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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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有106条,以下是对其进行解读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第一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

2. 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商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错误、违法的法律文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提出抗诉申请。

3. 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未发生民事诉讼但可能导致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4. 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公正、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政、民事行政等机关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机关的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错误、违法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民事调解协议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未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公正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最新2018】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word版本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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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篇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X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X年11月18日高检发释字?201X?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X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联合发布执行监督会签文件的有关情况12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作一说明,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情况以及通报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是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既需要继续加强,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是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执行。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

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仍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孟建柱书记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高度,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尤其强调“检察院要加强监督,依法履行好执行检察的作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便利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便利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涉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庭审、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复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

此外,《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协助责任。

再次,《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关注和干预。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他检察机关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启动追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最后,《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检察官助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各项程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

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修订的背景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过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行政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关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大部署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新的课题,行政检察工作面临不少新形势新任务。

2016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失效,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相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均将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对此也提出明确要求。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第三条民事诉讼监督原则:(一)依法监督,在保障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二)公正监察,不偏不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依法参与,支持法院工作,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判决、裁定类民事案件和调解书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审查案件,执行裁判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二章诉前监督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预处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在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预处理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协助。

第八条对于调解书、仲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诉讼监督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证据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主动参与,发挥检察职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惩罚等结果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惩罚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创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得干扰司法独立。

第四章执行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裁判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其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17年修订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规则》的出台背景《规则》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统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监督职责和权利,其监督作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1.监督范围《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范围,包括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同时,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

2.监督方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提出监督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改正其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统一。

(3)出具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出具监督建议,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指导和建议。

3.监督程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立案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监督提供充分的证明。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题

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题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试题一、填空题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和(),维护()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人民检察院通过()、()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以(),坚持()、()、()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和()。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部门、()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

6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7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报告。

8人民检察院()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9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制度。

10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检察人员有()、()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的监督案件,()、()和()均有管辖权。

1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1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14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指定管辖,不得再()。

15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6•【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1. 概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

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讲解。

2. 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检察机关承担着以下重要职责:•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督促民事行政机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法律的民事行政行为追究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监督民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人情主义和任意适用法律的情况;•指导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法律权益的实现。

3.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和方法:3.1 案件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质量、办理程序、证据权利的保障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包括:•下发立案监督函,要求民事行政机关立案审查,并督促其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决;•调取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民事行政机关解释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参加庭审,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3.2 日常巡查检察机关还通过定期巡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行政机关的不正当行为。

具体包括:•定期走访民事行政机关,了解其日常工作情况,指导其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定期检查民事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和证据保全工作,确保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民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抽查,核实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

3.3 投诉举报检察机关通过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了解民事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具体包括:•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接受公众的电话、邮件和信函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基点,它在行使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在行使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

为此,《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近日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控制行政诉讼监督的法规,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则的主要内容1、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权限、审查期限和行使方式;3、规定检察机关控告(不起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4、规定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与责任;5、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其他条款。

二、规则的细则1、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机构、仲裁机构和诉讼机构的职责和权力;2、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审判和处理的职责;3、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规定和标准;4、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如法定授权尚未行使等)的职责以及维护公众权益的责任;5、规定行政诉讼监督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职责。

三、作出的规定1、为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2、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漏洞,及时采取控告(不起诉)等措施,维护公众权利;3、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案件审查期限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的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4、要求检察机关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行政诉讼的情况,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的管理水平。

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积极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公众权利,努力推动有效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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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8日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0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13〕3号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0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2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三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3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回避第十八条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十九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根据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四章受理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5(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6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本院具有管辖权;(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7(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8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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