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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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核定资本、核准资本、法定资本等,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有权募集的全部资本。

3.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

二、简答:

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答:1、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和管辖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及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配置、财产调度及人事安排都有总公司统一安排。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简述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有哪些?

答:依照法律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无明确规定,以及所记载内容对公司章程本身生效是否产生影响等标准,理论上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通常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类。一、必要记载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二、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第8项和第82条第

12项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任意记载事项的权利,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记载“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简述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论述: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谈谈公司资本制度。

答: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原来《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授权董事会发行。因而,从整

体而言,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仍为法定资本制,是分期缴纳与全额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比老《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2、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 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缴纳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资本制度规定不统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比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对内对外有别的资本制度。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结合,使公司资本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统一,都实行认缴资本。但是,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行实缴资本制。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作了区别对待。依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第84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有关出资缴纳方面,新《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未达到完全统一。

3、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

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50万元降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又考虑到交易安全、金融安全和其他行业经济安全,又对特定行业最低资本允许特别法,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规定比新《公司法》较高的公司最低资本,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也符合时代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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