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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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0]103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
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2010-6-10 0:0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入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及《规程》规定的管桩。对库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各管桩生产企业应对库存管桩数量及型号立即进行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关措施后降级使用。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合理选用管桩。3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管桩基础。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管桩基础,如必须采用管桩基础,应对淤泥、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承台下及承台周围不少于1m 宽度范围的软土应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台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泥土
搅拌或换填砂石等方法。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必须经论证后方可采用管桩基础。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论证报告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选用中南地区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04ZG207)时,应按新标准有效版本做相应的验算调整。
三、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管桩外观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对管桩定位、接桩等重要工序进行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受控;对密集群桩的成桩偏位、土方施工中土体侧压力及机械施工影响造成的桩偏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均匀性、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同时,为进一步控制管桩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管桩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入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必要时应同时进行桩身抗弯试验。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及《规程》的有关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上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桩试桩及工程桩的施工。管桩基础施工后应按《规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对出具虚假桩基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管桩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工程各参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桩基础的每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桩基础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各地要加强对管桩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
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要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对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各地要于近期对在建使用管桩基础的工程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层数超过18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并请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七日
抄送:厅办、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