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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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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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在汉代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延尉。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延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由长官尚书统领下属的“六曹”。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反映了当时形势下司法职能强化的趋势,同时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照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延尉。随着中央司法的加强,地方的司法权逐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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