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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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改卷教师:

学号:136330847 姓名:吕一帆得分: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

摘要: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在启蒙运动中,他凭借着自身别具风格的人格魅力和思想,为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他所创作的社会契约论中,对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得出了用暴力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政权唯一手段的激进的革命结论。他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并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富有彻底反封建的革命精神的民主思想,要求实行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公意的法律,强调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些思想都具备积极的意义,所以本文将从研究卢梭的思想出发,对他的社会契约论的现实价值进行探究。

关键字:社会契约论,卢梭思想,当代价值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 也是其对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思想理论。从论社会不平等到社会契约论, 卢梭探寻了人类不平等的产生是随着私有制而来的, 私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的唯一基础, 进而卢梭通过社会契约系统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从而完成了他的政治思想的建构。所以,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最重要的的便是对这其中所蕴含的思想进行分析,从而探究其对当代社会的参考价值。

一、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思想探究

(一)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的前提。卢梭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没有任何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的, 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没有善与恶的区分, 但人们天生地具有一种天然的怜悯之心,这是纯粹的天性的运动, 是先于思维的心灵的运动。在自然状态中, 人们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生命和生存, 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乃是对幸福的追求。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一种相对和平的环境当中。因为人们天然地具有同情怜悯之心, 这被卢梭视为可以避免争斗的人性法则。然而,当私有财产被确立之时, 人与人之间便开始了对财富的争夺, 人性所具有的那种天然的怜悯之心此时已被损人利己之心取代, 自然状态从此被战争状态取而代之。在这种互相争斗的战争状态中, 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穷人还是富人都无安全可言, 在这个前提下人们开始求助于法律和政治社会的建立。

(二)社会契约

在卢梭看来, 由于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人们所处的境地越来越困难, 以至于凭借着自身

的力量是无法保护自己的生存的。但是。人类除了自身的力量外却又不能产生任何新的力量, 于是自然状态中的人类认识到为了继续生存下去, 只有将大家的力量集合起来, 共同协作才能克服这种生存的危机。因此, 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结合方式, 使大家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而由于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将自身的一切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 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解便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产生的代替每个订约者的公共人格, 被卢梭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由于主权者是由各个个人组成, 所以主权者就没有任何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 社会契约弥补了人们由于自然所造成的身体上的不平等, 使人们在道德和法律上享有真正的人人平等。它在全体人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平等, 所有政治体中的人们必须遵守同样的约定并且享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 在卢梭社会契约当中, 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由自由和公意这两个概念构成。

(三)公意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意”二字始终贯彻卢梭的思想。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理解主权在民思想的关键,也是社会契约得以实现的基础。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当中, 对于权利的产生, 他认为并不是来源于强力, 只有当强力是合法的时候, 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因此, 强力并不是权利的前提条件。按照卢梭的观点来说, 构成权利的基础的乃是人们的约定。依照社会契约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的目的就是达到公共幸福, 唯有公意才能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来达到这一目的。公意来源于人民的意志, 当意志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的时候, 它就是公意,当它只是一部分人的个别意见时则不是公意, 而只是一种个别的意见而已。公意代表着人民共同体的公共利益, 是永远公正的, 但同时卢梭也特别强调, 并不能由此说人民的意见永远是正确的, 因为人民有时候会受到欺骗。而公意和众意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公意代表着公共的利益,众意则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代表着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 在众意之中, 除去个别意志正反相抵消的部分,也是包含有部分的公意的。对于一个国家, 要保证公意的公信力。所谓主权即是公意的运用, 是永远不能转让和分割的。政治体在公意的指导下去运用社会契约所赋予的权力时, 就是行使主权的行为。对于国家来说, 主权也是有一定的权力范围的, 它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范围, 更不会偏离公共的幸福这一目的, 这也是其公正性的所在。

(四)主权在民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所以,为了得到这种人民主权的实现,卢梭将其放在社会契约的框架里,归纳成下面的话:“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认为政治实体被动时,其成员就称国家,当它主动时,就称之为主权体。而这样的一种政治实力无论其能否行使其权力,都不能为人民的权利服务。因为,人民的权利的实现必须是在人民自愿结合成的集体下,由普遍意志形成的主权体行使的权力,才是卢梭认为的人民应义务服从的权力。“卢梭的主权体是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把自己的一切交给主权体,他认为当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一切交给这个主权体时,那他等于什么也没有失去,因为所有主权体的成员都是平等的,获得同样的权力,任何一个人受到主权体外的冒犯,那么整个主权体就等于受到冒犯。但是如果成员中一个人没有把自己一切交给主权体那么这个契约就不存在。”因此,卢梭提到,为了使这个契约不至于沦为空洞的条约,就应该在其中暗含这样一个约定:“即使一旦成为主权体的成员,无论是谁都应服从普遍意志,否则整个实体将强迫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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