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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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鄂建文[2011]56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鄂建文[2011]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09]2号)要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2008-201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项的部分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和技术审查,认定“襄樊卷烟厂制丝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等10项工程项目达到了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标准,经研究决定,批准“襄樊卷烟厂制丝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等10项工程为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4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4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47号)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孝感、荆门、黄冈、随州市,恩施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1月29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将从3月23日至4月10日,组成两个巡查组对2009年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范围受检市、州及所辖的一个县(市、区)的部分房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市、州城区抽查2个施工现场,县、市、区抽查1个施工现场。

抽查重点为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的工程,去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为本次巡查的必检项目。

二、巡查内容(一)听取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和打算的情况汇报。

(二)征求各地对省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2009年度发生安全事故地区和企业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三、检查分组第一组组长:金玉祥组员:胡丹、游海堂巡查市: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荆门市联系人:胡丹联系电话:159****2710第二组组长:夏友华组员:彭朝仁联系人:彭朝仁联系电话:130****7500巡查市(州):黄石市、黄冈市、宜昌市、恩施州各巡查组分赴各地,具体的日程安排电话通知。

武汉市另外组织巡查组,巡查组成员和日程另行通知。

四、巡查方式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的方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鄂建文[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整理顶板钢筋绑扎质量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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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抽查内容清单
一、各方责任主体情况
二、模板脚手架工程
三、起重机械
四、基坑工程
五、临时用电
六、安全防护
七、其他
附件二:
表1
在建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区)质监单位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2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施工部分)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4工程实测实量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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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8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8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8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今年“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国庆又时值全国上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重要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长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平安、欢乐、祥和为己任,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成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公示相关的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工作职责等,要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立足于超前防范,督促工程建设、城市运营、灾害预防等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安全生产部署,确保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易发生事故的脚手架、超重设备、施工用电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较大危险源,特别是地铁、隧道、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项目列为检查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措施,全面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某住宅小区地勘报告

某住宅小区地勘报告

某住宅⼩区地勘报告⽬录1 ⼯程与勘察⼯作概况 (3)1.1 ⼯程概况 (3)1.2 勘察的⽬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1.3 岩⼟⼯程勘察等级 (4)1.4 勘察⽅法及勘察⼯作完成情况 (4)2 场地环境与⼯程地质条件 (4)2.1 ⽓象、⽔⽂条件 (4)2.2 地形、地貌 (5)2.3 不良地质作⽤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5)2.4 地层概述 (5)2.5 暗河、沟浜、墓⽳、孤⽯等对⼯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5)3 岩⼟参数统计 (5)4 地下⽔和地表⽔评价 (7)4.1 地下⽔和地表⽔特征 (7)4.2 ⼟层的渗透性及抽⽔试验 (8)4.2 地下⽔和⼟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8)4.3 地下⽔对基础⼯程的影响评价 (8)5 场地地震效应 (8)5.1 区域地质构造 (8)5.2 地震 (8)5.3 拟建筑物设防烈度 (9)5.4 场地⼟类型及建筑场地类别 (9)5.5 场地砂⼟液化判定....................................................................................... 9 6 场地岩⼟⼯程分析与评价 (10)6.1 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评价 (10)6.2 地基⼟岩⼟⼯程特征分析与评价 (10)6.3 地基岩⼟参数建议值 (10)6.4 地基⼟均匀性分析与评价 (10)7 基础分析与评价 (10)7.1 基础⽅案分析与选择 (10)7.2 桩基设计参数确定 (11)7.3 单桩承载⼒的估算与确定 (12)7.4 成桩可⾏性分析及对环境的影响 (12)8.1 基坑规模及周边环境及重要性等级 (13)8.2 基坑⽀护⽅案 (13)8.3 地下⽔治理⽅案 (14)8.4 纯地库基础抗浮 (14)9 结论与建议 (14)附表附图附件荆州市荆州区荆西拆迁还建住宅⼩区岩⼟⼯程勘察报告1 ⼯程与勘察⼯作概况1.1 ⼯程概况受荆州市荆州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院对拟建的“荆州区荆西拆迁还建⼩区”所在场地进⾏了详细阶段的岩⼟⼯程勘察⼯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入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

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

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

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内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为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于6-8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县(市)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自查。

省住建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

二、检查内容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宣贯情况;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2、城市桥梁完好情况。

重点检查Ⅰ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

即: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斜拉桥、弯坡桥、索桥等)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三、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桥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道路畅通,是城市重点监管的市政设施,抓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巡查情况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巡查情况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巡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鄂建文[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巡查情况通报(鄂建文[2010]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龙架林区住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保证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巡查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6]71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7月26日至8月14日,我厅组织了三个巡查组,分别对黄石、黄冈、鄂州、咸宁、仙桃、潜江、荆州、荆门、宜昌、孝感、随州、襄樊、十堰等市及所辖部分县(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行为进行了巡查。

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测巡查的重点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设置专门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检测行为实施监管;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的行为,配备的仪器设备、人员、设施及环境是否满足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及现行规范的要求,运行的管理体系、合同、程序、抽样、记录、数据及报告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等。

本次巡查共检查了50个检测机构和30个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 32个检测机构下达了限期停业整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占抽查数的40%(具体整改单位名单见附件)。

从巡查情况来看,多数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年初全省建管工作会议要求,成立或指定了专门的检测监管机构,配齐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组织开展了检测市场的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登记办理指南(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建设管理局811 室,电话:67880070(二)办理流程:受理T核查T施工现场踏勘T登记(三)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登记表(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踏勘申请表)》(一式 6 份,需提交查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自查表》(一式 5 份,拟留原件 2 份)3、施工单位(总、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拟留原件1 份)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拟留原件各1 份)6、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7、监理规划注:1、2、3、4、5 项提交至受理部门,6、7 项现场踏勘时提交审查(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踏勘合格后5个工作日与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同时办理。

一次性告知书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登记表(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踏勘申请表)工程报建号: 工程报监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自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现 场 自 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建设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盖章) (盖章)项目负责人: 总监: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月 日年 月日注:1该表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及现场部分自行审查检查 后据实填写。

填报内容应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对本工程未涉及的内容,做缺项处理。

2、 参建各方应当签署明确自查意见并盖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9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9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9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局,各县(市)建设局: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是城市实施园林绿化建设的龙头和依据,不能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简单替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尽快启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

已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经评估不符合节约型园林建设和不能满足防灾避险要求的,要对原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编。

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要坚持思维超前、立足长远;全面增绿、突出重点;科学布局、塑造精品的原则。

要将节约型园林建设理念贯穿于绿地系统规划各阶段并保证满足防灾避险功能的要求。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应规划相衔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四、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过程中,上一级政府的园林主管部门应给与技术指导。

在形成规划讨论稿时,应征求上一级园林部门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在对规划稿进行论证之前,需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近一段时期,我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发现部分建筑工程使用的小规格热轧光圆钢筋在调直加工过程中出现“瘦身”现象,违规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加工后的钢筋直径和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带来严重影响。

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结构的骨架,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初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48号)精神,对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一)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钢筋需委托外加工的,受委托钢筋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钢筋作业分包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委托加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对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对于进场的钢筋,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鄂建文[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通过资格挂靠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动态检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代理业绩及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等。

经核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降级或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

3、加强对省外入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鄂执业,应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鄂备案手续,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中如实登记,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需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在《执业手册》上记录,且专职人员的变更必须符合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专职人员所须达到的条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中小学校舍
安全工程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2.26
•【字号】鄂建文[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
程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鄂建文[2010]3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完善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决定建立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专家库,现将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专家库名单附后)。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专家库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鄂建文[2010]4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建文[2010]4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厅直各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点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一主线,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四访促和谐”主题活动,着力在“一推进、两加大”上下功夫,即进一步推进全省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接访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积案化解力度,切实促进事要解决,加大依法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信访秩序,为促进全省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大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的窗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今年经济形势总体回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增多,但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仍然较多,一些重点群体串联聚集上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信访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形势的复杂性,信访工作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因此,各地建设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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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0]103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
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2010-6-10 0:0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入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

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

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

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及《规程》规定的管桩。

对库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各管桩生产企业应对库存管桩数量及型号立即进行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关措施后降级使用。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合理选用管桩。

3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管桩基础。

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管桩基础,如必须采用管桩基础,应对淤泥、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承台下及承台周围不少于1m 宽度范围的软土应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台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泥土
搅拌或换填砂石等方法。

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必须经论证后方可采用管桩基础。

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论证报告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选用中南地区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04ZG207)时,应按新标准有效版本做相应的验算调整。

三、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管桩外观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对管桩定位、接桩等重要工序进行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受控;对密集群桩的成桩偏位、土方施工中土体侧压力及机械施工影响造成的桩偏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均匀性、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

同时,为进一步控制管桩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管桩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入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必要时应同时进行桩身抗弯试验。

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及《规程》的有关规定。

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

上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桩试桩及工程桩的施工。

管桩基础施工后应按《规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对出具虚假桩基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管桩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工程各参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桩基础的每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对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桩基础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各地要加强对管桩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
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要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各地要于近期对在建使用管桩基础的工程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层数超过18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并请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七日
抄送:厅办、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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