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地产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地产”分割转让、销售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作者: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陈宇律师
一、“工业地产”限制分割销售转让原因
我国房地产管理主要法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均没有禁止“工业地产”分割转让规定。国土资源部有关行政规章中也没有限制“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内容。
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对“工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持谨慎立场,原则上不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出让。原因如下:
(一)许多“工业地产”项目,系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违规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以开辟政府财税来源和解决地方就业为目的。如允许投资者(开发商)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可能使地方政府预期目的无法达到,投资者(开发商)以较低成本通过市场销售获得较高土地收益。
(二)“工业地产”分割转让将影响原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出让时是按照其控制指标体系,设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指标,分割转让将使得上述指标无法落实,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得不到落实。
(三)“工业地产”分割转让为投资者(开发商)或买受人实际改变原土地用途提供可能。如果投资者(开发商)将办公楼、车间、职工宿舍进行分割转让,那么办公楼、职工宿舍将可能会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虽然土地用途改变要经过政府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变更屡禁不止,管理难度很大。
(四)“工业地产”分割转让也可能对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冲击。虽然工业用地也实现招挂拍,但竞争程度远不如经营性用地,另外工业用地还享有优惠政策,取得成本比较低。如果通过分割转让将原工业用地变成经营性用地,不仅规避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造成不公平竞争,而且在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时,人为因素过多,容易产生腐败,不利于土地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地方政府土地收益流失。
二、地方政府对“工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的规定
全国各地“工业地产”发展程度不同,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地方政府管理要求不尽相同。
(一)杭州市有条件允许“工业用地”分割销售、转让
一直以来,杭州市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采取高压禁止政策,限制了存量土地资
源优化和市场化配置程度。2014年3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文件,被媒体解读为杭州市解禁“工业用地”分割销售、转让。
该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引导工业用地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市区原则上停止向开发区(园区)以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市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停止向高能耗、高污染、科技含量低的一般性传统工业项目供地。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中小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二)上海市有条件允许“工业用地”分割销售、转让
2014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规定: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土地使用条件,并应当对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发生违反约定擅自分割转让、改变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等行为,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出租。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三)研发总部通用类
1.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分割转让。
2.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按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土地登记管理。各类工业用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土地登记,不得分割办理登记。
(三)南京市有条件允许“工业用地”分割销售、转让
2013年1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对“工业地产”分割转让规定如下:
一般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分割销售、分割抵押。项目竣工后确有剩余土地或房产需分割转让、销售的,可由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按成本价回购;或者经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同意,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用于工业项目。
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项目,项目竣工后,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且不影响分割后使用效益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以将厂房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但不得转让给个人。
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由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在土地出让预申请时提出,存量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在申请时提出,但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分割转让、销售,需经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同意,分割转让、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
板块管理单位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科技研发用地出让时,原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及房屋不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现用地单位申请分割转让、销售的,需经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同意,明确可转让、销售的范围及限制条件,且允许分割转让、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全部建筑面积的50%,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武汉市“工业地产”分割销售、转让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