税收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不够透明,影响了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信任关系。
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加强司法审执分离加强与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贯彻司法审执分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税务行政的独立性。
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建议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依法审理税务纠纷案件,并制定相应的纳税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加强司法判决执行建立更加高效的税务判决执行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司法裁判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裁判文书公示加强税务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工作,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互相信任,并为相关纳税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同时增强相关司法人员对税收法律的专业能力和应用水平。
我国税收法制化的困境及其路径研究
M0DE SI SS 现代商业 RN BU NE
P bi R mii F t nI u L d ns ai 公共管理 c t o
我 国城市 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 究
张斌 君 刘 勇 浙 江 理 工大 学 建 筑工 程 学 院 杭州 浙 江 3 0 1 1 0 8
时期 的 中国 , 税制改革 方 面的改革 就 变得 十分 的重要 。对 于实现税 收法治化 来说 , 在 其是 一种理 想 又是一种 现实 。 我 们只 有在 本土 资源 的基础上 , 回归到现 实 本身 , 能真 正 的正视 税 收的 法治化 , 才 寻找 税收 法治化所 面临的诸 多问
场秩 序 。
在我们国家,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深入 , 以及我们国家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完善 , 税收法治开始 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中, 并且 随着 我们 国家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 的深入 而得到深入 。 现在 , 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 的问题便是有关税 的法治化 问题 。 本文主要认为税收法治化不仅是一个理想 问题 而且是一个现实问 题 。对 于理想这个概 念 , 以理解为它是法治模式 下治理税 收的 可 种文明的 、高级的价值 标准和原则 , 需要法治理念来作为其实 现的基 础 ; 对于现实这个概念 , 我们可以理解为 , 其是 因为税 收法 治的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 它必须依赖于 国家和公 民之 间的有 关财产的保护而 出现的斗争和博弈 , 而最 终的结果则是要依赖于 法律 的基础做 出约束双方的原则。
3 、有利 于税 收经济杠杆发 挥其作用 的宣布和决定 , 也就是要对税 收进 行根本性 的法 治约束。其根本 税收经济杠杆的发挥可 以对我们 国家宏观经济有一 定的调节 目的是在于将税收制度提高到宪法 的标准 , 使人 民同意和拒绝纳 作用 。在我们 国家市场经济体 制下 , 税收经济杠杆发挥作用后就 税时有一定的权利 , 这实质上是和人们所拥有 的选举权是一样的 , 可 以明确划分我们国家各级政府对于税收管理 的权限分 配。要充 他们都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 . 现在 的西方发达 国家 , 税法在宪法 中 分 发挥 经济杠杆 的作用 , 就一定要保证各级政府明确和认可税收 都具有着 十分重要的地位 。例如在英国的 自由大宪章 中就 明 相关的政策法规 以及税收法律方面的调整和征管等方面的内容。 确了 “ 代表不课税”的原则这就使其奠定了英 国现代宪政 的基 无 因此 , 对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法治性改革 , 不但可 以对 国家宏观经济 石。像之 前所说的 , 我们国家的宪法涉税 的条文都 比较少 , 缺乏 了 进行有效的制约, 而且可以达到微观调节经济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 的定义 , 这就是在现代税法 中的一大缺感。现在 , 在 4 、提高税 收管理水平 众多的学者 的倡导和提议下 , 国家的立法机关为了弥补这种缺陷 , 我们 国家对 于税 收管理权限的合理性划分 , 可以使我们家的 国家在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明确的规定 , 税收 的开征 、停征和 各级政府部 门明确各 自权 限下的义务 ,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开展税 税收 的减税 、退税 、免税等依法进行直接的规定执行 , 任何的单 收 征 管 工作 , 且有 利 于税 收管 理 工作 的 顺利 这种弥补的方式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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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税收司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税法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
[1]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在宪法之下与行政法、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基本法律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
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
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2]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以及刑事侦查权,其中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涉税案件的刑事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与行政权相比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稳定性、权利专属性、司法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职业法律性、运行方式交涉性、司法管理的非服从性以及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优先性等特点。
同时,税收司法还应遵循两大原则,即税收司法独立原则和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
[3]虽然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变革时期,税收司法权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具体行使税收司法权时,仍面临许多问题,处在困境中。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税款流失在一千亿元左右,偷税面积很大。
一、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我国税收司法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公安机关行使税收(刑事司法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导致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案件常常不能正确处理,有时双方对证据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缺乏相应的税收司法权,导致税务机关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权力,而公安机关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权力却没有相应的能力的不合理现象。
(二缺乏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关。
法院的不独立是我国司法的痼疾,税收司法自然也不例外。
在外部,法院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受制于行政机关,体制上难以独立;在内部,法院管理上呈现行政化的趋势,法官判案难以独立。
法院不独立导致了税收司法审判无法独立,税收司法审判的不独立性,更因为我国专业税收司法审判人才的缺乏而加剧。
(三税收司法权过小且过于依赖税收执法权。
在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的关系中,税收行政执法权过于突出,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解释权过大,自由裁量权的弹性过大,整个税法的实施对税收行政执法权的依赖过大,税法的解释与适用似乎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
我国最高法院每年都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在积极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但与税法有关的司法解释,除了税务犯罪的以外,几乎就没有。
司法机关不参与对实体法的解释,不能对违反法律优位原则的税收文件进行司法干预,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不能予以审查。
此外,虽然按规定税收行政规章只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参考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很少有不按税收行政规章的规定,而另外寻找审理案件依据的。
整个税收司法权对税收行政权过分依赖,也导致税收司法权缺乏独立性,法院判决甚至成为了税务机关行政决定的重述,显然对纳税人权利无法进行真正的救济。
在目前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至今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听不到法院的声音。
而且,税法也似乎很难进入法院的视野之中,税法的可诉性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但是,没有法院的参与,没有法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几乎是不可能的.(四缺乏专业的税务法官,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
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没有经过专门的税法训练很难胜任处理税务案件的工作。
我国目前的法官大多都没有专门学过税法,即使在本科学过一点税法的基础知识,也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求助于税务部门的解释就不足为奇了。
对税法一知半解的法官如何敢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五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的缺失。
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条件是欧盟法或共同体法的存在,而且它们的效力是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
而我国税法领域缺乏一个高层次的法律,在宪法中只有一条涉及到税收的条款,而且是规定人民纳税义务的条款,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
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法领域的法律目前只有四部,《税收征管法》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点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远远不够,而且税收征管法是定位于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而不是定位于法院监督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也很难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
在缺乏足够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敢对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也就不足为怪了。
法治国家一切法律问题最终都要由法院来解决,因此,建设税收国家必然要求加强税收司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的税收司法建设很不健全,一方面法院缺少专门的税法人才,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法院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实际上无法对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予以审查,限制了法院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二、我国税收司法困境的出路(一培养税收法律意识。
一项制度的背后总有时代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该项制度能否成功。
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国民具有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税,符合法治理念的税法意识不可或缺。
培养现代化、法治化的税法意识,对于降低税收法制建设的成本、推动税收法治化的进程意义重大。
因此,必须努力提高全民的税法意识。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1、继续加强税收宣传。
把“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作为税收宣传的核心,并改进税收宣传技巧,将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将税法意识的培养和提升融入日常生活中。
2、教育是文化的象征和重要载体,法律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水平体现和影响着一国法律文化的发达程度,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演进离不开法律教育的发展。
因为法律教育直接作用于法律职业者,法律的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实践应用技能都经由法律教育传授于法律职业者,法律教育模式会深深的影响法律职业公共体的成长。
而包括立法者、执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内的法律职业者的思想和技能直接决定一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进而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4](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进行税收立宪,将税收法定主义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
同时通过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中规定总则(包括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辖权,税务主管机关,纳税人,税收征管,税收监察,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
另外,还要尽快制定税收领域的几部主要法律,提高税法的层次,改变目前的税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推动中国的税法建设和税务行政尽快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三建立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销的权力。
我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非常弱,特别是税法领域,法院几乎没有进行什么解释工作。
目前也没有法院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判决.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职权。
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法院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不仅享有司法审查权,还享有部分立法权。
其实,如果我国法院能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认为违反,就可以不予适用,从而对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应当强调法院在税收司法审查、司法解释中的权力,使其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四设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
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税收司法领域中税务诉讼的增加以及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
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是应对税务案件大量性、复杂性的需要,也是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维护国家税收债权的需要。
世界上税收国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都有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
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太利、俄罗斯等国都设有独立的税务警察机构,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侦查;而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都设立了独立的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审判。
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对税法的良好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
即“今后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公检法机关,加强联系,争取更多的支持。
另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巩固和发展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全国成立专业税务警察,专司涉税案件的诉讼和起诉;设立税务法院,专司涉税案件的审理、判决与执行。
”[5]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可以考虑首先设置税务法庭。
设立税务法庭具有现实可能性,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各地已经有了相关实践,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税法专业人才。
税务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行政税务和刑事诉讼案件则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
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作为一审法院受理税务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税务案件。
[6]在建立税务法庭的问题上,关键要保证法庭的独立性,即要在体制上独立,更要在专业知识上独立,保证税务法庭审判的独立、中立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