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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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1、执行范围本目录适用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措施和政策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功效、用途和使用范围,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中药:包括传统中药和中成药等。

-保健药品:包括滋补保健品和特殊用途保健食品等。

3、药品调整与费用支付-药品目录将定期进行调整,新增的药品需通过审核才能纳入目录。

-药品费用支付原则上由医疗保险和个人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区医保部门规定。

4、药品目录内容4.1 化学药品-4.1.1 心血管系统用药-4.1.2 消化系统用药-4.1.3 呼吸系统用药-4.1.4 神经系统用药-4.1.5 血液系统用药-4.1.6 免疫系统用药-4.1.7 激素和调节内分泌功能药品-4.1.8抗感染药品-4.1.9抗肿瘤和免疫调节药品-4.1.10 抗过敏药品-4.1.11 解热镇痛药品-4.1.12 特殊用途药品4.2 生物制品-4.2.1 血液制品-4.2.2 细胞因子-4.2.3 基因工程产品4.3 中药-4.3.1 中药材-4.3.2 中成药-4.3.3 中药配方颗粒5、保健药品-5.1 滋补保健品-5.2 特殊用途保健食品附件:药品目录审核信息表、药品价格信息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统筹,通过和个人缴费共同筹资,以整个国家为范围,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用于支付因工作造成的伤害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护理费用、丧葬费用等补贴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023年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变化情况说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2022版《药品目录》已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对比2022版与2021版《药品目录》,现对药品目录变化进行梳理并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一、2022版概况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计2967种。

其中西药1293个(甲类395个),中成药1311个(含民族药93个,甲类246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363个(西药293个、中成药70个,全部为乙类)二、西药目录变化除品种数量增减外,新版目录最大的变化是109种药品取消了限制条件(备注),9种药品限制条件发生变化。

同时,凡例中对“肠内外营养制剂”的限制条件取消了“重症”二字,修改为“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

另外,“氨基葡萄糖口服常释剂型”取消了“限工伤保险支付”的限制条件,因而2022版药品目录中工伤保险限制支付品种由6种调整为了5种。

三、谈判药目录变化新增谈判药108种,原有谈判药中有20种直接纳入了西药目录,无谈判药品移除。

限制条件方面,24种药品发生了备注变更:一是增加了部分药品的适应症,例如:信迪利单抗注射液、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等药品;二是取消了甲磺酸多拉司琼注射液、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拉米夫定多替拉韦片的备注限制。

四、中成药目录变化种类无新增,莲必治注射液被移除目录。

限制条件方面,16种药品存在改变,其中10种取消限制条件,6种限制条件发生改变。

如清开灵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等药品限制条件发生改变;取消参松养心胶囊、西黄丸(胶囊)、稳心片(胶囊、颗粒)等药品的备注限制。

五、中药饮片部分变化无调整变化。

附件:1.西药目录变化2.西药备注变更3.谈判药新增4.谈判药备注变更附件1:、附件2:西药备注变更118种附件3:谈判药新增108种附件4:。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限定支付范围说明(摘自凡例):(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三)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1.引言本文档是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最新版本,旨在明确保险范围和药品目录,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

2.药品目录的制定原则2.1 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在制定药品目录时,优先考虑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有效且安全的药物治疗。

2.2 药品的临床价值药品的临床价值是制定药品目录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药品应具备明确的适应症和疗效,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

2.3 药品的合理使用为了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药品目录中会考虑限制使用药物的类型和用量,避免滥用和浪费。

3.药品目录的分类3.1 常用药品常用药品是指在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中广泛使用的药品,具备较高的临床价值。

3.2 特殊药品特殊药品包括罕见病、疑难病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药品,可能价格较高,但对于患者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3.3 甲类药品甲类药品是指在治疗特定疾病、特殊病种方面有一定优势的药品,属于目录内重点支持的药品。

3.4 乙类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在临床上有一定用途和临床价值的药品,属于目录内一般支持的药品。

4.药品目录的更新为了及时适应医疗保障和药物技术的发展,药品目录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的更新,以确保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5.附件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附件2:药品目录更新说明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6.2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员工参加的保险制度,旨在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为受伤员工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

6.3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女性员工参加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女性员工提供孕产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补偿。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受益水平,促进药品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类别。

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甲类药品是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合理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药品。

中药饮片则分为常用中药饮片和非常用中药饮片。

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类别。

工伤保险药品主要覆盖工伤事故导致的伤痛治疗和康复需求。

在工伤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合理选择工伤保险药品,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类别。

生育保险药品主要用于保障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后康复等方面的药品。

在生育保险范围内,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生育保险药品,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四、药品目录的管理和更新药品目录的管理和更新工作由我国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药品的价格、疗效、生产供应等因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还应当充分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确保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药品目录的使用和实施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目录的规定,为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对患者使用的药品进行支付。

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应当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不得擅自更换药品或自行购买药品。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受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

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二、规范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5 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46 托拉塞米
注射剂 限需迅速利尿或不能口服利尿剂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
47 七叶皂苷 48 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 49 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
50 替米沙坦氨氯地平
注射剂 限脑水肿的二线治疗,支付不超过10天
支付不超过10天
口服常释剂型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
限对其它血管紧张素Ⅱ拮抗剂治疗不能耐受或疗效不佳 口服常释剂型 的患者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修订内容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多潘立酮
2 格拉司琼
3 托烷司琼
4 促肝细胞生长素
5 多烯磷脂酰胆碱
6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
7 甘草酸二铵
8 谷胱甘肽
9 还原型谷胱甘肽(谷胱甘肽)
10 门冬氨酸鸟氨酸
11 水飞蓟素
12 异甘草酸镁
13 蒙脱石
颗粒剂
限夜盲症、儿童佝偻病 限有硒缺乏检验证据的患者 限儿童佝偻病
注射剂 限与肠外营养药物配合使用时支付,单独使用不予支付
口服常释剂型 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
限高磷血症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患者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 口服常释剂型 患者
注射剂
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且 无法口服的患者
14 洛哌丁胺
15 重组赖脯胰鸟素
16 重组甘精胰鸟素
17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利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Ⅰ 18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弧Ⅰ 19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Ⅱ
沙格列汀二甲双胍Ⅲ
20 阿格列汀
21 利格列汀
剂型
2022年目录备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本文档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详细内容,分为以下章节: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2、基本原则2.1 药品目录的制定原则2.2 药品目录的更新原则3、药品目录分类3.1 西药3.1.1 微量元素及其他药物3.1.2 中枢神经系统用药3.1.3 心血管系统用药3.1.4 消化系统用药3.1.5 解热镇痛抗炎药3.1.6 抗过敏药3.1.7 抗感染药3.1.8药物滥用及依赖性药物专用药品 3.2 中药3.2.1 中成药3.2.2 中药饮片3.3 生物制品3.3.1 疫苗3.3.2 血液制品3.3.3 诊断试剂及辅助药品4、药品目录标准4.1 药品目录编码4.2 药品名称与规格4.3 药品剂型4.4 包装单位4.5 药品使用范围及标准5、药品目录管理与更新5.1 药品目录管理机构5.2 药品目录的更新程序5.3 药品目录更新周期6、法律名词及注解6.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6.2 工伤保险条例6.3 生育保险条例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内容了解具体的药品目录。

附件:请参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附件已随文档一起提供。

法律名词及注解: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指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指国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生育保险条例:指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待遇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前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药品目录,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药服务。

本目录内容详细,包括药品分类、药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报销政策。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本目录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等。

2:中成药:中药的制剂形式,如丸剂、片剂、颗粒剂等。

3:中药材:指采用植物、动物等自然物质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药材。

4:中药饮片:指以中草药为原料经过破碎、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片剂。

三、药品清单1:西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西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2:中成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成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3:中药材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药材清单的内容,包括药材名称、性味、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四、报销政策本目录规定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药品的相关报销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西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西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2:中成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成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3:中药饮片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药饮片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附件:1: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一2:附件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2:工伤保险:指对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致伤、致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成药部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成药部分

乙 ★(11) 柴胡口服液(滴丸)

18 柴黄片(颗粒)

19 柴银颗粒(口服液)

20 儿感退热宁颗粒(口服液)
备注
第1页
药品分类代码
ZA01C ZA01D
药品分类
表里双解剂 扶正解表剂
编号
药品名称

21 复方感冒灵片(胶囊、颗粒)

22 复方芩兰口服液

23 芩香清解口服液

24 桑菊感冒丸(片、颗粒)

49 藿香正气水(丸、片、胶囊、颗粒、口服液
、软胶囊)

50 复方香薷水


51 十滴水

52 甘露消毒丸

53 三仁合剂

54 小儿暑感宁糖浆

55 避瘟散

56 六合定中丸

57 紫金锭(散)

58 三黄片(胶囊)

59 大黄通便片(胶囊、颗粒)

60 降脂通便胶囊

乙 ★(58) 三黄膏(丸)
187 泻停胶囊

188 虎地肠溶胶囊

189 连番止泻胶囊

190 香连止泻片

191 桂芍镇痫片

192 新雪片(胶囊、颗粒)

193 小儿珠珀散(珠珀猴枣散)

194 抱龙丸

195 清热定惊散

196 附子理中丸(片)

197 理中丸

198 海桂胶囊

199 儿泻康贴膜

200 复方胃痛胶囊
药品分类
编号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

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20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20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说明

精心整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ATC),1.西药部分第101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04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06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07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10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5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7.西药部分第712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印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支付管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

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

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第一章:引言第一节:背景介绍本文档是2009年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保险药品目录)的详细内容。

保险药品目录是指各级医疗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适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而确定的药品清单。

第二节: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药物需求,提高医保经办工作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本文档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第一节:药品分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药品的作用、用途和治疗范围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个类别:1.必备药物2.常用药物3.特殊药物4.中成药和非药品类5.应急药物第二节: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调整机制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调整机制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1.药品的审批和入目录条件2.药品目录的监管和更新机制3.相关药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要求4.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第一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和内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伤害性药品2.康复治疗药品3.应急药品第二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审批和调整机制2.工伤保险药品的报销和支付规定3.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的限制和要求第四章: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第一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内容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排卵药物2.孕妇保健药品3.产后康复药品第二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1.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2.生育保险药品的使用和支付规定3.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的限制和要求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法规文件2.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法莫替丁
注射剂
雷尼替丁
口服常释剂型
雷尼替丁
注射剂
奥美拉唑
口服常释剂型
麟美拉唑(艾司奥美 口服常释剂型
拉唑) 麟難唑(艾司奥難
注射剂
唑) 艾普拉唑
口服常释剂型
奥美拉唑
注射剂
兰索拉唑 兰索拉唑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雷贝拉唑 泮托拉唑 泮托拉唑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吉法酯 硫糖铝 硫糖铝 硫糖铝 瑞巴派特 替普瑞酮 匹维溴铵 二甲硅油 二甲硅油 二甲硅油 西甲硅油 间苯三酚 曲美布汀 罂粟碱 罂粟碱 阿托品 阿托品
注射剂
医保无限制。
0%
多潘立酮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0%
甲氧氯普胺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0%
甲氧氯普胺
注射剂
医保无限制。
0%
莫沙必利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0%
多潘立酮
口服液体剂
限儿童或吞咽困难患者
5%
溴米那普鲁卡因
注射剂
医保无限制。
5%
伊托必利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5%
昂丹司琼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5%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5%
甘草酸苷)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
注射剂
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 草酸口服制剂的 5%
甘草酸苷)
患者
甘草酸二铵
口服常释剂型 医保无限制。
0%
甘草酸二铵
注射剂
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 草酸口服制剂的 0%
患者
谷胱甘肽
口服常释剂型 限肝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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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

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没有归并。

(七)《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01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04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06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07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10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5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7.
8.西药部分第912号“动物骨多肽制剂”包括:骨肽、骨肽(Ⅰ)、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

9.西药部分第1097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10.西药部分第116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11.
肠内营养剂(粉剂)、肠内营养混悬液Ⅱ(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SPA)、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肠内营养乳剂(TP-HE)、肠内营养乳剂(TPF-T)、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肠内营养乳剂(TPF-D)、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肠内营养粉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SP)。

12.中成药部分第360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片、百令胶囊、金水宝片、金水宝胶囊、宁心宝胶囊、至灵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466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片、地奥心血康颗粒、地奥心血康软胶囊、薯蓣皂苷片。

14.中成药部分第510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5.中成药部分第515号的“灯盏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6.中成药部分第523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三七通舒胶囊、血塞通片、血塞通胶囊、血塞通颗粒、血塞通软胶囊、血栓通胶囊。

17.中成药部分第5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银杏叶滴丸、银杏叶胶囊、银杏叶颗粒、银杏叶口服液、银杏叶片、银杏叶丸、银杏叶提取物滴剂、银杏叶提取物片、银杏酮酯滴丸、银杏酮酯胶囊、银杏酮酯颗粒、银杏酮酯片、银杏酮酯分散片、杏灵分散片、银杏蜜环口服溶液。

18.中成药部分第534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

19.中成药部分第772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血脂康片、脂必妥片、脂必妥胶囊、脂必泰胶囊。

20.中成药部分第1099号的“狗皮膏制剂”包括:狗皮膏、狗皮膏(改进型)、精制狗皮膏、新型狗皮膏。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一)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使用肠外或肠内营养支持疗法时,消化道有功能的患者应首先选用肠内营养剂。

五、其他
(十三)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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