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轻质原油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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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轻质原油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15年 12月 日 签约方式:电签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 尼日利亚轻质原油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货物品名:尼日利亚轻质原油 、货物数量: 200 万桶±5% 、规格:
REID VAPOUR PRESSURE(P.S.I.G) 油品里德蒸气压测定值 6.52 (ASTM D-529) KINEMATIC VISCOSITY @ 30 DEG.C 运动粘度
2.2
(ASTM D-523)
DISTILLATION INITIAL BOILING POINT(IBP) 初溜点 35°C( ASTM D-86 7.0 35.5 51.5 60.5 颜色 Brown Dark( 深褐色 )
SPECIFIC GRAVITY 密度 0.8397-0.8498
API AT 60 DEG.F
WATER CONTENT BY DISTILLATIO POUR POINT DEGREES F
SALT COMTENT PARTS PER BILLION SULFUR WEIGHT %
特定密度(60 T) 37.00 ± 5% (ASTM D-1298)
水分 0.2% (ASTM D-4006) 凝固点
BELOW 40 (ASTM D-97) 含盐量(十亿分
之) 3.0 (ASTM D-526) 含硫量 0.14
(ASTM D-139)
DISTILL TO 75 DEG.C VOL.% DISTILL TO 175 DEG.C VOL.% DISTILL TO 250 DEG.C VOL.% DISTILL TO 300 DEG.C VOL.% COLOUR
四、价格:
以中国商检报告CIQ当天、前1天及后1天3天北海布伦特牌价均价下浮2
美元/ 桶计算
五、交货期:约2015年12月17日
六、装船口岸:
七、目的口岸:中国青岛港
八、付款条件:以中国商检报告CIQ 上的数量为准,计算货物总金额。买方以美元现金电汇至卖方。
九、单据:
1、提单,注明“已清洁装运””运费预付”。由船长签名,注明目的港。
2装货港SGS佥验员签发的品质及数量证书。
3、产地证明。
4、商业发票,记载船舶名称,卸货完成日期,交运数量。
5、卸货港的SGS或CIQ品质及数量证书。
十、流程:
1、买方与卖方签署和盖章本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交换签署的副本。双方签订的电子副本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
2、买方将卸货港船代信息提供给卖方。
3、卖方负责联系船代并下委托书使油船卸到买方指定的港口。
4、买方核实确认船舶已到目的港后,买方负责租罐并将租罐信息提供给船代。
5、卖方给买方开具CIQ授权书。
6、油轮靠港并做CIQ取样。
7、买卖双方根据CIQ检验结果结算货款。CIQ报告出具后,买方在24小时内支付全
额货款给卖方。卖方应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准备一份最终的商业发票(CI)给买方。
8、卖方转移货权文件给买方。
9、买方在72小时内卸货完毕。
十一、附注:
1、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2、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执行完毕后,如双方合作顺利,可按照本合同续订长期供货。
长期供货数量,如因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后续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1、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油轮集输油管与卸货港岸上输油臂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2卖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3、卖方所派油轮在卸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4、由于买方的原因,如在卸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卸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5、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
三、卸船通知:
1、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卸货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2、卖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卸货港。买方应及时安排好港口检验卸
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一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
达卸货港,买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安排检验、卸货。
3、卖方在油轮抵达卸货港前电告买方
4、卸船完毕后,买方及时办理手续,方便卖方船舶离港。
四、卸货定额: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卸货作业时间以内:
1、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2、港务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3、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卸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4、因码头卸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 1 项规定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1、买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检验、卸货完毕,则买方应向卖方交付滞期费, 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卸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定的基数(以
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 运费率计算。
2、卖方向买方提出的滞期费,经买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六、商品检验:
1、重量的鉴定由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
2、品质的检验:由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3、国家商检局。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1卖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
(P&ICLUB保险)以及TOVALO协定。
2、由卖方所派油轮,当在卸货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买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买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买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3、买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双方协商可延迟交货,或取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