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200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21•【文号】•【施行日期】1988.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局)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办法》中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
但少数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负责。
如果投资属于地方又未纳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预审工作由地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对拟建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和预测的过程,是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环评文件审批流程是指环评文件从提交到最终获得审批通过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1.环评文件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委托环评顾问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报告汇编和环评公众参与报告等。
编制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等,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提交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将环评文件提交给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还需同时向相关县级环保局递交《环境影响登记表》。
3.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环评文件后进行初审,初审的目的是确认环评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初审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能会与项目申请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文件缺失或不完善的部分,并要求进行补正。
4.召开专家会议:初审通过的环评文件将会召开专家会议,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审。
专家会议的目的是对环评文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综合评价,确定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公示和听证:环评文件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后,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环评文件和审核结果,征求公众意见。
听证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利益方就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提问和表达意见。
7.最终审批:公示和听证结束后,环保部门会根据公众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环评文件。
如果审批通过,项目申请单位将获得环评批复文件,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工程建设程序。
上述是一个典型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流程,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的审批流程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类似。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环评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环评流程中,公众参与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的监督和意见也会对审批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文号】环监[1993]015号•【施行日期】199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
ICS 91.040.01P30备案号:DB45广西绿色建筑评价Guangxi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5/T 567—2009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术语和定义 (2)5 基本规定 (3)6 住宅建筑 (4)7 公共建筑 (7)IDB45/T 567—2009I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在技术内容上,主要参照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结合广西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广西电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建、彭红圃、朱惠英、李云舟、谢洁敏、何英、王有为、孙大明、张经纬、岳军、黄秀琼、唐一兵、廖深瓶、陶尚儒、姚照华、蔡宇宇、陈新智、李华红、许维超、何少剑、李尧尧、莫子南、庞俊韬、刘剑锋、王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5/T 567—2009广西绿色建筑评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的基本要求及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7107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DB45/ 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T 39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3 总则3.1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2009年5号环保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桂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我区“十二五”各类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积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综合性规划。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日一、许可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四、许可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五、许可条件(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1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其纠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05(000)B01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J],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 [J],
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J],
5.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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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自治区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为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制订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分类和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分为Ι、Ⅱ、Ⅲ种类型,并对应分别以“专题会议”、“文件会签”和“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三种方式以予审查,对列入“绿色通道”项目原则按Ⅲ类项目审查,限时办结。
(一)专题会审查的项目(Ι类)
1.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2.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3.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4.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3)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项目。
(4)非钢铁生产的焦化项目。
(5)蔗渣制浆造纸项目。
(6)酵母、酒精、淀粉、酿造、味精、制革项目。
7.属我局审批权限的化工、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项目。
8.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
9.局领导认为需要上会审查的项目。
(二)文件会签项目(Ⅱ类)
1.除Ι类所列的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它项目。
2.农林水利:涉及开荒项目,跨地级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3.能源:新建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除水电站和风电站外)项目、非燃煤热电站。
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4.属我局审批权限的交通项目。
5.原材料: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铁矿开发项目。
铅锌矿、锰矿开采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6.轻工: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7.城建:跨地级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垃圾焚烧项目。
8.社会事业:新建大学、医院项目。
9.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10.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雷达导航系统等建设项目。
(三)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项目(Ⅲ类)
1.能源: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自治区辖区内年输气能力小于5亿立方米输气管网项目。
2.属我局审批、需进行变更项目。
3.核技术利用项目,无线通信工程,总功率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台、站,雷达系统,工业、科学、医疗使用电磁辐射设施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方式及审查人员
(一)专题会审查
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确有重大项目急需审批,分管审批的处须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及时召开会议审查;参加人员由监督处、辐射处、污控处、自然处、科标处、监察总队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
经专题会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可向办公室提出。
(二)文件会签
由监督处主办的项目,工业类项目会同污控处会签,生态类项目会同自然处会签。
由辐射处主办的项目,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会同监督处会签,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会同自然处会签。
(三)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
由监督处或辐射处草拟批文,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其它规定
(一)对于属于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及进入联合专窗统一受理的重大项目,按“绿色通道”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限时办结,并争取再加快。
原则由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后,直接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对于其它类项目在满足环评质量的前提下,也要加快审批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