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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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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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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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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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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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第二章经济法体系与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体系与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本章导语•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经济法体系的含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交叉融合问题、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二元结构”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定义: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构成要素:经济法规范2、构成方式: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系统,包含横向和纵向关联。

3、研究方法: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部门法细分(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第一层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由亚部门法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为成的若干小的部门法。

(二)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有学者曾主张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1、市场监管规范:一类特殊的市场规制规范2、价格规范: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规范,一般规制价格行为的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四)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紧密联系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地位更为牢固。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四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享有权⼒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平等的。

(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种表现。

5、经济法主体的⼆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种“⼆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这种主体⼆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如财政法中有财政收⼊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等等。

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6、经济法主体的能⼒: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

主体的能⼒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也关系到主体的⾏为,进⽽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不同的法律依据。

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

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定。

浅谈经济法理论中的“二元结构”

浅谈经济法理论中的“二元结构”

浅谈经济法理论中的“二元结构”中国成功入世,国际形势国内环境都呈现出崭新的一面,经济法理论及实践也发生巨大转变。

在这种情况下,张守文老师的著作《经济法理论的重构》因运而生。

尽管成书较早,但是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针对著作的本体论重构部分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书,是张守文老师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后,崭新的国际形势国内环境使得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及实践都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对原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的重构。

本书在重构经济法的理论时“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第3页),同时也“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第3页),因此尽管本书成文较早,但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在本体论的论述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二元结构”,它蕴含和贯穿多个层级,并且通过“二元结构”的基本理论让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一、“属+种差”的经济法概念界定目前“属+种差”的方式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合适,“‘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只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他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200页)。

而目前对于经济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对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

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

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2.刑事责任形式3.行政责任形式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四、结论正文一、引言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在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概述,并分析其特征。

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体系概述1.民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形式行政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体系中的第三种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纪律处分。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征1.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责任的否定性、单向性和因果性经济法责任的否定性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否定和制裁;单向性是指责任只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能由受害方承担;因果性是指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结论总之,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存在的不足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存在的不足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是指在马工程教材中,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体系在教材中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是指在教材中,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体系并重、相互独立的存在。

然而,这种二元结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知识获取的局限性由于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学生在学习时只能获得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体系的知识,而无法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其他学科的知识。

这就导致了学生的知识面相对较窄,难以全面理解和把握马工程相关的知识。

二、跨学科整合的不足由于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体系在教材中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跨学科整合。

这就导致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将两个体系的知识整合起来,无法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认识和理解。

三、教学思路的单一性在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只能采取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体系的教学思路,缺乏多元化和灵活性。

这就导致了教学过程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难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四、实际应用能力的不足由于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只能获得理论知识,缺乏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这就导致了学生在毕业后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应对实际挑战。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难以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实际需求。

需要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使之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知识获取的局限性马工程教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固然使学生学习到了经济学和法学两个体系的知识,但这也带来了知识获取的局限性。

毕竟,马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到的知识非常广泛。

由于只注重经济学和法学,学生无法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其他学科的知识,这就导致了学生的知识面相对较窄,难以全面理解和把握马工程相关的知识。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通过教材的结构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让学生能够更全面地获取相关知识,从而为他们未来的工作和研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褊狭和缺失,其局限性已日益突出。只有超越传统 理论,才能实现对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拓展和补漏,同时,也才能实现对 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展和补漏。
此外,“超越”并不是抛弃,“超越”的前提恰恰是承认部门法的适当 划分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彻底抛弃了部门法的划分,也就不存在部门法意 义上的经济法责任问题。因此,在吸纳传统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 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进行“类型化研究”,形成与新兴的现 代法相适应的责任理论,是研究经济法上的责任理论的重要路径。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人将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并认为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也有人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含 上述三类责任,这恰恰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人们对经济法责任具体形 式的不同看法,都涉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五、经济法责任的形态和类型 (一)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 2.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责任
通常,在给私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主要依据私法的规定来确立和追究 赔偿责任,就可以使私人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但是,如果违法者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秩序上的 损害,就必须在让违法者尽量补偿私人受到的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 为严厉的惩戒和处罚,从而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这在市场规制法中体 现得尤其突出。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2. 从经济法的特征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责任理论

第2章 经济法责任

第2章  经济法责任
1、责任目的方面。经济法责任强调违法者对
社会的责任,目的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民
事责任重个体对个体的责任,行政法责任则以
国家利益的保护为重。
2、责任结构方面。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对等性和 不均衡性(如消法、产质法、税法);而民事 责任则重权、义的对等性。 3、责任功能方面。经济法责任不仅有补偿性, 更追求惩罚性;而民事责任以“填平”为原则, 行政法责任重非财产性的惩罚(如降级、开除 等,国家赔偿以少额赔偿为准)
重任的关系 与行政责 任的关系
目录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概述
经济法责任, 又称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指经
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在违反经济法所设定的法律 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是与经济法的规范方式紧 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设臵,旨 在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按一定的行为规则行事, 无论是遵循、不遵循或违反行为规则,都将引起 一定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肯定式法律后果 否定式法律后果
当人们违反提倡性规 范时,则会产生否定 式的法律后果,但不 会引起法律责任或法 律制裁。当人们违反 强行性规范时,不仅 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 后果,而且会引起法 律责任或法律制裁。 当人们自觉地遵守提 倡性规范,则有可能 得到奖励等肯定式的 法律后果。当人们自 觉地遵守强行性规范, 会产生肯定式的法律 后果,但不会引起任 何的法律责任或法律 制裁。
补充:经济法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集团诉讼。狭义则不包 括。这里是广义。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作者:王佑灵来源:《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18期[ 摘要 ] 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中是一个基本概念,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看法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结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在探讨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基础之上,对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探讨,认为经济法基本特征包括了三个主要方面,即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综合性和经济法责任形式多样性等。

[ 关键词 ] 经济法责任基本特征一、经济责任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分别是: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指的是人们由于违反了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义务,而对此所付出的代价;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指的是经济法的主体由于实行了经济法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行为而应该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对于那些违反经济法学的相关义务或者是不正当的行使经济法的权利,由此而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主体由于实行了违反经济法律中所规定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也可以这样说,经济法主体由于侵犯了经济法中所保护的法律权益,经济法主体必须对这种违法行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在对经济法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是从“责任论”和“后果论”这两个方面出发来加以界定的。

将法律责任认定为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其优点主要表现在,这是从法律价值标准之一角度出发的。

认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上所认定的不希望发生或者是明确加以反对的相联系,其缺点是法律之中的否定性的评价,不一定就与法律责任相一致。

将法律责任认定为是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义务,其优点就在与能够有效揭示责任和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将法律责任认定为是法律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这种界定方法的优点主要在于,是从利害关系这一角度出发来对法律责任和法律行为进行揭示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只是从自身的切实利益出发而将法律放在一边,那么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甚至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_郭一鸣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_郭一鸣

2012年第20期总第322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02012Sum No.32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郭一鸣(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60316)[摘要]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领域,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控权性、非均衡性、惩罚性等四大责任特性,而经济法责任的主体结构及损害事实的特殊性又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形式虽与其他法域的责任形式具有一定相似性,但责任形式是内在特性的反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经济法责任的内在特性及构成要件决定。

在众多责任形式中,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责任具有更好的契合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责任特性;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0-0088-03[作者简介]郭一鸣(1984—),男,广东兴宁人,暨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分析之一———责任特性分析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领域,而公法、私法和经济法(社会法)的三分说的论据之一就是把国家、个人和社会分别作为各自法域的支撑。

①经济法所调整的具有公私兼顾性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有别于行政法调整的因行政职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此,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性:(一)社会公共利益性通常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不同的本位价值,本位是一个部门法律的基本立足点,是该部门法律的整体目标与价值追求。

现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存在着三种本位思想:一是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强调国家利益的“国家本位”;二是以民法为代表崇尚个人利益的“个人本位”;三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所代表的“社会本位”。

既然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内在价值取向,那么经济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就应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去考虑。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探讨
两 重不 同的含 义 。


经 济法律的二元结构性 经 济社 会从 整体 主义 上来 看 ,是 一个 有机 体 ,同时也是 一种 由众 多 功能不 同的经 济个 体在 互动 中形成 的经济 关系 网络 。就这 概 念来 看 ,社会 中每一个 体 的经济 行 为不仅 是 直接 与其他 经济 个体 发 生着关 系 , 同时也通 过有 机体 间接 地在 与其 他个 体发 生着 关 系 ,这与行 为 的外 部性 或是联 系 的有 机性 有一定 的关联 。另外 , 在这 个 网络 中 的每 一个 体都 是有 机体 的构 成基 本要 素 ,因此 其余 有机 体 的经济 整体 都在 发 生关 系。这 就是 经济 法责 任体 系 中的二 元结构性 ,这一l 生质决定了经济法除了要对功能个体之间的直接
法 律关 系 。另 外 ,经济 个 体 在 面对 整 体 与个 体 时所 处 的地 位是 不 同 的 ,这就 造 成 其具 有 不 同的权 利 与 义务 ,这 就是 功 能个 体 权 利义 务 的 二重 性 。功 能 个 体 的任 何 经济 行 为 后 果不 仅 会 对其 直 接作 用 的 对象 产 生 影 响 ,还会 间接 的作 用 于 社 会整 体 ,这就 表 现在 当个 体发 生 违 反 经济 法 的行 为 时 ,会 同时 侵害 到 两 种 主 体 的权 益 ,那 么 其 也应 承 担 两种 责 任 ,对 个 体 损 害 的私 的 责任 和对社 会 损害 的公 的责任 。 1 . 对个 体 承担 的责任 对 个 体 承 担 的责 任 主 要存 在 于 市 场秩 序 规 制 法 中 ,主要 表 现 为 侵 权所 产 生 的 责任 和违 反法 定 义 务产 生 的责 任这 两 方 面 , 具 有 较 强 的私 法 性 。其 中前 者是 源 于 民法 的侵 权 法 ,例如 消费 者 权益 保 护法 中的责 任 , 一般 是 由于侵 害 了如商 标权 、名称权 、 知 情 权 等无 形 权 利 。这 种侵 权 行 为所 造 成 的后果 是 损 害 了权 利 人 的利 益 和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 利益 ,例 如假 冒伪 劣商 品 ,不 仅 对 商 标 权 所有 人 的 利 益产 生 了 侵 害 ,还 对 部 分 消 费者 的 利益 产 生 了侵 害 。而 后 者则 是 经 济法 为 使 社会 中每 一 个体 互 相 负有 不 影 响其 他个 体 功 能 发挥 的义 务 ,于 是 给个 体 的 经济 行 为 进行 一 定 的 限定 ,当 个 体违 反 这 一 限定 而 给其 他 个 体 造成 损 害 时 ,则 需 要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 . 对 整体 承担 的责任 社会有机整体与个体之 间的关 系是相互依存 的,按照整体 主 义 观念 ,社会 有 机 整体 为 个 体 的存 在 于 功 能 的发 挥 提供 了条 件 ,而 个 体 的存 在 与 功 能 的发 挥 又是 社 会有 机 整 体存 在 于 发 展 的 基础 。尤其 是 在 当今科 学 技 术 高度 发 达 ,现 代 经济 高 度 发展 的 条件 下 ,对 社 会 整 体经 济 发 展来 说 ,存 在 于 社 会整 体 中的个 体 所取 得 的 经 济成 就 显 得尤 为 重 要 。 因此 , 当社会 整 体 中有不 正 当行 使 权 力 或是 不 履 行对 社 会 的义 务 行 为 时 ,都会 对 社 会整 体 造成 损 害 ,那 么 个体 则 必 须对 整 体 承 担 责任 。 一般 对 整 体承 担 责任 的产 生有 两 种 ,一 种 是个 体 没 有 履行 对 社会 整 体 的 直接 义务 或 是 直 接侵 犯 了整体 的利 益 ,从 而 直接 对 整体 造 成 了 有形 的损 害 ;另一 种 则 是个 体 对 整体 中的 其他 个 体 造成 损 害 导 致其 他 个 体 无 法 正 常发 挥其 社 会 功 能 ,破 坏 了整 体 的 运行 秩 序 ,间 接 的对 整 体 的利 益 造成 损 害 。这 两 种情 况 都 需要 个 体 对 整体 承

论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

论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 济 法 多 元 化 的主 体 构 造 蕴 涵 着 经 济 法 主体 权 利 义 务 的非 对 称 性
或社会 团 体 行 使 。这 意 味 着 国家 作 为 经 济 法 的主
( ) 经济 法主体 的 多元化 结构 一
经济 法是 自由的市 场经 济发 展到 高级 阶段 的现 代市 场经 济 的产物 。经 济法 所调 整的社 会 关系 是 国 家 宏观经 济调 控关 系 和市场 行 为规制关 系 。从 总体 上 看 , 济法 主体 的 特 殊性 在 于 经 济 法确 立 其 主 体 经 制度 时 的特殊 视角 , 即立 足 于 经 济 运 行 的 实 际和 法 律抽 象 的归纳 技 术 。在 经 济法 的视 角 中 , 济 法 的 经
论 经 济 法 责 任 主 体 的 二 元 结 构
陈 婉 玲
( 华侨 大 学法学 院 , 建泉 州 ,3 2 2 ) 福 601
摘 要 : 济 法 责 任 是 经 济法 学界 近 年 来提 出的 一 个 新 概 念 , 对 传 统 的 法 律 责 任 分 类 理 论 的 一 种 创 新 。 经 济 法 主 经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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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2卷 第 4期 20 0 6年 8月
中南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ENT OUTH .C .S UNI ( OCI CI CE) V. S AL S EN
Vo . 2 NO 4 I 1 .
Au . g 2 0 0 6
经 营 者是 市 场 经 济 的最 重 要 的参 加者 , 也是 经
作者 简 介 : 婉 玲 ( 6 一 ) 女 , 建 泉 州 人 , 侨 大 学 副教 授 , 陈 1 5 , 福 9 华 主要 研 究 方 向 :经 济 法 , 企业 法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

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

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

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

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具有特定职能而由经济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或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一、经济法责任概述(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

[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

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这些独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并指导了整个经济法规体系,自然也辐射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价值。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刘水林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整体主义/二元结构/二重性内容提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国家和具有一定经济功能的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

与此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二元性与二重性,即同时承担公法责任及私法责任。

就实定法来讲,其不论是对本土长期的社会博弈中形成的制度规范(表现为道德与习惯) 的确认,还是在吸收借鉴他国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理性构建,目的都旨在建立立法者所预期的法律秩序。

法必须是良法,能为社会所接受固然最为重要,然而,在人性缺陷仍然存在的现实社会,仅此还显不足。

为此,在传统法中,通过对违法者科以责任并通过制裁以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正因此“一些有关法律的定义和理论认为,通过制裁可以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其中的一些定义和理论几乎把强制性制裁规定视为法律得以存在和得以有效的基本条件。

⋯⋯例如埃德温•W•帕特森(Edwin•W•patterson) 认为:‘每一种法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某一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1 ] (P1341 - 342) 。

而在现代,虽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出现了大量激励性规范, (注:所谓激励性规范,就是给实施某种行为一定的利益,诱导、鼓励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以实现立法目的。

这种规范已成为建立现代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就从传统的授权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两条腿走路”,发展成为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的“三足鼎立”。

)但正如阿尔夫•罗斯所说:就整体而言,强制力仍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注:Towards 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 (Copenhagen ,1946) ,p. 112. 转引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44 页,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称谓和二元属性

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称谓和二元属性

On Title and Attributes of Legal Liabilities for
Economy
作者: 张国轩
作者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版物刊名: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64-67页
主题词: 经济法律责任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经济制裁 中国 《经济法》 经济违法行为 称谓存在属性
摘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称谓没有明显的差异,两者不存在准确与否的区别;经济法律责任的存在具有二元性:从其产生的依据来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它直接产生于经济违法行为,不从属于其他的违法行为.但是从责任的实现方式来看,又具有从属性,经济法律责任只有通过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来实现,不存在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相并列的、完全独立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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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刘水林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整体主义/二元结构/二重性
内容提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国家和具有一定经济功能的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

与此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二元性与二重性,即同时承担公法责任及私法责任。

就实定法来讲,其不论是对本土长期的社会博弈中形成的制度规范(表现为道德与习惯) 的确认,还是在吸收借鉴她国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理性构建,目的都旨在建立立法者所预期的法律秩序。

法必须是良法,能为社会所接受固然最为重要,然而,在人性缺陷依然存
在的现实社会,仅此还显不足。

为此,在传统法中,经过对违法者科
以责任并经过制裁以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正因此“一些有关
法律的定义和理论认为,经过制裁能够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它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其中
的一些定义和理论几乎把强制性制裁规定视为法律得以存在和得
以有效的基本条件。

⋯⋯例如埃德温•W•帕特森(Edwin•W•patterson) 认为:‘每一种法律在某一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制裁形式’,而且‘制裁
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1 ] (P1341 - 342) 。

而在现代,虽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出现了大量激励性规范, (注:所谓激励性规范,就是给实施某种行为一定的利益,诱导、鼓励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以实现立法目的。

这种规范已成为建立现代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就从传统的授权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两条腿走路”,发展成为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的“三足鼎立”。

)但正如阿尔夫•罗斯所说:就整体而言,强制力仍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
分”(注:Towards 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 (Copenhagen ,1946) ,p. 112. 转引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44 页,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正因此,各部门法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本部门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经济法也不例外,近年来在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基本得到认同后,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便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注:这从年经济法年会就可说明, 年的论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问题及经济法律责任制度。

前两个问题,一个是立法热点,一个是社会热点,只有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才是基础理论问题。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

)然而,就当前有关对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进向看,学者们虽提出了许多有益的看法,但多聚焦于说明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注:年经济法年会递交的有关经济法律责任的论文共14 篇,其中直接以“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为题的有2 篇, 论文题目含有“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这两个词的有7 篇,其余
还有3 篇以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为论证目的。

对这些论证的意义我毫不怀疑,但过于偏重于“独立性”的论证,势必难免重复论证,也影响对经济法律责任的其它方面的论证。

)而在论证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时,多数又实则论证的是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责任形式,从而引起了混乱,产生了分歧。

对此,本文拟从法学有关法律责任的理论出发,在吸收经济法学者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用整体主义方法论,
着重就经济法律责任体系的结构、特征予以初步探讨。

一、法律责任的结构与经济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一般
纵观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法律责任制度因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及法本位的转化,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价值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在立法中的体现就是,从早期的“责任中心”到近现代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举的立法格局的出现。

但责任制度始终在法体系及立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整个法律思想中,法律责任的观点和
理论非常丰富。

(注:在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所说的法律责任是从狭义上来说的,但就此仍有不同的看法,择其要有五种观点: (1) 处罚论。

认为法律责任就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处罚”或“惩罚”。

(2) 后果论。

把法律责任看作一个人必须承受她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3) 责任论。

认为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4) 义务论。

分为新旧二论,旧义务论把法律责任解释为某一特殊义务。

新义务论又称为
第二性义务论,把义务看作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19 - 122 页。

) 。

(5) 手段论。

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不利后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的手段。

参见赵振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481 页。

)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它社会责任,其有以下特性: (1) 法律责任承担的依据是法律。

(2)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

即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没有法律责任的出现。

而法律责任的承担,总是意味着责任承担者的某方面利益的损失。

(3)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认定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作出,履行有国家强制力保证,不过这种强制力有时(如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时) 隐而不发。

这就是说,法律责任不但有当为性,且有应为性。

(4) 目的的复合性。

法律责任的目的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

具体地说,就是经过给违法者以惩罚,对被害者以救济,从而给对违法者及其它社会成员以教育,实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减少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由此可见,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作为社会组织体的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恢复被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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