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对企业的五种分类标准
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营销活动的调控
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营销活动的调控文章来源:美国通用咨询有限公司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是制约企业营销活动关键的外部环境。
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何种方式去调控企业的营销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又如何去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目前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营销活动的调控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等,正是本章所试图探究的问题。
(一)金融部门对企业营销活动的调控目前,我国担负部分宏观调控职能的金融部门,是通过各专业银行,运用信贷(即货币供应量)、利率、结算等手段调控和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的。
1.金融部门对企业营销活动的调控方式:1)银行通过信贷对企业经营活动实行调控。
2)银行通过结算活动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服务。
3)银行运用利率政策,调节和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2.金融部门在对企业营销活动调控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果说过去社会扩大再生产来自财政的资金占90%以上,现在银行提供的资金已占90%,银行贷款的范围就扩大了,包括发放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贷款,并已初步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共同作用的体制,金融机构必将成为调控社会经济活动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杠杆。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人民银行仍未起着中央银行职能的作用,专业银行未实现商业银行化,仍兼顾着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职能,从而使目前金融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控存在不少问题:1)行政干预过多,使信贷调控难以奏效。
2)利率的杠杆作用未能发挥。
3)经营思想没有更新,缺乏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4)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造成金融部门的宏观调控存在不少弊端。
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银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控和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我国即将“复关”的要求。
只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才能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同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笔者对其相关口径和涉税处理事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参考。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公告规定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按三种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除上述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政策解读对于第一种情形,属于政府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取得的资产。
企业不缴纳所得税,但应按政府确定的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取得的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资产。
企业取得的资产,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同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三种情形,企业取得政府划入的资产,既不属于股权投资形式,又不属于无偿划拨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公司2013年收到政府拨入购买土地返还款项1000万元,既不属于政府股权投资,又不属于政府无偿划入的,应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支持农业企业的创新发展,减轻农业企业的负担,提升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农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农田开发、种植、养殖、渔业、畜牧业等。
第三条定义1.农业企业:指在农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免税:指免除农业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章免税条件-------------------------------第四条企业性质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2.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3.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投资额度农业企业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投资额度超过一定金额,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具体的投资额度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利润状况农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超过一定金额;2.最近一年亏损,但亏损额度不超过一定比例;3.具备创新发展能力,且投入农业科技研发费用超过一定比例。
第三章免税程序-------------------------------第七条申报材料农业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投资证明等。
第八条审核国家税务局将对农业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核查。
审核通过后,给予免税资格。
第九条监督检查国家税务局有权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件-------------------------------本规定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农业企业免税申报表附件二:农业企业投资额度标准附件三:农业企业利润状况标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企业:指在农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办法解读
不能评为A级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 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 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 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 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
✘ 非企业 ✘ 非独立核算企业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的个人合伙、个人独 资企业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简介——评价范围
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
尚未办结的;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D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D
(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纳税信用常见扣分指标
1、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后的补充申报(在申报期内准期申报,申报期后发现申报错误 进行更正,或根据税局要求评估自查发现错误通过申报方式补缴税款等)行为不 会扣分。
税营业收入为0)且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40-70分 D级:40分以下、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
注:
✓ 区分“评价”“评定”、“级别”“等级” ✓ 依据评价指标得分划定评价级别,不定义级别的具体含义
一、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简介——99个评价指标
内部95个:1涉税申报信息、2税(费)款缴纳信息、3发票与 税控器具信息、4登记与账簿信息、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 避税调查信息、6税务稽查信息。
纳税筹划的五大原则
纳税筹划的五大原则纳税筹划是指合法合规地对纳税人的资金、业务流程以及个人税务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合理减少税负的一种管理方法。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合规地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纳税筹划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下面将介绍纳税筹划的五大原则。
第一、合法合规原则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相关税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法合规是纳税筹划的首要原则。
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采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避税或逃税行为。
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安全保障,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
第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是纳税筹划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纳税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理,不能滥用或曲解税法条文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强调合法减税,即利用法律规定的减税措施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逃税或避税行为。
合理性原则还要求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纯为了减少税负。
第三、风险可控原则纳税筹划需要对筹划方案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保证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需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因素,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信用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风险可控原则强调筹划方案的稳定性和持续效益,避免因为过于激进的筹划行为而导致不可预测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透明公开原则纳税筹划需要透明公开,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审计。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活动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
同时,在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意见和要求,注重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合作,避免发生纳税争议。
第五、效益优化原则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税负。
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手段应当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通过合理利用税法的减税措施和优惠政策,合理安排业务流程和资金布局,优化税务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1 、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1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2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3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4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1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 年的;2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3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 个月或者累计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 个季度或者累计3 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4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新《国家税收》教材题1
新《国家税收》教材题库第一章税收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C)。
A国债B国有企业上交利润C税收D罚没收入2、税收是国家凭借(B)取得的收入。
A经济权力B政治权力C财产权力D所有权3、税收产生于(B)。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4、税收“三性”的核心是(B)。
A强制性B无偿性C固定性D税率5、当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改革中,增值税和(B)在税收体系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A企业所得税B个人所得税C消费税D营业税6、下列哪个指标属于税收负担中的微观税负(D)。
A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B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C国民收入税负率D企业所得税负率二多项选择题1、税收具有(ABC)的形式特征。
A无偿性B固定性C强制性D特殊分配关系2、税收具有(ABCD)的职能。
A组织收入B收入分配C资源配置D宏观调控3、现代税收的三项最高原则是(BCD)A节约原则B公平原则C效率原则D稳定原则4、决定税收负担的因素(ABCD)。
A经济发展水平B政府职能范围C财政收入结构D宏观经济政策三、判断改错题1、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就是税收。
错。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才是税收。
2、利润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错。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3、税收“三性”的核心是强制性。
错。
税收“三性”的核心是无偿性。
4、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正在进一步向建立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方向发展。
错。
世界各国税制结构正在进一步向建立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方向发展。
5、税收的最首要、最基本职能是收入分配职能。
错。
税收的最首要、最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的职能。
四、简答题1、简述税收的含义。
2、简述税收的职能。
3、简述税收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制度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B)。
A纳税人B征税对象C征税人D税率2、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C)。
税务对企业的五种分类标准
税务对企业的五种分类标准为了便于管理,税务对企业纳税人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分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有以下五种分类标准;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整理如下:一、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2、纯地税户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一般在税种核定时,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种需要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的即是国税、地税共管户,而涉及的税种只需要到地税办理的就是纯地税户;二、把增值税纳税人按年销售规模和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分为:小规模纳税人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划分:1.A级纳税人2.B级纳税人3.C级纳税人4.D级纳税人详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1.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2.查帐征收企业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保管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五按纳税人规模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20%优惠税率分:1.小型微利企业2.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归属于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上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否则属非小型微利企业,不享受20%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为:1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详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税务资质信息表业务类型
税务资质信息表业务类型
《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涉外企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填列。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三)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四)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装一致,下载高清无水印
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五)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税收管理》第4章纳税评估
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 -
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 ×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 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
关联分析是指评估机构及人员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 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 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的一种评估 方法。
(五)情况对照
情况对照是指评估机构及人员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 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 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 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纳税评估的主体
纳税评估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 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 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 的税源管理科(股)。此外,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 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 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 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三)约谈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 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1.约谈的条件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 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中国税制(第十二版)》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 得
5.3.2 纳税人
•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 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直接计算法:在直接计算法下,居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 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计算法: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从而得 到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内容有: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新增减税累计10088亿元,新增降费累计1647亿元。分主体来看,帮扶小微企业税费优惠力度持续加大,2021 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减税2951亿元,占全国新增减税的29.3%。
本章知识点: ●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税收效应及发展历程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要素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重点: ● 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要素的理解与掌握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难点: ● 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
5.4.4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参见表l,2,3,4,5)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涉外企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填列。
以下是《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及格式。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参见表1)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表1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银行账号证明;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名称: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的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款)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
(条例第三条第⼆款)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产经营、⼈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条例第四条)相关⽂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需要注意此⽂件的适⽤范围和⽂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居民企业(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条第三款)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款)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农场、开采⾃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视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条例第⼋条)(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税务工作总结报告_工作报告_
企业税务工作总结报告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系列环节中,各种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从而给企业未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企业税务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税务工作总结报告篇一20xx年,稽查局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稽查局的指导帮助下,以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市局“提升效能、创优发展”的年度工作主题,以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着力打造稽查工作“亮剑”品牌,着力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着力提升干部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税务稽查功效,经过全局同志的共同努力,在推进“三个一流”的第一年实现了奋斗目标。
一、全力打造亮剑品牌,充分发挥职能功效20xx年,稽查局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工作亮点、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基础工作、着力工作特色,为系统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中心工作,狠抓工作落实20xx年,稽查局通过科学运用管理手段,加大资源统筹力度,以重案、专案查处为突破,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与维序、震慑与服务的职能作用。
一年来,全系统共检查1224户,检查各项收入共计2.61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1.64亿元;全系统查办百万元以上案件26件;向公安移送案件27件。
1、突出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精心策划。
根据省局、市局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证券业、餐饮业、广告业、娱乐业等5个行业专项检查。
二是统筹有力。
在专项检查中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与企业自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确保了检查面,又突出了检查重点。
三是注重实效。
坚持“各税统查,个税必查、发票严查”原则,力求在全面的基础上做到查深查细查透。
全市专项检查自查补缴各类收入3774万元;累计查补收入8934万元。
2、突出抓好大要案查处和案件曝光。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专人负责,严格重大案件专报、快报、督办等制度执行,确保了大要案件的监管从源头抓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最新按征税对象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5、列表对比记忆税收的分类:。
企业纳税等级划分标准
企业纳税等级划分标准纳税评级标准是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纳税信用的五个等级: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
按照优劣顺序,从A级到D级依次递减,而M级就“跳出轮回外,不在五行中”了。
正常来说,在五个等级中,A级最佳,D级最差。
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也相对较好,而企业也可以因此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
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2014年10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新增M级。
[2]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个等级,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一、A级纳税人评价标准: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一般纳税人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具有一定规模和财务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那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呢?在我国税法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纳税人的税收实际负担。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且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财务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其纳税实际负担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应当达到国家税法规定的一定标准。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而定,一般来说,销售额或者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次,纳税人的财务管理能力。
一般纳税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能够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合理、规范地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财务管理能力,纳税人才能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最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情况。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完成税务登记和注册手续。
只有完成了税务登记和注册,纳税人才能依法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总的来说,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主要包括税收实际负担、销售额或者营业额、财务管理能力和登记注册情况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了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纳税人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和认定。
纳税人也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合理、规范地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确保自己的纳税地位得到合法认定,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过程,需要纳税人在税收实际负担、销售额或者营业额、财务管理能力和登记注册情况等方面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只有达到了这些标准,纳税人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希望纳税人能够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了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信息分类:文件编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生成日期:2018-07-05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B00270-0602-2018-295105责任部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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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对企业的五种分类标准
为了便于管理,税务对企业纳税人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种分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有以下五种分类标准。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整理如下:
(一)、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
1、国税、地税共管户
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2、纯地税户
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
一般在税种核定时,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种需要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的即是国税、地税共管户,而涉及的税种只需要到地税办理的就是纯地税户。
(二)、把增值税纳税人按年销售规模和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分为:
小规模纳税人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划分:
1.A级纳税人
2.B级纳税人
3.C级纳税人
4.D级纳税人
详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
1.核定征收企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查帐征收企业
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保管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按纳税人规模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20%优惠税率分:
1.小型微利企业
2.非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归属于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上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否则属非小型微利企业,不享受20%所得税优惠税率。
具体为:
(1)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必须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详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