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料
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模拟试卷三含答案
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模拟试卷三(含答案)[单选题]1.下面哪些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不能作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江南博哥)申请()A.权利要求1:一种钥匙,特征为A;权利要求2:一种锁,特征与A相应B.权利要求1:一种钥匙,包括结构A,特征在于把柄的特征为B;权利要求2:一种锁,包括与A相应的结构,特征在于锁孔的特征为CC.权利要求1一种钥匙,特征为A;权利要求2:一种钥匙,特征为A和BD.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权利要求2: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A选项: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A。
B选项:特征A出现在独立的前序部分,表明两个权利要求之间相同的特征A不是特定技术特征。
C选项: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A。
D选项:两个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A0[单选题]2.间接侵权帮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的发生,直接侵权入和间接侵权人应承担OA.按份责任B.补充责任C.各自的侵权责任D.共同侵权责任参考答案:D[单选题]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OA.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1年B.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C.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D.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参考答案:B[单选题]4.张某为完成其公司的科研任务,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机电设备,公司为此给予了张某5000元奖金。
随后公司将该机电设备的技术方案转让给了丙公司,该发明的专利申请人是O A⅛⅛B:张某所在单位C.丙公司D.张某和丙公司为共同申请人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张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张某所在的单位为其专利申请人,但随后该公司又将此发明创造转让给丙公司,这时丙公司作为受让人应当享有专利申请权。
[单选题]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的专利说明书种类包括()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AB.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丫C.发明专利说明书-CD.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B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S;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U;发明专利说明书-B o [单选题]6.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运知专利权人何时前补缴OA.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B.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补缴C.自通知之日起1年内补缴D.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1年内补缴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篇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格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名称专利号许可方名称地址代表人被许可方名称地址代表人合同备案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前言 1、鉴于许可方专利,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号为:,公开号为,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日为年月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年月日。
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2、鉴于被许可方属于领域的企业,拥有厂房和机械加工设备和人员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
如: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专利名称:<。
2、技术秘密(kno w-ho 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3、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4、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5、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6、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7、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许可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专利许可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一、专利许可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专利许可合同生效时间最多是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一)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基本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了满足,故而不少人会想通过自己的智力创造一些世界上本没有的东西,此时可以向当地的相关机构,提出办理专利许可证的请求,一般来说,该专利在登记时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知识考卷
专利法知识考卷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A. 独占性B. 时间性C. 地域性D. 可转移性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科学发现A. 国家知识产权局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C.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D.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A. 新颖性B. 创造性C. 实用性D. 价值性5. 专利权的期限是从哪个时间点起算?A. 专利申请日B. 专利公开日C. 专利授权日D. 专利优先权日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2.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4. 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授权后的一年内实施专利,否则专利权将自动终止。
(×)5.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____、____、____三个阶段。
2.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____年。
3. 专利权的核心内容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____、____、____等权利。
4.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____侵权。
5.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注____标志。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专利权的新颖性要求。
2.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3. 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 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5. 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些内容?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1. 某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手机,如何判断该手机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2. 某发明人欲将其发明申请发明专利,请列出申请流程。
3. 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4. 某公司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如何在专利有效期内延长专利保护期限?5. 某企业想要引进一项国外专利技术,应如何操作?六、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1. 分析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的不同要求。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版征求意见稿)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等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合同登记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对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
在建立专利转让许可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合同订立方提供了参考。
相关合同模板和签订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转化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近年来,《民法典》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而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深入推进,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专业要求、共性需求不断提升和丰富,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3.09.14
•【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3〕748号
•【施行日期】2023.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许可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3〕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决策部署,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现发布2022年度及2018—2022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使用费相关数据。
请加强对有关数据的利用,为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的评估定价及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提供数据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2年度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2. 2018—2022年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须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须知第一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须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须知信息来源:协调指导处浏览:637次更新时间:2022-06-13 一、所需材料⑴备案申请表;⑵许可合同原件;⑶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未授权);⑷让与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⑸受让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7)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手续,被委托人可以是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其他个人。
委托书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章。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8)许可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的,附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声明”或“请求备案报告”(原件),声明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9)公司名称有变更的(备案时的名称与许可合同中的名称不一致),提交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公司公章)。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第二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须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须知 1.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2.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33009 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19.11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部分专利权质押登记一、适用范围本部分适用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专利权质押登记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3009三、办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四、受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八、申请材料双方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质押双方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当事人手工填写的,应当保证所填内容清晰可辨,且无涂改。
当事人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合同名称一栏,应当填写记载有债务种类、数额和债务期限信息的合同名称。
②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也是相关通知书收信人。
代理人一栏,应当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该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信息。
③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是否需要?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是否需要?公民申请了专利之后除了自己使用以外还可以用来借给有需要的人利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对方想要合法地使用此项专利就必须要和专利的所有者签订相应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这份合同还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才会被允许。
那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是否需要?▲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是否需要?一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都只需要证明的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在该表格填写中,应注意以下内容:1.许可专利信息当事人应当在“许可专利”一栏中清楚、准确、完整的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全部专利的发明名称和专利号。
许可专利超过3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来的专利号。
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许可专利”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
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许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2.许可方、被许可信息许可方可以是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也可以是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如果许可人不是专利权人或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有权授予许可的证明文件。
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许可方或被许可方。
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
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3.代理人信息许可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许可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合同信息“合同信息”一栏涉及“许可种类”“专利许可地域范围”“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生效日期”“终止日期”等具体信息的填写,当事人所填合同信息应当与附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信息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协议目的与背景a. 协议目的①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就某项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事宜达成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为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乙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的实施许可。
③ 本协议旨在规范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并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④ 双方通过本协议共同推动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市场推广。
b. 背景介绍① 甲方拥有的专利技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独特的市场竞争力,且符合双方的合作需求。
② 乙方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生产能力,且希望通过引入专利技术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③ 乙方的使用范围、期限、地域等与甲方的许可条件需明确并加以界定。
④ 甲乙双方均希望通过本协议的签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c. 专利信息① 本协议涉及的专利技术的名称、专利号及授权国家等相关信息需要在附录中详细列出。
②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为有效、合法的专利,且无其他第三方权利争议。
③ 本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对专利所有权的转让,乙方仅获得实施许可。
④ 乙方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转让、转授权或再许可,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许可内容a. 许可范围① 乙方获得的许可权包括专利技术的生产、使用、销售等相关权利。
② 许可的地域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区域扩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拥有一个或多个专利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流程的注意事项和流程。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1.备案主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由专利权人或者受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申请。
2.备案时间备案时间应在许可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3.备案内容备案申请书应该包括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的名称、地址、许可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实施许可的专利名称、专利号等相关信息。
4.办理流程备案申请书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1.登记主体专利权质押登记应由专利权人或者受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2.登记时间质押登记应该在质押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3.登记内容质押登记申请书应该包括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的名称、地址、质押合同签订时间以及质押的专利名称、专利号等相关信息。
4.办理流程质押登记申请书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三、注意事项1.申请书的要求申请书应该详细说明许可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相关单证的要求备案申请书或质押登记申请书应该附上相关单证,例如专利权人或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许可合同或质押合同原件等。
3.办理费用备案和登记的费用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
总之,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事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如有需要,建议通过咨询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获得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试用)专利申请名称专利申请号许可方名称地址代表人被许可方名称地址代表人合同备案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前言(鉴于条款)——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号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年月日)。
并拥有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申请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
如:专利申请技术——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技术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的申请所必须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该技术的最佳利用,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其它技术——指许可方拥有的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有关的未申请专利的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或已放弃专利权、已过期的专利或已申请未被批准、已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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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单位)
20110627(颁布时间)
20110801(实施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二号(文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条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
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第十六条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第二十条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作相应变更;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