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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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概述国际商业惯例 ,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 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 加者接受的 习惯做法或通例 。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 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 的特征, 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 ,对 当事人 不具有强制性 ,只有在当事人 约定引用惯例 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 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 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 买卖双方在 交 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 等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中的一种 ,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 1936 年编纂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该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在 后,分别于 1953 年、 1967 年、 1976 年、 1980 年、 修改。

2010 年国际商会修订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

2010 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 并不失效,合同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由于不同版本术语的具体权利义务不同, 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通则时应注意 注明具体的修 订年份 。 国际商会已将 2010 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册为商标,所以在选用时要注 意加上 ?符号。

二、 2010 年通则对 2000 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 年通则在 2000 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 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 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 变化。

1936 年首次公布

1990 年、 2000年、 2010年进行了七次 ?2010》于 2010年 9月 27 日正式公布,

以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通则新术语

DAP (Delivered at p lace),中文意思为"目的地交货”;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意思为"运输终端交货”。

两者的区别在于 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卸货费。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组别

术语术语全t中文术语

D组DAT Delivered at Termninal 1 II的地或H的港的集敢讪

1 交货

到达DAP Delivered at Place指定II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1.2010年通则修订后整合为 11种贸易术语,按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

海运和内河水运的两类术语进行分类;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

D分为四组。

在D组中以2个新术语(DAT、DAP)取代了原来的4个术语(DAF、DES

按 E、F、C

DEQ DDU)。

无须承担

2000 年通则术语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中文意思为“边境交货(指定目的地) ” DES (Delivered Ex Shi p )中文意思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中文意思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 aid ),中文意思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 2.2010 年通则中,适用于 任何运输方式 的 7 个术语包括: EXW 、 FCA 、CPT 、CIP 、DAP 、 DAT 和 DDP 。 2000 年通则中, DDU 和 DDP 。 2010 年通则中, 2000 年通则中, DEQ 。 (二)适用范围上的变化

新术语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同时适用于。 (三)术语义务项上的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 2000 年通则不同之处在 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 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 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 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五)“船舷”的变化 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 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 。 2010年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在 FOB CFR 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 为界。 卖方将 “货物置于船上” 时风险转移, 这涉及风险转移的具体分界和费用在双方之间的 划分, 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具体明确约定, 如果不进行约定, 可能会引起较为复杂的法律 纠纷。 通说是 “货物置于船上” ,是指全部货物都装载到船上 ,不包括平仓 理仓等。 (六) 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2010年通则在引言中对“承运人”概念进行了明确。 “承运人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 。(缔约承运人) 与 2008 年最新制定的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鹿特丹规则” ) 统一。 (七) 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 FAS FOB CFR 和CIF 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 及“链式销售”(String Sales )。在CPT 和CIP 的A3项中也有提及。 在大宗货物买卖中, 货物常在一笔连环交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 由于连环贸易下 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 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 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 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Procure ) ”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 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 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 获得(procure )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

适用于 任何运输方式 适用于 水上运输方式 适用于 水上运输方式 的 7 个术语包括: 的 4 个术语包括: 的 6 个术语包括: EXW 、FCA 、CPT 、CIP 、DAF 、

FAS FOB CFR 和 CIR FAS FOB CFR CIF DES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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