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本质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其本质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其本质摘要: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规则。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日益完善对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讨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本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健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本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然而,随着现实生活中加以关系的日益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内容合同相对性原则目前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1]。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2]。
(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自考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实践课程考核《合同法》第三章答案
1、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2、(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3、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
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
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一节合同概论教学材料
2020年10月16日
三 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 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的载体。合同 形式在不同时期,或在同一时期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和 作用是不同的。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合同的 形式上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 这是在交易安全允许的情况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 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交易便捷的结果。
合同 ②履行合同
务 生效
合同
义务
Ⅰ. 缔约过失责任
清偿
合同 抵消
合
消灭 提存
同
免除
终
合同 协议解除
止
解除 法定解除
Ⅱ.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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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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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主合同与从合同 ❖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不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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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与《合同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 产流转的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借腹生子” 如何处理:
甲乙两夫妻无子,遂向丙要求借腹生子,先付给丙2 万元,并承诺待子诞生后,付2万元劳务费。当丙生下儿 子丁后,丙改变主意,不原意将儿子丁交给甲乙抚养, 同时要求甲乙支付2万元。甲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取得 对丁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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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合同分则中对合同形式的特别规定
【案例】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
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
本次演示通过比较英中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异同,分析了这项义务的 重要性。在研究过程中,本次演示采用了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以获取相关 信息和佐证。
通过比较英中保险合同的文本,我们发现两国在如实告知义务方面的差异主 要体现在履行方式上。英国采用问答形式,要求投保人回答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 种问题;而中国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主动告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此外,两 国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有所不同。
合同,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保障各方权益、确定权利义 务边界的重要工具。其中,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合同的基本分类,而双务合同 又以其复杂性和实践中的广泛存在,展现了其独特的法律性质。本次演示将就双 务合同的定义、特征以及其义务与对价的内在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双务合同。在法律上,双务合同是一种双方互负 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应的义务, 同时,另一方也需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有对应的权利。这种特性使得双务合同 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操作性。
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角色定位。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合同的签订一方,应 当承担相应的先合同义务。这是由行政主体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也是保障相对人 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法律义务。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先合同义务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保障合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未来,包价 旅游合同将更加注重个性化需求的满足。旅行社需要更加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旅 游体验,以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包价旅 游平台也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些平台将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购买、付 款和预定服务,同时也可以实现更好的售后服务。
经济合同的定义名词解释
经济合同的定义名词解释经济合同是指双方为了共同实现经济目标而达成的合意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资源配置和交换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的本质和作用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资源配置和交换的基础,可以概括为协商一致、约定义务和权利、实现风险分担的三个核心要素。
它通过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交易摩擦,提高市场效率。
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能力对于经济主体的信誉和市场信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经济合同的要素经济合同包括以下要素: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合同对象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权益等实体或虚拟的经济资源,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必须有明确的合同对象。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的条款、义务和权利,应当由当事人根据合法、合理和自愿的原则进行约定。
合同形式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各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有相应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经济合同的类型经济合同涵盖了多种类型,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合作协议、贷款合同等。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的财物用权交给承租人,并获得一定的租金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力的使用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等进行的合同。
合作协议是指双方在一定意见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的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或物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和风险分担经济合同的有效履行是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关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诚实守信、按时按量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交易的完成。
同时,经济合同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价格波动、市场变化、合同履行不当等。
因此,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规避风险、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并在合同条款中对可能的风险进行约定和补偿。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 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
赠与、借用等。 注:(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 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如买卖与赠与; (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比无偿合同当事人义务较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些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 与。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赠 与等。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无特别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注:此处法律不仅包括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如 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主要在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类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 (promise)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 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 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 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 是“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平 行的合致”。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 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合同的本质是()。
A. 金钱交换关系B. 权利义务关系C. 法定协议关系D. 售买关系答案:B. 权利义务关系2. 合同的要素包括()。
A. 客体、客观要件、实质性内容B. 成立要件、法定要素、陈述要件C. 订立要件、正式要素、实质性要件D. 客体、报价、接受答案:C. 订立要件、正式要素、实质性要件3.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描述错误的是()。
A. 一致意思B. 形式合同书面形式C. 合法对象和合法目的D. 重大错误答案:D. 重大错误4. 实质要件包括()。
A. 定价、交付、付款B. 买方、卖方、中介C. 设计、施工、验收D. 复印件、印章、执照答案:A. 定价、交付、付款5. 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除了()。
A. 一致原则B. 效果原则C. 保护原则D. 善意原则答案:C. 保护原则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请简要说明。
合同成立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可以是口头协商、当面确认等方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书面方式表达,可以是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些特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不动产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
2. 解释认为"口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伙企业合同等。
口头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表现,以及合同法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某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供应3000台电视机。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十天内运送货物到甲公司的仓库,并以每台电视机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
但是,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并未将货物送达甲公司,并拒绝执行合同。
合同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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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 • 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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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格式条款的无效 • (1)具有合同法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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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1、法定的免责条款与约定的免责条款问题 2、约定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
• 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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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 1、概念和特征 •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
• (1)乙能否请求甲交付该套房屋,并移转其所有权? • (2)假设甲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法律关系如何? • (3)假设甲将价款100万误写成10万时,甲得主张何种权利? • (4)假设该房于3月1日或3月6日被火烧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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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
• • (一) 要约的条件 • (1) 要约人合格 • (2) 内容具体确定 • (3)相对人特定 • (4) 意图在于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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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确认书的问题 • *适用: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的合同,不适用合同书方式订立的合同 • *时间:承诺前 • *对某一条款的确认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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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 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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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 北京,乙可搭便车。试问乙对甲有无搭便车的请求 权?设甲于该日未通知乙搭便车,致乙支出额外费 用到北京时,乙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设甲让乙 搭便车,途中发生车祸,致乙受伤,乙得否对甲请 求损害赔偿?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导语:仓储合同作为商业运营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主要用于规范仓储服务提供方和货物所有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本文将围绕仓储合同的本质、特点、主要内容和相关争议进行全面评估,并就其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进行探讨。
一、仓储合同的本质和特点1. 仓储合同的本质:仓储合同属于一种诺成合同,即当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合同便形成,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仓储合同的本质在于,仓储服务提供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诺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仓储服务,货物所有者则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2. 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双方权益平衡:仓储合同在保护货物所有者权益的也要兼顾仓储服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衡。
- 时间、空间限制:仓储合同通常规定了仓储期限和存放地点,双方在合同期限内限定必须遵守的行为和责任。
- 忠实、谨慎义务:仓储服务提供方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谨慎管理托管的货物,并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 责任约定:仓储合同应当明确仓储服务提供方在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时的赔偿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及货物所有者的索赔权利和限制。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必备内容:仓储合同必须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和通信方式;- 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 仓储期限和存放地点;- 仓储费用和支付方式;- 仓储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货物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2. 可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仓储合同还可以包括以下可选内容:- 仓储服务提供方的保险责任;- 货物的附属管理服务;-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 合同要求:为了保障仓储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的要求。
三、仓储合同的相关争议和注意事项1. 仓储费用争议:在仓储合同中,仓储费用是核心问题之一。
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工程合同索赔技巧讲义ppt-一线商务经理实战总结
CONTENTS
一、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文件的组成 二、FIDIC基本知识介绍 三、1999版FIDIC及其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四、国际工程项目索赔管理及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文件组成
合同的本质:
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实现此类权利和义 务的可靠且可操作的程序。 合同管理的本质:
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 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 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一)FIDIC(菲迪克)简介
FIDIC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其高质量的工程合同范本上,它是 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文件。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指定 使用FIDIC的合同范本,并被国际工程界广泛采纳。FIDIC条 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由于它在国际承包工程中被广泛承 认和采用,所以,“FIDIC”一词也被各种语言接受,并赋予 统一的、特指的意义。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文件组成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针对某一类项目所设计的,是对应类型项目 的公共合同平台;专用合同条件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业 主的不同要求,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
将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和专用两个部分可提高合同文件的标准 化程度,有利于项目相关各方对合同的理解,也便于合同管 理人员的使用。
FIDIC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赠与合同本质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本质特征是什么赠与合同是指一种一方自愿将一物或财产权力等无偿转移给另一方而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虽然无论转移的财产归属权是否转移,接受方都不需要支付任何价款,但是该合同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约定来保护双方的权益。
那么,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无价的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第一条是“无价的”。
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接受方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价款。
这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有根本的不同,这些合同的基础在于买卖双方或出租方、承租方之间的相互交换、相互支付,而赠与合同则是一方单方面地转移财产或财产权利。
自愿的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第二条是“自愿的”。
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转移财产的一方是出于自愿的动机,自愿地把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接受方。
赠与合同中的合法行为的前提是要有转移人的无偿意愿,缺乏了这种自愿的基础,很难构成赠与合同的基本构成条件。
一定的形式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第三条是“一定的形式”。
一方面,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包含了重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法律上要求赠与行为应当采用特定的证明方式。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起草并签署,同时应该在具备法定见证或公证条件下进行,以便在产生法律争议时,可以通过相关证据向法院证明赠与行为的真实性。
转移财产的一方具有完全的财产拥有权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第四条是“转移财产的一方具有完全的财产拥有权”。
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转移财产的一方并不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
因此,为了保证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赠与人需要具备对财产的完全合法拥有权。
取消权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第五条是“取消权”。
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人仍然对赠与财产享有一定的保留权利,特别是在接受方违反合同约定时,赠与人会依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有权取消赠与行为。
这也是赠与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规定,可以有效保障赠与人的权益。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特殊合同,其本质特征是无价、自愿、一定的形式、转移财产的一方具有完全的财产拥有权和取消权。
劳务合同的本质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规范劳务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劳务合同的本质。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劳务合同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只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平等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平等: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其性质如何,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合同主体。
2. 权利义务对等: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任何一方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
3. 自愿原则:劳务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或变更合同。
二、明确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的本质是明确劳务关系。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劳务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事项,使劳务关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务内容:劳务合同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类型,如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运输服务、建筑安装等。
2. 工作期限:劳务合同规定了劳务关系的有效期限,包括起止时间、试用期等。
3. 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
4. 违约责任:劳务合同规定了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务合同的本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务合同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合同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确保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
2. 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劳务合同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是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被归类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但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
与承揽合同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
承包人应具备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资格,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
这类合同的标的通常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考虑到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虽然建设工程合同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另外,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纠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有以下几点:1. 主体资格:承包人和发包人必须是法人,具备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的资格。
2. 标的特征:合同标的为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3. 国家和地方政策: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目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
6. 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双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规定。
在签订和履行此类合同时,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的概念与作用精
第一节合同一、合同的概念与作用(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叫契约,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2条指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对合同概念最权威的解释。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相合,意愿一致所订立的协议,是他们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进行平等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节所讲的合同专指书面形式的文字合同)。
(二)合同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3.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协作和经济联合,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二、合同的特点(一)合法性(二)平等互利性(三)约束性(四)规范性三、合同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时间分,有长期、中期、短期或一次性合同。
按形式分,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合同。
按写法分,有条款式合同、表格式合同及条款兼表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按内容区分,规定了15种合同基本类型,具体如下;(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货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货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货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劳务派遣合同的本质
一、劳动关系主体的分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这种分离使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
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招聘、管理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单位相应的费用;劳动者则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完成工作任务。
二、劳动力的灵活配置劳务派遣合同的本质之一是劳动力的灵活配置。
派遣单位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劳动者派遣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
这种模式有助于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快速调整人力资源结构,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合同的本质还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四、促进就业市场稳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本质还包括促进就业市场稳定。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者可以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自由流动,有利于缓解就业市场的压力,降低失业率。
同时,派遣单位可以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帮助劳动者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五、规范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的本质还在于规范劳动关系。
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的本质在于实现劳动力的灵活配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稳定,规范劳动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派遣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模式,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加强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监管,确保其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销售业绩按合同算吗
首先,从合同的本质来看,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
合同中的销售目标、交付期限等条款,是双方在合作前就已经明确的。
因此,按照合同来计算销售业绩,有利于确保销售人员的努力与付出得到公平的回报,同时也体现了企业的诚信和合同的严肃性。
其次,按照合同计算销售业绩,有助于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因为销售人员知道,只要他们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就能获得相应的业绩奖励。
这种明确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激发销售人员的潜能,提高销售业绩。
然而,也存在一些观点认为,销售业绩不应完全按照合同来计算。
理由如下:1. 市场变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环境、竞争对手、客户需求等因素都会发生变化。
如果仅按照合同计算销售业绩,可能会忽视市场变化对销售业绩的影响,导致销售人员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灵活性。
2. 产品差异:不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周期、利润空间等都有所不同。
如果统一按照合同计算销售业绩,可能会忽略产品之间的差异,导致销售人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3. 个人能力:销售业绩的取得,除了销售人员的外部努力外,还与个人能力、资源等因素有关。
如果完全按照合同计算,可能会忽视个人能力的差异,导致销售人员之间的不公平待遇。
那么,如何合理地计算销售业绩呢?1. 结合合同与市场变化:在计算销售业绩时,既要考虑合同中的规定,又要关注市场变化,确保销售业绩的公正性。
2. 区分产品类型:根据不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周期、利润空间等因素,对销售业绩进行合理区分,避免产品差异对销售人员的影响。
3. 考虑个人能力:在计算销售业绩时,要充分考虑销售人员的个人能力、资源等因素,确保公平竞争。
总之,销售业绩是否按合同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既要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又要关注市场变化、产品差异和个人能力等因素,确保销售业绩的公正性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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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本质: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实现此类权利和义务的可靠且可操作的程序。
合同管理的本质:以合同为保障机制,保证自己一方达到最佳利益,服务于整个项目管理目标。
合同管理的七项主要工作1分析合同义务2实施合同监督3管理合同变更4抓好合同支付5处理合同索赔6解决合同争端7做好合同收尾F适用于哪些工程,哪种合同形式?建筑施工工程安装工程。
单价合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时间靠后优先)?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通用/专用条款通常在格式合同中采用)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已合同签订前28天位基准日。
但如果合同规定可以,或工程师给予了许可,或为了抢救生命财产或为了工程安全,则承包商可以安排加班。
工程师至少应提前7天将开工日期通知承包商;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其他规定,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指定分包商的含义:可以在主合同预先确定,也可以在工程执行中由工程师指定,并作为变更处理承包商可以拒绝指定的分包商的理由:分包商没有能力;分包合同中没有充分保障承包商的条款。
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其证明已经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在上次支付证书中已经包括的应支付指定分包商的款项。
否则,工程师可以直接支付指定分包商。
分包商:承包商应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分包商(除材料供货商外)需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通知工程师分包商计划开始分包工作的日期以及开始现场工作的日期;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中应加入有关规定,使得分包合同能够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分包合同转让给业主。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果有关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期分包商的义务还没有结束,工程师可以在该日期之前指示承包商将从此类义务的获得的权益转让给业主,承包商应照办;如果在转让中没有特别说明,承包商不对分包商在转让之后实施的工作向业主负责。
业主的义务:1负责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力,提供现场2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需要的许可、执照或批准3负责保证业主的人员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4做好资金安排,使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5完工验收6竣工验收后照管工程业主的权利:1终止合同的权利2当承包商违约时向承包商要求索赔的权利3变更工程4停工权利5更换工程师的权利,须经承包商同意工程师的地位1代表业主执行合同的(工程师被归于业主的人员)2无权修改合同3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4不能解除合同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对施工现场材料质量检查控制权利,监督和管理者承包商是承诺向业主方最终提供合格工程的一方,有权否决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不能完成技术改造,不能代替委托人选择合作人实施承包单位工程师角色:业主人员,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无权改变修改合同,无权减免合同中责任,协商倾听有利于工作的解决工程师的指示:1承包商仅应遵循工程师发出的指示2如果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按变更规定办理工程师的确定1工程师在做出确定时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2应根据合同做出公正确定3工程师的批准或其他任何行为不应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工程师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1业主和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2监理合同.多选12单选1承包商的义务(一)1进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2提供工程设备、货物、人员、服务以及承包商文件3对现场作业和施工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4按照提交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二)1、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2、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和承包商的文件;3、应提供其实施工程期间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4、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5、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6、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7、按期完工的义务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权利、索赔权、额外费用不承担权、指定分包商不接受权、雇主风险和特殊风险不承担权、要求价格调整和价格调值权、特定情况下的单独验收和竣工检验权、对义务的例外情况不承担责任权承包商暂停终止合同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工程师未能签发支付证书;业主未提供资金安排的证明;业主未执行付款的规定履约保证1承包商应自费按投标函附录规定的金额和货币办理履约保证,以保证其恰当履行。
2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提交给业主,抄送工程师复印件。
开出履约保证的机构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并来自工程所在国或业主批准的其他辖区,3承包商应保证在工程全部竣工和修复缺陷前履约保证一直有效(限期),业主在收到工程师签发的履约证书21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商(退还时间)承包商在开工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施工阶段的进度计划依据?是根据经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工程完工后完工验收,验工后工程师颁发接受证书,后进入质量检验修复期,后颁发履约证书(承包商责任免除),后承包商提交最终结算书(工程师审查交给业主)工程接受证书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1不能证明承包商完成全部合同中工程2对工程责任的移交3不能证明业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期4可用于判断承包商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颁发证书日,即为对已竣工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日期5可按合同规定进行竣工结算6业主应释放保留金的50%给承包商变更核心一是业主方(通过工程师)可以在施工期间对工程进行变更,并给出了变更的范围;二是承包商不得自行对工程进行变更。
变更六项内容范围:1合同中单项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但此类工程量的变化也不一定构成变更;2合同中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工程某部分的标高,位置或尺寸的改变4某项工作的删减,但此类删减的工作也不得由他人来做5对原永久工程增加任何必要的工作,永久设备,材料6工程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动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1清单中单价2定额单价3协商(利于承包商)期中支付申请提交后工程师28天内作出回答,业主28天。
申请到支付共56天。
业主应在签发中标函后的42天内,或者在承包商提交了履约保证和预付款保函以及提交了预付款报表后的21天内,向承包商支付第一笔预付款,这两个时间以较晚者为准;业主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支付承包商;业主应在从工程师那里收到最终支付证书后56天内,将该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支付承包商;保留金的返还:1接受证书后50 %2履约证书颁发后业主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1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2放弃工程或公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3没有正当理由,拖延开工或者在收到工程师关于质量问题方面的通知后,没有在28天内整改4承包商已经破产清算等5直接或间接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等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如果工程师没有按规定时间签发支付证书,或者业主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供资金证明或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提前给业主21天的通知后,有权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工程进展;承包商有权将工程一直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到收到支付证书,业主资金证明或支付;即使承包商暂停了工程,他仍有权得到对迟付款享有融资费以及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承包商因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工作,致使工期和费用受到影响,则他有权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时还可以加入利润;承包商可获得索赔的暂停:业主资金出现问题因暂停工作以及复工招致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承包商提出终止:前五种可以提前14天通知业主终止后两种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合同:1如果就业主不提供资金证明之问题,承包商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而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没有收到任何合理证据;2工程师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没有签发有关支付证书3承包商在期中支付款到期后的42天内仍没有收到该笔款项4业主严重不履行其合同义务5业主不按合同规定签署合同协议书,或违反合同转让的规定6如果工程师暂停工程的时间超过84天,而在承包商的要求下在28天内又没有同意复工,则如果暂停的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6业主已经破产,被清算,或已经无法再控制其财产等等。
业主的风险1战争以及敌对行为等2工程所在国内部,起义,恐怖活动,革命等内部战争或动乱3工程所在国内部,非承包商(包括其分包商)人员造成的骚乱和混乱等4工程所在国内部,军火和其他爆炸性材料,放射性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等造成的威胁,但承包商使用此类物质导致的情况除外5飞机以及其他飞行器造成的压力波6业主占有或使用部分永久工程(合同明文规定的除外)7业主方负责的工程设计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
业主风险后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发生业主的风险,导致工程,物品,或承包商的文件受到损害,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要求予以修复和补救;若承包商因此遭受损失,可以按索赔条款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若是由于业主的行为风险造成的,承包商还可以索赔利润。
不可抗力的定义:凡满足全部下列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1)一方无法控制2)在签订合同之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3)事件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4)该事件本质上不是合同另一方引起的;下列事件或情况可包括(但不仅限于)在不可抗力范围之内:1)战争敌对行动外敌入侵2)起义恐怖革命军事政变或内战3)非承包商人员引起的骚乱秩序混乱罢工封锁等4)非承包商使用或造成的军火炸药辐射污染等5)诸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5只工期234工程所在国)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并非自己的原因或对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或损害,受损失或损害的一方向合同的另一方所提出的给予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索赔性质:双向的,以对方造成损失损害为前提,不是惩罚性质。
索赔产生的原因主1选择了不适当的合同形式2签定了不完善的合同条款3执行了低水平的合同管理客1工程本身的不确定及不可控制因素2物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外部因素3变更内部因素。
两者关系:相互影响,主观为主承包商提出索赔产生的原因:1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不足或不准确引的2合同变更未能及时处理引起的3后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引起的4发包人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无法控制的5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引起的索赔;可引起索赔的项目1迟延的现场移交2对施工进度的干扰与拖延3图纸的延误交付4不可预见的自然障碍或条件5洽商变更、设计更改6原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上涨、立法变更7迟延付款8汇率变化9业主风险、不可抗力避免和减少索赔的措施1风险分担要公平2工程设计要完整3地质报告及其解释要达成一致4完工期应当合理5预算分摊应当包含意外事故6加强双方对合同的专业管理7其他有帮助的因素:索赔三要素1索赔的合同依据2索赔程序3索赔的评估索赔申请报告的内容:1索赔的基本事实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