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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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编号No--

申请单位名称上海市长江公司

申请日期2010 年 1 月20 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O年四月制

1. 机构概况

1.1

1.2

1.3

1.4

1.5

2. 申请认定项目表第1 页共1 页

3. 与申请书同时递交的材料

*若申请扩项时相应内容无变化,此材料可免交。

4. 申请机构意见

5. 审查意见

附件1:仪器设备配置表第 1 页共 2 页项目序号: 1

附件1:项目序号: 2 仪器设备配置表第2页共 2页

附件2:

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简历表第 1 页共 3 页

△:工作岗位是指在质量体系中承担相应职责所对应的岗位

附件2:

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简历表第 2 页共3页

△:工作岗位是指在质量体系中承担相应职责所对应的岗位

附件2:

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简历表第 3 页共 3 页

△:工作岗位是指在质量体系中承担相应职责所对应的岗位

附件3:

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览表第 1页共 1 页

△:工作岗位是指在质量体系中承担相应职责所对应的岗位。校准人员需填写从事的具体校准项目。

*:兼职情况指在其它单位是否兼职及担任的职务

填写说明

一、总则

1. 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

2. 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作为附件(请编号)附上;

3. 所有上交材料(不包括原件)的规格为A4(210×297mm);

4. 所有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由受理单位留存。

二、细则

1. 机构概况

1.1 机构名称:申请认定机构的中英文全称,中文名称指正式登记的法人名称;

地址:申请认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注册所在地;

组织机构代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金:经注册或验资的机构资金;

电话:机构电话;

传真:机构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机构注册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机构联系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

联系人:负责联系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定事宜的人员姓名;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1.2实验室(设施)特点:根据实验室(设施)特点选择,可选多项。

1.3 技术管理层代表、质量负责人及校准报告签发人的姓名,以及校准报告签发人相应签字项目范围。

1.4 申请类型:根据申请认定的类型选择。

1.5 实验室总人数:若机构整体开展计量校准工作,则填写人员总数;若机构部分开展校准工作,则填写质量体系涉及的所有人员总数。其余各栏填写从事计量校准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及所占比率。

2. 申请认定项目表

计量器具名称:申请认定的项目名称;

类型或参量:填写计量器具类型,若包含不同的参量,应列出参量名称;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认定项目计量器具的技术指标;

测量范围:申请认定项目的校准装置的测量范围,与实验室测量能力相对应;

实验室测量能力:是指在实验室能达到的最佳测量条件下,对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获得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可用k=2的扩展不确定度U表示;

依据技术规范名称及代号:申请认定项目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全称及代号。技术规范可以是国家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及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编写的补充规定或实验室自行编写的校准规

范。

3. 附件1(仪器设备配置表)

每个申请认定项目填一张表,申请项目序号应与正文中“申请认定项目表”中的序号一致,双线以上填写内容同申请认定项目表,双线以下分别填写开展该项目所需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备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及有关信息。

4. 附件2(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签发人简历表)

至少包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层代表、质量负责人及其代理人;报告签发人。

5. 附件3(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览表)

计量校准实验室质量体系涉及的所有人员信息。校准人员工作岗位须填写从事的校准项目。兼职情况指实验室人员在其它单位是否兼职及担任的职务。

6. 与申请书同时递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机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构章程(事业单位除外);

(3) 计量校准工作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固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关系证明;

(4)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应达到《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准则》的要求。

(5) 自查报告:按照《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准则》的要求自查,形成文字资料(具体内容可附表);

(6)《技术规范》:申请认定项目依据的技术文件(包括校准规范、检定规程及补充文件等);

(7) 人员资质的证明:包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层代表、质量负责人、报告签发人的学历、职称证明。法定代表人应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附委托书;

(8) 校准报告份:实验室应提交申请认定项目典型的报告各3份;

(9) 原始记录份:与典型的校准报告相对应的原始记录;

(10)《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应能对应申请认定的校准项目。

7. 申请机构意见:反映机构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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