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低保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6]38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4【实施日期】2016.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决定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予以明确,具体如下: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08
•【字号】麻政发[2006]7号
•【施行日期】2006.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
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麻政发[200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241项行政许可予以继续实施。
凡没有纳入《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单位一律停止实施。
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9月8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
本通知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六年九月八日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发[2005]6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5.11.08【实施日期】2005.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麻政发[200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由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于2005年9月15日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9月15日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全面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局长组成。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麻政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办公室政府领导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张长生党组书记、主任联系彭平安同志主管的政府工作。
主持政府办及政府办党组全面工作。
主管金融创建工作。
滕建军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联系谌孙武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分管财税金融、督查工作。
罗宽志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联系宋伟、李发田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协助主任分管纠纷调处、议案、综治工作。
张良党组成员、副主任联系张梅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协助主任分管文电、会务工作。
向玉礼党组成员、副主任、信访局长协助主任分管信访工作。
主持县信访局全面工作。
龚佐君党组成员、副主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经理协助主任分管城市建设投资工作。
主持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面工作。
薛彬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对外联络工作。
主持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全面工作。
刘绍平党组成员、副主任联系孙一平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协助主任分管爱卫办工作。
张建国党组成员、副主任联系郑紫庭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协助政府办党组书记管理党务工作。
协助主任分管办公室人事、计划生育、扶贫建整工作。
滕小云党组成员、副主任联系舒象忠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协助主任分管综合调研、长寿办、红十字会工作。
XXX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联系易勇同志分管的政府工作。
协助主任分管纪检监察、应急、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及农村信息化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4]2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具有审查、审核、审批、监督和资金发放等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对象。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村(社区)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受理本辖区救助对象的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二)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设置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常年公开救助对象、标准、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住房救助等惠及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低收入标准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发改、财政、公安、人社、房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物价、公积金、教育、司法、残联、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0•【字号】麻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通知(麻政办发〔2012〕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十二五”期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十二五”期间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制定“十二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通知》(湘民函〔2012〕13号)要求,我县在总结“十一五”时期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基础上,特编制本规划。
一、农村危房改造现状(一)农村危房情况。
我县位于湖南省西部,怀化市西北部,全县国土总面积1568平方公里,辖23个乡镇,321个村(社区),有苗、汉等17个民族,总人口39.2万人,是全国五个单一苗族自治县之一,属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县、革命老区县、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执行县、中国冰糖橙之乡。
我县处于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带。
近年来我县发生了多次较大的自然灾害,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及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加之我县农村住房多为60-80年代修建的土木结构,农村民房危房现象严重。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制定“十二五”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通知》(湘民函〔2012〕13号)和《国家危房鉴定标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迅速部署、组织力量进入村组,全面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无房的核定、统计工作,经统计,“十二五”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无房户数量共计14294户,其中需要新建9534户,维修4760户,大多分布在各乡镇边远高寒山区,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落后,其自身的经济条件与改善能力十分薄弱。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8〕1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8〕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序号文件名文号实施日期失效日期起草部门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29号2013年7月14日2018年7月14日县民政局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3〕10号2013年12月9日2018年12月9日县政府法制办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麻阳苗族自治县基准地价的通告麻政函〔2013〕108号2013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县国土资源局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麻政发〔2013〕47号2013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县农经站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4〕2号2014年3月18日2019年3月18日县电政办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发〔2014〕3号2014年3月18日2019年3月18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规程》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4号2014年3月19日失效县财政局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9号2014年4月4日2019年4月4日县交通运输局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18号2014年6月6日2019年6月6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麻政发〔2014〕10号2014年6月9日2019年6月9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1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麻政发〔2014〕13号2014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统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4〕17号2014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4〕19号2014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县审计局1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4〕38号2014年12月13日失效县教育局1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防洪堤四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4号2015年3月27日失效县国土资源局1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15号2015年3月31日失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5号2015年6月23日2020年6月23日县林业局1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城市规划区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17号2015年9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号2016年1月5日2021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2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2号2016年1月27日2021年1月27日县林业局2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大道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号2016年1月27日2021年1月27日县国土资源局2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6〕1号2016年2月4日2018年12月31日县林业局2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7号2016年3月24日2021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2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9号2016年3月28日2021年3月28日县农业局2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3号2016年5月3日2021年5月3日县移民局2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6号2016年5月18日失效县房管理产局2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17号2016年5月18日2018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2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环保分类广告式太阳能垃圾箱安装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16〕7号2016年7月10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麻政发〔2016〕9号2016年7月18日2021年7月18日县财政局3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24号2016年7月18日2021年7月18日县发展和改革局3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登记的通告麻政发〔2016〕10号2016年8月4日2021年8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3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渝怀铁路增建第二线麻阳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6〕11号2016年8月10日2021年8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3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城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的通告麻政发〔2016〕12号2016年8月16日县住建局3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4号2016年9月12日2020年12月31日县畜牧水产局3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5号2016年9月12日201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3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6号2016年9月20日失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麻政发〔2016〕13号2016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县畜牧水产局3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8号2016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9号2016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5日县发展的改革局4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39号2016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县财政局4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麻政发〔2016〕14号2016年11月7日2018年11月7日县环境保护局4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攻坚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麻阳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4号2016年11月14日失效县财政局4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7号2016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县教育局4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麻政发〔2016〕15号2016年12月7日2021年12月7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4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9号2016年12月7日2021年12月7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4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7〕3号2017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4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17〕4号2017年3月20日失效县国土资源局4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域内辰水锦江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7〕5号2017年4月7日失效县水利局4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麻政发〔2017〕6号2017年4月21日2022年4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麻阳管理部5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9号2017年4月21日2019年4月21日县民政局5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17〕7号2017年5月8日2022年5月8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5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麻政发〔2017〕9号2017年5月25日县妇女联合会5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和猪牛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麻政发〔2017〕11号2017年7月17日失效县畜牧水产局5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建设秩序的通告麻政发〔2017〕12号2017年8月21日2022年8月21日县支铁办公室5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禁养区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29号2017年9月28日2022年9月28日县畜牧水产局5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和大桥电站水库清库放空的通告麻政发〔2017〕14号2017年10月24日失效县移民局5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麻政发〔2017〕15号2017年10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5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36号2017年10月21日2020年12月31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麻政发〔2018〕6号2018年5月18日失效县教育局6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11号2018年5月29日2023年6月28日县发展和改革局6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14号2018年6月28日2020年6月2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麻政办发〔2018〕15号2018年6月28日2023年6月2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通告麻政发〔2018〕8号2018年8月17日2023年8月17日县民政局6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高危期禁火令麻政发〔2018〕10号2018年9月20日2023年9月20日县林业局6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25号2018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6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8〕34号2018年10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8〕12号2018年11月2日2019年11月2日县畜牧水产局6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18〕13号2018年11月19日2023年11月19日县畜牧水产局6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18〕14号2018年12月4日2023年12月4日县房产产局7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除电力安全隐患及用电秩序整治的通告麻政发〔2018〕15号2018年12月4日2023年12月4日县发展和改革局7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麻政办发〔2018〕43号2018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29日县国土资源局——结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麻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麻政发〔201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9年1月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举债(不含向上级借款);(六)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八)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行政区划调整;(十一)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二)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三)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6]40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5【实施日期】2016.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5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1997〕52号)、《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扶贫公司拨付县扶贫平台公司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财政专项资金及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县扶贫平台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县扶贫平台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的信贷资金。
省扶贫公司下拨的资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资金和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的其它资金。
项目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国开行)根据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指定麻阳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与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公司,扶贫公司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开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中央、省、市、县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麻政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0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办事程序,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治病难而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通过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以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基本原则1、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2、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3、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4、及时绩效的原则;5、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站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管理机关”);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初审工作;村(居)委会受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一、县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3]21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6【实施日期】2013.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3〕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2015年非煤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改善我县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各乡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的责任,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扎实推进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控制总量,淘汰落后。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7]8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湘政办函〔2016〕69号和怀政办函〔2017〕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2017年底全县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达标并顺利通过省、市政府评估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通过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基层应急管理“四进六有”目标,逐步形成基层组织完善、预案体系全面、救援队伍精干的基层应急管理格局。
基层应急管理“四进六有”目标:“四进”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六有”即有组织机构、有应急预案、有应急救援队伍、有应急保障、有应急制度、有应急宣教培训。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领导机构成立县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应急办、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经科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民文体旅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人防办、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城管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铜矿管理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应急办。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麻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09〕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麻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全县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
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站具体负责全县临时救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
主要是:(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创建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创建第二轮安全示范乡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09]40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11.04【实施日期】2009.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创建第二轮安全示范乡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09〕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创建第二轮安全示范乡镇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创建第二轮安全示范乡镇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第二轮安全示范乡镇活动的通知》(怀政办函〔2009〕14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创建第二轮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以建设“和谐麻阳、安全麻阳”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推广第一轮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经验,把乡镇安全生产创建工作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以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为载体,促进基层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宣传、整治隐患,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努力增强“四主两员”(矿主、业主、车主、船主,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麻政发[2005]6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麻政发[200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由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于2005年9月15日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9月15日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全面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局长组成。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麻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2〕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
前款所列优抚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医疗优惠减免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五条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基金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其他优抚对象定额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住院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的适当补助等。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7]13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0【实施日期】2017.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7〕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保险主要内容(一)水稻保险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32%。
(二)油菜保险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6]41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6〕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财政办发〔2015〕72号)和《湖南省贫困县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湘财农〔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促进金融支农,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破解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瓶颈,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以政府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为后盾辅助,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
以贫困农户参入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贷款户,以合理的融资成本快速获得银行贷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性金融业务,应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带动金融资本参与扶贫攻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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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
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加快农村低保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步伐,根据《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明电〔2017〕45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在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彻底清理农村低保中的不按标施保、“拆户保”、“违规保”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确保2017年全面实现农村低保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
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
在全面认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1.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
彻底清理整顿未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问题。
要根据农村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
2.“拆户保”的问题。
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
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