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可否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
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

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已成为解决债务纠纷和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的变现和拍卖的法律程序,并重点介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一、抵押物的变现抵押物的变现是指将抵押物转为现金或者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并通过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一般来说,抵押物的变现方式分为协议变现和强制变现两种情况。
协议变现是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方式变现抵押物。
在协议变现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变现方式、时间、价格等事项进行自由约定。
这种方式的变现对双方自主协商具有灵活性,但需要双方的积极合作和一致意见。
当债务人和抵押权人无法达成一致时,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强制变现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现抵押物,由法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变现。
强制变现的程序相对严格,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和相关程序的执行。
二、抵押物拍卖的法律程序抵押物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变现方式,拍卖是指将抵押物以竞拍的形式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抵押物拍卖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拍卖公告、评估、竞拍、成交和过户等环节。
首先,在进行抵押物拍卖前,抵押权人需要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示抵押物的拍卖意愿。
其次,抵押物拍卖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为竞拍和成交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专业知识和方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接下来,进行抵押物的竞拍。
竞拍需要参与人提前缴纳保证金,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价,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当竞拍结束后,抵押权人将以竞拍成交价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同时,对于未能成交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再次进行拍卖或采取其他变现方式。
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对其中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问题如何理解,目前在理论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大多数观点认为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不需要通过诉讼,在程序上不属于诉讼程序。
但对究竟属于何种程序,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对程序问题予以表述,也有人认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人认为是非诉程序,也有人认为是非诉执行程序。
还有人认为应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参照督促程序处理。
甚至有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疑问,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实有澄清之必要。
一、什么是非诉程序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程序,也称非讼程序,是不需要经过诉讼,而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
非诉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在立法例上,日本有《非讼案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有“非讼事件法”。
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非诉程序”这一术语。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为两类不同的程序,各自遵循不同的法理,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职权主义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处分权原则,而非诉程序则更多地倾向于职权干预原则;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而非诉程序则采职权探知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原则,而非诉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原则。
②秘密审理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原则,而非诉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③间接审理原则。
诉讼程序实行直接言辞的双方审理原则,而非诉程序贯彻间接的以一方当事人为主的书面审理原则,仅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而不审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方式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处置方式一、抵押物处置方式抵押物处置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房产抵押物处置程序1.通知被查封财产的保全法院,同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
该书面协议应当载明抵押物名称、数量、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3.申请法院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被申请人应予配合。
如有异议,可以提出。
评估完成后,法院将评估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4.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查封财产所在地或者诉讼法院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不影响应承担的执行责任。
5.法院将裁定书及债权文书送达至抵押权人和被申请人,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执行裁定书及债权文书。
6.被查封的不动产由法院保管,当事人可以办理续封手续。
7.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8.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和可能实现的债权后,应当剩余部分清偿债务,若没有剩余则应当提存。
三、房产抵押物处置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抵押物被查封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为后续处置程序做好准备。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查封财产所在地或者诉讼法院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法院审理裁决,同时也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
3.在法院对被查封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干扰评估过程。
评估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抵押物价值状况,以便于下一步的处置程序。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规则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读: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规则,此前物权法第195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410条在基本承袭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其第1款后段中删除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这一条文内容。
关于撤销期间制度,民法典出台之前,立法对撤销期间的规定是统一的,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73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撤销事由,抑或是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五种撤销事由以及第74、75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还是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其他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都是单一的1年期间。
民法典一改以往的做法,采用了差别对待的立法例,将重大误解事由的撤销期间与其他事由的撤销期间区分开来,前者是90日,后者仍是1年,并将胁迫情形分开规定,使其自“胁迫终止”开始计算期间,不同于其他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计算。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房抵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以房抵债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双方约定,如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某有权要求张某以房产抵押。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李某遂要求张某履行以房抵债的约定。
诉讼请求: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以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房产抵押给李某;2. 判令张某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3.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张某答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张某表示,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但不同意以房抵债。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以房抵债的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的房产是其自有财产,且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主张的以房抵债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以房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其本质是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约定符合上述条件,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是否愿意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以房抵债的约定合法有效;2. 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3. 张某的房产抵押给李某,并由李某享有抵押权;4. 张某同意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8556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6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1000万元。
甲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乙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罚息,并主张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物。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抵押合同的效力;2. 抵押登记的效力;3. 抵押权的实现。
三、法律分析(一)抵押合同的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为债务人,乙银行为债权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订立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
2. 合同内容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财产;(2)抵押财产的价值;(3)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4)抵押期限;(5)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6)其他约定事项。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 合同形式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1. 抵押登记的必要性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
2. 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登记具有公示、证明、对抗和优先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抵押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让债权人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证明效力是指抵押登记具有证明抵押权存在的效力;对抗效力是指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效力是指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本案中,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具有上述效力。
(三)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实现应当依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2)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022年房地产经纪人《交易制度政策》精选150题含解析

2022年房地产经纪人《交易制度政策》精选150题含解析1[.单选题]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
A.抵押登记部门B.抵押权人C.登记备案部门D.借款人[答案]B[解析]房地产抵押中,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单选题]在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
A.抵押价值B.市场价值C.经济价值D.社会价值[答案]B[解析]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
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3[.单选题]下列关于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押人是债务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B.抵押人是债务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或第三人C.抵押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D.抵押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或第三人[答案]C[解析]房地产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
4[.单选题]关于将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不正确的表述是()。
A.抵押人有义务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B.抵押人有义务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C.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D.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无效[答案]D[解析]ABC三项,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如何转让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如何转让抵押权是债权⼈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债权⼈就可以⾏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般以登记为准,抵制权在⼀定的条件下可以转让,那么民法典关于抵押权怎样转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如何转让抵押权不能单独于主债权转让,所以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并转让,但当事⼈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实现的⽅法有哪些抵押权实现的⽅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
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式实现抵押权,⾸先由当事⼈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抵押合同后甚⾄实现抵押权时。
若双⽅协议不成,抵押权⼈可以向⼈民法院起诉,由⼈民法院裁决以何种⽅式实现抵押权。
下⾯对三种⽅法加以具体的分析:(⼀)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保护了抵押⼈的利益,所以各国⽴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式。
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愿委托拍卖⼈拍卖,后者是抵押权⼈申请法院拍卖。
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变卖变卖是对标的物进⾏换价的⼀种较拍卖简易的⽅式,即由当事⼈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折价是指债务⼈在履⾏期限届满时未履⾏其债务,经抵押权⼈与抵押⼈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转移给抵押权⼈,从⽽实现抵押权的⼀种抵押权实现⽅式。
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抵押房屋拍卖流程

抵押房屋拍卖流程
1.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房屋
当借款人(抵押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房屋以收回贷款。
债权人需要提供抵押合同等证明文件,法院会裁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2. 法院确定拍卖房屋的评估价值
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拍卖房屋的起拍价。
3. 公告拍卖信息
法院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拍卖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面积、起拍价等,以供有意参与竞拍的人士了解。
公告时间一般为1-2月。
4. 进行公开拍卖
在公告期满后,法院会组织公开拍卖。
参与竞拍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提前缴纳保证金。
竞拍以起拍价开始,价格由参与竞拍的人不断增加,最终由出价最高者成交。
5. 确定竞拍结果及缴纳余款
拍卖结束后,法院会确认竞得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余款。
买受人缴清全部款项后,法院会裁定确认本次拍卖结果。
6. 过户登记
买受人取得法院确认结果文件后,可以持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完成过户登记后,买受人即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以上是抵押房屋拍卖的主要流程。
参与拍卖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抵押房法律纠纷,主要围绕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的消灭等问题展开。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抵押给乙公司,用于担保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抵押房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设立。
2019年,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偿还甲公司借款。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履行还款义务通知书》,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以其抵押的抵押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房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2. 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包括抵押房?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顺序?4. 抵押权的消灭条件及法律后果?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2.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3. 抵押物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抵押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动产;2.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3.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抵押房抵押给乙公司,抵押房属于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
因此,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房。
(三)抵押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1.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3.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折价抵押物。
物权法解释: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物权法解释:第⼀百九⼗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式和程序】 第⼀百九⼗五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式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对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做出了规定:⼀是债务履⾏期间届满,债务⼈不履⾏债务;⼆是发⽣了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满⾜上述任⼀条件,抵押权⼈就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的⽅式和程序处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其中第⼆个条件,即“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现以浮动抵押为例加以说明:根据本法规定,浮动抵押是以抵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期间,抵押⼈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以⾃由处分其动产,债务⼈到期不履⾏债务的,抵押权⼈是以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如果只允许抵押权⼈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才能实现抵押权,可能会由于抵押⼈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为或者恶意的⾏为,甚⾄是正常经营⾏为,造成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量减少,⽆法对抵押权⼈的债权起到担保作⽤,从⽽损害抵押权⼈的利益。
允许抵押权⼈与抵押⼈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就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的某些⾏为进⾏约束,⼀旦抵押⼈违反约定从事了这些⾏为,满⾜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就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以保障⾃⼰的债权得到清偿。
例如,A企业以其仓库中现有及将有的所有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向B银⾏贷款,B银⾏为保全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达到⼀定的数量,以起到担保其债权的作⽤,可以与A企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A企业不得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定⽐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旦出售价格低于约定的⽐例,B银⾏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即使在正常经营情况下,A企业库存的产品数量也不得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定⽐例,⼀旦低于该⽐例,B银⾏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
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本文将从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入手,对抵押到期的概念、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到期的概念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现其债权。
具体而言,抵押到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如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未成就,但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如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3.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三、抵押到期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到期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1.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
”2.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拍卖;(二)变卖;(三)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到期的实现方式抵押到期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拍卖: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抵押物的价款,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抵押到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2. 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3.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

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在我们的⽇常⽣活中,很多⼈为了成功借债往往会提供相应的抵押,如果最终还是未能偿还债务,债权⼈可以就抵押物受偿。
那么,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三⽅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偿还部份可否处置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抵押贷款处置抵押物后,不⾜偿还部分由债务⼈清偿,可以由抵押⼈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2000年12⽉13⽇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清偿。
不⾜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五条的规定:“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债权⼈放弃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可以请求⼈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当事⼈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或者各个财产⾏使抵押权。
抵押⼈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债务⽆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法偿还,债权⼈可以拍卖抵押物折抵债务,以保护⾃⾝利益。
房产借朋友抵押借款后被法院拍卖,我该如何维权

房产借朋友抵押借款后被法院拍卖,我该如何维权近几年,随着房价不断上涨,许多人开始通过抵押房产来解决资金缺口等问题。
比如说,有些人因为经济困难,需要向朋友借钱,于是他们就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了朋友,并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
但是,如果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等问题,借款人就会寻找法律途径来收回债务,并申请法院拍卖房产进行清偿。
这时候,作为借款人,你该如何维权呢?一、了解拍卖前的法律程序首先,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借款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被抵押的房产,清偿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该先了解拍卖前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程序中,借款人有权要求法院司法拍卖机构确定拍卖时间、拍卖价格、看房时间等相关信息,并且有权要求法院对委托拍卖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对于法院在拍卖前未通知借款人的情况,借款人也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审查拍卖程序,并重新进行拍卖。
二、维权的方式当借款人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拍卖时,该如何维权呢?1.申请保全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账户等,防止拍卖导致借款人权益被侵犯。
2.救济诉讼如果借款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借款人可以提起救济诉讼。
救济诉讼通常是在拍卖结束后进行,以求得对于法院和拍卖方的赔偿。
3.调解借款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的过程中,借款人和债权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4.上诉如果借款人不满意法院的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本案。
在上诉的过程中,借款人可以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预防被法院拍卖房产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预防被法院拍卖房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借款人应该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认真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并保证自己的还款能力。
此外,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并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同时,借款人还应该了解自己房产的法律状况,确保所有权证和房产证齐全,以免法院在拍卖时出现争议。
最后,借款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被法院拍卖房产的情况出现。
房屋抵押拍卖流程

房屋抵押拍卖流程一、房屋抵押的前提。
1.1 债务关系。
当有人要进行房屋抵押时,往往是因为有债务要偿还。
比如说,小张做生意亏了钱,欠了供应商一屁股债,这时候他就可能考虑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
这就像是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拿出自己最值钱的家当来换个喘息的机会。
1.2 合法产权。
房子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的。
要是房子产权不明晰,就像一锅粥里有沙子,这抵押的事儿可就没法办。
就好比小李住的房子是从亲戚那继承来的,但手续还没完全办好,这种情况下想抵押那是门儿都没有。
二、抵押流程开始。
2.1 选择抵押权人。
首先得找个抵押权人。
这个抵押权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私人借贷机构。
如果选择银行,那就是比较正规、稳妥的,就像把钱存在银行一样放心。
但银行的要求往往比较严格,审核就像过筛子一样,各种手续、资料都得齐全。
要是找私人借贷机构呢,可能手续会简单点,但就像在钢丝上走路,风险比较大。
2.2 评估房屋价值。
接下来就是评估房子值多少钱。
这可不是随便估摸一下就行的,得找专业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人就像房屋价值的裁判,他们会根据房子的地段、面积、装修等情况来定价。
比如说,老王在市中心有一套精装修的大房子,那评估出来的价值肯定比在郊区的小破房子要高得多。
2.3 签订抵押合同。
评估完了,双方就要签订抵押合同了。
这合同就像一个紧箍咒,约束着双方的行为。
合同里要写清楚抵押的金额、期限、利息等重要信息。
就像两个人做买卖,得把价钱、交货日期等都谈妥了,白纸黑字写下来才保险。
三、违约后的拍卖流程。
3.1 违约判定。
如果抵押人到期还不上钱,就像过河拆桥一样不地道,这就构成违约了。
抵押权人可不会吃这个哑巴亏,会根据合同来判定违约情况。
3.2 法院起诉与拍卖。
抵押权人一般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抵押的房屋。
法院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会按照法律程序来走。
首先会查封房子,这就相当于给房子上了一把锁,谁也不能乱动。
然后进行拍卖。
拍卖的时候就像一场大甩卖,价高者得。
很多人会来竞拍,就盼着能捡到便宜。
抵押物变卖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如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物变卖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银行在抵押物变卖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抵押物变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值,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银行则认为,其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约定,依法进行了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变卖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乙银行在抵押物变卖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变卖前对抵押物进行了评估,并公开招标;在变卖过程中,对竞买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在变卖后,对竞买人进行了公示。
3.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抵押物被依法拍卖。
在抵押物变卖过程中,乙银行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
4. 抵押物变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并非乙银行违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市场竞争、竞买人报价等因素影响。
甲公司主张抵押物变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向乙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乙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变卖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物变卖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抵押物变卖的效力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变卖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2. 抵押物变卖的价格问题。
抵押物拍卖流程是怎样的

抵押物拍卖流程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当债务⼈向债权⼈借款的时候,可以设置抵押,保证债务的实现。
如果债务⼈不偿还债务的话,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将抵押物进⾏拍卖。
那么,抵押物拍卖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物拍卖流程是怎样的(1)抵押权⼈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
公告期间为15⽇。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续。
抵押物拍卖的终⽌有下列情况发⽣,拍卖程序中⽌:(1)⼈民法院受第三⼈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拍卖的。
(2)抵押权⼈申请中⽌拍卖的。
(3)抵押⼈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拍卖的。
抵押物拍卖的价⾦处分顺序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按下列顺序处分:(1)⽀付处分抵押物的费⽤;(2)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所⽋贷款本息及罚息。
(4)剩余⾦额交还抵押⼈。
相关阅读:抵押权⼈如何实现抵押权《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百⼋⼗⼀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下列情形之⼀发⽣时确定:(⼀)债务履⾏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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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否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
作者:浉河区法院杨虹刘洋发布时间:2011-12-07 16:24:10
2011年4月10日,王某的姐姐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而向王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三个月,没有约定利息,王某的姐姐用其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私有房产作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包括抵押条款在内的借款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1年7月18日,借款到期后,王某催其姐姐还款时,因其姐姐经商亏损而无力偿还且双方未能就该房屋的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拍卖其姐姐的该抵押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案中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后受偿?
接到起诉材料后,立案庭法官对该案产生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债权债务纠纷的给付之诉,待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申请执行抵押房产,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抵押关系为从,抵押是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消灭,都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或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之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主张并实现其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因此,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是否满足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或者发生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先行确认,并赋予其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作为抵押权强
制实现的执行依据。
在适用《物权法》第195条时,应根据立法本意即简化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把直接强制实现抵押权的请求视为一种非诉程序,而不必经过诉讼全过程。
由于该请求及抵押合同并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故需要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审查之后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通过非诉程序的审查,如果认为抵押权人的请求理由成立,即可以作出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抵押权人可以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主债权的余额等实体法律关系存有异议,应裁定驳回抵押权人的请求,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