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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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评析及改革建议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2011年年底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今年拟对停止征收矿区使用费的陆上、海上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征收补偿费。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管现状
一是资源税收入近年增幅变动较大,从长期看总体处于平稳增长态势,对资源型地区财政收入渐成主力,同时资源税逐渐加强其调节功能,地方加强征管工作
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全面征管制度,针对各种情况实行具体的征管计价征收政策,近年来各地补偿费征收数额总量不断增加。补偿费用于地勘投入的资金数额逐年加大,同时在资金投入的结构上也有所调整,主要是针对市场需求情况调整勘查投入结构,补偿费的收益分配向资源产地倾斜。
三是矿业权价款管理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收益分配是焦点。矿业权出让价款体现矿产资源有偿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体现了勘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目前在个别资源省份将省级与资源产地的价款收成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对资源产地的分成比例增大,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环境保护、地质勘查、资源保护等方面。
三、矿产资源税费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一是资源税改革制度对税收增加起到作用,资源税在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低,尤其是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比重平均为1%左右。但是对于资源丰富地区,尤其是资源产地的税收贡献显著。
二是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方式改变,增幅变大。研究表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长与资源产品价格具有协调增长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地质勘查投入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尤其在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投入中发挥很大作用。
三是由于矿产品市场波动和影响,近年来探矿权出让宗数和价款波动较大,采矿权出让宗数和价款稳中有降。
四、资源税费参与宏观调控情况不同
一是对外依存度高的资源价格受资源税调整的影响较小,对外依存度低的资源价格受资源税调整的影响取决于税率调整的幅度,随着技术和资本价值比重的
增加,资源税调整的影响在逐步下降。研究表明,资源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较小,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
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对企业即微观经济影响明显。
五、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
(一)税费体系存在问题
一是调整的利益关系不清,缺失某些重要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中各种税费之间的关系模糊,各种税费制度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清。勘查阶段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定义已不准确,按照目前的法规解释,一些矿产如砂石粘土类矿产的收取解释不清,导致调整的经济关系不清。另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必然会对矿产地的土地、居民财产、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而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在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调解矿业权人与矿产资源原产地利益受损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方面欠缺。
二是税费体系不完整有缺项,内部制度有重叠。矿产资源开采阶段对应的税费有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这些税费都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而收取的费用,按地租理论来说,资源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矿区使用费和资源税是级差地租,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垄断地租,缺少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对因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而破坏土地、环境、生态收取的税费。
三是现行体系偏离了促进资源有效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目标。由于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是就资源论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考虑不足,没有把资源勘查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没有考虑将资源勘查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能实现促进资源合理勘查开采有效利用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税费制度存在问题
一是补偿费费率过低,国家资源性资产收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调整机制不灵活,,没有与资源利用水平相结合。收益分配不合理,不利于矿业健康发展和和谐矿区的建设。
二是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弱化,计税方式不科学,从量计征不能很好地体现资源价值,单位税额浮动过大,计税的人为因素过重。资源税的分配不合理,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并作为地方财政的一般收入,主要用于平衡地方财政收
支,而用于治理和恢复因资源勘查开采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的支出不足,影响了资源原产地环境治理和后续产业的发展。
三是矿业权使用费取费标准不科学,矿业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过低,导致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圈而不探”、“圈而不采”等问题突出。矿业权价款确定不规范,没有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矿业权使用费收益分配不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入绝大多数集中在部、省两级,而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任务最重的县(市)级收入太少,不利于资源勘查开采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和谐矿区的建设。
(三)征管制度存在问题
补偿费征管体制不顺。部分基层补偿费征收机构人员经费未纳入财政支出范围,存在坐支、挪用现象;补偿费用于工作经费返还部分只按照固定比例10%下达各省级财政,不与缴纳或管理水平相挂钩,缺乏鼓励政策。
六、我国矿业税费制度改革方案设计
我国的矿产资源现行税费制度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难免留下改革过程的一些烙印。现在,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因此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也应当作某些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上,应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建立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补偿机制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最终改革的目标为:
1.取消矿业权价款,建立矿业权出让金制度
不再征收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建立探矿权出让金和采矿权出让金制度,“出让金”的含义是属于开发前期对国家权益的一部分收回。目前矿业权价款的计算实际上是除去税费后国家应获取的超额收益,贴现就是企业的平均收益,企业获得自己的投资回报(社会平均收益,贴现率12%),并考虑了地质勘查投资
风险率,再除去税费后就是矿业权价款,即净现值(矿业权价值)应属于国家。应该是国家在勘探阶段的所有权权益的体现。国家投资也是使自己的矿业权资产进行升值,以获取更高的超额利润。矿业权价款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勘查阶段收取的级差收益的一部分,开发阶段的级差收益可以通过税费收取。因此,国家无论出资与否,只要出让其探矿权或采矿权就可以在开发前期前期预先征收一部分超额收益回来,即出让金,征收矿业权出让金,更能体现国家出让矿业权应得到的超额收益。这也就是为什么砂石粘土矿不设探矿权,而直接出让采矿权国家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