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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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可编辑修改word版)
48一(三):有重大火灾隐患, 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 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
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40一(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
场所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
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
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
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三: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
责令限期改正

新《消防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消防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消防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本文档旨在提供对新《消防安全法》中的罚则进行简要概括的一览表。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以下罚则:
- 未按照规定安装消防设施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产停业整顿;
- 违规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将被处以罚款;
- 未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或未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将被处以罚款;
- 未按照规定落实人员疏散和逃生通道的,将被处以罚款;
- 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恶意破坏、损坏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分子恶意纵火、投掷燃烧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将面临以下罚则:
-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如未整改的,将被强制关闭;
- 未落实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 对已经发生火灾事故或者未发生火灾事故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将依法责令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 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工程项目,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和刑事追责。

3. 对消防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将采取以下罚则:
-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被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罚;
- 徇私舞弊、谎报灾情等行为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信息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新《消防安全法》中一些主要的罚则,具体罚则还需参考法律对应条款的具体规定。

该文档仅供参考,请勿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如需进一步了解和
确认相关罚则,请参阅正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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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由助手根据新《消防安全法》整理提供,仅供参考使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为了提高火灾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罚款制度。

消防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以惩处违法行为,促使其改正,并警示其他人遵守法规。

以下是一份关于消防罚款标准的一览表,让您了解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1. 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的,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200元;3. 故意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1000元;6.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单位罚款10000元,个人罚款2000元;7.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个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 私搭乱建、侵占消防安全间距、占用消防通道、门窗未畅通或者擅自设置燃气、高温设备等妨碍消防安全的,单位罚款20000元,个人罚款5000元;10.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个人罚款最高可达100000元。

以上仅列举了部分消防罚款标准,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大家务必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希望通过本文提供的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能够引起大家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让我们共同为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人民日报翻译】第二篇示例: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消防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安全责任重大。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的监管,各地设立了相应的消防罚款标准,对于消防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消防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份关于消防罚款标准的一览表,让大家了解各类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希望能够对广大居民和企业关注消防安全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个人,如果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妨碍安全疏散,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于责任人,如果人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能会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 对于单位,如果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被罚款:
设施、器材、标志的配置违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人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易燃易爆与居住设在一起。

对于这些情况,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如果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5.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单位会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时,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 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如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
万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法设定的处罚有哪些

消防法设定的处罚有哪些

一、消防法设定的处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消防法设定的处罚有哪些
二、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公安局,公安局消防机构等。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且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照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6、将行政处罚觉得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2021年新版《消防法》处罚情形汇总

2021年新版《消防法》处罚情形汇总

2021年新版《消防法》处罚情形汇总今天小编将新《消防法》中关于处罚的相关知识点再梳理呈现给大家,以便参考、记忆。

开始今天的学习吧〜1、处罚3万一30万的情形:(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处罚1万一10万的情形:(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3、单位处罚5万一10万的情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备注:违反此项规定对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处罚1-5万。

4、单位处罚5万以下的情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备注:违反此项规定对主管人员或责任人罚款1万以下。

5、对单位罚款5千一5万的情形:(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消防资源,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一条违反火灾预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消防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移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行为,妨碍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等,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整改、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以民用建筑物、公共场所等设施方式举行的群众性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组织安全疏散演练,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消防安全手续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五条对于没有报备、采取人为封堵等危险措施,私自使用或者占用、转让、出租危险物品、危险品场所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六条违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反其他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暂扣消防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于上述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消防部门将进行复核,并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
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7一(五):拒不执行火场指 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7一(六):过失引起火灾,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8一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
处警告或者罚款
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

处罚种类、幅度
40一(一):建筑工程的消防
责令限期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
可以并处罚款
工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或者罚款
40一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
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罚款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
处警告或者罚款
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施、器材的
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 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4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
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
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文档一: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分类和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1 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1.2 未制定和执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3 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4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维保1.5 未落实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操作记录1.6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员1.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2. 违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行为2.1 消防设施设备未按时检测和维保2.2 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失效2.3 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2.4 建筑物内存在明火、易燃物品或其他火灾隐患2.5 没有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2.6 建筑物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2.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义务的行为3. 违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行为3.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2 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3.3 拒绝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3.4 隐瞒火灾隐患,阻碍消防安全工作3.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义务的行为4.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的行为4.1 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4.2 宣传内容不准确或违反实际情况4.3 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完整4.4 建筑物内未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识4.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义务的行为5. 违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5.1 阻碍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2 向消防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5.3 拒绝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和整改要求5.4 伪造或篡改消防安全相关文件或记录5.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义务的行为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文档二: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分类和裁量标准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1 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1.2 未制定和执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3 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4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维保1.5 未落实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操作记录1.6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员1.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2.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的行为2.1 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2.2 宣传内容不准确或违反实际情况2.3 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或标识不清晰、完整2.4 建筑物内未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识2.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义务的行为3. 违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行为3.1 消防设施设备未按时检测和维保3.2 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失效3.3 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3.4 建筑物内存在明火、易燃物品或其他火灾隐患3.5 没有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3.6 建筑物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使用3.7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义务的行为4. 违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行为4.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2 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4.3 拒绝接受消防安全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4.4 隐瞒火灾隐患,阻碍消防安全工作4.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义务的行为5. 违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5.1 阻碍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2 向消防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5.3 拒绝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和整改要求5.4 伪造或篡改消防安全相关文件或记录5.5 其他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义务的行为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消防行政处罚设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设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设定的种类消防法共设定了7类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的设定是为了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达到维护公共安全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具体来说,消防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等。

除了列举的处罚类型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可以创设其他的行政处罚类型。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46: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7一(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多种消防违法行为,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等活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常见的处罚前置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等处罚,并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然而,该文档并未明确提及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关于罚款上限的具体数额。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常见消防行政处罚种类:1. 警告: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轻、情节不严重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查封:对严重违反消防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或建筑物,可以予以查封,限制其使用,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4. 暂扣或吊销消防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暂时或永久收回其持有的消防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5. 拆除违法建筑物:对违法建筑物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造或扩建的建筑物,可以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消防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

二、详细说明各种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细节:1. 警告:- 警告可通过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

- 警告内容应明确指出违法行为、违法依据以及改正要求,并告知违法行为的后果。

- 警告后应督促被警告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关整改。

2. 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定。

- 罚款通常由消防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并颁发罚款通知书,要求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 若被罚款单位或个人拒绝缴纳罚款,可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催告或强制缴纳。

3. 查封:- 查封即限制违法场所或建筑物的使用,确保其不再存在危险隐患。

- 对于需要查封的场所或建筑物,应当明确查封期限,并告知被查封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方可解除查封。

-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场所或建筑物,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 暂扣或吊销消防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消防许可证针对持证单位或个人,若其严重违法或多次违规,将被暂时或永久收回消防许可证。

- 被暂扣或吊销消防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将被限制继续从事相关消防活动,直至其重新获得消防许可证。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附件1: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罚种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建筑面积500m2以下大于500m2不超过3000m2大于3000m2不超过5000m2大于5000m2不超过10000m2大于10000m2罚款格次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2万元12万元至18万元18万元至24万元24万元至30万元格内从重处罚情节1、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2、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有下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宽度不足的;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数量不足的;③防火防烟分区划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防火门、防火卷帘数量不足的;④可燃、易燃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的。

3、有下列扰乱消防监督管理秩序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擅自改变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②隐瞒工程规模而将应审核、验收的工程报备案的;③为逃避抽查,将同一工程重复报备案,扰乱备案抽查秩序,经抽查不合格的。

升格处罚情节1、有两类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升一格处罚。

2、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建筑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3、在针对违章工程和场所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新工程或场所顶风非法开工、使用、营业的,升一格处罚。

4、同一单位(含分支机构)有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的违法建设或营业行为,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又犯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情节1、对建筑面积100m2以下小建设工程,不具有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只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免予罚款。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结审核、验收、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罚款决定降一格;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履行前办结手续并合格或实际停止违法行为的,作出责令“三停”决定(但不执行或视为已执行),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款。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导致的火灾灾害。

第三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消防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改建或者使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二)聚集场所、娱乐场所的业主或者经营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三)未履行火灾隐患治理、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等消防安全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从事其他危险活动;(五)其他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行为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五条依法对火灾事故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公正、妥善、依法审查。

第六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火灾事故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八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对于拒绝接受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行为,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认为涉嫌构成拒绝、抗拒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于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在火灾事故行政处罚中,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规定对火灾事故行政处罚进行整合,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结果,依法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力度。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内容和程序第三条处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1.书面警告2.罚款3.停产整顿罚款4.限期改正5.强制整改6.查封或责令停业整顿7.征收保安费用及经济损失8.拘留。

第四条处罚程序1.依据实际情况由消防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在现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或责任人出具《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和进行处置。

3.对于不听从《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的,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以在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三章处罚的适用标准第五条场所和单位分类标准按照当事人的性质、单位和场所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等因素,对场所和单位进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处罚依据所实施的处罚应当根据消防法及相关规定中对不同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科学的区分。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依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监督和行政复议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定期调查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和场所,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查处并予以处罚。

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决定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时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2023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2023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2023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和强化消防管理领域的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警告处罚、罚款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四种。

第三条警告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未按规定报告火警,但火势未扩大或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第四条罚款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二)被视为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对火灾风险管理存在疏漏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火场救援,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四)明知存在火灾隐患而不报告或采取应急措施的;(五)其他根据消防法规和标准需要罚款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二)不按规定组织火场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三)具有恶劣社会影响,明知存在火灾隐患而不报告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四)重大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对火灾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疏漏的;(五)其他根据消防法规和标准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刑事处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故意放火或其他恶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二)违反消防法规和标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三)故意妨碍、阻挠消防救援工作的;(四)涉嫌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辖和程序第七条各级消防管理机关负责对其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况可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八条消防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处罚决定书文书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合规执行。

第九条消防管理机关在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事实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做出合法、合规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警告处罚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罚款处罚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当事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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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40一(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3二(一):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47一(三):阻拦Fra bibliotek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8一(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 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 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二):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三):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三: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4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44二: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47一(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8一(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1: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46: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7一(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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