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有关规定.doc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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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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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
[2]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3]有学者将这种约定称为“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对有关保险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事实确认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将普通合同条款提升到一个特别的地位,对普通合同条例款的违反不会构成违约,而对特约条款的违反则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效果。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通过特别规定,提高某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或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的条款的约束力,使之成为构成保险合同得以维持其效力的基础。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保险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于保险利益,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合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市场的稳定,各国法律均对保险合同的撤销权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撤销权的概念保险撤销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请求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撤销权是合同撤销权在保险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隐瞒、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 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第三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第三十一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2. 各地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除了《保险法》外,我国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保险法规,对保险撤销权的规定有所补充和细化。
例如:(1)北京市《保险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上海市《保险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四、保险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隐瞒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金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 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 附期限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即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终止。
5. 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2. 第三人关系: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如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等。
第三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3.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关系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要素1. 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
保险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金赔偿等。
4.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车险承保部车险承保部分引读202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全文共计21条自6月8日起还是实施,就车险承保部分做以下引读:《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视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章。
注意本处只提及的为保险合同签章,不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章。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也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不足额投保的比例赔付约定及其他保单载明的免赔事项的约定。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告知方式可以采用明确列明。
关于酒驾等禁止性规定的告知方式给予了适当放宽。
(黄志昊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解除保险合同篇一: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来看,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
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
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也正因如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严格限制。
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为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极为广泛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种权利。
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时才不能解除。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一经开始,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唯一限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
纵观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
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诚信。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是,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从根本上消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为依一定程序可以使其效力得以恢复。
根据<保险法)第58 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分期给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于续期保险费到期时没有缴纳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展让,由投保人在展让期限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对发生在期内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款额中扣除所欠保险费。
宽限期分为约定宽限期和法定宽限期。
前者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后者是按保险法规定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 日。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由保险人按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上,法定宽限期的起始时间为保险人为催告且送达投保人后30 日。
保险合同的复效,又称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已经中止的保险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条件,按一定的程序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应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在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58 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59 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2 年内没有复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请求,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并达成协议。
合同的解除条款
一、意定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不同,各种类型的合同解除自有不同的解除条件。
本节拟从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解除类型出发,分析合同解除的条件。
前一节已经指出,意定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将任何情形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则属于立法者的判断,需要明确并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
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在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
"[3]事实上,协议解除条件也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与约定解除不同者,协议解除是以新合同(新协议)解除既有合同。
因此,解除协议须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定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之分。
因此,法定解除条件也有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别。
前者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条件,后者是适用于特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
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
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
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
这种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
注销与退保管理规定
注销与退保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保管理,规范承保工作流程,有效防范承保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坚持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承保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监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因保险双方或第三方原因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由保险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可以使用注销或退保批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条由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须事先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并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
第二章注销与退保原则第一节注销原则第四条保险合同起保前,且保险费未财务实收时,保险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时,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注销批单对保险单进行注销处理.第五条交强险保单在保险起期前,在当地交强险平台允许的前提下,因保单信息错误且系统无法修改导致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可以注销保单.第六条见费出单情况下,商业车险不允许注销保单(上海除外)。
第七条批单注销必须在保险合同起保之前,禁止保险起期开始后注销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必须在保险起期之前(含当日).交强险注销批单生效日期必须与保险起期一致。
第二节退保原则第八条保险合同起保后,或保险合同起保前、但保险费已财务实收时,保险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时,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退保批单对保险单进行退保处理. 第九条交强险保单符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中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进行保单退保。
第十条原则上,单程运输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航次险,保险合同起保后不得退保,但因投保/出单信息变更而重新出单导致的退保除外。
第十一条全额退保批单生效日期必须在保险起期之前(含当日).第三章注销与退保实务操作第一节注销与退保批单提交材料第十二条注销与退保的申请人可以是投保人或保险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注销或退保申请,需提交批单申请书,批单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需有申请人签章。
第十四条保险人提出申请,需提交内部批单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如保单已交投保人,应同时尽量取得投保人签署的批单申请书。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通知中注明终止日期和终
止原因。
2. 保险期限到期,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到期时自动终止,除非
双方另有约定。
3. 违约终止,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需要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违约行为,并给予违约方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整改,如果违约方仍未整改,则有权终止合同。
4. 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保险合同可能
会被强制终止,比如保险公司破产、保险标的丧失等情况。
5. 其他约定的终止情况,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比如保险标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保险标的被征收等情况。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说明以上终止情况的具体条款和程序,以及双方在终止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中注明
终止通知的发送方式和期限,以确保双方在终止合同时能够及时、
有效地通知对方。
2024版保险担保协议终止操作指南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险担保协议终止操作指南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协议的范围和定义1.1 第二条保险担保的概述1.1.1 第三条保险担保的金额和期限1.1.2 第四条保险担保的续约和终止1.1.3 第五条保险担保的变更2. 第二条终止操作的条件和程序2.1 第三条终止请求的提交2.2 第四条终止请求的审批2.3 第五条终止操作的执行2.4 第六条终止操作后的保险担保处理3. 第三条终止操作的效力3.1 第四条终止操作对保险合同的影响3.2 第五条终止操作对担保责任的影响3.3 第六条终止操作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影响4.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第五条协商解决4.2 第六条调解解决4.3 第七条诉讼解决5.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5.1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条件5.2 第七条合同的修改5.3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6.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和终止6.1 第七条合同的期限6.2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7.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第八条保密信息的范围和义务7.2 第九条保密信息的例外8.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第九条适用法律的确定8.2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9. 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更新9.1 第十条修订和更新的程序9.2 第十一条修订和更新的效力10.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10.1 第十一条通知的方式和时限10.2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11. 第十一条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1.1 第十二条合同的独立性11.2 第十三条合同的完整性12. 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第十三条附件的说明和解释12.2 第十四条附件的变更和更新13. 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和生效13.1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方式和要求13.2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的范围和定义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保险担保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担保的金额、期限、续约、终止、变更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3-12-09 14:47:52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游杰;姚亦昭;梁鹏【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2)008【总页数】7页(P80-86)【关键词】人身保险;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作者】游杰;姚亦昭;梁鹏【作者单位】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 61009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的基本观点是: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两条法律规定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尊敬的_____先生/女士:您好!我们是_____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特向您发出本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首先,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我们对于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并非轻率之举,而是经过了严谨的审查和综合的考量。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合同继续有效履行的情况。
根据我们的核查,发现您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重要的健康状况信息。
在您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对于某些可能影响核保结论的疾病史、过往诊疗记录等关键信息存在隐瞒或遗漏。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条款,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您的未如实告知行为,已经违背了这一重要的合同约定。
此外,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您在保险期间内的某些行为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在_____(具体事件)中,您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_____(相关条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本通知书送达您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后,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对于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核算和退还。
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您的未如实告知和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退还的保险费金额与您已缴纳的金额存在差异。
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客服电话:_____),办理相关的退保手续和费用结算事宜。
如果您逾期未办理,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您,保险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您的风险保障需求可以被忽视。
在未来的生活中,希望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能够更加谨慎地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以确保您所购买的保险能够真正为您提供有效的保障。
最后,再次对因解除保险合同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诚信的保险服务,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够以更好的方式为您服务。
保险合同退保
保险合同退保
合同编号,【编号】。
保险合同退保。
甲方(投保人),【甲方名称】。
乙方(保险公司),【乙方名称】。
根据双方就保险合同签订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根据以下条款申请退保:
1. 退保申请。
甲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保申请。
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退保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退保的原因及退保日期。
2. 退保手续。
甲方提出退保申请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保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结算退保金额并返还甲方已交保险费。
3. 退保费用。
甲方在退保时,乙方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后,将剩余的保险费用返还给甲方。
4. 退保生效。
退保手续办理完毕,退保即生效。
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5. 其他约定。
双方同意,退保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以上为保险合同退保的范本,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吗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吗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吗
保险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首先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其次,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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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有关规定-
1. 除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65条第1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5.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注意,没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7.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8.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9.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