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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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环保部令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环保部令第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 3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注释: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a.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b. 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c. 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d. 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e. 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f.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g.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h. 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 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2019年整理】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年整理统一版培训课件.doc

【2019年整理】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年整理统一版培训课件.doc

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 2011 年 1 月最新编辑整理,以后会不断更新2011 年最新整理统一版[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流域开发(含流域规划和小流域治理),海岸带开发,全部/ /围垦造地,围海造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区域游渡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工业全部/ /开发园区及成片土地开发新建;改、扩建,敏感露天开采其它/区年产20 万吨及以上;年产20 万吨以下,非石油开采年产20 万吨以下,敏/敏感区感区年产10 亿标准立方米年产10 亿标准立方米天然气开采及以上;年产10 亿标/以下,非敏感区[新版@新%版&]准立方米以下,敏感区煤层气开采敏感区非敏感区/新矿区全部/ /煤炭独立矿井敏感区非敏感区/采选选煤厂敏感区非敏感区/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 /年产矿石20 万吨及以脉矿开采,化学矿开采年产矿石20万吨以下/上湖盐及井盐钾盐;镁盐其它/海盐及矿盐/ 全部/非金石棉采选,云母采选,石墨采选敏感区非敏感区/[新%新^@#版]属矿10 万立方米以下,非石灰石、高岭土/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采选敏感区20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20 万立方米/年以下,10 10 万立方米/年以下,土沙石其它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敏感非敏感区区年加工10(含)-25 万年加工10 万吨以下,粮食及饲料加工年加工25 万吨及以上吨;年加工10 万吨以非敏感区下,敏感区年加工2(含)-10 万[新版@^~新*]年加工2 万吨以下,非植物油加工年加工10 万吨及以上吨;年加工 2 万吨以敏感区下,敏感区食品制糖全部/ /加工年屠宰10 万头(或100屠宰其它/ 屠宰及万只)及以上肉类、年加工2 万吨及以上;年加工2 万吨以下,非蛋类加肉禽类加工/ 年加工2 万吨以下,敏敏感区[新版版*~%^]工感区蛋品加工/ / 全部年加工2(含)-10 万年加工2 万吨以下,非水产品加工年加工10 万吨及以上吨及以上;年加工2 万敏感区吨以下,敏感区食盐加工/ 敏感区非敏感区乳制品加工/ 敏感区非敏感区方便食品/ 敏感区非敏感区醋类等发酵食品/ 敏感区非敏感区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淀粉,淀粉糖等制品全部/ /[新#&@^版新]饮料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全部(仅勾兑的除外)仅勾兑的/[新*~版&%@]制造果菜汁类及其它软饮料制造/ 敏感区非敏感区新建30 万箱及以上;卷烟技改后生产量达80 万其它/箱及以上;敏感区含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项目;有蚕全部/ /纺织蛹废水、精炼废水等的丝绸项目其它纺织项目/ 全部/服装服装制造/ 大型成衣加工其它及鞋业制鞋业制造/ 使用有机溶剂其它造皮革、制革,毛皮鞣制全部/ /毛皮、羽毛(绒)加工敏感区非敏感区羽绒及其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敏感区非敏感区制品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敏感区非敏感区[新版新^%#版]年产20 万平方米及以年产20 万平方米以下[新新&版#%版]人造板制造上(干法);/(干法)[新版@^#%新]湿法全部木、竹、藤、棕、草制品/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无化学处理工艺的造纸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 /及纸纸制品/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无化学处理工艺的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全部/石油原油、天然气加工,石油焦炼制,石油制品全部(单套装置除外)单套装置/加工[新新~版*版&]总容量在10 万立方米总容量为3 万(含)-[新#%版~版@]及以上;总容量为3 万10 万立方米,非敏感总容量在 1 万立方米油库(含)-10 万立方米,区;总容量1 万(含)以下敏感区-3 万立方米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化学农药制造,化学染料制造,合成染料制造,助化学剂及其它有机产品制造,有机化工原料及中原料间体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合成树脂及其它全部/ /及化高分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生物化学制工,感光材料制造,磁性记录材料制造,日品制用化学品制造等[新&新版%@*]造单纯的化学品(含日用化学品)混合、分装/ 全部/涂料制造、试剂制造敏感区非敏感区/[新*#%版^版]全部(单纯药品分装、医药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制品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复配除外)制造中成药加工/ 敏感区非敏感区化学纤维人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全部/ /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再生及翻修敏感区非敏感区/橡胶制品轮胎制造全部/ /塑料泡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加工、其它塑料/ 全部/制品制品水泥制造,石墨及炭素制品全部/ /[新&版^@*新]非金石灰制造,砖瓦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全部/属矿[新@~版*&版]玻璃制造日产500 吨及以上日产500 吨以下/物制玻璃、陶瓷、石棉制品,石棉、云母等耐火品/ 全部/ 材料,矿物纤维及其制品水泥制品、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水泥搅/ 敏感区非敏感区拌站黑色炼铁,球团及烧结,炼钢,钢铁联合加工,[新%&@#版版]全部/ /金属铁合金冶炼,焦化冶炼钢压延加工/ 全部/及压热轧年产100 万吨及以上年产100 万吨以下/延加轧钢[新*版&^~#]冷轧年产50 万吨及以上年产50 万吨以下/[新版版新%@~]工[新@版#新%版]有色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全部/ /金属[新*~版&%@]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敏感区非敏感区/及压延铸铁金属件制造年产10 万吨及以上年产1万吨(含)-10万吨 1 万吨以下金属电镀全部/ /制品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敏感区非敏感区/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新建、扩建改造机械武器装备制造普通机械,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 新、扩建改造[新版~%版@^]其它机械,机械半成品加工、组装/ 新、扩建改造电子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新#*^版版新]全部/ /及通造信设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前工序生产,新建其它/备制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全部/ /造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敏感区非敏感区/ 贵金属粉电子配件组装/ 全部/电池生产/ 全部/火力发电(燃烧天然气除外),水力发电,抽水蓄能,核力发电及全部/ /核力供热,垃圾发电300MW 及以上,敏感电力电力、燃烧天然气电厂其它/ 生产区蒸汽、脱硫工程海水脱硫其它/热水风力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生产/ 全部/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供应500 千伏及以上;500 500 千伏以下,非敏感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新@&版%*#]千伏以下,敏感区区;直流输电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锅炉总容量10 吨/小时供热、蒸汽、热水生产供应其它及以上以下,非敏感区天然煤气生产全部/ /气、煤煤气供应/ 全部/气生产供城市天然气供应/ 全部/应日供水10 万吨及以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其它/上,有引水工程城市城市道路新建;改造,敏感区改造,非敏感区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高架路及桥梁全部/ /设施城镇新区建设全部/ /城镇旧区改造敏感区非敏感区/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肥或焚烧全部/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敏感区非敏感区/30 万吨/日及以上;30 30 万吨/日以下,非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万吨/日以下,敏感区感区城市粪便处理/ 全部/[新版版~^@新]农业综合开发敏感区非敏感区/农业垦荒600 公顷及以上600 公顷以下/防沙治沙工程/ 全部/[新~%版*@^]植树造林/ 敏感区非敏感区林业森林采伐竭伐间伐/养猪,常年存栏量养猪,常年存栏量5003000 头及以上;肉牛,头以下;肉牛,常年存常年存栏量400 头及栏量200 头以下;奶畜牧养殖场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其它牛,常年存栏量100量200 头及以上;家[新&%新版@#]头以下;家禽,常年存禽,常年存栏量栏量10000 只以下100000 只及以上养猪,常年存栏量养猪,常年存栏量6000 头及以上;肉牛,3000 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800 头及常年存栏量400 头以养殖区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其它下;奶牛,常年存栏量量400 头及以上;家200 头以下;家禽,常禽,常年存栏量年存栏量20000 只以200000 只及以上下年放养量5000 头及以牲畜放养年放养量5000 以下/[新新%#版&~]上其它养殖/ 全部/淡水养殖/ 湖泊养殖其它高位池200 亩及以上;渔业封闭海域2000 亩及以低位池1000 亩及以海水养殖其它上上;开阔性近海海域[新^&#版版@]5000 亩及以上[新&新版%^版]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全部/ /单井勘探/ 敏感区非敏感区地质勘查区域考察勘探敏感区非敏感区/大型水库(库容1 亿立方米以上);中型水库水利水库(库容1000 万-1亿立其它/工程方米),敏感区;地下水库新建,5 万亩及以上;新建,5 万亩以下;改改造(面积30 万亩及灌区造面积30 万亩以下,/[新@&版%#~]以上;30 万亩以下,非敏感区敏感区)跨流域调水;年引水量年引水处年径流总量占引水处年径流总量1/4 以下、10%以上,年引水处年径流总量引水1/4 以上;年引水处年非敏感区;年引水处年10%以下,非敏感区径流总量1/4 以下、径流总量1/4 以下,敏10%以上,敏感区感区新建一级;新建二级,[新@新&版#*]堤防其它/敏感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 全部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50 公里及以上;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50 公公路里以下,敏感区;1000其它米及以上的独立隧道;1000 米以下的独立隧道,敏感区50 公里及以上的铁路正线;50 公里以下的铁路新建,增建二线铁路正线,敏感区;区其它/段站以上(含大型客站)200 公里及以上的铁路;100 公里以下(含电气化改造其它/改、扩建)的铁路,敏感区区段站以上(含大型客站);铁路枢纽;危险改、扩建项目品货场;机务、车辆本其它/段;年产30 万吨以上的石碴场年旅客吞吐量30 万及以上的机场工程;年旅客吞吐量30 万以下,机场其它/ 民航敏感区;日飞行架次30 架及以上的旅游、工程通用、训练机场工程导航台站全部/ / 供油工程,维修保障工程/ 全部/ 综合性港区,石化运输或危险品码头全部/ /设计年吞吐量100 万吨及以上;设计年吞吐设计年吞吐量100 万港口、散货码头/量100 万吨以下,敏感吨以下,非敏感区码头[新@版#^版&]区年吞吐量100 万标箱年吞吐量100 万标箱集装箱码头/及以上以下客运码头国际港其它/长度1000 米及以上;长度1000 米以下,非桥梁工程(含引桥及连接线)长度1000 米以下,敏/敏感区感区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海底管线、缆线铺设长度50 公里及以上长度50 公里以下/防波堤工程敏感区非敏感区/长度100 公里及以上;长度100 公里以下,非管道运输长度100 公里以下,敏/敏感区感区挖方1500 万立方米及以上;挖方1500 万立航道疏浚及水运辅助工程其它/方米-200 万(含),敏感区水运枢纽新建改、扩建/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全部/ /仓储一般货物仓储(含粮食储备)/ 全部/拆船全部/ /进口废物拆解敏感区非敏感区/批发、零售市场/ 敏感区非敏感区[新%版^新版@]餐饮/ 敏感区非敏感区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上,敏感区;建筑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其它[新*~#新版版]面积10 万平方米及以以下,非敏感区上,敏感区停车场/ 车位2000 个及以上车位2000 个以下长途客运站/ 全部/驾驶员训练基地/ 全部/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 敏感区非敏感区火葬场,公墓/ 全部/在校师生1500 人及以学校/ 在校师生1500 人以下上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它社区服务设施/ / 全部缆车、索道建设全部/ /娱乐服务敏感区非敏感区占地面积 3 万平方米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其它/及以上,敏感区影剧院、音乐厅/ 容纳1000 座及以上容纳1000 座以下医院床位500 张及以上床位500 张以下/疗养院床位700 张及以上床位700 张以下/卫生专科防治所(站)床位200 张及以上床位200 张以下/卫生站(所),血站/ 全部/体育场容纳5 万人及以上容纳5 万人以下/体育体育馆容纳1 万人及以上容纳1 万人以下/ 高尔夫球场全部/ /影视基地敏感区非敏感区/[新%~&*版@]胶片洗印/ 敏感区非敏感区中波50KW 及以上;短广播电台,差转台,波100KW 及以上;敏其它/感区电视塔台100 千瓦及以上其它/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铀矿开采、[新#版^~版&]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全部/ /贮存、后处理高能加速核设施器,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物质运输全部/ /铀矿地质勘探,铀矿开采/ 全部/试验,上述项目退役销售、使用、运输高活[新*版&^%#]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含销售、使用、运输低活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有高活度放射性同位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新%&*版版^]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核技术应用素装置;放射性废物贮有低活度放射性同位实验;大型辐照设施;存;放射性同位素贮素装置;X 射线发生上述项目退役存;中子发生器;加速器;上述项目退役器;上述项目退役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全部/ /发利用渣的处理和贮存卫星地球上行站一站多台一站单台/雷达多台雷达通讯系统单台雷达通讯系统/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无线通讯一址单台/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39、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
其他
/
无变化
40、气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地下气库
其他
/
无变化
41、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项目类别中增加成品油管线
G 黑色金属
42、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全部
/
/
项目类别中增加了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
其他
删除围栏养殖,无报告表类别了,报告书的界定规模调整
15、淡水养殖工程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
16、海水养殖工程
/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新增类别
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新增类别
/
全部
/
无变化
9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
/
无变化
93、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全部
/
增加的项目类别
N 轻工
94、粮食及饲料加工
年加工25万吨及以上;有发酵工艺的
其他
/
95、植物油加工
年加工油料30万吨及以上的制油加工;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及以上的精炼加工
其他(单纯分装和调和除外)
显示器件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调整了类别划分
81、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印刷电路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农 田改 造 项 目

涉 及 环 境 敏 感 涉 及 环 境 敏 一 ) < ) 的 基 本 不 ( 和 二 中 区 的 感 区 的 草 原 、 要 湿 地 、 源 重 资
性 缺 水 地 区 、 土 流 失 水
不涉 及环境敏
3 农产 品基地项 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感区的 /
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
道、 天然渔场 、 资源性缺水地区、 水土流失重 点 防治 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 封 闭海域 、 富营养化水域 ; ( ) 居住 、 三 以 医疗 卫 生 、 化 教 育 、 文 科
研、 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文物保
护单位 , 具有特殊历史 、 文化 、 科学 、 民族意 义的保护地 。 、
第四条 建设项 目所处环境 的敏感性质 和敏感程度 , 是确定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
第一条 为 了实施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 , 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 条的规定 , 制定本名录。
类别的重要依据。 。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项 目, 当严格 应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 目对环境 的影 响程度 , 对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
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 中分布区、 重要水生生 物的 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
第七条 本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 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 自: 0 年 1 月 1日 2 8 0 O 起
施行。《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 号) 4 同时废止。
洄 游 通 道
其他


地下水 开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来源:行政审批处时间:2019年12月10日点击量:[]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贯彻落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更好更快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告: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细化规定》对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提出了工程分析、水、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的要求。

对《细化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类别,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

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及《细化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注释: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

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a.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b.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c.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d.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e.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f.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g.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h.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比较新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并修改每段话的格式错误。

新名录中,水利项目类别包括水库、灌区、引调水工程。

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库属于A类;新建5万亩及以上,或改造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属于A类;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引调水工程属于A类。

防洪治涝工程无变化,仍属于A类。

农、林、牧、渔项目类别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其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属于B类;新建5000亩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业垦殖、农田改造项目、农产品基地项目、经济林基地项目、森林采伐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属于B类。

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属于新增分类,全部属于B类。

畜禽养殖项目类别包括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养殖小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网箱、围网等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淡水养殖工程、海水养殖工程、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海洋人工鱼礁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跨海桥梁工程、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均属于新增分类,全部属于B类。

地质勘查项目类别包括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地质勘查(包括探矿活动),全部属于C类。

新增类别:无变化。

D煤炭:将新建的报告书降为报告表。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煤层气开采及以上、煤炭开采、洗选、配煤全部属于环评类别报告表。

煤炭储存、集运、型煤、水煤浆生产全部属于环评类别报告表。

E电力:将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燃气发电/电的报告书降为报告表。

水力发电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污泥焚烧发电电、单纯利用余热、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蔗渣等发电、综合利用发电(含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全部属于环评类别报告表。

环评项目分类目录

环评项目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同时废止。

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4、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 类、II 类、III类放射源;使用 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 年10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修正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修正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今日印发了公告,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出台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对围绕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施近4年来,简政放权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审批数量大幅减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断增强,审批时间不断缩减,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强化。

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项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的必要举措。

《目录》修订期间,生态环境部对2015版目录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遵循改革导向、转变职能,措施成熟、影响可控,管理规范、易于承接,统一管理、实现打通的原则,减少国家层面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对规划环评开展较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较为成熟、影响范围可控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适度下放,同步推动实现环评相关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目录》下放的9类项目包括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和卫生项目。

结合机构调整,将海洋油气田、大规模围填海等海洋工程4类项目纳入《名录》统一管理,推动实现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同时对煤炭、核与辐射等个别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不涉及审批权限变化。

修改后的《目录》保留了新建炼油等化工石化项目、跨省铁路等交通运输项目、部分水电站等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仍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统筹做好审批服务和严格准入。

公告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环评项目分类目录

环评项目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同时废止。

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4、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 类、II 类、III类放射源;使用 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注释:①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不涉及项目扩能且工艺无变化的。

②简易低风险工程包括:a.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办公用房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b.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的商业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不包括具体经营内容,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c.不含生产的标准厂房(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d.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平房(私房仅限原翻原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安全控制范围内);e.连片开发项目除外的楼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f.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g.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寺庙、教堂建筑物、营业性室内健身及休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h.其他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利用绿地用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和其他城市交通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除外,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齐全,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地铁安全控制范围)。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2019年版)一、石化、医药、化纤行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除不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全部);医药制造业(仅指化学药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除压延加工外的全部);有色金属冶炼(除压延加工外的全部)。

三、环境基础设施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仅指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机电、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生物质发电;煤气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煤气生产);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仅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环境治理业(仅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公共设施管理业(仅指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四、研究和试验发展业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涉及医药、化工类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转基因实验室。

五、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大型铁路枢纽;新建、迁建机场及飞行区扩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石油、天然气(除城市天然气管线外的全部)、页岩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除氮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外的全部);油库(除加油站油库外的全部);气库(除加气站气库外的全部);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油库、气库、煤炭储存外的全部)。

六、核与辐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退役;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及其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新建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七、其他(一)涉及以下工艺的项目。

涉及排放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轮胎制造以及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橡胶制品;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或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含电镀工艺的项目;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50吨及以上的项目;有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项目;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淀粉或淀粉糖生产、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含发酵、提取工艺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有制革、毛皮鞣制工艺的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生产;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拆船、修船厂;围填海工程、海上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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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植物油加工/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单纯分装或调和的4 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5 屠宰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其他/6 肉禽类加工/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其他7 水产品加工/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8 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9 豆制品制造/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10 蛋品加工/ / 全部三、食品制造业11 方便食品制造/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12 乳制品制造/ 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14 盐加工/ 全部/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四、酒、饮料制造业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五、烟草制品业19 卷烟/ 全部/六、纺织业20 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七、纺织服装、服饰业21 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其他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其他/23 制鞋业/ 使用有机溶剂的其他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4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25 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其他/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其他十、家具制造业27 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28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 /29 纸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其他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全部/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全部/32 工艺品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其他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33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34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全部/ /35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全部/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37 肥料制造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其他/38 半导体材料全部/ /39 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十六、医药制造业40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全部/ /41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全部/42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其他/43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全部/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44 化学纤维制造除单纯纺丝外的单纯纺丝/45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全部/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6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其他/47 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8 水泥制造全部/ /49 水泥粉磨站/ 全部/50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全部/51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全部/52 玻璃及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53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全部/54 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其他/55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其他/56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其他/57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全部/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8 炼铁、球团、烧结全部/ /59 炼钢全部/ /60 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61 压延加工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其他/62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全部/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3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全部/ /6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全部/ /65 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66 压延加工/ 全部/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仅切割组装的68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其他/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二十五、汽车制造业71 汽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其他/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其他/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厂其他/74 航空航天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75 摩托车制造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其他/76 自行车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79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其他/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 计算机制造/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全部/82 电子器件制造/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全部/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85 仪器仪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仅组装的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其他/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7 火力发电(含热电)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燃气发电/88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89 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90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91 其他能源发电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其他光伏发电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92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其他(电热锅炉除外)/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93 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煤气生产煤气供应/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全部/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全部/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其他/97 工业废水处理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其他/98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全部/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100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其他/1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其他/10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全部/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103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全部/104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全部/ /105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日处理50吨及以上其他三十六、房地产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107 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其他/108 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其他/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109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海洋油气勘探工程110 动物医院/ 全部/ 三十九、卫生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1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其他/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 批发、零售市场/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全部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高尔夫球场其他/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120 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1 影视基地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2 胶片洗印厂/ 全部/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4 加油、加气站/ 新建、扩建其他125 洗车场/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7 殡仪馆、陵园、公墓/ 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28 煤炭开采全部/ / 129 洗选、配煤/ 全部/ 130 煤炭储存、集运/ 全部/ 131 型煤、水煤浆生产/ 全部/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32 石油、页岩油开采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其他/133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新区块开发其他/134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35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全部/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36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全部/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137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138 化学矿采选全部/ /139 采盐井盐湖盐、海盐/ 140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全部/ / 四十六、水利141 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142 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其他/143 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144 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145 河湖整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46 地下水开采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147 农业垦殖/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148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149 经济林基地项目/ 原料林基地其他150 淡水养殖/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151 海水养殖/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四十八、海洋工程152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153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154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全部/ /155 跨海桥梁工程全部/ /156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长度 1.0公里及以上的其他/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58 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59 改建铁路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其他/160 铁路枢纽大型枢纽其他/161 机场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其他/162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63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新建;扩建其他/164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5 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66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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