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死亡率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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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死亡率的变动
人口死亡率是衡量人口再生产动态的又一个重要指标。死亡率高显然意味着这个地区人口死亡的机率大,但这必须结合人口的年龄构成来考察,否则就会有假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地区人口死亡率都大大下降了,相比起来,一些原来经济、文化最为落后的地区下降的幅度更大一些,其中有一部分近年已明显低于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如1989—1990年度,宁夏的粗死亡率在全国各省、区中是最低的,比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都低得多,而后者的医疗卫生条件和生活富裕程度大大超过宁夏。产生这种反常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人口年龄构成的悬殊。
众所周知,在人的一生中,少年、青年和壮年时期死亡机率是最低的,而越往老年,死亡机率就越高,无论经济、文化水平有怎样的差异,这一总的趋势是决不会改变的。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总人口中青、壮年比重大,有利于降低平均死亡率;老人比重较大,就会使死亡率抬升。因此在使用“死亡率”这一指标时,要同时考虑到人口的年龄构成,最好将死亡率作标准化处理,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控制死亡的成就。此外,计算和比较年龄别死亡率,各年龄组死亡人口比重或死亡人口年龄中位数也很有意义。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中国的粗死亡率同日本这样的长寿发达国家十分近似,但各年龄组的死亡率都显著高于日本(表18),进一步改进的余地还是很大的。
人的死亡机率一般均以少年时代为最低(有的文献更指出12岁为最低),死亡率曲线从出生至少年时期逐渐下降,其中度过婴儿期以后下降得最为明显。自少年期往后即逐渐上升,起先缓慢,尔后加速,进入到老年期死亡率上升得特别显著。这—规律在各国都是普遍的,中国各地区也完全类似。
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死亡率肯定是极高的。按一般估计,在小农经济以及中国传统的生育观的作用下,古代人口出生率无论如何不会低于30~35%的水平,但多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不过只有1~2‰,这说明死亡率也差不多高达30‰以上。直到民国时期情况基本上还是这样。据典型调查,1917~1918年间,广东省潮州的人口死亡率为34.0‰,1923年河北省盐山县为37.1‰,1924年河南、山西、安徽、江苏4省平均为27.9‰,1931年河北省定县为33.7‰。1936年国民党政府实业部编的《中国经济年鉴》提供了全国的资料:粗死亡率27.6‰,婴儿死亡率156.2‰。两年后国民党政府内政部编的《卫生统计》提供的资料也十分近似:全国死亡率28.2‰,婴儿死亡率163.8‰。可以说,直到1949年,这种高死亡率的形势始终没有多大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过上了世世代代一直向往的安定生活,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稳步的改善,其中50年代进步得尤其迅速,医疗卫生事业的水平比过去有了极大的提高,一些基本的医疗服务迅速普及到昔日的穷乡僻壤,这一切使得死亡率曲线迅速下降,从1949年到1957年,只花了8年时间死亡率就从20.0‰降至10.8‰,速度之快,在世界范围内也属少见。
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中国遭遇到暂时困难,在个别地区困难比较严重,死亡率出现了短暂的回升,其中1960年死亡率显著超过1949年,成为新中国成立40多年中死亡率曲线上唯一的高峰。
从1961年起,随着经济形势的迅速好转,死亡率曲线明显下降,1962年只有
10.02‰,1970年跌破8‰,此后即一直维持在略高于6‰的水平上,其中1979年的6.21‰为历史最低水平。近几年由于老年人口比重增大,死亡率略有回升。据第四次人口普查,1989—1990年度为6.28‰,但死亡重心仍继续明显地向高龄推进。预计今后粗死亡率还要继续回升,到下世纪初可能达到9~10‰。
进入70年代,中国已是世界上少有的低死亡率国家之一,在全世界将近170个国家中,死亡率比中国更低的大约不超过10个。在40年代,印度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略高于中国,人口死亡率则大致同中国处在一个水平线上,但到70年代,印度的死亡率只下降了大约10个千分点,中国则下降了20个千分点。尽管中国的人口总数大大超过印度,但从50年代中期起,除1960年以外,中国每年的死亡人数均远远低于印度。1990年,中国由于老年人口比重增大,死亡率已从前几年的低谷回升,全年死亡人数为760万人,而印度却高达850万人,平均死亡率大约高出中国0.5倍。
近几十年来,中国各年龄组的死亡率都呈下降趋势,但下降的幅度却大不相同,大致说来,儿童组下降幅度最大,青年组次之,成年组再次之,老年组最小,这一点同世界各国的普遍规律是一致的。以1989—1990年度同1957年相比,中国1~4岁组死亡率下降7/8,但75岁以上组却基本没有变化。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是巨大的,但老年组死亡率受这种变化的影响却相当小,这固然同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有关,但也说明了现代医疗技术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必须指出: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虽然为抑制死亡率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手段,但无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现代化的“副产品”,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也出现了一些促升死亡率的新的环境因素,如污染、喧嚣、紧张、过于安逸、营养过剩、社交频繁、娱乐过多等等,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带来了一些新的负担,产生了一些以往少见“文明病”,应该说,这些情况对降低者年人的死亡率是尢其不利的。由于以上差别的存在,在人口年龄构成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要考察不同时期死亡率的变动,应对之进行标准化。近年来中国不少地区死亡率出现回升,其实这只是一种假象,人口的死亡机率还是在下降的。
就反映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医疗保健水平来说,新生儿或婴儿死亡率以及妇女围产期死亡率要比粗死亡率更能说明问题,这是因为它们不受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而且从理论上说,按现有的医疗保健水平,完全有把它们降至极低水平的能力,这同老年人的死亡是有区别的。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婴儿死亡率平均在200‰以上,现在仅为44‰左右,下降了3/4以上,降幅比粗死亡率还要大。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粗死亡率较低,婴儿死亡率却要高一些,但发展中国家能同中国相比的却不多(1991年发达国家平均婴儿死亡率为14‰,除中国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平均为85‰)。历年中国婴儿死亡率的变动如下(‰):
1919年400.0(《中华医学杂志》,第34卷,第76页),
1937年,163.8(内政部:《卫生统计》,1938年);
1958年80.8,其中:市50.8,县89.1(抽样调查);
1981年34.7,其中:市22.0,镇22.5,乡37.0(人口普查);
1989年,21.3,其中:男20.3,女22.5(人口普查)。
以上1981和1989年数据分别为第三次和第四次人口普查所得,但偏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原因就在于死亡尤其是新生儿死亡的漏报。这在乡村地区看来是难以避免的。以第四次普查为例,若以1990年上半年全国0岁组死亡人数为100.0,则1989年下半年为77.7,1989年上半年仅62.8,3个半年,相差之剧,殊难解释,显然是越往前漏报越多。
1991年1月23日《中国妇女报》根据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的材料,认为1990年全国婴儿死亡率为44‰,比1980年下降15%。此数据较前引人口普查数为高,但可能更接近于实际。
不管怎样,中国婴幼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的总趋势是无庸置疑的,这反映了中国在保护儿童上取得的巨大成绩,世界银行发表的材料(表19)也可以清楚地反映这一点。
从表可见,中国几项指标离印度较远,离日本较近,这样的对比确实能说明不少问题。当然,中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薄弱环节也不少,仍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目前全国每年仍有近百万5岁以下的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率在城乡和地区之间差异不小(西南地区比华东地区高3倍多),其中有一半是由于缺乏交通工具以及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而造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均可望不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