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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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司法机关
• 中央 (1)审判机关:
廷尉/大理(孙吴)→大理寺(北齐)
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2)监察机关: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皇帝直接领导)
(3)中央统治机构: 一省制→三省制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东汉)→尚书省(南朝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定义: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
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也就是所谓的死刑复核),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不明确(秦汉时期)→权力行使受限制(三国时期)→ 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成惯例(南朝)→明文规定, 地方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北魏)
死刑判决权受到限制的体现
刑讯制度的发展
刑讯即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总的发展趋势:滥施刑讯,恶性发展。 表现形式(详见书P102页)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解释: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
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 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 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梁和北齐)
• 地方 (1)分州 郡 县三级制 (2)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地方 依旧汉制 司法与行政合一 各行政长官握有较大司法权
小结: (1)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 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 (2)中央司法权加强,地方司法权逐步受到 限制。
诉讼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刑讯制度的发展 •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优点: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 于百姓冤情上达。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内容简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正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个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尚书台地位提升,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

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

上诉直诉制度的实行,增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其影响是长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

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

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wt.mc_id=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我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继续介绍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全面的备考政法干警考试。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对犯此十条者予以严厉的制裁。

在此之前,“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就已相继出现于秦汉以来的律令当中,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一、简答题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简述汉朝矜老恤幼原则。

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

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

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

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0‐综‐37)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此外,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增加:复古的北周曾经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3、死刑复奏制度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如曹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如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南陈还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预测(强化练习)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预测(强化练习)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预测(强化练习)1、填空题对于杀人罪,元代法律一般规定向罪犯家属征O给苦主(受害人家属),这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

正确答案:“烧埋银”2、多选宋朝重典治盗贼,立的专门法有OA.重法地法(江南博哥)B.盗贼重法C.折杖法D.酒法正确答案:A,B3、单选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OA."亲亲"、"君君"B."亲亲"、"尊尊"C."亲君"、"君尊"D."君君"、"尊尊"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

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卜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4、名词解释事例正确答案: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

其在清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5、名词解释“井冈山土地法”正确答案:是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

其规定,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土地。

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规定没收一切土地,禁止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等。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2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第2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

总则。因此答案选 C。
6.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是( )。[2011 年真题] A.品式章程 B.武德式 C.封诊式 D.大统式 【答案】D 【解析】西魏编定《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这是立法 形式的一大发展,影响及于后世。因此答案选 D。
7.在司法机构中设立律博士的政权是( )。[2010 年真题] A.西晋 B.曹魏 C.北齐 D.南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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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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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曹魏在中央司法机构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为职责。因此答案选
B。
8.两汉时期,丞相是最高行政官吏,同时也参与司法审判,但至东汉时,罢丞相,其 所享有的司法审判权归属于( )。
A.御史大夫 B.皇帝 C.御史中丞 D.尚书台 【答案】D 【解析】西汉末年,罢丞相,原丞相之职改为三公之一的司徒,成为坐而论道之官,丞 相的权力归属于尚书台。因此答案选 D。
5.将《刑名》和《法例》合并为一篇,始创《名例律》的古代法典是( )。[2012 年真题]
2 / 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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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北魏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答案】C
【解析】《北齐律》共 12 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
4.汉代法律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这里所指涉的罪名是( )。[2013 年真题]
A.见知故纵 B.沈命 C.失阑 D.左道 【答案】B 【解析】汉武帝末年,群盗滋起,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 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意思是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 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既定标准,二千石以下官员及主管官吏一律处死。因此答案选 B。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讼制度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不涉及下列刑罚方式的SSS_SINGLE_SELA 劓刑B 墨刑C 宫刑D 斩左趾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肉刑,古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严格地说大辟是生命刑而不属于肉刑,其余四项,在文景刑制改革中,只有宫刑没有涉及。

这一点也可以从日后汉武帝时期史学家司马迁受宫刑来理解记忆。

2.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据此,下列各选项能够成立的是SSS_SINGLE_SELA 某大商贾子婿被举孝廉B 中山靖王之孙出任益州刺史C 县令王某因贪赃被免官三年后又被征召为官D 上党郡守与渤海郡守为姻亲关系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章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如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故A、C选项错误;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故而两郡郡守不可能是姻亲关系,D选项错误;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中山靖王之孙虽然是宗室子弟,但郡守并不属于公位高官,即中央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

3.汉代已经产生了官员退休制度,称为“致仕”,汉代致仕的法定年龄为SSS_SINGLE_SELA 60岁B 65岁C 70岁D 75岁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本题纯属记忆性题目,汉代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对于法制史上涉及一些具体数字的内容,要注意精确记忆。

4.“八议”、“官当”正式入律,即为法律所规定,发生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东汉时期B 王莽新朝C 曹魏时期D 西晋时期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四节中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刑事立法。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 南北朝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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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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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进一步引礼人律
• 曹魏政权:“治 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 以刑为先。”
魏武帝 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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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两晋时期: “礼有等 差” ,引 礼入律。
h
4
一、法制指导思想
• 南北朝时期: 北朝确立了 以德礼为主 的法制指导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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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
“刑名”篇的作用:“‘刑名’
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
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
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
领。”
h
23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其次,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 含义,弥补了条目的疏漏。
第三,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
明确化、严密化:“知而犯之谓之
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
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
h
24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刑罚体系的改革 •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
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二)宫刑与斩右趾刑的废除 (三)族刑连坐范围的缩小
h
25
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 “张杜律”——著名律学家张 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
h
9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1.南朝的立法 • 宋孝武帝:“改定
制令”。 • 齐武帝:《永明律》 • 梁武帝:《梁律》 • 陈武帝:《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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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三1、填空题明朝统治者为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制定了()、钞法。

正确答案:钱法2、填空题我国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是《()》。

正确答案:法经3、名词解释《吕刑》正确答案:穆王(江南博哥)时命令司寇吕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4、单选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性纲领文件是()。

A.十款天条B.天朝田亩制C.太平刑律D.资政新篇正确答案:D5、单选唐宣宗时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

A.120P7B.125门C.123门D.121门正确答案:D6、名词解释“禁止买卖人口令”正确答案: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保障人权而颁行的法令。

宣布以前人口买卖的契约全部废除,不再有主奴名分。

以前的主奴关系,视为雇主雇人关系。

此后买卖人口均为违法之举。

7、名词解释“起请”条正确答案:《宋刑统》中的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8、名词解释具五刑正确答案: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墨、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填空题汉初刘邦命萧何制定《()》。

正确答案:九章律10、填空题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是()。

正确答案:宋刑统11、多选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

A.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B.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C.典价比卖价低得多D.典价比卖价高得多正确答案:A, B, C12、多选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高年龄为()。

A.60岁以上C.80岁以上B.70岁以上D.90岁以上E.100岁以上正确答案:B, C13、问答题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2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考点精讲-第2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2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1 考点精讲第一节战国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战国时期是新兴地主阶级逐步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时代,故提出了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这些法治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

这些理念主要体现在法家人物的政治实践和著作上。

1.“一断于法”在治国方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具体为:(1)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2)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3)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全社会都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2.刑无等级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家主张“刑无等级”。

即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不论贵贱,平等地适用法律。

3.轻罪重刑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家主张“轻罪重刑”,即主张用严刑重罚的手段来达到“以刑去刑”的治国的目的。

“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4.法布于众法家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

二、《法经》1.李悝变法和《法经》魏国李悝变法,是时间最早,也较为成功的一次改革。

为了维护变法成果,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制定了《法经》。

2.《法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①《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②《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③《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④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⑤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的特点《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①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②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③《法经》充分反映了其阶级本质,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在汉代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延尉。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

至北齐,延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

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由长官尚书统领下属的“六曹”。

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反映了当时形势下司法职能强化的趋势,同时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照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延尉。

随着中央司法的加强,地方的司法权逐步受到限制。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介绍,帮助大家更更清晰的了解法律在历史中的发展进程,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网:/html/zhengfaganjing/。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______________。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__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____。

4、战国时期,______________“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__________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______________”。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____________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______________。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_____________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______________,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____________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__________”,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______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__________》,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______________制。

16、北洋政府奉行______________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______________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______________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_____________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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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在汉代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延尉。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

至北齐,延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

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由长官尚书统领下属的“六曹”。

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反映了当时形势下司法职能强化的趋势,同时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照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延尉。

随着中央司法的加强,地方的司法权逐步受到限制。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介绍,帮助大家更更清晰的了解法律在历史中的发展进程,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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