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社会网络的动态效应与未来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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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社会网络理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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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贸易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理论成为国际贸易学领域研究的一个新的热点。该理论产生的背景在于,尽管国际贸易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依然没有达到经济学家所预期的理想水平。为了解释“贸易流失的神话”,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强调贸易合同执行不力、贸易机会信息不充分等非正式贸易壁垒的存在,例如,
J.Eaton和S.Kortum(2000)曾经判断,如果国际间没有地理方面的贸易壁垒,即所谓的“零引力”(Zero Gravity),那么世界贸易将增长5倍之多。所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开始关注国际贸易中的社会网络,寻求社会网络是否能够有效克服这些非正式贸易壁垒,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增长的问题答案。其中,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分校的Rauch教授是该理论的重要推动者,其中心观点是,国际市场上的交易需要卖者和买者相遇(match),必然面临信息成本问题,而国际贸易的社会网络则可以极大地减少国际贸易的信息成本。由于不同商品信息成本不同,社会网络因此成为决定贸易类型的又一重要因素。
一、国际贸易社会网络的内涵和特征
有关社会网络的最初概念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指“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由于交流和接触而发生、存在的一种纽带”(Grabher,
1993)。一般来说,社会网络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社会网络由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关系联结而成,既可以看做是一套关系联结在其中,也可以看做是一套以一定模式运行的个体、团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联结网络的社会关系包含着重要的资源与信息,可以创造价值,并通过某种形式的关系以及网络模式帮助企业获取资源,如技术流动、人员吸引、信息获取、资金筹措、企业合作、业务推广等。第三,社会网络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互动中不断演进、扩展以及重新构建。从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关于社会网络的形成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分别是以Bourdieu为代表的社会资本观点和以Burt为代表的结构空洞观点。社会资本论(Bourdieu,1984)认为,社会资本是一个用来强化个体或企业之间行为规范的手段,可以产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充当一种资源,以网络的方式促进组织之间的合作,帮助企业获取资源。另一方面,社会资本代表对各方合作的一种规制要求,强化各方对这种网络的依赖,并按照已有网络的特征与规范,去继续搜寻符合这种特征与规范的新的合作者,以增加组织的社会资本。结构空洞论(Bult,1992)则认为,一个网络中最有可能给组织带来竞争优势的位置处于关系稠密地带之间的稀疏地带,并将之称为结构空洞。由于存在结构空洞,就为活动于结构空洞中的个体或组织提供了机会,带来了信息,
并使资源通过这种新联结而流动,从而增加了社会网络的价值。
长期以来,社会网络理论主要运用于社会学问题的研究,并基本上停留在纯社会学研究范畴之内,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网络理论的进一步拓展。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网络理论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在国际贸易范畴中,社会网络指国际间涵盖各种社会关系的民族合作网络(coethnic network)和商业集团(business group)。其中,民族合作网络是指在民族、地区方面具有人口统计特性的个人或企业团体(Rauch,2001),其典型代表便是举世闻名的华人网络;商业集团则是“既不完全整合,又非毫无整合的一组厂商”(Granovetter,1995),其成员间的联系可以追溯到家族企业,典型代表包括日本的综合商社(Keiretsu)和韩国的大贸易公司(Chaebol)等。相应地,社会学家对此类经济意义的社会网络也赋予了两种定义,其一,此类社会网络是“追求重复的、持续的交换关系的一群代理人”(Podolny & Page,1998);其二,此类社会网络是“或者彼此熟知特征,或者可以相互学习的一组行为人” (Granovetter,1995)。
二、国际贸易社会网络的净贸易创造效应
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国际贸易社会网络能够有效克服非正式贸易壁垒,并产生净贸易创造效应。目前存在着三种较为主流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在法律效力不强的环境下,社会网络可以通过建立
一个“道德团体”(moral communiqr)来创造彼此间的信任,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A.Cohen(1969)在《非洲城市的习俗与政治》一书中以西非的豪撒族人为例对此进行了说明。A.Cohen在该书中描述的主要行为人是居住在尼日利亚伊巴丹市(即豪撒族交易的主要场所)的地主
经纪人,他们代表定居在海外的交易商,雇用代理人来买卖各种商品。这样,便有两种网络关系涵盖其中:一方面,地主经纪人和海外交易商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被限定在一个事实框架之内,即他们都归属于伊巴丹市豪撒族头领的领导之下,并且按照传统理念似房产的形式积聚财富。因此,正如A.Cohen所述,“一个地主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出售房产,带着从交易商那里盗用来的钱财离开这个团体。同时,头领会在必要时对深陷困境的地主施加巨大压力,要求他们出售自己的房产,以对交易商偿付金融债务。”另一方面,地主经纪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阶层关系,而是一种网络关系,二者之间既没有争端解决的约束手段,也没有严格的阶层划分规范。“在地主与代理人之间的家族网络中,地主被视为中心。”因而,也有一种不可逃脱的道德约束在里面。显然,以“道德团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充满信任的社会网络,在促进豪撒族同海外交易商的贸易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二种解释是,所有商人(参与者)对离经叛道代理人的合作惩罚机制可以替代信任。从规范意义上讲,在重复博弈均衡中,参与合作的每一个人的策略就是永远拒绝与曾经欺骗任一成员的代理人打交道。正如M.Weidenbaum和S.Hughes(1996)对海外华人网络所描述的那样,“如
果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违反协议,那么他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这要比起诉糟糕得多,因为整个华人网络都会避免与该违约方做生意。”无独有偶,A.Greif(1989)研究了18世纪地中海一带、位于北非地区的马格里布交易商,发现这些交易商是由中产阶级组成的群体,与上述A.Cohen的阐释不同,他们同时扮演交易商和代理商双重角色。大量证据表明,这一群体既存在通过合作网络对有关代理人以往行为的信息传播,也存在对于欺骗者的合作惩罚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第一种解释的道德团体,还是第二种解释的合作惩罚机制,二者之间对于消除欺骗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不相悖,因而可以共生共存,这已被A.Cohen(1969)所述的融二者于一身的“公开曝光”(public scandali zing)机制所证明。
第三种解释是,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对于差别产品(较之同质产品)来说,以产品相似、共同语言和殖民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网络在提供价格信息、匹配国际间的卖方和买方方面显得更为重要(Rauch,1996)。从微观角度看,大多数制造业产品作为差别产品,在特性和质量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得价格信息相对缺乏,形成了不完全信息结构,从而阻碍国际间的买方与卖方顺利完成匹配。为了克服这一复杂化难题,制造业厂商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寻找国外合适的买方,而因为投入资金所导致的成本劣势只能通过拥有大批客户、产生规模经济来抵消。J.E,Rauch(1996)相信,这种规模经济效益就是理解日本综合商社成功之道、理解社会网络有效性的第一步。这是因为,日本综合商社可以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设计产品,寻找产品出口渠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